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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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使得公司制度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并成为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投资能力的增强,一人公司出现了。自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一人公司做出确认之后,各国纷纷仿效,一人公司至此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首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认了其法律地位,这对刺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具有积极意义。加之在2013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注册采取了完全的认缴制度,更促进了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但是,一人公司是否优于其他形式,仍值得商榷。
一、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一人公司具有一些清晰可见的优点:
1、一人公司可以确定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单一投资者业希望能把控风险减小损失。一人公司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公司形式可以保障出资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的风险,使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保障其营业外的个人财产,使其不致因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可以说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相对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似乎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预先得以确定,也就是说定量资本金的风险相对的是无限利润的可能性,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这也正是“世界各国无论立法中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都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2、一人公司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成本
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方便。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只需将公司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快捷方便,可以帮助
投资者抢占先机,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的作用,投资者将资本融入市场,将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单独自然人或单独法人可以成为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无需设定多名傀儡股东或挂名股东,更能提高办事效率,也可避免因挂名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诉讼。在实践中,这对中小投资者的吸引不可小视,对于减少设立费用具有很大的意义。
3、一人公司内部结构简单,便于灵活经营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在遇到大事、急事时可无需或减少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开会、记录、执行的烦琐程序,又不存在代理成本,免除了不必要的成本消耗,提高了工作效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不断细化,相对于缺乏必要的敏捷性和灵活性的大企业而言,一人公司具有越来越大的优越性。
4、有利于维持企业的存续
股东间相互转让股份的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如果公司的全部股份最终转让到一个股东手里的话,一人公司就出现了,如果不承认一人公司制度,这个公司就会因为股东人数达不到法律要求而被迫解散,那么这个公司的经营业务和上下商业网络亦会随之瓦解,公司的职工也会面临失业,这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不论是从制度可操作性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都应该维持一人公司存续,以使经济得以继续发展。
二、一人公司的消极影响
一人公司制度虽有其积极影响,其弊端之重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是部分人不承认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主要原因。反对者们认为,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理念带来挑战,极易使股东谋求法外利益:
1、一人公司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因为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对公司股东来说极其有利,但是也因为如此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相应的减少了。“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是他们承担了公司违约的风险。”债权人的权利在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无法实现,因为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行使求偿权,这使股东敢于冒险进行经营。因为
当股东的冒险经营成功时,成果由股东单独享有;而一旦失败,产生的大量债权被股东以“有限责任”的合法借口拒之门外,由债权人承担。一人公司更由于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机制,而使债权人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这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2、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传统公司的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相互制衡,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确立下了的,它平衡了公司及其各利益相关者,使公司的发展正常有序。然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单一性,缺少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多个股东相互制衡的机制挑战了公司社团性,并且挑战了法人治理结构,使法人内部分工、监督、制衡机制弱化。使一人公司更容易成为唯一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具。
3、一人公司容易导致滥设公司
从很多已经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实践所证明:因为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所以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可能会转变为一人公司,某些人会滥设一人公司,滥用法律人格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构成威胁,甚至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因此,承认一人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4、一人公司资金有限
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在一人公司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向上发展还是要触底反弹都需要资本支持,但个人力量是有限的,一旦引入新的资金,则一人公司将会转型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多个股东组成。从这一角度出发,一人公司实力较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后劲不足,容易被大公司打压。
由此可见,一人公司利弊各显,这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以趋利避害。一人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其设立的方便快捷与经营的灵活性,而其最大的缺陷在于对债权人保护不够,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然而,一人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是普遍存在的,法律必须正视此问题。而且股东多元并非股东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现实生活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多元公司也不乏其例。明智之举是在承认一人公司地位的同时,完善债权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