《利维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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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利维坦》有感

霍布斯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代表人物,而《利维坦》无疑是他所有著作中影响最大、最为人所熟知的一本书。作为最早

提出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的观点,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同时也

对后世洛克、卢梭等政治学家的理论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

《利维坦》的第一、二部分主要阐述了霍布斯对于国家起源的

观点。在第一部分中,第一到九章主要讨论了修辞学和伦理学。

第十到十二章主要讨论了权势,第十三到十六章主要阐述了自

然状态和自然法等内容。第一到九章中,霍布斯提出人有无限的欲望,追求自身利益,对世界上的一切的事物都拥有权利。初读这一

部分,觉得很困惑,如果说伦理学和国家的起源还有千丝万缕的联

系的话,修辞学却是看似无关主旨的。但是,多读几遍后发现,霍

布斯在阐述自己对于感觉、语言、推理等问题的观点时,给很多很

关键的词语下了定义。比如,“激情”是“自觉运动最初的内在开端”、“意向”“厌恶与欲望”;“理性不像感觉和记忆那样是与

生俱来的;也不想慎虑那样单纯从经验中得来,而是通过辛勤努力(获得学识)得来的。”而这些关键词都是与伦理学分不开的,也

恰恰是霍布斯推理国家起源过程的基础。

在第十到十二章中,霍布斯把“权势”解释为一个人基于“身

体官能的优越性”“取得未来某种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并且他

认为人类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是因为,如果“他不是多求就会连现有

的权势和美好生活也保不住”。

在第十三到十六章中,霍布斯正是提出了自然状态和自然律。

众所周知,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所谓的“战争状态”,是“每

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而超脱自然状态的途径一靠激情(对死亡的畏惧、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靠理性(和平条件、自然律)。紧接着,霍布斯提出了十四条自然律。比较重要的是前两条——“寻求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和“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情况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和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这两条自然法,阐述了人类的目的——和平以及达成这以目的途径——转让权利,即契约。当涉及到“把权利转让给谁”的问题时,国家起源的最终理论就呼之欲出了。

第二部分中,在第十七到二十一章,霍布斯集中论述了国家及主权的诞生;其他则是围绕国家的法律、官员、发展与消亡等具体问题展开。

当一大群人订立契约,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运用群体的力量塑造一个人格,以谋求共同的和平时,国家就产生了。“承当这一人格的人成为主权者。”霍布斯提出,“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人民,便全是一样的”。换言之,民主政体和君主政体在目的上没有什么不同。他还进一步指出,君主制中出现的贪污腐败、朝令夕改的现象,民主政体中同样也有,甚至民主政体还会出现过于感性、内部意见不合等其他弊端。因而,霍布斯坚定的支持君主制,认为唯有君主制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在霍布斯之前,国家起源一直是政治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国家神权说是最早的国家学说,这一学说出现在神权时代的封建社会,由于技术的落后和人们的无知,使人们对自己解释不了的

事抱有敬畏,认为这些事受到神的控制。这种观点认为一切政治权力都来源于神或上帝,国家由神为了保护现世的人们而建立,统治者是神在现世的代理人(君权神授)。1在中国的君主专制时代,这一学说盛行千年,的确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行政效率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国家神权说是不可以论证的,也是暴君统治的护身符。借神权而强化君权,是为暴君张目,导致不负责的政治。

在古希腊时代,还出现了社会共同体说(自然主义说),代表人物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提到:“人类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没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满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来满足自己行为的需要。”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为了维持“最高的善”而存在的政治共同体,2“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他们认为,一个人不可能拥有生活所需的所有物品和特质,因而人们会自发的走向合作,国家就是这样自然而然产生的有益群体。但是这个时期,国家、人等概念都是针对公民而言的,而公民在整个社会中占的比重很小,因而这一学说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之后,洛克和卢梭又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克的《政府论》(下篇)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3洛克也承认人是理性的,在自然状态中遵守自然法的规定。但与霍布斯相反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自然法范围内)和“一种平等的状态”。因为人生而平等,所以有互相爱护

的义务,因而自然状态是比较和平的。但是由于缺乏公共裁判者,

当成员受到损害时,就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找第三者做裁判,第

三者也会带有自己的立场;自己做裁判,更不可能公平)。所以,

为了保护成员的权利不被侵害,要有一个仲裁者(只让出自然法,

不让出自然权利)。洛克与霍布斯一样,把国家分为君主制、寡头

制和民主制。他反对君主制得理由在于:如果君主是仲裁者,那么

君主就没有仲裁者,君主依旧处于自然状态中。而议会是一个机构,一个群体,因而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洛克推崇议会制政体。洛克

的学说否定了霍布斯对君主制推崇,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的思

想做了总结,推动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卢梭则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

间没有太多交流,因而不会有冲突和战争,自然状态是相对和谐的。但这一自然状态也不是完美的,“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

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

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

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所以,人们要把所有人的力量都

汇合起来,以抵抗来自自然的威胁,保证自己的生存。但是与霍布

斯和洛克都不同的是,卢梭认为,人们应该把自己全部的权利交给

一个共同体。他认为,当每个人都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利时,就形成

了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人们通过共同体可以获得与自己出让

的权利相等的权利。同时,由于共同体代表公意(订立契约的全体

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即“人生而

自由,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与霍布斯的绝对主义不同,卢梭提出,当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时,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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