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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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

对2012年月日以后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其中采用预硫化法翻新轮胎,产量不得低于50%。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及配有与上述文件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方标准。

(三)废水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五)噪声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各项规定。

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防爆、防火的相关规定要求,消防与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施工标准。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模拟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3题,每题1分,共43分)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关于汽车客运站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C、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确答案:A2.()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A、公安机关B、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C、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C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是()。

A、醉酒驾驶机动车B、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休息C、大客车严重超载超速行驶D、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正确答案:B4.《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 1 部分:载货汽车》规定,安装起重尾板的载货汽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上的反光标识应始终朝向车辆()。

A、前侧B、下侧C、后侧D、上侧正确答案:C5.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A、年B、季度C、月D、半年正确答案:A6.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应达到对数视力表()以上。

A、1.2B、5.0C、1.5D、5.2正确答案:B7.交通运输部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安全达标管理,下列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满足的安全技术标准的是()A、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B、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C、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D、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正确答案:D8.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包括()。

A、预防为主B、综合治理C、安全第一D、系统治理正确答案:D9.关于驾驶员岗前培训教育说法错误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第45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第45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9)第45号《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准⼊管理规则》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

本规则⾃2009年7⽉1⽇起施⾏。

本规则施⾏后,与本规则不⼀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规则⼆OO九年六⽉⼗⼋⽇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及产品的准⼊管理,维护专⽤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的专⽤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车产品)⽣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车⽣产企业)及其⽣产的专⽤车产品,适⽤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装置的⾮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货物承载装置及专⽤装置的⾮完整车辆。

第三条⼯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车⽣产企业及专⽤车产品许可。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为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行业管理,规范农用薄膜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引导农用薄膜行业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我部对2009年发布的《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现予以公告。

附件: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1月29日附件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为促进农用薄膜(以下简称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农膜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加强产品质量保障,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农膜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农膜生产项目。

(三)鼓励符合建设规划的现有企业及新建改扩建农膜生产项目,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

二、企业生产条件(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形成的农膜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现有农膜企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加速发展,鼓励扩大中高端农膜产品的产能和产量,逐步减少低端普通农膜产品的产量。

(五)农膜吨制品耗电量不超过500千瓦时、耗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

(六)鼓励现有农膜生产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逐步实现研发等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2%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为进一步加快铅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铅锌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铅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8日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2022年6月工信部装备中心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公示

2022年6月工信部装备中心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公示

2022年6月工信部装备中心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公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鼓励汽车节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在现有试验方法中无法体现或体现不完全但在实际使用中 具有明显效果的节能技术或装置,本标准允许在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依据可量化评价的原则,根 据其节能效果相应减少车型燃料消耗量。
II
料消耗量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评价方法及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M1类车辆,包括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车辆、纯电动车辆、燃料电池车辆、可外 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辆以及燃用气体燃料和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7999-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与GB 27999-2014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扩展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将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评价体系从按整备质量分组的阶梯式变更为基于整备质量的直线式; ——加严了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调整了新能源汽车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的优惠倍数;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参加单位: 本标准负责起草人: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7999-2011; ——GB 27999-2014。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型燃料消耗量 fuel consumption of vehicle type 依据规定方法确定的某一车型的综合燃料消耗量。 3.2 平均燃料消耗量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of vehicle fleet 按车型对应车辆数量加权计算得出的一组车辆的平均燃料消耗量。 3.3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corporate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CAFC

(工产业[2010]第132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产业[2010]第132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研究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背景新能源汽车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汽车动力蓄电池是直接关系到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核心零部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在安全性、可靠性、一致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远高于普通蓄电池,因此,应对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出不同于普通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要求和条件。

当前,我国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存在生产企业数量过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

截止到2014年12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已有近150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1600余款产品,累计总产量不足16万辆,但涉及动力蓄电池配套生产企业却有177家。

且多数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缺乏研发基础和保障一致性的生产工艺,在生产、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能力也需进一步提升。

整个行业已初步呈现出了散乱的发展局面,制约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动力蓄电池行业发展亟需予以引导和规范。

二、制定目的、原则、思路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拟采取公告管理的方式,加强对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和规模化发展。

《规范条件》的制定以引导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做优做强为原则,着重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与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水平的有效衔接,重点突出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和生产一致性。

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服务行业的思路,建立动态的行业管理公告,促进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5号(总第137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41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5号(总第137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41项的公告
高炉煤气放散阀 第1部分:液压驱动弹簧仓式炉顶煤气放散阀
2010-11-10
2011-03-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28
31559-2011
YB/T 4234.2-2010
高炉煤气放散阀 第2部分:料罐均压、放散阀
2010-11-10
2011-03-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29
31560-2011
YB/T 4235-2010
国家烟草专卖局
55
31586-2011
YC/T 385-2011
烟草及烟草制品 由同样批样品中制备和组成测试方法评价的共同实验用均一样品
2011-03-25
2011-04-01
国家烟草专卖局
56
31587-2011
YC/T 386-2011
土壤中有机氮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1-03-25
工业和信息化部
6
31537-2011
YB/T 4215-2010
二极管用冷轧钢带
2010-11-10
2011-03-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7
31538-2011
YB/T 4216-2010
烧结刚玉
2010-11-10
2011-03-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8
31539-2011
YB/T 4217.1-2010
63
31595-2011
CJ/T 361-2011
水景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2011-03-04
2011-08-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4
31596-2011
CJ/T 362-2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1.14•【文号】工信部产业[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入条件要求(一)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第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和《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见附件1)等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二)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依据《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公告》内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燃油摩托车的,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燃油摩托车。

二、申请程序(一)申请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或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按照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详见附件2)。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事指南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事指南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项目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行政许可法》(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4)《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5)《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五、许可条件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企业准入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3)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5)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六、申请材料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4)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5)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7)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七、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2020年),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进行准入管理。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保障新能源
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交相应的生产
许可证明材料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生产线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企业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法规的要求。

其次,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修订规定明确了产品的技
术标准和性能指标。

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
应检测机构的检验认证。

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资格,从而进
入市场销售。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加强了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关部
门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遵守准入管理规定。

对于违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订,将提
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水平,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操作,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生产企业能够认真履行规定,做好准入管理工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附件一: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身总成焊接流水调整线。

3.车身关键配合尺寸应采用检测设备或样架检查。

部总成、分总成焊装夹具。

3. 车身关键配合尺寸应采用检测设备或样架检查。

涂装1.应有封闭式油漆生产线。

包括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底漆、面漆、烘干等工序。

2.应采用1.应有封闭式油漆生产线。

包括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底漆、面漆、烘干等工序。

2.应有通1.应有车身总成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底漆工序。

2.应有车身喷涂室、烘干室。

3. 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1.应有封闭式油漆生产线。

包括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底漆、面漆、烘干等工序。

2. 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1.应有封闭式油漆生产线。

包括前处理、底漆、面漆及烘干等工序。

2. 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1.应有油漆工艺,包括前处理、底漆、面漆及烘干等工序。

2.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10电泳底漆工艺。

3.应有机械化车身吊运设施4.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总装1.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和整车装配线。

2.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1.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和整车装配线。

2.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1.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和整车装配线。

2.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底盘装配线。

1.应有人工总装、内饰装配线2. 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底盘装配线。

1.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和整车装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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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
-------------------------------------------------------------------------------------附件一:
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2.应有车身总成焊接流水调整线。

3.车身关键配合尺寸应采用检测设备或样架检查。

备车
身全
部总
成、
分总
成焊
装夹
具。

3.
车身
关键
配合
尺寸
应采
用检
测设
备或
样架

查。

焊装夹
具。

涂装1.应
有封
闭式
油漆
生产
线。

包括

脂、

化、
去离
子水

洗、

漆、

漆、
烘干
等工
序。

1.应
有封
闭式
油漆
生产
线。

包括

脂、

化、
去离
子水

洗、

漆、

漆、
烘干
等工
序。

1.应有车身总成涂装生产线
包括前处理、底漆工序。

2.应有车身喷涂室、烘干室。

3. 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
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
要求。

1.应有封闭式油漆生产线。

包括
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底
漆、面漆、烘干等工序。

2. 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
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1.应有封
闭式油漆
生产线。

包括前处
理、底漆、
面漆及烘
干等工
序。

2. 应有
通风和废
水、废气
处理,排
放指标符
合有关法
规要求。

1.应
有油
漆工
艺,
包括
前处
理、

漆、
面漆
及烘
干等

序。

2.
应有
通风
和废
水、
废气

理,
10
2.应采用电泳底漆工艺。

3.应有机械化车身吊运设施
4.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2.应
有通
风和

水、
废气

理,
排放
指标
符合
有关
法规

求。

排放
指标
符合
有关
法规

求。

总装1.应
有机
械化
流水
作业
的车
身内
饰和
整车
装配
线。

2.应
有机
械化
1.应
有机
械化
流水
作业
的车
身内
饰和
整车
装配
线。

2.应
有机
械化
1.应有机械化流水
作业的车身内饰和
整车装配线。

2.应有机械化流水
作业的底盘装配
线。

1.应有
人工总
装、内饰
装配线
2. 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底
盘装配
线。

1.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
内饰和整车装配线。

2. 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底盘
装配线。

1.应有机
械化流水
作业的驾
驶室内饰
装配线和
整车总装
配线。

1.应
有能
满足
生产
需要
的整
车总
装配
线或
装配

位。

10
说明:1.“★”表示为必须符合项目。

2.其他项目总计得分值不应低于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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