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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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

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

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使用电子政务,政府可以更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提高信息处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本文将从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两个方面入手,探讨如何促进电子政务实施的效果和成功。

电子政务的建设电子政务建设是一个需要严谨和持续改进的过程,需要许多相关因素的支持和配合。

以下是电子政务建设中需要极度注意的因素:1. 用户需求电子政务系统构建之前,必须了解用户的需求。

最好的方法是采取沟通调研,自上而下的问卷调查和底层的社区焦点小组会议,以确定用户的需求和偏好。

这可以避免制作无用的功能,从而节约时间和资源。

2. 技术准备电子政务系统需要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受支持,可靠且经过测试的。

此外,这些组件必须易于维护和操作,并能够方便地与其他设备和系统接口。

选择一家拥有雄厚技术能力的供应商是非常重要的。

3. 安全性由于许多公民和企业信息被保存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因此必须保证该系统具有足够的安全特性。

包括访问控制、审计跟踪和漏洞检测功能。

只有在聘请专业保安团队来对其进行审查和评估之后,电子政务系统才能出现在公共领域。

4. 学习和拥护公众在使用电子政务系统之前需要对其有所了解和信任,而这需要大量的教育工作和公共倡导。

通过对家庭和学校进行教育,大众将更容易理解电子政务系统的目的和巧妙之处,并支持其实施。

电子政务的管理在电子政务系统实施后,需要对它们进行管理和改进,以确保其长期维护和可持续性发展。

以下是管理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些要点:1. 监控监控是管理电子政务系统的基础。

它允许组织及时检测故障,并使它们能够预测更灵活的资源分配和规划调整。

它还鼓励虚拟世界和实际世界之间的互动,彼此互相关注。

2. 分析一旦经过监控后排出疑点和问题,就必须分析完整的数据。

数据分析可用于最小化访问时间,减少资源浪费,并衡量成功度量的变化。

3. 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需要参与多个部门,包括信息技术,公共关系,营销,人力资源和管理。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1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1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2日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业务协同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733号)、《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琼府办〔2014〕176号)和《海南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同推进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琼信组办〔20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部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等,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务信息资源指各政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数据的集合。

包括政务部门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政务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可分为两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和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成为政府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运行,提高政府的效率和透明度,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总则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

三、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机关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

2. 便捷高效原则:政府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3. 安全可靠原则:政府机关应当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可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密信息的安全。

4. 创新发展原则:政府机关应当积极引进创新技术,推动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

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1. 政府机关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内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2. 电子政务平台应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体验,方便公众使用和查询政务信息。

3.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电子政务平台的安全运行。

五、政务信息公开1. 政府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重要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

3. 政府机关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协助公众查询和获取政务信息。

六、政务服务创新1. 政府机关应当开设在线申办窗口,提供在线办理政务手续的便利。

2.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3. 政府机关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创新,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方式。

七、信息安全保护1. 政府机关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确保政府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2. 政府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3. 政府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八、监督与处罚1. 对违反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公众对政府机关违规行为应积极举报,政府机关应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提纲)第一章项目简介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4、项目概况5、主要结论和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第四章需求分析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第五章总体建设方案1、建设原则和策略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总体设计方案第六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5、网络系统建设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7、安全系统建设8、其它(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9、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10、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1、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2、消防措施3、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4、节能目标及措施第八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62、人员配置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第十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项目总投资估算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第十一章效益与风险分析1、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2、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4、项目资金来源表附件: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提纲)第一章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7、经济与社会效益8、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9、主要结论与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5、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差距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1、建设原则和策略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总体设计方案第五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招标方案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3、招标组织形式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1、环境影响分析2、环保措施及方案3、消防措施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第八章节能分析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4、能耗指标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第九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1、领导和管理机构2、项目实施机构3、运行维护机构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5、人员培训方案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1、项目建设期2、实施进度计划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项目总投资估算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资金使用计划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第十二章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1、经济效益分析2、社会效益分析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第十三章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识别和分析2、风险对策和管理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3、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4、项目总投资估算表5、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6、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附件:可研报告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将政府机构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更加高效便捷。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电子政务,确保其顺利运行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制定一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成为迫切需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政务管理。

第三条电子政务管理的目标是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提升政府的透明度、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四条政府机构在推行电子政务时应遵循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运作,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二章: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第五条政府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协同办公效率。

第六条政府机构应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可靠的网络系统,确保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电子政务服务第八条政府机构应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公民、企业便捷的在线服务,如在线办理证件、申请业务等。

第九条政府机构应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政府行政决策、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第十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政务安全可靠。

第四章:电子政务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机构应制定电子政务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子政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对电子政务服务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推行电子政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流程简介
❖ (二)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一般审理程序
1、申报前期工作 2、一般审理程序 3、验收评价管理
(二)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一般审理程序 1、申报前期工作
中央 政务部门
审批部门组织专家
编 完制 善需求报告
咨询意见
西部地
项目 项目
建议书
区资金 补贴方

建议书
调研分析
地方 政务部门
二、对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 程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 1、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项目审理情况
————农农村村党党员员干干部部现现代代远远程程教教育育工工程程扩试大点试项点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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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下 午2时23分21秒 下午2时23分14:23:21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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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20年10月22日 星期四2时23分 21秒T hursday, October 22, 2020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14:23:2114:23:2114:23Thursday, October 22, 2020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2220.10.2214:23:2114:23:21October 22, 2020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22日下午2时23分 20.10.2220.10.22

三府〔2016〕218 号

三府〔2016〕218 号

QSF-2016-0200三府〔2016〕218 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经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1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化发展,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提升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三府[2007]216号进行修改,形成《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的添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工程。

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由各区教科局自行安排。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2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为目标,以我市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电子政务是现代化社会建设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有效规范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子政务的规范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1.2 电子政务包括政务信息化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政府网站等组成部分。

1.3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

二、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2.1 政务信息化系统由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

2.2 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安全稳定、高效便捷、易用可控的特点。

2.3 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信息安全、信息共享和互操作性。

三、电子政务平台建设3.1 电子政务平台是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信息交流的桥梁和载体。

3.2 电子政务平台应当提供全面的政务办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事指南、预约办理、在线支付等功能。

3.3 电子政务平台应当具备用户友好的界面设计,提供多种便捷的登录和身份认证方式。

四、政府网站建设4.1 政府网站是政府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主要渠道。

4.2 政府网站应当定期更新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3 政府网站应当以用户为中心,提供便捷的搜索和导航功能,方便公众查找所需信息。

五、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5.1 政务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5.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

5.3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得滥用和泄露个人信息。

六、监督与管理6.1 政府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电子政务的顺利推进。

6.2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电子政务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3 公众对电子政务的建设和运行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回应。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七条 各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海南省关于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有关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前款规定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和手段,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改变社区管理和服务条块分割状况,利用覆盖整个社区的信息网络进行资源整合、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向居民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提高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鼓励社会投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五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指导方针和“立足实际,适度超前;讲究实效,突出重点;重在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的内涵,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工程。

第三条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镇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并对市政府投资的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咨询、评估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论证管理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并会同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建设内容并组织前期论证,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70901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70901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70901第55 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下列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要紧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有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与电子政务有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与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与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者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与运行保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进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与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央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与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含下列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下列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者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创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

创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

创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县电子政务系统指党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就我县而言,目前包括门户网站群、县政务专网、县电子政务管理群及一些行业党政网络。

第二条”门户网站群是县在国际互联网上建设的新型媒体,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各部门、各乡镇的工作提供服务,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展示形象与本地特色,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加强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

第三条县政务专网是省市专网在县的延伸,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的非涉密专用网络,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全县各级各单位提供高速互联、资源共享、公文交换、业务协同功能的公用网络传输信道和办公平台。

第四条行业党政网络是指我县党政机关利用互联网或政务专网构建的行业业务系统。

第五条县电子政务管理群是县利用腾讯空间提供的服务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用于电子政务工作联系和技术交流的业务平台。

第六条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县电子政务的功能规划、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党政机关、各乡镇和省市驻庄各单位。

第二章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第八条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五统一”原则,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实施、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门户网站群是县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的党政机关互联网建站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为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资源在县内达到最大整合,原则上不充许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单位建设游离于门户网站群之外的互联网站点。

各单位在进行本单位互联网站点建设时必须按照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的统一数据接口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条政务专网核心节点、汇聚节点、接入节点和线路等网络设备的更换、配置、调整统一由电信公司分公司进行维护,并对骨干网络和核心设备进行冗余。

协同办公平台由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管理。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615(颁布时间)20051001(实施时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文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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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5日七届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冯飞
2021年3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5年6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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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6〕218 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经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化发展,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提升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三府[2007]216号进行修改,形成《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的添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工程。

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由各区教科局自行安排。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为目标,以我市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三亚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信息化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的制定,我市重要信息化项目需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天涯、海棠、吉阳、崖州各区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及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和维护;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并对市政府投资的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咨询、评估和项目立项前技术方案的审查。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通过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加快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步伐。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6月至9月向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申报本单位下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全市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并按年度对规划库进行修订,报市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追加项目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报市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审定。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流程为: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概算)、初步设计评审、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程序。

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年度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规划,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建设内容并组织前期论证,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备案。

其中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电子政务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前期论证包括对业务需求、目标与预期效果、业务流程优化与资源共享、技术框架等的分析和论证,并根据项目业务的相关性,进行资源整合和项目优化组合。

第十二条对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对面向公众服务的项目,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核各部门近期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对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要求并通过前期论证的项目,纳入全市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

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十四条已经纳入规划项目库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市科工信局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按“凡属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尽量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或市场化运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概算)、初步设计方案。

特殊情况(如需紧急建设等)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

电子政务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集成费用和专家评审费用(未列入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库的项目)。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中需要使用我市部门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报市科工信局评审。

天涯、海棠、吉阳、崖州各区人民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原则上投资100万以上(含100万)的项目必须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评审、立项及备案,投资100万以下的项目,可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评审、建设。

第十七条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委托专门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概算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据市科工信局对项目的审核意见、投资概算的审核报告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调整投资预算后,报送市科工信局备案。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复,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市科工信局评审并备案。

第十九条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政府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下达项目立项建设通知。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建设通知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部门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标准规范、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及是否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设施进行审核。

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召集与日常管理,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拟建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涉密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建本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产业、公安、国安、保密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计算机系统集成商或电信运营商在参加本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商务投标前,必须加入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库。

凡不具备承建资格的,一律不得参与商务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合同副本等相关材料报市科工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中标建设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或者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市科工信局和其他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考核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的质量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时,应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工信局报告,市科工信局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电子政务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并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等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可申请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监督及验收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六条项目试运行后,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测评报告和软件测评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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