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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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一、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经营管理文件: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市场营销方案等文件。
2.人事管理文件:包括员工招聘文件、员工档案、薪酬福利方案等文件。
3.财务管理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会计凭证等文件。
4.合同管理文件:包括与供应商、客户签订的合同文件。
5.技术管理文件:包括产品设计方案、技术规范、研发报告等文件。
6.法律合规文件:包括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政府执照等文件。
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档案保管期限是指企业对文件材料进行保管的时间长度,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管理、业务需要、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企业业务特点和需要进行合理确定。
1.经营管理文件:一般建议保管期限为5年以上,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2.人事管理文件: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文件而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等文件的保管期限为20年,考勤记录和培训记录等文件的保管期限为5年。
3.财务管理文件:一般建议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以上,以备查验和审计需要。
4.合同管理文件:合同文件的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以防止纠纷和责任问题。
5.技术管理文件: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而定,一般为10年以上。
6.法律合规文件:法律合规文件的保管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文件而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的保管期限为10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重要证照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应注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一刀切的原则。
对于一些重要的文件和证照,可以考虑永久保留,以备后续查阅和凭证。
总之,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合作的顺畅进行,也是保证企业合规运营的重要措施之一、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加强对应的档案管理工作,以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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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 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 年9 月19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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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的期限规定1.归档范围:-公司章程、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批准文件等公司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和规程等文件;-公司行政、人力资源、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的业务文件;-公司合同、协议、报价单、商业往来函件等相关文件;-公司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等相关文件;-公司会议记录、决议议案、会计报告等管理层文件;-公司员工的个人档案、培训记录、绩效评定等人力资源相关文件。
2.档案保管期限:-永久保管期:公司章程、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公司基本法律文件应该永久保管;-长期保管期: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和规程等文件应该按照具体需要保管10年以上;-中期保管期:公司行政、人力资源、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的业务文件应该按照具体需要保管5年以上;-短期保管期:公司合同、协议、报价单、商业往来函件等相关文件应该按照具体需要保管3年以上;-临时保管期:公司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等相关文件应该按照具体需要保管1年以上;-根据法规要求: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对于特定类型的文件,如劳动合同、纳税申报等,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
3.档案处理:对于已经达到保管期限的文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销毁:对于没有保留价值的文件,可以采取销毁的方式处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转让:对于有保留价值但公司不再需要的文件,可以将其转让给相关机构或机构,以确保文件的传承和利用价值;-永久保管:对于具有历史价值的文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转移给国家档案馆或其他专业档案机构进行永久保管。
总之,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的期限规定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并确保根据法规的要求和保管的需要来进行处理和保管,以确保文件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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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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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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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公司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公司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公司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公司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公司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可不归档范围:(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对于通知通告级的公文属于一般下行性文件,属于向下级发布告知性通知的文件,只要等该事件完结后,公文就自动失效。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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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2006.12.18]《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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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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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
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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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
• • 3、适当调整部分条款架构及保管期限
•
(1)8.5中,不应区分联合行文是主 办还是协办?而应视文件主要针对那个 部门的业务,如《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司法鉴定业务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2)9.4款中系指面上的表彰,应增 加一款专门针对机关内部表彰 30年
• (四)以人为本、和谐理念得到体现 • (五)伴随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新内容得到体现
2020/11/21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
• (六)以前未作规定的予以明确
•
1、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
•
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环境中生成,以数码
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
别按不同保管期限跨年度排列合号
2020/11/21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
• 8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 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 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规定》所指 的对象——按门类分:文书、会计、照片、 业务、科技等;按载体分纸质、实物(证书、 奖牌、锦旗等)磁带、磁盘、光盘;
• 主要会议材料
30年
• 本单位提交的经验交流材料 30年
2020/11/21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
2、根据机关工作查考 需要应添加的内容
• 二是以党委或政府府名义召开的与本单位业 务工作会
•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 件材料
•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 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 (五)趋于成熟 8号令《关于机关文件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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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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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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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指企业根据业务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对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的范围。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指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对各类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进行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以下是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文件、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公司法律法规文件等。
2.企业管理文件:包括企业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制度和规章、各类会议记录等。
3.人事档案:包括企业员工的个人信息、招聘录用文件、劳动合同和相关变更文件、薪酬、绩效、培训记录等。
4.财务会计文件:包括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计文件、纳税申报文件等。
5.项目合同文件:包括项目合同、招标投标文件、项目报价、工程进度报告、验收文件等。
6.销售市场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客户信息、销售报价、销售计划等。
7.企业研发文件:包括研发计划、研发报告、专利申请、技术规格书、研发验收文件等。
8.客户服务文件:包括客户投诉、售后服务协议、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户反馈建议等。
9.市场竞争文件:包括市场调研报告、竞争对手分析、市场营销计划、广告宣传文件等。
1.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文件:永久保管。
2.企业管理文件:保持原件5年以上。
3.人事档案:终止劳动关系后至少保持30年。
4.财务会计文件:法定保存期限为5年,财务报表档案保持原件10年以上。
5.项目合同文件:按照项目周期或合同约定保管,最少为5年以上。
6.销售市场文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保管,最少为5年以上。
7.企业研发文件:保持原件10年以上。
8.客户服务文件:按照客户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保管,最少为5年以上。
9.市场竞争文件:保持原件5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档案保管期限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要求,具体的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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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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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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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2006.12.18【实施日期】2006.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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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公司文件材料是指公司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工作.文化建设.部门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公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公司.部门和员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公司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部门.业务协作单位等的文件材料;下级分公司或子公司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公司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五)公司重要部门如财务部.HR部.业务部.法务部等,对其专有文件档案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文件材料不予归档范围是:(一)上级单位或者部门发来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公司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公司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我公司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公司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公司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公司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公司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业务协作公司发来的文件材料中,不需我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分/子公司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公司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本公司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公司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公司制定的制度.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公司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包括重要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等;(三)本公司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公司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公司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公司房屋租赁等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制发的属于本公司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合作公司.下级子(分)公司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公司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公司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公司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公司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公司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制发的属于本公司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和同级合作公司制发的,非本公司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合作公司.下级子(分)公司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公司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子(分)公司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公司形成的人力资源.财务.市场.法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专门规定执行。
若两者在期限规定上有差异的,依照最长期限保存。
第条公司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公司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一条公司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公司归档,其他公司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二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公司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公司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总经办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条在编制本公司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公司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子.分公司。
第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负责制定.修改并发布。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文档类别年限1 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文件材料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讲话稿及音像资料).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1.2 会议重要发言,参会人员的重要建议和意见.议案及答复,会议简报永久1.3 筹备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2 总裁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3 人力资源.财务.市场.销售等专门会议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4 本公司召开例行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4.2 典型材料.参会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 公司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 本公司为主办的联合会议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5.2 本公司为协办的联合会议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5.2.2 典型材料.参会者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6 本公司承办全国性或者行业会议的文件材料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讲话,会徽设计永久6.2 会议参会者的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6.3 委员会.分会会议等的讨论记录10年7 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检查.视察本地区.本公司工作时形成的文件7.1 重要的永久7.2 一般的30年7.3 本地区.本公司工作汇报材30年8 本公司业务文件材料8.1 本公司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等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 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批示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3 同级合作公司.下级子(分)公司的来函.请示与本公司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4 本公司代上级主管部门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8.5.1 本公司为主办的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5.2 本公司为协办的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8.6 本公司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8.7 与业务有关的,在HR.行政.市场.法务.财务等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1 行政类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8.7.2 专项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8.7.3.1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8.7.3.3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8.7.3.4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8.7.4 行政管理工件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8.7.5 处罚.处分.奖励.表扬等文件材料8.7.5.1 重要的永久8.7.5.2 一般的30年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8.8.3 重要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8.9 出国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9.1 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9 本公司机构编制.人事任免等工作文件材料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9.2 人力资源等公司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9.3 人事任免文件永久9.4 绩效考核先进部门.子(分)公司,优秀员工的申报文件材料9.4.1 受国家.省市等级别,或集团表彰.奖励的永久9.4.2 受集团部门或子公司或子公司部门表彰.奖励的30年9.5 对本公司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9.5.1 受到诫勉谈话.一级违章违纪(不含)以上处理的永久9.5.2 受到诫勉谈话.一级违章违纪处理的30年9.6 员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绩效定级.辞退.辞职等文件材料永久9.7 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其它考核.职级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9.8 员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含社保等).党团组织关系转接有关资料永久9.9 员工名册永久9.10 纪检.财务检查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9.10.1 重要的永久9.10.2 一般的30年9.11 安全检查.安全设备维修等记录10年10 本公司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0.2.1 重要的永久10.2.2 一般的10年10.3 各部门工作的计划.方案10.3.1 重要的30年10.3.2 一般的10年10.4 公司财务预算30年10.5 公司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10.6 固定或者重大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0.6.1 重要的永久10.6.2 一般的10年11 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制发的文件材料11.1 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制发的属于本公司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11.1.1 重要的永久11.1.2 一般的10年11.2 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制发的非本公司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11.3 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制发的关于本公司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12 同级合作公司制发的非本公司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13 下级子(分)公司报送的文件材料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13.3 子公司设立.变更等工商.财税等手续.证照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