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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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法规培训黄秀义答疑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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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法规培训黄秀义答疑1.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企业完成整改的时限要求是多少?答:自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2.产品注册后,如果产品发生变更,如原材料改变、结构改变,关键器件的供应商改变等,是否都要进行注册变更。

答:产品组成结构,或其他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结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注册备案后的产品说明书发生改变,是否都要进行备案?注册备案后的产品标签发生改变,是否也要进行备案?答: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按6号令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4.有源产品注册检验样机是检测机构抽样还是企业选择样机送检答:申请人向检验机构提供注册检验用样品5.IVD产品I类备案过程中涉及产品名称问题:例如区分不同的稀释液。

关于备案申请表中“其他说明”一栏能否填写“适用样本”的问题,以及备案信息表中无法体现的问题答:应视具体产品的情况。

如有其他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可在请表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

6.如何判断产品是否要做临床试验答:申请人开展临床评价。

按4号令第22条。

符合免予临床试验情形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免予临床试验。

7.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的提供证据文件项需要填写到多具体?参考例子不足。

答:通常可采取的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的方法,在总局发布的清单最后部分的说明中有提示。

8.2015年4月1日之后,如果产品办理延续注册,并伴有技术要求变更的,应如何操作?答:应分别申请。

10.新生产许可证有产品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的产品注册证信息在登记时有效,如过了半年产品注册证到期,重新延续注册后,还要变更生产许可证信息吗?答: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申请延续注册。

属于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形的,按相应规定申请。

11.委托生产,委托方的生产地址必须出现在说明书标签中吗?答:按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

12.三类IVD产品,抽验是省局还是市局,是否需要网上申请?产品注册是否直接提交国家局?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指南?答:IVD产品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

对管道问题的最权威解答(4)

对管道问题的最权威解答(4)

对管道问题的最权威解答(4)身为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道》和《压力管道规范一工业管道》的主要起草人,ASME相关规范的译者和校对者之一,应道宴大师每天都会接到许多来自全国各地管道从业人员的咨询。

为了能够帮助更多的管道人,为了能让知识更大范围地传播,管道365特开设【管问应答】栏目,搜集和整理应大师的答复,为管道人答疑解惑!问:首次出现撬装系统监督检验,是在TSG21-2016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只是说系统需要监督检验,但是没有规定应该监管的管道是按照安装过程还是制作过程来监管,所以监督检验的时候,每一小段耐压试验是否应该作为A类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应该注意什么呢?答:大的撬装也可把它当作一个小装置。

其中不同的容器,不同的管道,有不同的设计条件和耍求。

因此,装置中是如何处理的,撬装中也实事求是地同样规则处理。

而不是认为是一个位号,而要执行什么统一的要求。

这就是我理解的实事求是。

压缩机撬装柔性分析请参考有关管道规范。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2016-09-30(六)使用管理。

2.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系统”)的使用登记。

(1)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督检验。

(2)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其中安全技术规范中未规定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可参照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

(3)“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作为压力容器附属装置一并按照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只有压力管道的,按照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

(4)“设备系统”由使用单位直接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外),不需要办理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检。

2020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

2020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一)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悦Q1现在原辅包登记,是在IND申请前就要登记吗?答:没有要求在IND前就要登记。

但在制剂审评时对原辅包进行关联审评。

根据注册办法第四十一条,原辅包登记应该是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完成,或者按照第四十二条与制剂上市申请一并申报。

第四十一条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

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Q2临床试验核查现在并到研制现场核查中了吗?请讲解一下对临床试验核查的要求和考虑。

答:临床试验核查属于注册核查的范围,依据是注册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临床试验检查的对象一般是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要求关注点是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靠性等,必须时对其他受托机构开展延伸检查,例如CRO等。

临床试验不一定都要核查,根据第四十六条,CDE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第四十五条药品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招标答疑提问文件范本

招标答疑提问文件范本

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XX市XX区3. 项目业主:XX公司4. 招标代理机构: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5. 招标文件发布日期:2021年X月X日6. 招标文件截止日期:2021年X月X日二、招标答疑提问1. 问题一:招标文件中提到工程量清单中包含有部分不可预见费,请问这部分费用如何计算?回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不可预见费按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

2. 问题二:招标文件中提到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请问如何界定“类似工程”?回答:类似工程指投标人承担过与本工程在规模、技术要求、施工方法等方面相似的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3. 问题三:招标文件中提到投标人需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请问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何要求?回答: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处于有效期内,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许可证副本。

4. 问题四:招标文件中提到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进行无息退还,请问退还时间有何规定?回答: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期限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5. 问题五:招标文件中提到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分阶段支付,请问各阶段支付比例及时间节点有何规定?回答: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1)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合同价的30%;(3)工程进度达到80%时,支付合同价的3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20%。

各阶段支付时间节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6. 问题六:招标文件中提到投标人需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人员的相关证书,请问证书的有效期有何要求?回答: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应处于有效期内,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副本。

7. 问题七:招标文件中提到工程工期为X个月,请问是否存在工期延误赔偿条款?回答:存在工期延误赔偿条款。

如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的0.1%作为违约金。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远程申报系统介绍汇总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远程申报系统介绍汇总

一、兽药批准文号远程申报系统介绍
受理状态划分: 1.省级审查环节(企业提交后——省提交前) 2.大厅受理环节(省提交后——大厅受理前) 3.专家审评环节(大厅受理后——中检所审查、上报农业 部) 4.农业部审批环节(中检所上报后——兽医局审批)。审 批后进入待办结,办结同时进入“已批准”或“退回事 项”
一、兽药批准文号远程申报系统介绍
商品名:不需要时不用填写,不要填写“无”;商品名 处录入字母、符号、空格等不符合商品名管理办法 的,将无法提交申请。 换发申请品种有商品名的同时想保留该商品名 可以填写在第一个空格内,另外两个空着,并备注 此次为换发申请,商品名已经批过。不想保留的重 新取名,按照企业希望的优先顺序依次填写,由审 批时专家选取。
一、兽药批准文号远程申报系统介绍
该选项在申请类型5.2时才出现。
选择“否”的需说明原因,如: 1、本产品为换发,首次申请时已经做过比对试验 2、本产品高浓度规格已经做过比对试验 3、其他原因。
一、兽药批准文号远程申报系统介绍
在“账号管理”中编辑过的,上述信息将自动填充,也可手工输入, 均不可为空,为空的提交申请时系统有提示。
一、兽药批准文号远程申报系统介绍
一、兽药批准文号远程申报系统介绍
填入省里给的账号密码即可正常登陆(周处在5月3日上传了新的 企业账号密码),温馨提示,大家在登陆后第一时间进入“账号管 理”,修改企业的密码,并记录下来。
一、兽药批准文号远程申报系统介绍
异常情况会锁定账号:
1、生产许可证过期,需要更新企业信息后同时解锁; 2、重点监控企业,需要重点监控决定部门解除监控状态才 能解锁; 3、企业信息更新间隙会短暂锁定,系统更新完毕同时自动 解锁; 4、其他。比如15版兽药典实施,系统会集中某个时间进行 锁定更新。

【CFDI】产品共线的问题答疑汇总

【CFDI】产品共线的问题答疑汇总

【CFDI】产品共线的问题答疑汇总标题:产品共线的可能性2016-12-20咨询内容:请问重组生物单克隆原液在独立建筑厂房车间生产结束灭活后,后续制备成制剂可与普通药品生产考虑共线吗?回复:关于产品共线问题已回答过多次,主要应考虑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

具体可参考之前的回答。

我们来看看以前的回复:标题:二类精神类原料药可以跟普通原料药共线吗[2016-06-20][内容] 二类精神类原料药可以跟普通原料药共线吗,还是必须要单线[回复] 请做风险评估标题:最终灭菌和非最终灭菌的小水针产品可以共线生产吗[2016-06-01][内容] 请问老师,如果最终灭菌小水针产品,全程按非最终灭菌产品进行生产管理,这样的话,可以和非最终灭菌的产品共线生产吗?[回复] 如果你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和过关的管控措施、培训手段以及合理的阶段式生产安排等,那么最好不要共线生产。

标题:合剂与口服溶液剂共用生产线[2016-06-01][内容] 请问口服溶液剂与合剂可以共用生产线吗?[回复] 视你公司的品种情况和清洁验证等具体情况而定。

标题:吸入溶液剂与小容量注射剂共线问题[2016-05-18][内容] 我公司小容量注射剂车间(终端灭菌)已通过新版GMP认证,该生产线上为121℃、15min灭菌工艺。

我公司想引入一个吸入溶液剂产品,其规格为2ml,安瓿包装,外观与小容量注射剂一致,其生产工艺也与我们的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工艺一致。

请问,通过风险评估及相关验证措施,该吸入溶液剂是否可以在我公司小容量注射剂车间共线生产?若可以共线,则是否在生产许可证上添加吸入溶液生产范围即可,不需要单独进行GMP认证?[回复] 你好。

单凭你所述不足以判断是否可以共线生产,你企业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行性进行评估后,提交当地省局。

标题:关于克霉唑不同用途的产品能否共线问题[2016-02-02][内容] 专家老师好!克霉唑口腔药膜和克霉唑阴道片能否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在同一条生产线,不同时间段生产)?如果不能共用同一生产线,同一空调系统下,对相应设备采用物理隔离是否可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需要什么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需要什么材料

安全⽣产许可证延期申报需要什么材料安全⽣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企业进⾏⽣产、施⼯等必备的⼀个证,⽣命安全重于⼀切,所以我们应该遵守安全⽣产许可证的制度。

安全⽣产许可证延期申报可能是不少企业会遇到的问题,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全⽣产许可证延期申报材料1、建筑施⼯企业安全⽣产许可证申请表(打印出代条形码的申请表⼀式两份);2、建筑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安全⽣产许可证、企业“三类⼈员”安全⽣产考核合格⼈员名单、特种作业⼈员操作证及起重设备拆装作业⼈员资格证及名单。

3、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产管理⼈员的⽂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件、安全管理机构的⼯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的任命⽂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员明细表);4、企业按照JGJ/T77—2003《施⼯企业安全⽣产评价标准》⾃我评价表;按汇总表、A-1、A-2、A-3、A-4、业绩评分表的顺序提交;5、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6、依据建设厅建安〔2007〕257号⽂件规定需要进⾏重新审查的企业,申请安全⽣产许可证延期时,按初次申报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增加提交企业按照JGJ/T77—2003《施⼯企业安全⽣产评价标准》⾃我评价表,顺序同上。

安全⽣产许可证延期申报流程1、准备安全⽣产许可证延期申报材料。

2、⽹上申报登陆省住建厅⽹站→建设⾏政许可⼀站式管理信息平台(⽹上资料和纸质材料同步报送)。

3、⽹上申报材料提交后,纸制材料上报到省政务服务中⼼建设厅窗⼝。

4、窗⼝审核资料并核对原件,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5、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住建厅窗⼝;20个⼯作⽇内。

初审合格的报送省住建厅,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安全⽣产许可证是⼀个相当重要的证件,所以当要办理相关业务时,便要及时进⾏办理。

通过上述内容,相信您已经了解了安全许可证延期申报需要的资料和流程。

GS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及参考答疑[1]

GS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及参考答疑[1]

1、GSP全称是什么?新版GSP何时实施?GSP全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3年6月1日实施。

2、您对GSP认证工作的理解、认识?GSP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严格执行GSP要求,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才能确保药品质量。

3、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什么?质量方针:严谨、高效、满意、健康我公司2013年质量目标为:1)全年无经营假劣药品行为;2)全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3)GSP&ISO认证或跟踪审核中不得有主缺失项并不得重复出现相同不符合项;4)客户满意率达到95.6%以上;5)不合格药品报损率低于年销售总额的0.3‰;6)帐物相符率达100%;7)对于分子公司年度稽核检查覆盖率达100%。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总目标,每个部门都分解了各自的部门目标。

4、公司是否组织了关于新版GSP内容的培训,有几次,分别是什么时候?是的,关于新版GSP内容我公司组织了很多次培训,在上半年5月份有全员培训,接着有分部门的培训,还有各种专项知识的培训,比如特殊药品知识培训,冷链药品知识培训等。

5、是否制定了岗职责?简单说出你的岗位职责?每个岗位都制定了岗位职责,各岗位职责详见人力资源部印发的《岗位说明书》。

6、是否制定了与岗位职责相关的制度,新的制度何时开如执行的?根据新版GSP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规程》,经过总经理批准后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7、什么是假药?什么是劣药?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第一章总则1、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答: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

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 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CDE常见100个 一般性技术问题答疑

CDE常见100个 一般性技术问题答疑

100个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1 改剂型品种必须得体现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吗?临床优势应体现在哪些方面?根据化药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第51号),改剂型品种属于改良型新药,与原剂型相比必须有明显的临床优势,主要体现在比原剂型在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有优势。

2017-05-232 临床试验样品、对照品的制备、选择与检验有什么要求?临床试验样品应按照GCP中对试验药物管理相关条款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令)第36条规定执行。

2017-05-233 国内首家品种报生产时能否申报商品名?药品商品名的申报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的要求。

2017-05-234 口服固体制剂产品已获得临床批件,已完成工艺改进等研究工作,现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必须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才能开展?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且临床试验批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不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

2017-05-23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1号)发布后,再注册期间的临时进口是否也由药审中心审批?临时进口申请不属于总局31号文调整审批程序的范围,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2017-05-236 待审评品种属于应进行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的,但“申请人之窗”未标记需临床试验核查,也未纳入总局公告,该如何处理?发现此类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通道提出,或邮件向项目管理人反映,或向药审中心提交公文说明。

2017-05-237 申请沟通交流会议的进度以及程序?根据《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提交“沟通交流会议基本信息表”及“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负责组织会议申请的审核、筹备沟通交流会议,确定日期、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一)1、经营食品添加剂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不办理。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

2、经营保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不办理。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3、经营生鲜肉类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不办理。

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经营生鲜肉类未规定许可证制度,因此,经营生鲜肉类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生鲜**经销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4、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暂不办理。

经请示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暂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待国务院协调各部门做出明确规定。

5、街区摊贩经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暂不办理。

以省人大出台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条例为准。

6、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床。

对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以摊床形式经营食品的,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不办理。

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展销会举办者是以柜台、摊位出租形式组织交易的场所,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食品经营者负有管理和检查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答疑

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答疑

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答疑一、生产场地性质的证明文件下面对提交的几种类型场地证明材料进行逐一分析。

(一)常见场地证明文件1.关于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为“工业”或“厂房"或“非住宅”作为生产场所。

此类材料为有效证明。

2.关于“宅基地"作为生产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宅基地是使用权人用作建造住宅的土地,其用途是居住用地.不符合生产、办公场所及仓库的有关要求。

3.关于未取得房产证拟作为生产场所。

建设批文或认购合同(意向书)不能作为房屋出租方产权的有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可作为有效证明。

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定的使用功能为准;4.以下场所不能作为医疗器械生产场所。

(1)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及其附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附图以及当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2)权属有争议的;(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属于违法建设的;(6)属于危险房屋的;(7)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8)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关于“宅基地"等非法规允许的其它场所作为生产场所,已申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历史遗留问题1.各市局应积极引导企业到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进行生产活动。

对于换证企业可适当给予过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下次换证,具体时限由市局确定。

期间辖区市局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具体参考操作办法:由企业提交承诺书,企业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企业已经清楚生产医疗器械必须在工业厂房中进行;(2)计划完成生产场地改造期限;(3)承诺在期限内无法完成改造则主动交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原料药相关问题

原料药相关问题

原料药相关问题根据(三)的规定,三类原料药报生产,六类制剂做生物等效性试验。

还有一说:单独申请三类原料,需要同时申报制剂进行临床(生物等效性试验)。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67 号三、关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问题(一)对于1998 年1 月1 日后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其他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均按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管理。

1998 年1 月1 日前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及仅批准一次性进口的药品,按新药管理。

(三)同时按照化学药品3 类和化学药品6 类申请原料药和制剂的注册,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四)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化学药品原料药,申请人应当持有与该药同类原料药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药品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四、关于原料合法来源问题(三)使用正在申请注册的原料药申报药物制剂注册的,也应该按照上述要求提交该制剂所用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所用原料药批准注册,该制剂方能批准注册。

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药来源;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当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申报。

应该是由申报原料的单位提供证明即可申报但是制剂的审批肯定在原料批准注册以后而且以后生产也只能由这家供原料另外,这个问题以前我们讨论过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4、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原料药质量研究资料应当包括与已上市销售的原料药进行各项测试对比的数据,如有关晶型、异构体及生产工艺中带入的原标准规定以外杂质的质控数据。

对于不能用理化手段测定结构和纯度的药品,其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应当与已上市销售药品相同。

制剂的质量研究资料,应当与已上市销售药品进行各项测试对比,口服固体制剂应当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的比较研究资料。

以下是答疑问题,也许会对你有启示:19.制剂已批准上市的生产厂家申请原料药批准文号或进口注册证如何申报?答:该原料药已上市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中注册分类6申报,批准后发给批准文号;未上市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中注册分类3申报,可以不要求进行临床研究,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

工程招标文件澄清答疑(3篇)

工程招标文件澄清答疑(3篇)

第1篇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XXX工程项目,位于XXX地区,总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业态。

本项目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委托XXX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招标文件澄清答疑1. 关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问题: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存在误差,请问如何处理?解答:经招标人核实,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确实存在误差。

招标人已对误差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依据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2. 关于施工图纸问题:部分施工图纸尚未完成,是否会影响投标?解答:部分施工图纸尚未完成,但招标人已将可提供的图纸列出,并说明待补充图纸的预计完成时间。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图纸进行投标,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

3. 关于工程进度问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可调整?解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为参考进度,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施工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但调整后的进度计划需在合同签订后报招标人审批。

4.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比例是否可协商?解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比例为参考标准,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招标人协商确定。

协商结果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 关于投标保证金问题: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分期缴纳?解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缴纳。

如特殊情况,投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分期缴纳申请,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6. 关于投标文件编制问题:投标文件中是否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解答: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内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

7. 关于资格审查问题:资格审查过程中,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认定?解答:资格审查过程中,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以证书签发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为准。

8. 关于投标报价问题:投标报价中是否可以包含风险费用?解答:投标报价中可以包含风险费用,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施工能力进行测算。

食品经营资质备案问题答疑整理

食品经营资质备案问题答疑整理

食品特种经营资质备案问题答疑随着食品行业的发展和电子商务在食品行业的普及,食品安全在网购中的重要性正在逐步增强。

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会对淘宝食品卖家的产生影响。

2015年9月30日前仍未审核通过的食品特种经营卖家(除农产品外),淘宝将根据食安法要求限制您在食品类目的新发布商品(“保健食品”商品从2015年9月17日开始限制新发保健食品类商品)。

一、为什么要申请食品经营资质备案?1、根据新食安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持照经营(农产品除外),平台负有审核经营者证照的责任,故您在淘宝发布食品类目商品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资质。

法规具体请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2015年9月30日前仍未审核通过的食品特种经营卖家(除农产品外),淘宝将根据食安法要求限制您在食品类目的新发布商品(“保健食品”商品从2015年9月17日开始限制新发保健食品类商品)。

二、是不是一定要申请食品经营资质备案?答:根据食安法的规定,目前除单独出售海外直邮商品、初级农产品(水果、生鲜、自制蛋糕、私房菜等)以外,其他的都需要申请相应的特种经营资质。

PS:我的商品生产地是国内,怎么判断需要不需要申请资质?请确认您的商品外包装上是否有QS的标示,若有就需要申请资质。

若您无法确定,还是建议您申请食品资质,以免影响店铺经营。

PS:我的商品是进口商品,怎么判断需要不需要申请资质?1、出售保健食品类目下的所有商品(包括国内及海外进口),都需要申请保健食品资质。

2、针对母婴类商品,出售海外直邮类商品无需申请资质,其他都需要申请乳制品资质。

海外直邮指:产地是国外的,且需要在国外发货3、若您出售的是除保健食品和母婴类以外的食品类商品,淘宝网只对官方进口的食品做控管需要上传资质;官方进口是指:产地是国外,有现货,且在国内发货的商品。

三、不申请食品经营资质备案会怎么样?答:若您未申请食品经营资质备案,淘宝将根据新食安法陆续限制您在食品类目发布新商品,以及编辑和上下架存量商品的权限。

建筑工程招标答疑

建筑工程招标答疑

一、招标公告发布及答疑时间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5日2. 答疑时间: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5日二、招标答疑内容1. 关于招标文件及投标资格(1)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请问是否可以接受其他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接受其他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2)问:招标文件中提到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内的业绩证明,请问业绩证明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答:业绩证明需提供以下内容: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竣工验收时间等。

业绩证明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请问是否可以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证明?答:可以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证明,证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2. 关于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1)问: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是否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答: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但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报价范围、工期、质量要求等。

(2)问: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答: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保函有效期需与投标文件有效期限一致。

(3)问: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分期缴纳?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需一次性缴纳。

3. 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1)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否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编制?答:是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计划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编制。

(2)问:施工方案中是否需要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答:是的,施工方案中需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原材料、施工工艺、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3)问:施工方案中是否需要提供应急预案?答:是的,施工方案中需提供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

4. 关于合同及付款方式(1)问:合同签订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什么?答: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节点详见招标文件。

关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部分问题答疑共50问

关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部分问题答疑共50问

关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部分问题答疑共50问,供大家参考!1.国外上市,国内未上市药品,改变其剂型,增加适应症按几类新药申报?答: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申报,经批准后再按照补充申请增加适应症。

2.水针、粉针和静滴剂型转换按新药报批,还是按补充申请报批?是否需临床研究?是否要新药证书?答:未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新药申请,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

已有同品种上市销售的按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

水针、粉针和静滴剂型之间相互转换的申请,如果给药途径、方法、剂量等一至,一般不需进行临床研究,但是申请人必须是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3.普通片改为缓释、控释剂,其药量不变时,可否免做动物药代动力学,只进行临床药代?答:在《办法》附件二中第四项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的第20条中规定,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同时提供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或者多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因此,动物药代动力学不能免做。

4.已按化学药品受理,但尚未批准临床研究的动物组织提取物是否要退回,按生物制品的要求申报?答:不需要退回。

申请的药品属于化学药品的,我司将按照《办法》附件二的要求进行审批;申请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我司将按照《办法》附件三的要求进行审批。

5.基因工程激素和酶制剂按生物制品申报,还是按化学药品申报?答:基因工程激素按照生物制品管理;单一成份的酶制剂按照化学药品管理,多组份的酶制剂按照生物制品管理。

6.已上市药品可否同时申报改变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该种情况如何填写新药类别?答:可以。

已在国内上市的药品,改变剂型的同时改变给药途径,该剂型未在国外上市的,属注册分类2;已上市的,属注册分类3。

增加适应症属于补充申请,只有在原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才能提出。

7.国内外资企业可否购买国外母公司已批准上市但尚未在我国注册的喷雾剂的喷雾器具和药粉在国内组装、申报新药?如进口注册进口器具和药粉组成喷雾剂,如何申报?报生产,还是进口分装?批准后有无生产期限?答:喷雾器具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应当按照我局对医疗器械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药粉属药品,按照《办法》注册分类3申报。

工业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工业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业⽣产许可证怎么办理1、⾸先需要准备好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员和检验检疫⼿段。

2、其次还需要这些材料:⽣产⼚房的⼟地证。

如果没有⼟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地的⼿续等、⽣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件、⼯艺⽂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等等。

3、其它条件:a、⽣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业标准以及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b、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投资建设的落后⼯艺、⾼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c、法律、⾏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确定⾃⼰符合上述条件,材料也准备齐全,可以去本省质监局⽹站上下载《⼯业产品⽣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

5、然后再根据下载来的《审查细则》上的要求,确保⾃⼰的⼚房、设备、⽂件资料符合⾥⾯的要求。

6、准备好材料审核:a、⼯业产品⽣产许可证申请书⼀式三份(封⾯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b、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式三份。

c、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产许可证复印件⼀式三份。

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份证复印件⼀式三份。

e、⽣产场所布局图⼀式三份。

f、⼯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g、企业质量管理⽂件⼀式三份。

h、产品标准。

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企业标准备案⼀式三份。

7、等待质监局审核:当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8、如果质监局当前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该迅速整改,重新申请。

9、最后等待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汇总、审核,然后等待发证就可以了。

工程方面招标文件答疑

工程方面招标文件答疑

一、项目概况本次招标项目为XXX工程项目,项目地点位于XXX地区,建设规模为XXX平方米,总投资额约为XXX万元。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等。

招标文件已由XXX招标代理机构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现就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答疑。

二、答疑内容1. 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问题:招标公告中提到投标人需具备相关资质,请问具体需要哪些资质?回答:投标人需具备以下资质:(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2)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效的营业执照;(4)近三年内类似项目业绩证明;(5)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资质。

2. 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问题:投标人须知中提到投标保证金,请问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回答: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XXX万元,投标人应将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XXX有限公司开户银行:X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缴纳方式: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汇入上述账户,并提交汇款凭证。

3. 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问题:评标办法中提到投标报价,请问投标报价是否允许调整?回答:投标报价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4. 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问题:招标内容中提到安装工程,请问安装工程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回答:安装工程包含以下内容:(1)给排水系统安装;(2)电气系统安装;(3)暖通空调系统安装;(4)消防系统安装;(5)电梯及配套设施安装;(6)安防系统安装。

5. 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问题:合同条款中提到工期,请问工期如何计算?回答: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具体工期为XXX天。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

6. 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要求”问题:技术要求中提到材料设备,请问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回答: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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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答疑一、生产场地性质的证明文件下面对提交的几种类型场地证明材料进行逐一分析。

(一)常见场地证明文件1.关于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为“工业”或“厂房”或“非住宅”作为生产场所。

此类材料为有效证明。

2.关于“宅基地”作为生产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宅基地是使用权人用作建造住宅的土地,其用途是居住用地。

不符合生产、办公场所及仓库的有关要求。

3.关于未取得房产证拟作为生产场所。

建设批文或认购合同(意向书)不能作为房屋出租方产权的有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可作为有效证明。

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定的使用功能为准;4.以下场所不能作为医疗器械生产场所。

(1)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及其附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附图以及当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2)权属有争议的;(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属于违法建设的;(6)属于危险房屋的;(7)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8)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关于“宅基地”等非法规允许的其它场所作为生产场所,已申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历史遗留问题1.各市局应积极引导企业到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进行生产活动。

对于换证企业可适当给予过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下次换证,具体时限由市局确定。

期间辖区市局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具体参考操作办法:由企业提交承诺书,企业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企业已经清楚生产医疗器械必须在工业厂房中进行;(2)计划完成生产场地改造期限;(3)承诺在期限内无法完成改造则主动交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新办企业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2.如非工业用地作为生产场所,企业应提供以下支持性证明文件,给予核(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1)由物业管理部门征得利益相关人全部同意后,出具同意供生产使用的证明;或建筑按照厂房规划设计建造(提供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

(2)经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结论是符合工业要求的证明;(3)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同意改变使用功能作为生产使用的证明;(4)市局出具同意作为生产场所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专项报告(文件要编号并加盖市局公章)。

(三)其它问题1.关于租赁合同备案的问题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备案,且房屋规划用途中为非居住的,可不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2.关于部队房产作为生产场所问题若能提供部队出租方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可视为有效的产权证明。

二、生产企业场地具体要求(一)场所大小1、生产企业场所大小与生产的品种、生产规模有关,生产企业场所一般分为生产区、研发区、质检区(包括物理、化学、生物测试室)、行政区(包括办公、销售、培训等)、仓储区(原料、半成品、包装物和成品)五大区域,相互独立。

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产品、产量、生产者人员数量等)相匹配,生产者应有安全操作距离。

例如: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要具备500平方米以上的使用面积。

2、体外诊断试剂体系考核分类表中不同类型的产品应有相对应的生产场所,不能用清场的方式处理。

同一工作间不能同时进行同一类型不同产品的生产。

(二)无菌器械要求生产区域、质量检验区应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生产区域包含功能间和辅助功能间,功能间按生产(加工)工序顺序布置,功能间和辅助功能间应完备且独立,人流、物流分开,布局合理,净化区域的使用面积与可操作空间应与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者应有安全操作区(YY0033中要求:人均至少大于等于4平方米,不包括设备、走廊等);净化车间设计还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有消防应急门,应急照明等。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无菌检测实验室原则上应设3间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用作无菌室、阳性对照室和微生物限度室。

无菌检测实验室原则上应当和洁净生产区分开设置,有独立的区域、单独的空调送风系统和专用的人流物流通道及实验准备区等。

(三)仓储区要求仓储区应分为原辅材料区、半成品区、包装材料区、成品区,分区明确,应封闭,有防火、防尘、防鼠、防潮、防虫的相应要求。

有储存温度要求的还需配备冷冻或冷藏的设备,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有毒或放射物品应独立存放并加大标记。

(四)控制微生物限度产品环境要求生产需要在净化环境条件进行,净化车间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生产过程控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检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22号)进行。

另附(局令22号)中检查内容如下: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控制微生物限度的医疗器械,或在国标/行业标准中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医疗器械。

例如: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壳聚糖、藻酸盐等配方类产品,如果不与人体创面接触,与人体完好皮肤或自然腔道粘膜接触的产品,对微生物限度有要求的产品生产环境按照洁净级别为30万级厂房要求设计建造、管理,并配备万级条件的微生物检测室,特别强调生产环境要求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等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属非无菌产品,该类产品生产环境应参考洁净区管理(见附件2),厂房设计建造参考洁净条件,控制生产温湿度,控制外来污染物,注意卫生条件,此类产品在质量体系考核报告中在产品名称注明非无菌。

避孕套等自身材料、组成成分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长的医疗器械,该类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参考洁净区管理(见附件2)。

三、能否进行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委托检验的问题1.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要求,生产企业都必须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且精度应符合检验要求,此条件为否决项。

医疗器械出厂检测项目是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企业应具备实施出厂检验项目的能力。

依据注册产品标准施行完整的检测项目的规定,不得有漏检或虚假行为。

2.对于产品生产数量非常少,需要特殊的检验设备且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或使用动物为样本,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企业,如果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应为通过GMP认证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如果委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为同类产品通过质量体系考核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委托签订协议,规定检验内容、方法、检验规程,并要保持完整的检验记录,要记录检验设备的有效性。

还要确保在检验过程中对产品的防护。

3.对于原辅材料的检验如果涉及到大型设备可实施委托检验,企业应保留部分项目的测试。

对重大、使用量少的高级测量仪器允许委托检测,但检测的数量和频度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

四、相关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有学历或职称要求,对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有专业和学历或职称的要求,对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要求。

2、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

3、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法规培训。

目前我省企业管理者代表实施备案登记制,并且要求第一次参加省局执业药师中心举办的提高班培训,取得带有唯一编号的证书,以后参加市级以上培训(每年至少一次),2名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参加省级以上针对性培训。

注册申报人员实行备案登记制,参加省级以上培训(二年至少一次)。

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不定期参加标准化委员会举办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贯班(特别是YY/T0316);企业配备2名(含2名)以上内审员,内审员接受YY/T0287,《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内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其它人员由企业内部培训。

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关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上的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一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是建立在《工商营业执照》之上,如果《工商营业执照》是新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就是开办,办事指南见104-001;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变更,先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许可事项变更,后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办理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生产场所原则;二是属地监管原则;三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原则。

一般情况,企业的工商登记与生产场所行政管辖区应一致。

一般情况,不存在跨省设立生产场所,企业在行政管辖区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否则面临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

六、生产方式仅进行部分环节的质量控制,没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能否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12号令中,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指必须具备属于开办企业自己所有的实际生产条件。

除厂房可以租赁、个别检测项目特例以外。

以下列举了近年来国家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一对于采购天然胶乳避孕裸套的企业只进行检验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加强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生产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91号)认为,此生产方式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开办条件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对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进行清洗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方式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意见》(国食药监械[2006]312号)规定,因企业对该产品的关键生产工序和质量体系难以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性难以保证,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2号)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不予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证》。

2010年1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企业申请直接装配(包装)国外产品组织生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械[2010]8号)维持上述办理意见。

三、关于不再具备委托生产条件的委托生产企业可否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函(食药监械[2008]32号),对于以委托生产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生产条件作为开办企业的生产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委托方必须两证齐全,受托方两证齐全或具备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方式不同于普通产品的委托生产。

七、换发合并变更的填报方法换发合并变更,以换发为主,填写二种申请表,一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内容为更新的) ,一种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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