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秩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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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北京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所有日常工作秩序的管理。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中午11:30---13:00为午餐及休息时间,但各部门要自行安排人员值班。
公司要求员工8:20之前到岗,做每天工作前准备,各部门开晨会。
(以上规定除总经理特别批准之外)
第五条员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因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员工适当超时工作或节假日值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补休。
第六条考勤的组织
一、公司考勤实行考勤机打卡管理方式,员工早上上班和下午下班要分别打卡。因公外出未打卡的,或出勤却忘记打卡的人员必须填写《出勤证明单》注明未打卡原由,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行政人事部核实后方可视为出勤;凡因迟到未打卡而补考勤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并通报处理。
二、严禁任何理由代人或委托他人打卡的欺骗行为,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将受到通报批评并按违纪的次数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违纪一次罚款50元。打卡的监督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第七条各类假期
一、病假
1.员工因病休假,需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填写《员工病、事假请假单》。
2.员工因病不能按时上班,需在上班后一小时内及时报知本部门主管领导,并在上岗后持急诊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3.出差或其他休假期间,因病不能如期返回,需及时通知本部门主管领导。回来后持当地医院急诊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4.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连续病休的,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二、事假
1.员工请事假应提前1天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病、事假请假单》。
2. 员工请事假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超2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4小时的按1天计算。
3.遇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及时用电话报知本部门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试用期员工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顺延试用期。
三、工伤
工伤医疗期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婚假
1.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且不在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员工享受婚假。
2.员工须持结婚证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婚假为三天。男员工年满25岁,女员工年满23岁,属晚婚,奖励晚婚假七天。
3.员工婚假需一次休完。婚假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计划生育假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且不在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员工享有以下假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坚持生育的员工,不享受以下假期,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产假:产假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
领有计划生育指标者,自然流产按产假处理,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满4个月不满的7个月的,产假为42天;妊娠满7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0天。
符合国家规定计划生育年龄者,第一次人工流产以医院证明和人事行政部签字认可,作为休假依据,按病假处理;两次以上按事假处理。
不符合计划生育年龄者,流产按事假处理。
2.产前检查假:符合生育规定的,自怀孕至分娩止,享有产前检查假,每次不超过四小时。每次请假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3.哺乳假:女员工生育,自婴儿出生后到满一周岁,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累计使用,过期作废。
六、丧假
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享有带薪丧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去世,丧假3天;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
丧假2天。
七、年假
1.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社会工龄满12个月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标准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龄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确认。
2.有资格享受年假的员工应提前15天填写《员工病、事假请假单》,征得本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
3.年假十二个月内有效(从有资格享受年假之日起算),不得提前休,也不能跨年度使用。
4.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当年年假:员工当年各类考勤缺勤超过15天者;当年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当年受记大过处分者。
5.员工带薪假期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分二次休完。部门负责人要合理安排员工休假,员工平日的病事假亦可用年假冲抵。
八、法定假和公休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请假批准权限
1.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申请,并须得到批准;特殊情况,应在当天9:00前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并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一般人员:假期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含)以上的,需由总经理批准。
3.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4.员工请假需提前填写《员工病、事假请假单》,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九条处罚
一、迟到/早退:公司一般员工迟到/早退行为一次处罚30元,部门主管迟到/早退一次处罚50元。
二、以下情况计为旷工:
1.无故不来上班,又无任何说明的;
2.请假未获批准,私自休假者;
3.按规定的上班/下班时间超过三十分钟仍未到岗/离岗,并未向直接领导说明原因的;超过三十分钟,未超过三小时计为旷工半天,超过三小时以上者计为旷工一天。
4.各种假期逾期未归,而又无续假手续的;
5.其它情况。
三、实行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员工,不按照公司规定时间到岗、离岗的,需向领导说明原因,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不正当的按照迟到、早退、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