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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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衡政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衡政办发〔20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9日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衡阳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结合《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算力支撑为基础,以企业数智转型为主攻方向,加快数字产业化,推动产业数字化,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竞争力,为奋力建设先进制造业示范区和现代产业强市,加快衡阳区域中心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市数字经济总量突破2000亿元,数字经济百强城市排名前移,创建国家千兆城市,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智能化水平极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数字化改造展现新成效。

推动全市15000家企业上云,1500家企业上平台。

全市75%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在规模工业企业中的普及率达5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衡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资本性收益。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转让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净收入。

第六条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所收缴的收益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全额纳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由财政负责监管。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衡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衡政办发〔2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5日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我市养老机构发展,加强综合监管,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推动我市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十条措施:一、养老机构经登记并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规范要求后,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办理登记后,根据养老机构性质将登记信息在当月函告县市区民政、市场监管、卫健、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

申办养老机构应提前向属地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咨询有关政策,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避免选址失误、投资失当。

二、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实行备案承诺制。

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健、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达到备案承诺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未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且已收住老年人的,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如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事项未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由行业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或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
分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4.11
•【字号】衡政办发〔2023〕8号
•【施行日期】202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管工
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调整如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新凡
原分工不变。

并负责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负责所代管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代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副市长朱春光
原分工不变。

并负责代管民政、生态环境工作。

负责所代管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信访维稳
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代管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代联系民建衡阳市委、市残联、市慈善总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衡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8〕4号)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五条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衡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

1.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职责。

2.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2.在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四)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衡政办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0日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预算、结算的变更。

第三条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确因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成立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对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和规模标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三)能促进本市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对加快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衡政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工作应便民和及时。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为低保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划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必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计、物价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提供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在数字电视、医疗、住房、用水、用电、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扶持。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衡办[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衡办[2009]29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学校、各人民团体、驻衡省管各单位(含大中专院校)、市属大中型企业、驻衡部队: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及胡锦涛总书记在 2008 年中华慈善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湘办[2006]22号)要求,加快发展我市慈善事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帮助贫困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范围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学校、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衡省管各单位(含大中专院校)、驻衡部队,个体工商户、宗教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二、捐赠时间和标准自2009年起,每年6月10 日-8月10 日,全市统一组织开展为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

按照自愿原则,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捐出一日节约的办公经费,干部职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资。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冠名基金。

活动募集的资金归口到全市各级慈善会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专项用于救助困难群众。

县市区的“慈善一日捐”活动,由县市区按党的隶属关系,对其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具体组织开展,捐款统一交县市区慈善会(没有慈善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三、工作要求1. 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把组织好“慈善一日捐”活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来抓,要大力宣传,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衡办通[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衡办通[2006]20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驻衡各单位:近年来,“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在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密切政府与公众联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其各项服务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中办[2006]11号)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精神,结合衡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网上政务公开,推行网上公开服务坚持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程序和要求公开公众关注的重大决策过程类信息和工作动态类信息,确保既定公开信息准确、及时发布。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5]5号)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网上政务公开目录,进行网上政务公开;同时,要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发[2005]14号)以及门户网站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建设。

凡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特别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已公开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新;凡属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均不得设置阅读访问障碍。

市直各单位对外网站今后将作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的二级子网站列入日常管理,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要将其承担的所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受理机构、地址、岗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中的常见问题等)在对外网站上公布,并提供相关表格下载,并在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和监督、投诉栏目。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衡政办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衡政办发[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衡政发[2006]3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衡办[2009]23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会议重要性的认识会议是贯彻政策、实行决策、布置任务、沟通信息、协调行动的重要行政手段。

办会工作如何,体现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会风如何,不仅事关会议的质量和效果,而且事关党风、政风,事关各级各部门机关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精神面貌和事业心、责任感。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会议的重要性认识,深入查找办会和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切实推进会议规范和会风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二、要加强会议管理,进一步明确办会职责和程序(一)强化办会职责。

1、会议种类。

市政府会议分为两种,一种是市政府办组织召开的市政府会议,包括市委、市政府春节团拜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党组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等;一种是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2、职责分工。

市政府所有会议归口市政府办管理,具体由秘书一科总体负责协调、指导会议各项服务工作。

市委、市政府春节团拜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党组会、市长办公会由秘书一科牵头办理,其他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进"三强一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从亩均税收、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单位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入手,采取"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强创新、强开放、强集聚,不断加快区域中心化进程,不断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现将《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郑建新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廖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安全生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政务服务、政府融资、统计、法制、应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地方志编纂、民营经济、人民武装及国防动员、援疆项目管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负责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负责所管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信访维稳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档案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滨江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工商联。

联系衡阳警备区、空八师、联勤十九分部、衡阳预备役后勤保障旅、41集团军防空旅、空军气象训练基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煤监衡阳分局。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衡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2月2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湘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 坚持因地制宜。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可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努力在一些重要领域有所突破。

3. 坚持积极稳妥。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震动,平稳推进机构改革,以利于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衡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九日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精神,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现制定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建立考核制度,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设法治政府。

二、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2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
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衡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建立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提升城市品质1.保护优先控红线。

加快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2.技术标准保底线。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进行项目管控,防止随意突破技术标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

控规调整及容积率调整须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3.明确目标创高线。

按照中部区域重点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要求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重要节点城市设计,精心打造城市地标建筑。

加强城市空间分类管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在规划三大指标、商住分离、夜景管控、四代住宅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控。

完善专项规划编制,补齐道路交通、中小学校、医疗养老、文体娱乐等专项规划短板。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加强土地管控,优化土地供应4.科学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保障市场供需平衡。

综合考虑存量土地、住房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落地、人才引进进度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等因素,科学预测房地产市场年度土地需求总量,统筹储备土地、平台公司土地入市,有序精准投放土地。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九日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保证安全生产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医药、水利、环保、建设、建筑、消防、交通、特种设备、机电、工程等方面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按专业进行分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专家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由市安监局管理。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调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预测提供相关依据;(三)参与本市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五)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六)参与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工作;(七)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使用的安全设备、装置进行安全鉴定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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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
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15]52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现将成立的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周海兵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邓柯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陈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王湘淮市委副秘书长
孙鹏伟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
颜东程市政府副秘书长
蒋先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成员
胡新武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汪维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符成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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