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树沟煤矿瓦斯超限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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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青树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瓦斯超限应急预案
0 一四年度
巴东县青树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瓦斯超限应急预案
为深刻汲取“ 7.2 瓦斯事故”教训,结合湖北煤监局黄家训局长在巴东煤矿
瓦斯防治专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防止我矿出现类似的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我矿多年来在现场安全工作中积累的瓦斯管理经验,特制订巴东县沙坝煤矿有限公司瓦斯超限应急预案,用于在今后安全生产工作中落实和实施。
一、瓦斯的形成及爆炸的前提条件
瓦斯是煤形成过程中伴生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性,瓦斯灾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瓦斯爆炸事故主要与以下五种因素相关:
(1)瓦斯固有危险源,如瓦斯涌出量。
(2)存在引燃瓦斯的点火源(最低点火温度650--750C )或火花(瓦斯最低点火能0.28mJ )。
(3)环境中氧气的浓度大于12% 。
(4)瓦斯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5%--16% 。
(5)管理缺陷。
二、瓦斯超限的前提条件
(1)人工用校验合格的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超限时;
(2)瓦斯报警仪出现报警时;
(3)瓦斯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时;
(4)石门揭煤或出现煤层突然变厚、变薄时;
5)当遭遇构造带时;
6)其它情况。
三、瓦斯超限时撤人的组织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及通讯录
主任:陈战军(矿长、总指挥长)
联系电话:
成员:谭先弟(安全矿长、现场副指挥)
联系电话:
张松晨(生产矿长、现场副指挥)
联系电话:
刘武(技术矿长、技术处理组组长)联系电话:
姚世伟(机电矿长、后勤供应组组长)
联系电话:
李丹辉(采购员、物资保障组组长)
联系电话:
王康(办公室主任、通讯联络组组长)联系电话:
(2)兼职辅助矿山救护队人员名单
队长:谭先弟(安全矿长)联系电话:
救护队员:
张松晨(生产矿长)联系电话:
刘武(技术矿长)联系电话:
姚世伟(机电矿长)联系电话:
四、瓦斯超限时紧急撤人、断电及撤人行为规范
1、禁止性规定
(1)严禁发生瓦斯超限时从风井或回风巷道进出救人;
(2)严禁发生瓦斯超限时从风井或回风巷道行车、运输煤炭、矿渣等;
(3)严禁在井下违规拆卸矿灯;
(4)严禁发生瓦斯超限时在井下从事任何采掘活动;
(5)严禁发生瓦斯超限时井下设备带电运行;
(6)严禁无防爆标志、无防爆合格证的设备入井;
(7)其它《煤矿安全规程》的禁止性规定。
2、撤人行为规范
(1 )必须在领导小组或救护队统一组织下撤出;
(2)必须沿本矿制定的避灾线路图或指示牌撤出;
(3)必须携带自救器撤出;
(4 )必须在断电后撤出;
(5 )必须在应急广播系统的指示和引导下有序撤出;
五、应急处置措施
1、瓦斯超限事故预防措施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十二字方针,切实把防治瓦斯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治理措施落实到实处,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现代化水平,努力提高抗瓦斯灾害的能力,防治瓦斯爆炸事故,防止瓦斯聚积可采取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①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使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实行分区通风, 矿井采区应有足够的风量,采掘工作面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消除采掘工作面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加强巷道贯通后的通风管理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杜绝巷道出现无风、微风和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现象。
②严格落实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停送电的安全措施。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
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
斯检查,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
③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报批,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④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巡回检查人员要按规定时间、
线路进行检查。
⑤矿井按规定配齐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下井人员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⑥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
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⑦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保证系统完好,正常运行。各采掘工作面和机电峒室等要按要求上齐、上全监测探头,瓦斯断电功能做到数据准确、灵敏可靠。
⑧充分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发布矿井安全监测信息,各矿井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规定安全监测信息发布流程;配齐安全监测机房值班人员,保证安全监测机房24 小时有人值班,并应确保监测主机超限声响报警功能正常。当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产,迅速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将瓦斯超限的原因、处理情况、防范措施等反馈给企业总调度室。
⑨建立完善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矿井采掘抽关系要合理,积极探索适合本矿井的瓦斯抽放技术,抽放工艺、抽放方法,抽放效果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布置工作面回采。
要合理布置钻场和钻孔,提高瓦斯抽放率,减小风排瓦斯压力。
⑩加强掘进工作面瓦斯管理,消灭掘进头瓦斯事故。高瓦斯矿井必须完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1)井下各种通风设施和构筑物要符合《规程》的要求和质量要求,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扩散通风。
(12)加强最易于产生局部瓦斯聚积部位的通风和监测检查工作,如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和瓦斯排放尾巷;巷道顶部凹陷区;掘进巷道中上部分层;封闭巷道拆除密闭时;采掘透老空时等。
(13)井下机械设备的传动部、运转部要经常润滑,防止机械摩擦火花的产生。
圍井下电气设备要按《规程》要求选用合格的防爆、阻燃及本质安全型产品,并要求选型匹配,严禁超负荷运行。线路敷设要接线规范,无失爆现象。
(15)杜绝烟火和其它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不得进行焊接作业,必要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专人监督执行。
(16)井下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安全炸药和瞬发或毫秒延期电雷管,并按《规程》规定放炮作业。
(17)为预防煤尘燃烧及爆炸,要做到以下要求:坚持重点部位洒水降尘,并加强通风;沿瓦斯抽放孔向煤层注水以预先湿润煤层,减少煤尘产生;坚持推行湿式凿眼水炮泥封孔。
2 、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处置措施矿井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矿井调度室为发出预警通
报的责任单位。当调度室接到井下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汇报后,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和停止灾区供电,按矿井应急预案规定的顺序通知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召请矿山辅助救护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派救护队员进入灾区侦察灾情、救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救灾方案,救护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