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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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用车的质量以及用车安全,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安全生产、互惠互利、诚信经营的原则,就用车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资质:乙方必须是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具备合法客运、包车客运资质的企业。乙方承诺并保证所提供的车辆均符合营运安全法定标准与保障人身、财物安全的标准。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质证明:企业《道路营运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车辆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营运证》、以及法定要求机动车辆保险单(乘客座位责任险、第三责任险)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以上文件复印件真实可靠:如乙方提供虚假的证书与凭证,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并承诺,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其维持前述资质与要求。

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1. 甲方保证在日常的业务中,在市场同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的车辆;

2.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日内向乙方预定拟使用车辆;

3. 甲方以书面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发出预约,在预约单中注明拟使用车辆型号、乘坐人数、服务要求、行程,

如甲方行程发生变更或取消应及时通知乙方;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每次客运的接待工作,经双方确认用于客运的车辆、用车时间、车型、车况,乙

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时不得更换、顶替;

5. 甲方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在规定的条件与期限内及时将用车费用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

前述费用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并经甲方认可的相关正式发票或加盖乙方公章的收据;

6.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用于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

的安全状态,在发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故障运行。乙方确保车辆驾驶员系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由丰富驾驶经验及符合车辆驾驶资质的人员,并持有上岗证;

7.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客运车辆,必须是属于乙方登记备案在册的符合营运资质要求的营运车辆;

8.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惠价格,双方约定的车辆使用价款(以下简称用车费用)含过桥过路费、停车费、高速公路通过费、

驾驶员费用等;

9. 乙方的司机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持证上岗,乙方车辆驾驶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和承担,

并且不因此影响本协议书所述用车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10. 乙方应按照营运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教育驾驶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并严格审核驾驶人员的资质,高速单

乘600 公里以上路程,乙方应派两名驾驶员,驾驶员必须在规定时速内驾驶,不得超时驾驶,疲劳驾驶,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11. 乙方应全权负责并保证提供的车辆正常安全营运,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

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12. 双方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双方的管理制度共同配合,遇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报告双方调度人员,由双方调度人员协调处理;

13.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运车辆在客运过程中不得换车,若遇特殊情况乙方车辆调度紧张时,乙方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告知甲

方,甲方应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配合乙方调整计划。

三、操作方式:

1. 甲方工作人员以传真、邮件、短信等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传去派车信息,乙方须及时回复,回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车型、车号、司机姓名、联络电话和用车费用等。

2. 乙方调度人员:

联系电话:邮箱:

四、结算方式:

1. 乙方须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正式发票结算或加盖甲方公章的收据。

2. 结算方式为次结,乙方结算人员与甲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或加盖甲方公章的收据。甲方将于乙方对帐无误后5 个工作日内将费用转入乙方账户。

3.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后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

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甲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 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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