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分案审理(1)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婚姻法中的子女抚养案例分析
婚姻法中的子女抚养案例分析婚姻法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和福利,确保其健康成长。
下面将从两个案例出发,进行婚姻法中的子女抚养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乙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小红),但两人婚姻关系破裂,决定离婚。
离婚时,决定由母亲(甲)独自抚养女儿,父亲(乙)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小红经常受到甲的虐待和忽视,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受到了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在离婚时判决了母亲有抚养权,但由于母亲的虐待行为,子女的利益和福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权应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以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一方为原则。
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无法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应作出相应的改变,调整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支付方。
在这个案例中,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以确保小红的安全和福祉。
如果法院调查证实了甲虐待小红的行为,乙可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甲则需要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丙丁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孩子(小明和小华),但两人的婚姻关系破裂,决定离婚。
离婚时决定由母亲(丙)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父亲(丁)支付抚养费。
然而,丙在他人的帮助下,利用抚养费为自己奢侈消费,而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关心甚少。
在这个案例中,丙没有履行其作为抚养人的责任,抚养费并没有被用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应用于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要,确保他们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滥用抚养费,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疏于关心,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或要求监督抚养费的使用。
在这个案例中,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监督抚养费的使用或者变更抚养权。
法院可以要求丙提交抚养费使用记录,确保抚养费真正用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
如果丙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滥用抚养费,法院可以决定将抚养权转交给丁,并要求丙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和福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然有一些案例出现了对子女权益的忽视或滥用。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终止时,依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诉讼是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财产分割原则等方面对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分家析产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或者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第二十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活相对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性格强势,对乙的要求严格,而乙则认为甲过于苛刻,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的条件,以及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案件分析(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本案中,甲、乙两人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因此,甲、乙两人不满足离婚条件。
(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4. 案件处理(1)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应依法进行调解。
(2)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甲、乙两人妥善处理矛盾,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3)若调解无效,法院应驳回甲的离婚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共同努力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以下为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要求:1.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2. 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全国地⽅各级⼈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
在执⾏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母双⽅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母双⽅对⼗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随⽗或随母⽣活发⽣争执的,应考虑该⼦⼥的意见。
子女抚养权纠纷解决方案离婚后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子女抚养权纠纷解决方案离婚后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是夫妻双方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顺利解决抚养权纠纷,以下为你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友好协商离婚后,夫妻双方首先应该积极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充分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担忧。
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讨论。
双方可以就子女的居住、教育、经济支出等方面制定详细的计划,以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二、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是协商无法进行下去,可寻求法律援助。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属于家事案件,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相关救助。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子女的合理需求,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双方都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三、调解和仲裁机构除了法院,还有一些调解和仲裁机构可以提供帮助。
调解机构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进行非正式的谈判,尽可能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而仲裁机构则可以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仲裁,双方可以自愿接受仲裁的结果。
调解和仲裁机构往往更加迅速和低成本,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四、监护权共同行使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
这意味着双方都有权决定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
然而,共同行使监护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配合和协调,以确保子女的生活稳定和幸福。
对于夫妻关系破裂比较严重的情况,共同行使监护权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五、收养和监护人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或对子女存在危险,法院可能会判决其他人为子女的监护人或决定将子女送养。
这样的情况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且法院会对候选监护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保证子女的安全和福祉。
总结起来,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需倡导友好协商,再辅以法律援助、调解和仲裁机构等多种方式来解决。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确保他们得到稳定的生活、快乐的成长和全面的发展。
离婚法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离婚法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与解释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对于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离婚程序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我将在本文中对离婚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释进行阐述。
离婚程序的要求和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可以自愿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实现。
自愿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所得以及其他共有财产。
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不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婚后财产以及其他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协议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夫妻的贡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划分。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调查鉴定。
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和解释离婚后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主要由夫妻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父母的经济情况以及能力,子女的意愿等。
一般来说,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子女,法院往往判决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抚养权。
如果一方拒不行使抚养权或者有不适宜行使抚养权的情况,法院会考虑判决由另一方单独行使。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也需要解决。
法院会判决一方支付抚养费给另一方,用于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需要确定,公平合理。
总结离婚程序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在离婚时,夫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的合理分割,并遵循公平原则。
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最终由法院依法判决。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相互承诺共同走过一生的重要关系,而子女是婚姻的结晶和延续。
然而,在一些婚姻破裂的大环境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成为了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对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所了解。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离婚案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夫妻双方的矛盾与不合,他们决定离婚。
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他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可以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和教育条件,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而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基础。
尽管李某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但王某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可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同时,李某被判定需要向王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
案例二:陈某与张某的离婚案陈某和张某离婚后,他们共同育有一女。
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纠纷中产生分歧。
陈某认为,他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抚养女儿。
而张某则认为她是女儿的亲生母亲,并且有良好的抚养能力,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考虑到女儿已经达到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年龄,并且女儿表达了希望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但陈某有访问权,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女儿保持联系。
案例三:刘某与杨某的离婚案刘某和杨某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成为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刘某认为他拥有更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子女。
而杨某则认为自己比较擅长照顾孩子,能够给予他们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在此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照顾子女的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同时,为了保证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规定刘某可以得到孩子一定时间的探视和假期的共同抚养权。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大事,牵动着无数人的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却屡见不鲜。
本期法律讲堂,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揭示婚姻纠纷背后的法律智慧。
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结婚三年,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小王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一天,小李发现小王出轨,愤怒之下,她向小王提出离婚。
然而,离婚过程中,小王和小李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协商分割财产。
若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2.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条件等因素,判决抚养费用。
3.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离婚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小王出轨,属于过错方。
若小李能证明小王出轨的事实,法院将判决小王赔偿小李因离婚所受到的损失。
三、法律智慧1. 婚前了解对方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家庭背景等,避免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导致婚姻纠纷。
2. 沟通与包容婚姻生活中,沟通至关重要。
双方应学会换位思考,包容对方的不足,共同解决问题。
3. 法律意识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的离婚案案情概述: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已经十年。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日渐恶化,导致无法共同生活。
最后,小明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案件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同时,第34条也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经过亲自说明原因并签字,就可以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根据原告人的请求和被告人的同意,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在小明的案件中,小明提出了离婚申请,而小红也同意离婚。
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然而,在考虑判决离婚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几个因素。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未成年子女,法院需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根据婚姻法第49条,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由父母约定;如果父母约定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小明的案例中,法院需要考虑小明夫妻对孩子的抚养安排,如生活费用、监护权等。
其次,法院还需要考虑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夫妻结婚以来所取得的财产。
在小明的案例中,法院需要着重审查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然后做出公平合理的分配。
最后,法院还需要考虑离婚时的赡养费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如果一方因年老、患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由另一方承担赡养费的责任。
在小明的案例中,如果小红无法独立生活,法院可能会要求小明支付赡养费。
综上,法院在小明的离婚案件中,应该判决离婚,并就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赡养费问题进行独立的裁决,保障各方的权益。
案例二:小米公司涉嫌专利侵权案案情概述:小米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但是他们最近被一家专利公司指控涉嫌侵犯了其拥有的专利。
专利公司要求法院查明小米公司专利侵权的事实,并要求小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专利权益。
在小米公司的案例中,专利公司是专利权人,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离婚夫妇的抚养权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小明。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抚养权,而被告则认为小明应由其抚养。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抚养权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三、案例分析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明尚未满两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原告作为母亲,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
被告虽然愿意抚养小明,但考虑到原告更适合抚养小明,法院判决小明由原告抚养。
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小明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原告和小明居住在原告的家中,生活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而被告的家境相对较为复杂,不利于小明的成长。
因此,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成长环境。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和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此外,法院还应考虑子女的性别,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父母的抚养能力:法院应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家庭环境等。
在本案中,原告和小明的居住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3)子女的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征求其意见。
在本案中,由于小明尚未满八周岁,法院未征求其意见。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常见法律术语解析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常见法律术语解析离婚案件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民事案件,涉及许多法律术语。
了解这些法律术语对于参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律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析一些常见的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处理离婚案件。
1.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它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在离婚时要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当依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2. 子女抚养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子女抚养涉及到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等相关问题。
监护权是指子女居住和生活的权利,抚养费是指非监护方应当支付给监护方用于子女教育和生活费用的费用。
3. 民事诉讼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民事诉讼是指以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益和法律关系为纠纷对象的诉讼。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和解决相关问题。
4. 财产证明财产证明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需要提供有关财产的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汽车购买发票等。
财产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有助于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确定。
5. 调解调解是指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通过协商和调解帮助夫妻双方解决离婚争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以和解协议的形式结束离婚案件,避免进一步的诉讼。
6. 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的处理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应诉、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当事人和法院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7. 判决判决是指离婚案件最终由法院作出的裁决决定。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可能包括离婚判决、财产分割决定、子女抚养决定等。
8. 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寻求再审。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是怎样的
1、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如下:
(1)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判给女方;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1、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是协议变更的,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
2、诉讼变更是指双方对变更抚养权没有达成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是离婚诉讼中比较复杂、争议性最高的事情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离婚时如何处理这些共同财产是一项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分配,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无法很好地解决每一个具体案例中的争议。
其次,夫妻离婚时分共同财产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财产来源等等。
现在,我们来看看三个不同案例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这套房产是婚姻期间购买的,夫妻均出资购买,但是房产登记只在丈夫名下。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注意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房产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当,那么房产就应当平分,不论登记在哪个人名下。
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不相等,那么房产分配应当根据他们的出资比例来确定。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家公司。
这家公司是夫妻婚姻期间一起创立的,夫妻均出资并共同管理。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业务能力、劳动分工、管理贡献等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较为明确,且各自有独立的业务功能,那么公司的分配可以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来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不明确,且难以确定各自的贡献,那么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
第三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大量存款和股票,但是夫妻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争吵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配的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实行“以实际为准、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离婚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划分。
如果夫妻之间达成了离婚协议,那么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财产分配会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判定。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分析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分析来源:大律师网在很多案子中,及后代往往是两边争议的焦点。
现自己依据自个的一点实践经验,联系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对这两方面做一些剖析,期望对我们有所帮忙。
一、首要,应当辨明、和家庭产业。
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产业及家庭产业中的两边一切的产业进行切割。
依据中国的规则,归于夫妻共同产业的包含:存续取得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的收益;承继或赠与所的的产业(除或中断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以及一方以自己产业取得的收益;两边实践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抵偿费等等。
归于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主要有:一方;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残疾人日子补助费;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以及武士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日子补助费等等。
关于夫妻一方的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其次,在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以协商为条件。
即,只要两边当事人对产业切割自愿达成协议,则可依照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产业的详细情况判定。
切割时,通常应当平等,但同时要依照照顾后代和女方权益的准则进行。
关于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伪造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能够少分或不分。
关于因一方、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致使离婚的,另一方能够恳求。
而且,即使是两边协议处理离婚登记离婚的,在一年内仍能够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但当事人在时已清晰表明放弃该项恳求的在外。
最终,夫妻有书面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的产业归各自一切的,则依其约好。
但一方因育婴后代、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作业等支付较多责任的,有权恳求另一方抵偿。
二、关于后代育婴权的疑问关于后代的育婴权,也是以协商为条件,夫妻两边对后代的育婴达成协议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撑。
如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依据夫妻两边的详细情况,从有利于后代身心健康及保证后代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判定。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离婚案件是一种法律程序,它涉及到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要进行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
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您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1. 子女抚养费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教育需求。
年龄较小的子女需要更多的精神和物质支持。
- 双方的收入和财务状况。
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基于离婚双方的收入和经济实力。
- 子女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费用。
父母应该提供给子女一个与原先生活水平相当的环境。
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时,可以参考当地法律的规定,也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获得帮助。
双方离婚后,应该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责任,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调整。
2.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处理财产分割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子女的利益应该放在首位。
如果分割财产会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考虑给予一方或双方一定的补偿,以保证子女的权益。
- 尊重彼此的贡献。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都有经济和非经济的贡献,分割财产时应该公正地考虑双方的付出。
- 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婚前的财产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应该由各自所有;而共同财产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需要进行合理的划分。
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根据法律进行判决。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建议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双方保持理性和公正。
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护是首要任务,同时也要尊重双方的贡献并进行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
借助专业的离婚律师的帮助,可以更好地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问题,以实现公平和和解。
法律案例的评语(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 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低价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吸引了原告张某某的客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评析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通过虚假宣传、低价销售等手段,吸引了原告张某某的客户,这种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 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本案的启示本案的审理结果对经营者具有警示作用。
首先,经营者应依法经营,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其次,经营者应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离婚案例法庭如何判决财产分割与抚养权
离婚案例法庭如何判决财产分割与抚养权离婚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案件,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判决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离婚案例法庭对于财产分割与抚养权的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和相关法规,旨在公平、合理地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以离婚案例法庭如何判决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为题,探讨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判决依据。
1. 财产分割的判决依据在离婚案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诉求。
法庭在判决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据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法庭应当根据婚姻期间双方的贡献、劳动、财产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财产分割的平等化为目标,确保双方能够公平地分享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
保障家庭生活的原则:法庭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到双方的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并依法确定给付抚养费、生活费等。
债务负担原则:离婚双方的债务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财产分割时,法庭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债务状况,使负债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摊。
根据以上原则,离婚案例法庭会通过调查、审核双方的财产情况、生活状况等相关材料,进行财产分割的判决。
2. 抚养权的判决依据在离婚案例中,抚养权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抚养权的判决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法庭在判决抚养权时,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综合考虑双方的养育能力、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抚养权。
主要抚养人原则:法庭通常会根据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习惯、与父母的感情等因素,判决其中一方成为主要抚养人,并确保另一方有一定的探视权。
保证子女财产利益的原则:在判决抚养权时,法庭也会考虑双方对子女财产的保护情况,确保子女财产不受到侵害。
上述原则是离婚案例法庭判决抚养权的主要依据。
法庭会通过多种方式,如家庭访谈、调查取证等,来全面了解双方的养育能力和家庭环境,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结起来,离婚案例法庭在判决财产分割与抚养权时,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判决依据。
通过仔细审核双方的财产情况、生活状况等材料,法庭努力维护离婚双方的权益,确保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判决公平合理,并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秉持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做出抚养权的判决。
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通过法院裁决解决
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通过法院裁决解决在现实生活中,子女抚养权纠纷是许多家庭面临破裂时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父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就需要借助法院的裁决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那么,法院究竟是依据哪些原则和因素来做出裁决的呢?首先,法院会考虑子女的年龄。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这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的照顾。
但如果母亲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父亲也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当子女年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工作稳定性、居住环境、教育程度等。
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更好,能够为孩子提供更优渥的生活和教育资源,这可能会成为一个有利因素。
但经济条件并非唯一的决定因素,孩子的情感需求和与父母的亲疏关系也会被纳入考量。
如果孩子长期与一方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依赖,法院在判决时也会予以重视。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的选择就是绝对的,法院仍会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孩子的选择是基于真实的意愿和对自身利益的正确认知。
除了上述子女年龄的因素,父母的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也是法院关注的重点。
一方如果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并能够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能力照顾好孩子,会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
比如,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陪伴孩子,有良好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能够为孩子提供温暖、和谐的家庭氛围等。
另外,父母的品行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一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或者有家庭暴力、犯罪记录等情况,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么在抚养权的争夺中就会处于劣势。
在实际的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健康状况。
如果一方患有严重影响抚养能力的疾病,可能会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影响。
同时,双方的亲属支持情况也可能被考虑在内。
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否能够提供帮助和支持,是否有良好的家庭氛围等。
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分离与合并.
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分离与合并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实践中的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要求抚养子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将该数个诉讼标的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诉的合并诉讼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
诉讼的合并是追求诉讼效率价值的结果,如有的学者认为,把两个或多个诉讼活动简化为一次进行,既节省办案时间和人力,也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免予诉讼。
诉的合并的目的就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防止人民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同时,若是和并审理使得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审判上的不便,影响案件的及时公正的审理,又可以从合并的审理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审理,实行诉的分离。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的合并与分离作出强行性的规定,而仅在第126条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离婚案件实践惯例实行诉的合并,除了从诉讼效率方面考虑外,更多的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我国修订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财产于一体的立法例,婚姻、家庭捆绑于一体的历史观念影响很大,造成实践处理离婚案件中,必须一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请求。
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一并解决了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
但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与进步,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性的张扬,婚姻质量的重视,离婚自由得追求,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也越来越暴露出合并审理的弊端:首先,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
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及不同的权属争议,要对其进行合并审理,必须调查核实各个诉讼标的法律事实,考察各个请求的理由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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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分案审理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中除了解决夫妻身份关系问题,往往还涉及子女抚养和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时还发生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对他方的生活帮助等问题。
不少人认为,这些问题关系到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项原则的贯彻,因而必须和离婚问题一并解决。
将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否与基于此产生的财产问题一并处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将上述几项内容一起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也有不妥之处:第一,从诉讼法律关系上看,离婚之诉与财产分割之诉、抚养关系之诉属于不同性质的诉,把不同性质的诉合并审理不符合诉的合并的一般原理。
第二,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在一方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现行的审理办法常常使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如果其竭尽全力,列举证据,论证其与对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夫妻感情尚好,则他(她)就不可能也不应当提出夫妻财产分割的主张与理由,也不应提及子女抚养教育问题。
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庭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又调解无效,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一同处理,显然,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诉讼权利被剥夺,势必造成法院对该方面问题的处理难以保障公正。
反过来,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一旦违心地谈及财产分割的要求或子女抚养的意见,则与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不愿意离婚的主张相矛盾,当即就会成为对方攻击自己主张的“杀手锏”,使自己处于更加不利的诉讼地位。
第三,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将是否准许离婚与其他问题一并审理,往往会使当事人在几项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讨价还价,比如一方以财产方面的“牺牲”换取对方同意离婚的让步,或一方以不离婚给对方施加压力以获得较多的财产利益等,法院也会自觉或不自觉把不同性质的权利交织在一起,“综合平衡”作出判决,或以此作为强行调解的“武器”。
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一定程度上限制离婚自由,也会鼓励部分草率离婚者的行为。
上述矛盾,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第一种做法是把夫妻间身份关系之诉优先于其他问题单独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法院判决后另案处理。
第二种做法与第一种相近,但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后处理与之相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时,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第三种方案,可对现在审判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加以改进。
即由同一审判组织,将以上几项内容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调解结案,这和现行的做法没有多大区别;二是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这种情况法院可经开庭作出判决;三是调解不成需判决结案时,应首先对夫妻身份关系作出处理,即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15日内上诉,只要二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全案终结诉讼;如果二审判决准予离婚的,则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争议可另案起诉。
笔者认为,现阶段采用第三种方案较适合我国国情,既克服了限制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弊端,也照顾了大部分案件的合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
崔光辉刘运现杨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