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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通知
财办建[2016]85号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湖南、贵州、福建、厦门、江西省(市)财政、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和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流通效率的重要作用,2016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标准委确定围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周边、长江经济带扩大物流标准化试点,以更好地发挥试点带动辐射作用,形成城市间联动互动局面,推动提高区域乃至全国物流标准化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及主要任务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原则,以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以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为重点,带动物流服务标准化水平提升;以物联网应用、信息平台为主线,带动物流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构建标准化的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形成标准托盘与物流包装联动、地区之间互动联动的局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抓好重点关键标准的应用。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标准托盘(含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包装等)运营服务商和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国家标
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符合1200×1000mm规格、《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4995-2014)、《托盘编码及条码表示》(GB/T 31005-2014)、《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符合600×400mm模数的系列标准,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提高标准托盘普及率和物流包装标准化率,促进标准托盘与周转箱(筐)、包装等相匹配,提升物流供应链标准化水平。
(二)推动建立社会化的标准托盘共用体系。一是推动托盘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开展社会化租赁的托盘循环共用服务,推广带托盘运输。二是加强商贸流通企业(含电商)、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上游生产制造企业,从源头推动产品包装与标准托盘匹配,减少流通过程的二次包装,提高带托盘运输比率。三是鼓励企业精简包装规格型号,采用符合GB/T4892-2008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6个规格尺寸:150×100×100、200×150×150、300×200×200、400×200×200、400×300×300、600×400×400mm,推动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四是围绕标准托盘和物流包装的循环利用,探索建立由运营网络、管理平台、制度规范支撑的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与供应链、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相结合,推动发展单元化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三)提高物流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化水平。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货架、叉车、笼车、周转箱、运输
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化更新,托盘服务市场建设,提高物流配送与包装标准化水平。推动仓储、包装、分拣、装卸、配送的流程服务标准化,促进物流单元化、一体化作业。加快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重点物流领域服务的标准化,建立企业物流标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物流设备服务商扩大标准托盘租赁和包装循环利用等业务,拓展增加服务网点,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
(四)加强标准化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是推动基于“互联网+”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改造,统一接口标准,拓展撮合交易、信用监管等增值服务功能,通过联盟合作、复制连锁等方式建立市场化的长效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共享。二是建设“物联网+托盘”共用系统平台,拓展流转监控、质量认证、指数发布、标准宣传培训及供应链服务等功能,以众筹、众包等理念整合标准托盘及包装市场等多方资源,探索交易、租赁、回收可自由转换的市场流通机制,逐步推进托盘社会化共用。三是发展智慧物流配送,鼓励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包装等先进技术设备应用,推广共同配送,建设标准化的智慧物流城市、智慧物流园区、智慧仓储配送中心、智慧末端配送站,促进物流精益化管理。
(五)创新循环共用与绿色发展模式。鼓励以托盘(周转箱或筐等)为单元订货、收发货,推动供应链全程“不倒盘、不倒筐”;鼓励集团企业内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带托盘运输,企业间“结联盟”、“结对子”共推标准化;发展园区式托盘服务市场,
完善“基地+网点”布局和公共服务,探索社会化开放式托盘共用;推广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新产品,促进标准器具和物流包装的循环使用;鼓励按商品特点分类探索“周转箱+托盘”的单元包装和无包装模式,推广标准化精准包装;鼓励按包装物材质分类探索利用配送渠道回收、社区便利店回收等模式,促进仓储配送和包装绿色化发展。
(六)夯实物流标准化工作基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制定并应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形成核心竞争力。发挥行业协会、联盟机构优势作用,鼓励开展标准托盘质量认证、减量包装认证、物流包装安全测试,搭建交流平台加强标准宣传,制定并推广团体标准,总结推广先进案例和创新模式。开展物流及托盘市场的统计分析,监测物流运行成本,反映试点成效。
二、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支持围绕标准托盘(含托盘笼)及其循环共用进行的相关物流配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托盘服务市场及网点建设。
(二)支持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开展社会化租赁共用服务。
(三)支持推进标准化物流运营和服务体系建设,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包括标准化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物联网+托盘”共用系统平台改造建设,推广共同配送、共享物流,完善标
准化的城乡智慧物流服务体系建设。
(四)支持围绕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及其循环利用进行的新型包装推广(符合600×400模数)、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三、试点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4〕33号)、《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及《托盘标准化与循环共用手册》、《仓储配送与包装绿色发展指引》等要求,加强对试点城市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及时上报工作进度,试点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价。试点城市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订地方配套支持政策,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管理项目。试点城市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按规定要求组织试点工作,规范公开申报、评审、确定项目等程序,事中要监督质量、跟踪进度,事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责任承诺书》,建立试点企业进度档案。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要确定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启动试点,并登录“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填报备案。
(三)加强资金监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试点完成期限为资金下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