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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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开放口岸建设

【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5.2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9号 2008年5月21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规范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办理进出口岸申请等手续,可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

船舶代理单位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取得代理资格,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船舶代理业务。

第五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应在预计抵达长江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子申请。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详实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对拟抵口岸需航经桥梁、过江电缆等水上架空设施时,还需准确填报船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

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填报的进口吃水应为抵达长江口时的淡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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