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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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法学概论复习题一、填空题A按照证据木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B不满_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D订立合同主要有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案例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作废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F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_政治作用_和法的社会公共作用。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G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等四部分组成。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四个基本的要素,即:确定的领土、定居从口、政府、享有主权。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的三大归责原则。

H和平共处五项原是指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J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R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其结构至少包含四个部分,即条件、指示、假定和后果_。

如果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即_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

S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分为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W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6.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8.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9.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确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法学发展的前提:1、立法的广泛开展与成文法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级的形成。

2、马克思法学的特点(根本之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3、法学可分为:1、法理学;2、部门法;3、外国法学;4、国际法;5、法律史学;6、比较法学;7、边缘法学。

4、原始社会的规范一般是习惯;5、法律产生的2个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6、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7、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制定的《汉莫拉比法典》8、我国第1部成文法是《法经》,对中国有影响的法典是《唐律》9、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及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10、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11、法律具有:1、阶级性;2、社会性。

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3、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4、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一方面法律积极维护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替法律辩护。

15、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

16、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

17、法律的效力:1、空间效率;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世界上国家的结构形式有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

20、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

2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反映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最本质联系,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2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权利。

23、全国人大:任期5年,是最高权力机关,职权:1修宪和监督;2制定修改法律;3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导言什么是法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

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前科的总和。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本质?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四)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制定的权限2)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5)关于授权立法(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1)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宪法: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军事法规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什么是地方政府规章、哪里可制定、分几类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法学概论大一民法知识点

法学概论大一民法知识点

法学概论大一民法知识点一、引言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基础必修课程之一,旨在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基本法律素养。

本文将重点介绍大一民法的知识点,帮助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条文。

二、民法的概述民法是法律的一大分支,以调整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主要任务。

民法侧重于私人法律关系,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合同关系等。

常见的民法法律关系有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

三、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其中,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意味着个体有权要求他人保护其生命安全,他人无权剥夺其生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四、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财物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财物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财产权是人们追求利益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有权享有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五、合同关系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行为,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的自愿行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违约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六、民法相关法条民法中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文有很多,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明确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相关问题,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和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

七、结语本文简要介绍了大一民法的知识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合同关系等。

法学概论总复习重点

法学概论总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1、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元素或基本成分。

法律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3、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4、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7)法系: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也称普通法系。

5、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6、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一定行为的规范。

7、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自行抉择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是党和国家在主义初级阶段奉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法学概论-全章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全章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导论一、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律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

三、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

有两三千年的历史。

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四、为什么说,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1.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无产阶级法学,而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最先进最有前途的阶级,它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因而只有它才能敢于揭示客观真理;2.马克思主义法学建立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这就为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3.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觉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为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服务。

五、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对象可以是不同历史类型——社会主义类型和资产阶级类型;不同法系——英国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或她们的某一部门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六、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

经济学——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研究。

因此,法学与社会学之间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和内容上的交叉。

她们研究的角度和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不同的,而她们的结论往往是互为补充的。

政治学——国家和法律毕竟上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自己的饿特点和发展规律。

法学和政治学是从各自的研究对象出发去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的。

伦理学——以道德为其研究对象,而法律从来就同道德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互相作用。

互相影响、互相补充,成为阶级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两类最重要的社会规范。

七、学习法学的方法和意义:1.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2.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法学概论》 1-6章节高频简答题考点总结

《法学概论》 1-6章节高频简答题考点总结

《法学概论》1-6章节高频简答题考点总结(考试时简答题一般没有标准答案,只要言之有理即可得分,因此理解型记忆就行,不要死记硬背。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简述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答: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简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哪些?答: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点:(1)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简述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依据有哪些?答: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依据有:(1)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2)法律体现的阶级意志。

4.简述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有哪些?答: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有:(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5. 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什么?答: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有:(1)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3)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5)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简述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答: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有:(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定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定法制原则。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第一篇:《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社二精英敢闯敢拼法学概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法概复习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具有普遍性。

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

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 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 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 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 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

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法学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法学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一、判断题1、法律直接调整人的行为和思想。

(×)2、法律的强制力可以是潜在的和间接的。

(√)3、法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实然的法又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4、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而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5、在现代国家,一般都否认把法理作为具有直接法效力的法的渊源。

(√)6、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特别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

(×)7、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8、关于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

(×)9、法律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即法律没有溯及力。

(×)10、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特征,一般没有制定法。

(×)11、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1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是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例。

(√)13、法律编纂即法律汇编。

(×)14、所有法律规范的结构都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

(×)15、国家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16、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17、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

(×)18、我国现行宪法是82年宪法,至今已经由四个修正案。

(√)19、我国的民族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维护社会治安的武装部队。

(√)20、我国最低一级行政机关是村委会和居委会。

(×)3、在我国,行政人主要由国家公务员担任,但也不限于公务员。

(√)4、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处罚。

(√)5、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6、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法院强制执行两种。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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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的基本特征 14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4、法与道德的关系 21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得基本特征 14法得基本特征就是法所独具得并以此区别于其她上层建筑现象得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就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向人们提供得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得特征,即在相同得条件下,一项法得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得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得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在众多得行为规范中,只有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

制定与认可就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得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得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得权利与义务。

2、法得渊源即法得表现形式 17作为行为规范得法,必须由特定得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得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得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得规范得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得渊源或法得形式。

从历史上瞧,法得渊源就是多种多样得,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得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就是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就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与颁布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行为规范得文件,亦即通常所说得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即通常所说得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就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得著作或宗教得经典,都可以成为法得渊源。

3、法系 18一般认为,凡就是在内容上与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得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得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外,其余得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得概念。

大陆法系就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得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就是指中世纪以来得英国法律与效仿英国法律传统得各国法律。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法学概论是一门介绍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的课程,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好这门课程的重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法学概论的重点内容进行笔记整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学习法学概论。

一、法学概论的定义及发展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旨在引导学生进入法学研究的学科领域,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起源和发展历程。

通过学习法学概论,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一、法学的基本概念1.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起源、性质、理论和实践等方面。

1.2 法学的特点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实践中的法律现象,因此具有实践性和针对性的特点。

1.3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实证法学和规范法学两大类。

实证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规律,而规范法学则研究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方面。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2.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范。

2.2 法律的特点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点。

它适用于所有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商法等多个领域。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3.1 比较法研究方法比较法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来寻找共同点和差异,以促进法律的交流与发展。

3.2 历史法研究方法历史法是研究法律历史发展的方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案例的分析,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3.3 逻辑法研究方法逻辑法是研究法律逻辑和推理的方法,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分析和归纳,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基本原则。

四、法学的学科体系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劳动法学等多个学科,各个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五、法学的发展趋势5.1 多元化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展,各个学科的研究内容也趋于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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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复习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具有普遍性。

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

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 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 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 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 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

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

(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p,25)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权(特殊防卫):参见《刑法》20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七、犯罪未遂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条件:①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犯罪中止概念: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条件: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客观性、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数罪并罚概念: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处罚。

原则:(1)吸收原则:数刑中有一个最高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2)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3)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适用的情况:(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按上述原则处理。

(2)执行中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3)执行中犯新罪:“先减后并”。

(p74)十一、缓刑:(1)缓刑概念: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2)缓刑的执行(P.74 )。

十二、侦查概念: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十三、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执行的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p116)十四、逮捕: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较长时间地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法定的羁押期限。

(p117)十五、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十六、提起公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应作出起诉决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p122)十七、第二审程序概念:指根据上诉或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一)上诉和抗诉1、上诉: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2、抗诉:指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间内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5日。

(二)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1、审理原则:(1)全面审理原则。

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2)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相结合原则。

(3)上诉不加刑原则。

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等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2、二审审理后的处理:(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概念:指法院、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并重新审理的程序。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否重审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2)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4)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提起重审的原因:(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2)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4)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行为。

3、重审规则:(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再审; (2)法院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按照原来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重新审判。

(3)重审结果: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十九、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50人以下;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概念:(p.255)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公司章程 (3)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的设立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要求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严格区分。

)概念: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一个自然人不能投资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在公司登记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法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债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是依约定或法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61~162)二十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1)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2)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3)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4)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十三、财产保全概念: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全部执行,法院在诉讼中或诉讼前对当事人诉争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种类:①诉中财产保全:起诉以后,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②诉前财产保全:起诉以前,必须提供担保。

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做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十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两审终审制度:但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和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公开审判制度:公开的内容包括审判的过程和审判的内容。

例外:P.2863、合议制度:只有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才能适用独任制。

4、回避制度5、陪审制度: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二十五、代理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特征:(1)代理活动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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