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中的董事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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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的董事勤勉义务
作者:许多多
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7期
摘要:勤勉义务,作为现如今公司运营中董事需要遵守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已经在现实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于董事勤勉的标准、范围及违反勤勉义务时的归责原则等问题均未涉及,并且在《公司法》中缺乏此方面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这导致在董事怠于行使职责或者无法很好管理公司而导致巨大损失发生时,难以找到惩罚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关键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措施
近年来,随着各类案件的发生,董事的勤勉义务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我国《公司法》也对于勤勉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勤勉义务?
一、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
(一)勤勉义务的内容。董事勤勉义务,指的是董事必需善意的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务,并尽到通俗意义上一般的人在其所处的职位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应当具有的符合一般人的行为的勤勉、谨慎和注意。董事具有公司管理、经营与决策的职权及权利,不论是将其视为公司代理人亦或是委托人,董事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都应当对于公司和股东尽到自己所应当具有的最大限度上的注意义务,从而使公司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勤勉义务的职能。我国引入董事勤勉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使董事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职权。当前社会,董事勤勉义务主要由“决策”和“监督”这两个部分内容组成。
首先是董事的决策职能。决策职能,指的是公司的董事在进行决策时应当保有勤勉的态度。第一,收集信息。当今社会,信息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于公司来说同样如此。因此,董事要对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搜集,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做出。第二,评估信息。在搜集到信息以后,董事要基于其专业素养和所具有的经验知识对信息进行评估,从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第三,谨慎决策。
其次是董事的监督职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一般由董事直接进行管理。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一般由专门的人进行管理,董事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则包括制定公司的业务和计划,定期举行会议等内容。所以,其监督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发生。
二、国外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现行的国外关于股东勤勉义务的立法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英国模式:一般勤勉标准。在这种类型中,如果是没有专业的知识技能的非执行董事,只需自己尽到了本身所能做的最大努力即可;如果是专业技能的非执行董事或者是执行董事,那么他必须做到同样的专业人员所要履行的职责。
(二)美国模式: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在此类型下,只要董事在执行职务中,没有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其不用对公司的损失负责。并且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和董事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免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
(三)德法模式:严格勤勉标准。严格勤勉,是指相对与一般勤勉的更高层次的勤勉义务。在此种勤勉标准下,董事对于其应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任何过失,都应当承担责任。
(四)日本模式: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在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方面,兼具两大法系的特点具体来说,日本的法律规定的勤勉标准是种严格的勤勉。但是,其存在很多免责的情景,使得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时无须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称之为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三、我国的现状与完善
(一)现状
(1)对于勤勉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仅为
种概括性条款。具体而言,《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对违反勤勉义务的特定行为进行列举,更没有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详细规定。
(2)未具体规定董事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等人员违反法律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该进行赔偿,除此之外,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应该怎么样赔偿,董事除了对公司负责之外,是否需要对第三人负责?除了民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其他责任?这些都有待于进步完善。
(二)完善
(1)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确定。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勤勉义务的判别标准。在实际的操作中,如果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不出现任何的错误,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从而会导致董事在市场中面对高风险但高回报的情况时犹豫不决,影响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因此,该标准不应过,要给董事经营管理留有定的空间。但是也不能将标准规定得太低,否则会使得董事勤勉义务形同虚设,让无能董事乘虚而入,将公司和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置于风险当中。
(2)完善勤勉义务的赔偿制度。对于勤勉义务的赔偿制度,首先,应当对于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原则性的完善。具体而言,可以扩大董事的免责范围,并从董事的主观过错出发,
进行判断。其次,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董事的工作和赔偿方式份额进行定的规定。并规定公司能否成立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董事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等方面的详细机构和程序。对于赔偿的数额,可以综合考虑造成损失的大小,董事的年薪等各方面的因素。
四、结语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还存在着些问题,但是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建设,可以借鉴的案例越来越多,我国对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定会更上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