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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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某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全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学解决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加快环境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根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决定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改对象

全县范围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具体为:

(一)未批先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包含建成并投产的)。

(二)批建不符: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

(三)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已审批,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清理整改原则

清理整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查处、逐个立案、逐个结案销号。确保清理整改工作按时限要求整改到位。

三、整改方式和时限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道路、城镇基础设施、管网、农田水利改造、采煤沉陷区安置、棚户区改造、安居工程的民生类项目,依法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并于2017 年 7月底前办理完善环评手续,逾期未办的,依法处理。

(二)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开工建设,并列入政府重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 2017 年 9 月底前能够完善环保手续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的规定,从轻实施处罚。

(三)对工业类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存在超标排污等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违规项目,一律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到位后,依法完善环保手续。同时,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予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次清理整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xx 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xx 担任;成员由县经发局、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环保局和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xx 兼任,具体负责清理整改工作的协调与组织工作。

(二)进行信息沟通建立清理整改工作信息沟通制度,加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协调,不定期编发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推动本次清理整改工作按照既定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逾期未完成清理整改工作的项目单位和所在镇(办)及部门,一律停止办理所有项目的环保申报(预审)和审批工作。同时按照新《环保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实施高限处罚,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 号),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凡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相关部门不

得批准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否则,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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