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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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社咨询。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

(2)

(3)

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借款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大写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最高余额内,质权人依据与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保管费、处置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出质的权利

1、出质人同意以出质。上述出质权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出质的权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出质的权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并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该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章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出质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出质的权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

定义务,按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出质的权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若在出质的权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出质的权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8、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9、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用于清偿债权,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条权利凭证的移交、登记和保管

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3、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者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质权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质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八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质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出质权利被查封、冻结。

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质权人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出质权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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