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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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

发布: 2010-8-02 11:35 | 作者: 海小米 | 来源: 房产楼市-重庆好都市社区

一处房产,招致一家人打了5年官司。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在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完全不同的判决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就这宗复杂的遗产分割案,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近日,该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获改判。

引发纠纷的房产是位于台州市的三间半二层楼屋和半间台门屋。早年间,这处房产由叶麟祥及其子叶午年、其孙叶国璋(该三人早已去世)和叶午年的妻子卢冬云等四人登记入册。

1994年4月,在律师见证下,卢冬云和亲属阮金玉达成遗赠抚养协议书,称上述房产依法归卢冬云所有,其死后遗赠给阮金玉,他人不得干涉。

2001年8月,卢冬云病故。阮金玉提出,按照遗赠协议规定,自己享有对上述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对此,叶麟祥的孙子叶迪英、孙媳洪青青及其外孙女章梅芸等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卢冬云在世时,他们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对于卢冬云留下的遗产,也理应享有一定份额。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当年年底,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向黄岩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产的权属并析产。

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对诉争房屋按比例进行了析分,叶迪英等人分得近一半房产。判决后,阮金玉、叶迪英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官司打到了台州市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应属继承纠纷。涉案房产所有人之一叶麟祥于1956年亡故,但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在2001年年底才提起诉讼,要求法定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此案涉及房产权属,在法定继承诉讼时效已过且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只能按照1994年4月卢冬云与阮金玉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故判决涉案房产全部归阮金玉所有。

面对一审、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叶迪英等人难以接受,便向黄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黄岩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全部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继承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此案中,阮金玉在2001年主张诉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叶迪英等人于当年年底就向法院起诉,期间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案件应属确权、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台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

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后,该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提审,并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

效,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涉案房产的40%产权归叶迪英等人所有,其余60%归阮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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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指出,确定了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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