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前调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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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前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贷前调查工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交往的识别各类风险,评估客户按期归还债务的能力, 为贷款决策提供有效依据,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为理业务时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性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贷款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贷款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章贷前调查基本原则

第四条双人调查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贷款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客户经济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明确意见,同时签定贷前调查责任声明书。

第五条实地查看原则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客户经理必须通过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 直接观察客户的经营运作情况、座谈、资料核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交往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

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名部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真实反映原则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客户经理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灇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所分析的业务进行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包装调查报告。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对利用职权授意、诱使等手段干扰贷前调查的,调查人须保留相关证据和记录,作为其尽职和免责的依据。

第三章贷前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调查人必须搜集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客户基本资料清单。

第八条调查人必须对客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和确认。

第九条必要时, 调查人还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作为客户资料的补充,以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客户主体资料调查

(一)查看确认客户的主体资料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

(二)了解客户的基本经营特点。包括行业性质、生产的季节变动规律。基本设备情况、生产能力封冻大可不必顾客。

第十一条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行业风险和客户经营风险两个方面。

第十二条通过关地调查,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贷款用途, 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三条还款来源调查。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客户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泉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审请融资原因,申请融资的组织形式和内容,用途和还款来源分析。

2、申请人简况及股东背景。

3、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

4、担保方式分析。

5、问题与风险:提出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6、结论:明确提出贷与不贷,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额、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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