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设行为,保障村民利益,提高村镇建设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以国家、省、市、县的规划要求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村镇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所有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组织、设计、施工、验收等各方面。
第二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主体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监管全县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县、乡(镇)政府组织,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村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2. 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3. 对村镇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批和监管;4. 组织村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5. 监督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6. 协调解决村镇规划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7. 开展村镇规划建设宣传和教育。
第三章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管理第七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批和监管,项目包括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等。
第八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的编制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参与;2. 健康生态原则:项目的设计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村民的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3. 合理规划原则: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的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村镇的发展。
第九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1. 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 组织编制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3. 经过评估委员会评审;4. 提交审批机关审批,并公示;5.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招投标工作;6. 根据招投标结果,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7. 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8. 完成工程验收,建成投入使用。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XX镇驻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镇驻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适应我镇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中心镇良好形象,保持镇容镇貌的整洁卫生,为创建和谐平安社会奠定基础,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和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镇政府统一的小城镇建设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凡是在田桥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并按下列程序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会审查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报镇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镇建委根据书面申请,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三)交纳建筑保证金,交纳标准为1000元/间(按照地面一层房间数计算),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配套费,地面一层按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交纳.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建筑材料严禁堆放在柏油路面上。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三)规划建设的门面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四)规划建设的建筑物的基础面不得超过左右两侧的建筑物。
(五)规划建设的建筑物以左右两侧建筑物为排面,屋檐或前出部分不得超过左右排面。
(六)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人行道,确需占用人行道的必须做出相应的防护,施工完成后必须恢复原貌.第七条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内容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总论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是为了完善镇域内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控制,提高城镇化水平,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本规划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镇域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镇规划管理的任务1. 统一领导、科学规划,推动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2. 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监督,保证规划有效实施;3. 完善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与程序,并积极开展镇规划研究和规划工作;4. 严格遵守规划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5. 加强规划保障工作,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
三、镇规划管理的原则1. 科学性原则:规划应符合镇域发展实际,以科学规划,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出发点;2. 公开性原则:规划应公开透明,重视听取公众意见,促进民主管理;3. 综合性原则: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环境、交通、资源、社会、经济等因素,形成统一的发展规划;4. 刚性原则:规划应具有约束力,确保城市建设按照规划进行;5. 可操作性原则:规划要有较强可实施性,要具备开发运输过程的可操作性;6. 可持续性原则:规划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全方位因素,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1. 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主体确定:由镇政府确定编制规划的主体单位;(2)规划调研分析:对镇域内建设、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3)编制规划方案:根据调研情况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4)规划评审:对规划方案进行专家评审;(5)规划审议批准:规划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审议批准;(6)规划公布及实施:规划方案公布实施,相关单位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2. 规划管理(1)规划修编:定期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2)规划督导:建立规划督导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3)规划评价: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4)规划检查: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5)规划保密:对规划文件进行保密处理。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乡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宁乡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玉潭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是镇、乡、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六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乡镇规划业务指导,组织规划技术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化。
第七条镇总体规划制定: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镇详细规划制定: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乡、村庄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XXX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5篇)
XXX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XXX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XX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XXX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称《条例》)、《X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府发…XXXX‟X 号)、《XXX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XXX府发…XXXX‟X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镇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村(社区)资金投资的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镇成立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镇党委审定的招投标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督、指导村(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
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镇人大、镇纪委、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党政办、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镇成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在镇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项目实施工作小组由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部门经办人(包括聘请监理)、建管~1~办、国土所、综治办负责人为成员。
一项工程设立一个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筹划、报建、招标工作的准备;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镇成立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决算。
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由镇人大主席任组长,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党政办、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组长临时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招投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在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四负责村镇房屋共设施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工作;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共设施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七负责乡镇村企业共设施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定点及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四受委托对乡镇村企业共设施和益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定位验线和验收工作;五负责对村镇住宅建设项目定位和确定标高,并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六负责村镇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七调解村民之间因建设引起的纠纷。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
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03•【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1996.10.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6年10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自1996年10月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等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城区建设发展规划用地内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建制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全面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权限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执行本办法的义务和检举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建制镇应当制定规划,作为建设的依据。
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建制镇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非县人民府所在地的镇编制规划还应与依据城镇体系规划。
衡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衡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衡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县城以外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的和生产设施、村镇企业、村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市、县城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并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及实施工作;(三)负责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四)负责村镇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五)负责村镇的住宅建设、生产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及选址定点工作;(六)负责村镇的房地产、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七)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统计报表、建设档案管理及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八)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
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4年7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是指农业村、涉农村(居)和城郊村(居),但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并确定了建设主体的村除外。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村镇实际,坚持保护生态、集约建设、规模经营、共建共享、防灾减灾的原则。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设立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统筹村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适合村镇的建筑节能技术,在村镇建设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财政对村镇规划编制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分层次进行。
各层次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石家庄市政府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六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张二辰二000年九月十四日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热门下载】XX镇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规定
XX镇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规定
**镇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规定
为确保城镇规划区内房屋建设的规范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改建
1、提倡小区改造建设,对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统一编制修建性详规的小区改造项目,可以建设6+1低层楼房。
2、属城镇主要街道旁的城镇居民住房改造可以建设6+1低层楼房,其房屋高度不能超过7层楼,不属主要街道旁的城镇居民住房改造楼高不得超过3层楼。
3、改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②需改建房屋的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
③建设业主处理好四邻关系,没有相邻关系纠纷;
④房主只有此处房屋,另无居住房;
⑤建设业主必须承诺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建设手续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乡镇建设管理办法
乡镇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力度,提升村容村貌,改善村镇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各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成立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建管办”),书记为办公室主任,镇(乡)长为副主任,副镇(乡)长、武装部长及国土管理员等为成员,设1至2名专职人员。
二、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就乡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乡镇党委、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二)负责代表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规划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四)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乡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五)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乡镇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的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负责向乡镇政府提出改进和提高乡村规划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七)负责管理乡镇农房建设管理及资料的初步审核并上报区国土局、住建局审批。
三、具体事项(一)规划编制、修编1.镇、乡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组织编制镇、乡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2.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政府投资类公建项目管理1.凡乡镇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类公建项目都需由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其选址、方案后,出具意见报区规委会审查。
2. 乡镇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类公建项目需由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配合规划部门进行项目放线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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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XX镇规划,在XX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XX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XX镇规划区,是指XX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XX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XX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XX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XX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XX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XX镇党委、政府主管XX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XX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五)负责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XX镇规划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XX镇规划应当依照《村XX镇规划标准》进行。
第九条XX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XX镇人民政府审批。
XX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XX镇总体规划前,须经XX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XX镇规划。
确需修改时,由XX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XX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XX 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XX镇人民政府根据XX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二条XX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在XX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XX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XX 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六条在XX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XX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第十八条在XX镇规划区内,凡建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XX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XX 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XX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凡在XX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XX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
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在XX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房地产管理第二十六条在XX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核实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下列证件:(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交换协议书和契证;(五)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和契证。
第二十九条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XX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XX镇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XX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从XX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XX 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XX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XX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三十四条XX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XX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
严禁损毁XX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XX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七条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XX镇XX镇内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XX镇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在XX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九条在XX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XX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XX 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五)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第四十一条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由XX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擅自在XX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XX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破坏XX镇XX镇容和环境卫生的,由XX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占用、损坏XX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XX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损坏XX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城建监察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XX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