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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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 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 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 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 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

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权(特殊防卫):参见《刑法》20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七、犯罪未遂

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条件:①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犯罪中止

概念: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

条件: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客观性、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数罪并罚

概念: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处罚。

原则:(1)吸收原则:数刑中有一个最高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3)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适用的情况:(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按上述原则处理。(2)执行中发现漏罪:“先并后减”。(3)执行中犯新罪:“先减后并”。(p74)

十一、缓刑:(1)缓刑概念: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缓刑的执行(P.74 )。

十二、侦查

概念: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十三、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执行的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p116)

十四、逮捕: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较长时间地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法定的羁押期限。(p117)

十五、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十六、提起公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应作出起诉决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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