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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安全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员、机器、物料、工作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过程。

标准化分级

安全标准化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取其中较低的等级确定最后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目的

1.夯实基础

2.改善管理

3.控制事故

实现安全标准化的程序

⑴领导决策、承诺;⑵成立标准化小组;⑶全员培训、参与;

⑷现状(初始状态)分析、评估;⑸组织管理体系策划;

⑹编制调整体系文件;⑺目标、方案实施;体系有效运行;

⑻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绩效监测、内部审核、管理评审);

⑼考核、复查(考评机构审核);⑽获得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

申请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条件

1.已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已按照《考评表》的要求进行了自评,并且自评结果合格;

3.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

开展标准化要求:

(1)“三全”:全员参与

●全员培训

●全员参与危险源/环境危险因素(有时)辨识

●全员参与“协商与交流”

②全方位管理:

●干部、骨干、员工;

●内部、相关方(原料供应);

●产品、“人员、机器、物料、法规制度、工厂车间环境”……

③全过程控制:

●从培训开始,到“初始评估”,到文件编写,到每一个过程运行、控制,到内部审核,一直到自评、打分、整改。一环不脱、重复多次。(2)坚持持续改进:

●周期性对安全标准化体系评价;

●对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等全过程的跟踪;

●对标准化体系各个要素不符合内容进行改进,使之更加可控、可操作、有效;(建议插入相关图片)

(二)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价值

安全生产的目的:总的来说,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进行生产建设。

2、积极开展控制职业病的活动,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

4、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全生产的效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直接的社会效益及间接的企业经济效益;避免环境危害的直接社会效益;减少事故损失造成的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的间接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作用的直接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的社会价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以人为本的重要内涵;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石;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证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体现。

安全生产对于企业的意义和价值:安全生产是国家和政府赋予企业的责任;是社会和员工的要求;是生产经营准入的条件;是市场竞争的要素;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利润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是个人、家庭、企业和国家的基本需要。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人人都希望自己健康、长寿。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健康的投资也越来越大。

1、安全为了自己。重视安全生产首先对自己有利,善待生命,才能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更大的财富。

2、安全为了家庭。重视安全生产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其乐融融,天伦之乐哪个人不想享受呢?

3、安全为了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会减少企业的巨大损失,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4、安全为了国家。重视安全生产为国家创造巨大财富,使我们的国家日益走向富强。

(三)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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