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杭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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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三)《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二、监管协议的报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2.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4.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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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杭州市商品房预售条件
2.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程序
3.杭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4.商品房预售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杭州市商品房预售条件
在杭州市,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已取得。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根据商品房预售情况,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 以上,并已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开发商品房预售应向管理房产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程序
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及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房产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预售条件后,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杭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杭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
2.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3.购房人应谨慎支付房款,确保资金安全。
四、商品房预售的注意事项
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保楼盘合法合规。
2.支付房款时,请将资金打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避免资金风险。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要求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48b19268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d2.png)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1.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是房地产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2.监管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预售资金的收款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金监管。
3.监管方式(1)确定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设销售资金监管账户时选择经审核合格的银行,并与该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监管账户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资金划付:购房者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真实、完整、准确地进入监管账户,并及时显示在购房者的账户上。
(3)监管机构核查: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资金进行核查,确保销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挪用、滞留或冻结购房者的资金。
(4)日常监督: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核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账户信息和财务报告。
4.监管流程(1)开户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监管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查合格后可开设监管账户。
(2)划付阶段:购房者在办理购房手续时,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银行应在24小时内将购房款项划付至开发企业的账户,并按合同约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
(3)监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财务报告,监管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的信息和报告。
5.监管费用(1)监管费用的确定:监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费用的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定收费标准。
(2)收费如实可观:监管银行应当合理确定监管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监管费用的收取既能覆盖监管成本,又能避免对购房者的过度收费。
6.责任与处罚(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处罚,并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2)监管银行:对于监管银行存在失职、违规操作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停止资金监管等处罚,并将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7cde998f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eb.png)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https://img.taocdn.com/s3/m/77640ca2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43.png)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
![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96e2b7d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ca.png)
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行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异动和波动,引发了社会各界以及政府的高度关注。
特别是一些地方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房价过高、投资过热等问题,购房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为了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杭州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预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的内容1.规范预售资格审核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杭州市规定了购房人的基本条件,申请购买预售房屋的人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能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条件。
购房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资质证明等材料,进行预售资格审核。
2.限制预售时间和款项使用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杭州市对预售时间进行限制,通常为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销售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此外,预售的款项使用也受到限制,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购房者的预售款项,不能滥用资金。
3.定期公示项目信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杭州市要求开发商在预售项目之前,向公众公示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楼盘的位置、户型、价格、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
通过公示,购房者可以提前了解项目的情况,做出理性的购房决策。
4.确保预售房源真实可靠为了防止开发商虚假宣传,杭州市要求开发商要在公示项目信息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材料,包括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
并且,在销售预售房源时,要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房源的抵押或担保情况进行公示。
5.严禁捆绑搭售为了遏制开发商的捆绑搭售行为,杭州市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强制购买相关商品、服务,或者以附加条件的方式进行不合理要求。
购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购买。
6.设立购房者投诉机制三、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购房者权益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防止购房者受到不公平待遇和误导。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8871fbb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c5.png)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预售人:(以下简称甲方)预售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资金监管人:(以下简称丙方)签于:1、甲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取得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____合同法》、《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一、预售商品房概况一、1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座落位置:3、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4预售房屋面积:5、预售房屋幢数:二、资金监管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____%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及帐号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2、帐号:四、申报使用预售资____序及应提交的材料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1、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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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资金使用规则,以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该协议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降低购房风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该协议明确了预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购房者支付给开发商的定金和房款,是开发商建设商品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监管协议规定了预售资金的收存方式和账户,要求开发商将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仅可用于商品房的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该协议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是负责监管预售资金使用的机构,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等。
监管部门应当对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防止开发商违规挪用资金。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该协议明确了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
开发商是商品房的建设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将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向购房者开具发票和相关证明文件。
开发商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如果开发商违反协议规定,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预售、追回违规资金等。
最后,该协议强调了购房者的权益保障。
购房者是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监管协议规定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开发商及时向购房者告知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情况,并接受购房者的监督。
同时,购房者还享有相应的违约赔偿和维权途径,如果开发商违反协议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赔偿并依法维权。
总之,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该协议明确了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通过该协议的实施,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购房者的信心和安全感。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7770850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f1.png)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购房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
3.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开发商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由开发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确保独立于开发商自有资金账户。
2.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应当如实公示,并定期更新。
三、预售资金划拨和使用1.开发商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节点,及时划拨购房者的预售资金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开发商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非购房用途;(2)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经营活动;(3) 不得挪用预售资金用于开发商自身的其他经济利益。
四、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的职责1.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实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定期向购房者公示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等信息。
3.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和纠正。
五、购房者权益保护1.购房者可以向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查询和咨询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随时了解自己的权益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提出的查询和投诉进行及时回应,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挪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2.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被限制办理商品房预售活动。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2)1.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是房地产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441e1424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04.png)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1. 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保障购房者利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细则,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透明度和有效利用。
2. 预售资金监管主体2.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专用监管。
2.2 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是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支持者和实施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监管经验和技术能力。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管理和监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2.3 监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监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 预售资金监管原则3.1 专款专用原则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冻结或占用预售资金。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薪酬、购置资产等。
3.2 资金安全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信誉良好、风险管控能力强的监管银行,确保预售资金安全。
监管银行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设置资金密码、建立多级审批机制等,防止资金损失或被挪用。
3.3 信息透明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当保障购房者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购房者有权要求查询、了解预售资金的存量、流量、收支情况等,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余额、收支明细等。
4. 预售资金监管程序4.1 开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根据协议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命名,并在账户名称中明确标注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4.2 存入和监管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推进进度和预售合同签订进度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监管银行负责核对存入资金的金额和来源,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监管银行应确保存入资金的安全,防止挪用和损失。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0f0719ad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b9.png)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一个草稿范本,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商品房项目未竣工前向开发商预付的购房款项。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监管,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每个商品房项目均应设立独立的账户。
第五条开发商在进场施工前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监管账户,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第六条购房者在交纳预售款项后,应及时将购房款项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七条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1. 资金用于项目进展的建设,包括土地征用、设计方案、施工费用等;
2. 资金用于项目的相关费用,如规划审批费、环评费、监理费等;
3. 资金用于购房者的退款,包括购房者因自身原因退房、合同解除等情况下的退款。
第八条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进行,严禁挪用监管资金。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的资金进行追踪,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如发现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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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鉴于,为了确保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和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监管账户设立1.1甲方在甲方主办银行开设專用监管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存放、管理与商品房预售相关的购房者支付的款项,并进行相关费用的划拨支付。
账户开户行、账号、名称等信息将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2甲方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和账户信息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甲方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1.3乙方将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管账户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管账户的日常操作,包括各项款项的收付、划拨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二、资金监管2.1购房者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缴纳预售款项,款项应直接存入甲方监管账户,不得经由甲方或相关人员私自处置或变更用途。
2.2购房者的预售款项划拨至甲方监管账户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划拨凭证和资金流水等信息,确保乙方对款项的监管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
2.3甲方应按照杭州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购房者交纳的预售款项暂存于监管账户中,并严格按照杭州市相关规定确保购房者的权益,不得未经购房者同意挪用、占用或转用该款项。
2.4甲方须每月向乙方提供购房者预售款项的监管账户余额及相关资金流动情况报告,确保乙方可及时监控和核实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监管费用的划拨支付3.1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将预售款项中的监管费用划拨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预售款项的一部分支付给乙方,费用比例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执行。
3.2甲方应提供与监管费用划拨支付相关的凭证材料,包括发票、核销单据等,以确保划拨支付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四、违约责任4.1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确认违约事实后,乙方有权要求重新制定协议,或暂停对甲方的相关项目的审批、备案等工作,并依法追究甲方的责任。
4.2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举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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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首期款、分期付款、贷款款项等。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依法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予以战略性监管,严禁挪用和侵占购房人的预售资金。
第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预售资金的监管覆盖面应当包括首付款、分期款及贷款款项,具体监管办法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制定。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购房人预售资金监督投诉渠道,接受购房人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回复、处理。
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购房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数据报送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08e11d2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00.png)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的监管,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细则: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以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指定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2.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款项存入该账户,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预售资金的详细账目和资金来源证明,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监管银行会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包括查验账户余额、核对收支情况等,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履行合同,并及时将购房者的支付款项存入监管账户。
6. 监管部门会对预售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7. 在商品房竣工后,监管银行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核实实际销售情况,并对预售资金进行结算。
8. 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挪用、私分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商品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一些基本实施细则,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根据地区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监管主体: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一般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机构或基金负责监管。
2.监管机构: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3.监管流程: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流程和步骤,包括申请资金监管、审核资料、开设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
4.监管标准: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标准,包括预售资金只能用于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等。
5.监管措施: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例如实行定期监管、随机抽查、验收监管报告等。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c83259312b3169a451a421.png)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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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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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
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 ,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 ,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三 ?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二、监管协议的报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3.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4.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
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
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 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
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项目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九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十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十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及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5.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首次付款后,之后每次申请付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应票据。
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
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十五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时,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调用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十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支付。
五、资金账户的管理
(十八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
房地产开
发企业应在每月 15 日前,将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送监管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资金账户,监管银行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撤销资金账户。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资金账户撤销的证明报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二十杭州市主城区 2010 年 11 月 20 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本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十一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