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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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与验收流程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与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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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市场规则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各项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上下协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推进改革与完善法规规章的有机衔接,有序实施,依法行政;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提高“山东标准”建设能力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争取承建更多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政府标准更优、社会组织标准更活、企业标准更高的标准实施、评估和服务体系,保证市场所需标准的质量、供给和服务。

(一)建立标准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改革工作任务,研究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政策,对跨部门或领域、存在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编制2016年度“山东标准”建设行动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实施。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正文:----------------------------------------------------------------------------------------------------------------------------------------------------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制定实施《规划》,是巩固和扩大“十一五”节能工作成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确保完成“十二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坚持把节能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措施,狠抓落实,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规划》落到实处,为推动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十二五”节能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节能回顾“十一五”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举措,围绕“十一五”期间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22%的目标,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

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应包括评估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第八条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是 7 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1. 咱这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第一步,就是要明确目标,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地方,你得知道你要去哪儿吧!咱得清楚我们要做到什么程度,要达到哪些标准。

举个例子啊,要是咱做食品加工的标准化,那就是保证每一份食品的味道、质量都一模一样,不能今天好吃,明天就变味儿了。

咱得齐心协力朝着目标努力,别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都听明白了不?2. 接下来,咱得制定详细的计划呀!这就跟建房子一样,你得先有个设计图,然后按部就班地来。

咱得把每个阶段要做的事情,啥时候完成都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比如说,啥时候完成设备调试,啥时候开始正式生产,都得心里有数啊!这可不能马虎,不然到时候出了乱子可咋整?3. 人员培训可太重要啦!你想想,要是操作的人都不懂标准,那还搞啥标准化呀!就像开车,你得先学会怎么开,对吧?所以咱得组织培训,让每个人都清楚知道标准是啥,该怎么做。

比如,怎么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达标,这可得好好学,不能敷衍了事啊,这关乎咱项目能不能成功呢!4. 然后就是严格的监督啦,这就像老师监督学生做作业一样,得时刻看着,看有没有按照标准来。

要是发现有不对的地方,就得赶紧纠正。

比如说,包装不符合标准了,那就赶紧让工人改正过来。

咱可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最后倒霉的不还是咱自己嘛!5. 质量把控这一块绝对不能松啊!这可是咱们项目的生命线啊!就好比人的身体,要是不健康了,那啥都干不了啦!咱得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都过硬。

好比说,产品的检验要仔细,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瑕疵,这可是要交到客户手里的呀,咱能不认真对待嘛!6. 信息反馈也很关键呀!这就跟你跟朋友聊天一样,有啥问题及时说。

如果工人发现有啥不好操作的地方,或者有啥改进的建议,都得赶紧反馈上来。

比如说,生产流程有不合理的地方,那咱就得赶紧调整。

不能捂着不说呀,咱是一个团队,得一起解决问题呢!7. 最后呀,咱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哪做得好,哪做得不好,咱都要心里有数。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核”的原则开展。

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省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 1 —第二章项目领域第七条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一)美丽乡村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村镇建设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文化传承,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等。

(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事务与社会管理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按照《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省地方标准、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邮箱。

联系人:李艳、相吉利
联系电话:*************、88527415
电子邮箱:*****************
附件: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价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15【摘要】<正>鲁国土资发[2014]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总页数】4页(P18-21)【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自治区标准化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XX自治区标准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在自治区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申请资金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资金主要用于:国际标准化活动、标准体系及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达标标杆示范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标准创新型企业、标准创新贡献奖补助等项目。

每年的资金补助项目以及补助额度按照当年下达自治区财政资金总额确定。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标准化项目补助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科学分配、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原则。

第六条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年度标准化工作任务,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确定项目补助方式与额度,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指导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资金的项目,应符合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建设目标,符合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按照绿色标准示范引领行动工作要求和目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有利于促进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自治区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三)有利于提升自治区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四)有利于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双碳”目标、节能环保、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五)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需求;(六)有利于保护生命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年3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青市监规〔2020〕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背景和依据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制修订和实施推广标准的重要手段。

试点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标准体系,实现对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创新,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是指将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创新成果等进行推广,起到典型引导作用。

1996年以来,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1类6000余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内容涵盖了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

2015年以来,原山东省质监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了近1000项试点示范。

截止目前,我市承担了60项国家级、150余项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有9类项目我市都是全国率先开展,为全市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推广作用。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为设立市级和区(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以来,我市有关区(市)政府如崂山、城阳和莱西等,相继出台了对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资助奖励的政策。

为贯彻《标准化法》的要求,有必要组织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规范项目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政府《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第四部分重点工程(一)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工程。

积极参与国家、省高端装备制造业、新型城镇化、服务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业、内贸流通改革、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美丽(生态文明)乡村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标准化建设,开展《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实施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财工〔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1〕16号各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1日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

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聚焦“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新型支撑标准体系为目标,以深化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为主线,推进标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水平,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深化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1.总结推广山东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模式。

2.推进《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实施,开展部门、行业、企业不同层级宣贯培训,联合有关方面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建立完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转化机制,对成熟试点经验模式,持续放大效应,将有效改革路径制度化。

二、建设形成国家标准化战略区域支撑力量1.建设好设立山东的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平台,着力培育支撑国家标准化战略部署的创新技术标准孵化力量。

2.统筹设立山东的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资源,放大标准化资源效应,建立更加系统协同的区域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3.发挥国家技术标准审评中心山东中心作用,更好支撑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青岛标准化工地标准

青岛标准化工地标准

青岛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积极推广标准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实现市场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科技化为目标,积极引入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建筑队伍、工程监理等各类要素的管理,将标准化活动贯穿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始终,促进全市建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行业监管和产业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就是全面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用3年时间在全市3000平米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

2005年市内四区建设不少于20处标准化示范工地,各区、市均建设不少于10处标准化示范工地;2006年全市新开工工程标准化工地达标率为50%以上;2007年新开工工程标准化工地达标率为100%。

三、推进措施标准化工地建设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分段推进、由点及面的方式,不断巩固和扩展标准化工地创建成果,塑造全新的行业形象。

(一)高起点制定《标准》,提高施工现场科学管理水平《标准》全面总结了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经验,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出既体现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又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是指导全市建筑工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基本管理标准,也是最低管理要求,对于转变施工现场管理方式和社会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通过实施《标准》,重点解决好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方法简单;以人为本理念没有牢固树立,不注重维护职工利益、不尊重职工权益;没有引入科学管理理念,运用经验式管理、作坊式管理;管理体系有缺陷、管理机制有漏洞;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等诸多问题,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方式的革新与跨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项目管理第三章示范项目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对特定组织集成应用标准化政策和要素,实践创新标准化方法,复制推广标准化模式的工作机制。

标准化试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试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标准、开展场景应用、监督评估改进等系列活动,探索形成以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形成可供行业领域复制推广的标准模式。

标准化示范,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效率导向,积极宣传推介标准化理念方法,长效推广共享标准化经验,持续创新提升标准化水平,广泛带动引领标准化实践,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示范项目。

第四条应当聚焦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统筹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

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应包括评估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第八条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8(000)023【摘要】SDPR-2018-0160011鲁建节科字[2018]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各市规模化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重点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健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总页数】4页(P33-36)【作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J],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25号) [J],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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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更好发挥标准化活动在创新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项目是为了在相关行业领域全面深度普及标准化理念、应用标准化方法、建立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的创新引领作用,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或特定区域等为标准化对象,先行探索开展系列标准化活动的项目。

示范项目是通过开展试点建设,持续提升标准化成效、推广标准化经验、辐射标准化范围、创新标准化路径,形成标准化精品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和宣传培训集成标准化活动模式的项目。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政府推动、组织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

应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引领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
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制度体系,统筹布局建设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不同领域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建设指南或评估细则。

评估细则一般应包括评估内容、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立项环节包括: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任务答辩、下达计划等。

第八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初印发年度申报指南,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管理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组织并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省级试点项目应符合本年度申报指南及指南中相关类别试点示范项目的有关要求,并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

申请单位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项目单位现有工作基础、创新经验及行业影响力;
(二)所在行业领域标准化现状及项目单位标准化建设需求;
(三)项目单位产品和服务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四)项目单位标准体系布局基本设计;
(五)拟通过试点建设形成的标准化经验模式;
(六)试点经验模式对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国家、地方标准体系,创新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提升产业和治理体系能力水平的贡献和作用等。

第十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核或任务答辩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确定年度试点项目并下达计划文件。

国家级试点项目申报应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按照《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确定的试点任务和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指南和评估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建设期满前3个月,申报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和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应提报《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见附件2)和试点建设证明材料,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三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评估组人员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3-5人组成。

第十四条评估组依据评估细则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现场评估由评估组组长主持,工作基本程序为:宣布评估依据、介绍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要求;听取试点工作汇报;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查看工作现场;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形成评估结论;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评估组按照评估细则规定,做出评估意见、得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评估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两周之内,应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资料,包括《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
申请书》、评估意见、按照评估细则形成的试点项目建设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

确定试点建设未出现重大问题、评估资料反映试点项目实际情况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示范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通过试点评估的项目,可在2年内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项目。

申请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试点项目评估评定为优秀;通过试点建立的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在某领域内产生较大影响,并接待参观学习人员20批次以上;成熟试点经验可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积极推广或宣传试点经验或做法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应提报《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3)和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文件确定为示范项目单位。

必要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评估材料进行现场复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建设项目计划自动失效。

如自愿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提出试点项目建设申请。

第二十二条评估组未按照规定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返回和提交评估材料、或材料反映情况与试点或项目实际严重不符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约谈评估组长或将工作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出现此类情况的评估人员不得再次参加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所涉及领域发生较大变化、或项目内容已不能适应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或项目已得不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作用的,试点或示范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申请单位被注销、撤销或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试点或示范项目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评估人员队伍。

评估人员一般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等。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推荐或申报。

推荐或申报为国家级项目的,一般应是省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类别:□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申报日期:年月日
试点项目名称
类别□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申请单位负责人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申报单位基本
情况介绍
申报单位标准
化工作基本条
件情况
试点工作主要
任务
试点工作预期实现的目标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计划进度)
试点工作
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预期
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市级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其他说明
附件2: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申请书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类别:□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申报日期:年月日
试点项目名称
类别□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申报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邮编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希望评估时间年月日----月日
试点任务
完成情况
试点工作目标实
现情况
试点工作取得的
成果
试点工作取得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市级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其他说明
附件3:
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类别:□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申报日期:年月日
示范项目名称
类别□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试点项目名称是否通过评估□是□否申报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邮编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试点标准化体系
持续运行及改进
情况
参与制(修)订标准情况标准类别主导或参与
标准编号或计
划依据
标准名称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经验推广情况(主要包括行业认同、接待参观学习、宣传推广情况等)
示范工作
主要任务
示范工作
主要目标
示范工作预期
取得成果
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计划
进度)
示范工作
保障措施
示范工作预期
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市级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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