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的概述
保险法的概述第一节保险之意义、种类及其发展趋势一、保险之意义1、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是一种狭义的保险。
也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保险。
2、广义的保险还包括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劳动者及所在单位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障制度。
3、比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较,前者具有强制性,且有国家财政支持做后盾,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后者则具有自愿性和营利性,但其保险基金啧完全由所收取的保险费构成。
4、本书所提及的保险是指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5、意义:保被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被誉为“文明社会的稳定器”。
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但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对保险所做的分类,也是保险最根本的分类。
(二)原保险与再保险:这是格局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次序不同对保险所作的分类。
(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这是根据保险的实施方式对保险所作的分类。
此外,基于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营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两大类。
三、现代保险发展趋势具有以下特征:(一)财产保险的发展新趋势1、全益保险的流行。
2、危险因素增多。
3、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二)人身保险的发展新趋势1、收益范围的扩展。
2、团体保险的发达。
3、变额保险的举办。
第二节保险法的定义、特征及体例一、保险法的定义及其主要内容1、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学》PPT课件
此次保险合同法的修订是德国保险合同法有史以来一次最大的改动, 基本上抛弃了原有的条款编排。新保险合同法,分为3编,216条。
(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 分别立法之德国模式:保险合同与保险监管两个单行法律; - 分别立法之日本模式(2008年之前):保险合同在《商法典》,
业法单行; - 分别立法之意大利模式:保险合同在《民法典》,业法单行; - 英美立法模式:保险合同无成文法;
思考:立法体例之实用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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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法的渊源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的经济解释 1、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的经济活动 2、不确定性条件下对财富的跨期合理分配 3、相关外部效应
(二)保险的法学解释 1、一种特殊的合同(契约)关系 2、一种需要政府有效管制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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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 系即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 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一、清末--保险立法的初创时期 二、北洋政府时期--近代保险立法承前启后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险立法初具规模 四、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 五、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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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准则
一、立法宗旨 《保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依据《保险法》,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二:
A.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B.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 保险人没有保留所知道的任何情况,从而诱使保险人 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以此为背景作出错误的风险 评估。保留这一情况就是欺诈,从而使保险单无效。 尽管被保险人是因为错误而没有告知,无任何欺诈的 故意,但保险人仍然受到欺骗,保险单无效的原因是: 是实际风险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了解并愿意承保 的风险不同。
2、《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三)我国《保险法》的适用
1、时间适用
2、空间适用
3、对人的适用
三、保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指投 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失去 的利益。
2、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 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保证的种类 明示保证,又称特约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附件中,对于某一特定事项明 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 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虽未对于某一特定 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 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二)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3.将来性(时间限定)(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2、减损(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三、危险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险(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5、未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2、人身上的危险3、责任的危险二、道德危险(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道德危险的本质:1、一种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2、人为的危险因素3、无形的危险因素(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2、道德危险的控制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成人身伤亡,自杀,犯罪等)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三、追溯保险(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 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 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的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 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 定。
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 我国1993年通过(1999年修订) 《公司法》。对于保险公司,首先 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 险法》未规定的,适用我国《公司 法》的规定。
(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合同法和 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法律。 • 1.保险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法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 则》。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 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地位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保险法的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 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10、4.1)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
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 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制—— 生产力的发展 产品剩余 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 危险存在——保险 私有财产保护 危险存在 保险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 、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 险人; 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 作为核心内容 (二)任何市场经济模式都包含着国家调节 的成分 (三)现代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都表现为健 全复杂的市场结构体系 保险活动具备市场形态的各项构成要素; 保险活动具备市场形态的各项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压器” 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压器”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 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 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 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 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 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 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 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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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n (四)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n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
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 各种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 险等。 n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 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n 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 险和人寿保险等。
n 4、保险法与海商法(特别发于一般法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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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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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立法的概况:
1995年6月30日,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1995年10月1日起施 行。
2002年10月28日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修 改后的《保险法》在指导思想上贯穿了履行我国 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 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促进保险业同国际接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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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n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n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n (二)现代保险的发展
n (1)新兴保险业务不断发展(2)再保 险的兴起与发展
n (3)社会保险的兴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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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n 16世纪末,欧洲已有短期人寿保险。1693年,
保险法概述(ppt 页)
五、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1 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的保险立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00年,即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 现代意义的保险法的形成是在14世纪以后。 ► 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 ► 1468年威尼斯法令 ► 1523年佛罗伦萨法令;比利时的安特卫普、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海上保险法院的 设立; ► 1556年法国《海上指导》;西班牙国王菲力浦二世颁布法令 ► 1563年安特卫普法令 ► 1681年法国的海事条例 ► 1701年德意志汉堡市的海损及保险条例 ► 1794年普鲁士海陆保险法律 ► 175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草案诞生 ► 1906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颁布
第四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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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定义 (一)关于保险法的不同定义
狭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
广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 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
广义: 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狭义: 保险私法,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 广义: 保险公法,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 中国的保险立法 清朝末年出现几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和法规。1904年的《钦定大清商律》;
《大清商律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的〈保险业法案〉;1927年的〈保险契约法草案〉 1927至1937年国民党政府时期:1929年12月的〈保险法〉;1935年7月的〈保险
业法〉;1935年4月的〈简易人寿保险法〉
特别指明时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
在我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 法律和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而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 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除了还有形式意义保险法内容之外, 还包括其他法律、法令、条例中有关保险的规定。
第一讲 保险法概论
对《保险法》中保险规定的理解
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注意保险与救济、储蓄、赌博、保证等相近概念的 区别,尤其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案例1
杨某于1996年7月因公出差,途中搭乘长途汽车发生交 通事故死亡,据某省规定:凡在某省境内搭乘长途汽车的旅 客,都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包 括于票价内。事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给付杨某家属3000元 的保险金。杨某所在工厂是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 杨某死亡,其家属提出,杨某因公出差意外事故死亡,要求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因公死亡处理,要求工厂给付 丧葬费、抚恤费,对两个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生活费,直到 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工厂则认为,杨某因公出差,杨某参加 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由工厂 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杨某的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支付的 3000元保险金便应交回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照劳动保险条 例的规定给予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如果杨某家属 不愿交回3000元保险金,那么就不能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的待遇。
案例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 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 所保护。 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 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
【问题】
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社会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有何区别? 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能否再为自己投保人 身保险? 本案中的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被投保人的家 属交回3000万的保险金? 杨某家属向工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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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和公平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 提
(1)财产保险利益的条件
(2) 人身保险利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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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大诚信原则 4.损害赔偿原则
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5.保险代位原则 第四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人的义务 .
2.投保人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合同的重点条款 1.保险责任 2.责任的免除 (三)合同的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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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保险合同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内容不合法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解除的条件及方式 1.投保人通知解除. 合同
2.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3.违反告知义务 4.保险欺诈
第五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对象 (二)保险危险.
(三)财产保险分类 注意重复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以及
重复保险的处理 二、保险事故的处理 注意代位权行使 三、机动车辆保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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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分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 (一)保险利益 (二)投保 (三)保险费及失. 效
(四)受益人 (五)保险金 (六)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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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代理 第 四节 保险合同 第五节 财产保险 第 六节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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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法》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
《保险法》第2 条 商业保险、劳动保险、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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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是一种融活动 保险公司是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连接保险 (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
1.保险法第一讲:概述
It was held that this constituted insurance. The fact that the benefits were not in money was irrelevant.
It is not sufficient nor accurate to say that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is enough. It is better to say that it must be the provision of something that is clearly worth money, whether that be a right to valuable services, a right to advice or a right to have an item of property repaired or replaced.
题目:现在发生海难,一游艇上有八名游客等待救援, 但是现在直升飞机每次只能够救一个人。游艇已坏,不 停漏水。寒冷的冬天,刺骨的海水。游客情况: 1.将军,男,69岁,身经百战; 2.外科医生,女,41岁,医术高明,医德高尚; 3.大学生,男,19岁,家境贫寒,参加国际奥数获奖; 4.大学教授,50岁,正主持一个科学领域的项目研究; 5.运动员,女,23岁,奥运金牌获得者; 6.经理人,35岁,擅长管理,曾将一大型企业扭亏为 盈; 7.小学校长,53岁,男,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 8.中学教师,女,47岁,桃李满天下,教学经验丰富。 请将这八名游客按照营救的先后顺序排序。
2。保险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基本原 理是聚合危险,分散损失。(大数法则和概率论)。 3。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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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保险合同 (一)原因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 (二)认定 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认定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改变原来合同的主体,改变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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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 1、投保人解除 2、保险人解除 五、索赔和理赔 (一)索赔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发生之后,去通知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予赔偿。 • 条件:1、要有有效的保险公司 • 2、损失必须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3、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索赔,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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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 是指由于保险存在着过多的专业情况,靠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行为往往很难做到,缺 少专业知识,或缺少时间,因此产生了保险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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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
• 一、概述 • (一)概念 •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定的风险, 并约定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 • 投保人义务:1、缴纳保费 • 2、如实告知 • 3、对保险标的有谨慎照看的义务 • 4、发生损失,及时抢救的义务 • 5、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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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 1、原因 2、条件 1)要由董事会决议,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的决议 2)决议通过后报保监会批准 3)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三)清算 自愿清算 强制清算——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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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企业)
保险法(保险公司)
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 险 拖欠的税款 保险金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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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理赔 •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发 生保险事故之后,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赔付。 • 1、调查、勘察 • 2、确定保险责任 • 3、确定保险损失的大小 • 4、确定赔付时间 • 5、赔付的方式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五章保险业法律制度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述第二节保险法的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述一、概念(一)词义广义:保险是指为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
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事)保险、互助(合作)保险。
狭义:特指商业(事)保险,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通过向保险组织支付少量的保险费,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
(二)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特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3、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1、特定危险的存在:(1)危险的不确定性——约定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纯粹性危险,将来确定发生的危险、已经发生的危险事故、投机性危险除外。
(2)危险的或然性或偶然性,非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2、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3、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
(四)保险与近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救济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储蓄4、保险与保证二、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2、保险的有偿性3、保险的射幸性4、保险的互助性5、保险的双务性6、保险的损益性7、保险的补偿性(财产保险和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8、保险的储蓄性(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以诉讼请求给付三、分类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海上保险。
保险法概论
2、告知义务的主体 被保险人是否承担告知义务 3、告知的时间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 务。 4、告知的范围 询问告知主义 无限告知主义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弃权的范围 主要包括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抗辩权,但是, 弃权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 俗。例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不能放弃因 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含义: ①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 投保人的资格。
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 的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 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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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险 ?
保险
保护
看守住, 护着不让受 损害或丧失
危险、风险
可能发生的灾难
(一)保险的前置概念:危险
✓ 危险又称“风险” ✓ 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不可预见却又可
能遭受的损害或意外事件。
✓ 危险包括两层含义: ✓ 第一,危险的不确定性; ✓ 第二,危险发生会给人类造成经济损失。
✓ 危险管理的方法:
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
一
什么是保险
二
什么是保险法
一
什么是保险?
ONE
保险的作用
✓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 1. 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 2. 有利于推动对外经贸发展,平衡国际收支 ✓ 3. 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 1. 有利于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 2.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 3. 有利于安定生活 ✓ 4. 有利于促进消费均衡
---------------------
必要性 重要性 可能性 科学性
【小结】
✓ 总之,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各种危险的客观普遍 的存在,以及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和规律性,是 保险制度存在的前提。
✓ 它使保险制度的存在具有了重要性、必要性、 可能性和科学性。
✓ 也正因此,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危险管理的方法, 在实践中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地采用。
①危险存在是保险的前提 ✓ 可保危险:纯粹性
危险
普遍性 可预测性
纯粹危险 投机危险
可转嫁性 正当性 ✓ 道德危险:
可保危险 道德危险
不保危险
与制度目的相背离的主观逆向选择
②保险是一种危险分担机制 ✓ 数理基础:概率论(大数法则)
✓ 危险的特征: 决定了 保险的
① 客观性 ② 危害性 ③ 偶然性 ④ 规律性
(二)保险的概念
1
P01 经济学角度
集中资产,建立 保险基金,补偿 危险事故造成的 经济损失的经营 性行为。
2
P12 法学角度 建立保险合同, 承担保险责任的 法律行为。
3
Contents
P25 《保险法》 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 保险法中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授课内容主要是重点和疑难点,教材中 没有被讲授的其余内容为学生自学内容。
考试重点为每节课的讲授重点;由学生 自学的内容只作为考试辅助内容。
第一编 保险法导论
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
1 保险法导论
2保险Leabharlann 同总论保险合同分论3
内容 大纲
CONTENT
4 保险业法
导论
1 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 2 第二讲 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3 第三讲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行机制的 ✓ (3)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 (4)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的 ✓ (5)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 (6)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实例枚举】家庭财产损害保险
✓ 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家庭财产损害保险,按照该财产保险 公司事先拟定的该家庭财产损害的格式条款,其承保的保险 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的在保险单上载明 的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或租用的财产等,包括: 房屋及其冷暖、卫生、照明、供水等附属设备;家具、用具、 衣服、行李、卧具等生活资料;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农村家庭的家用工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非机动交通工具; 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等。
参考教材
✓ 覃有土:《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 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贾林青、朱铭来、罗健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教材的使用
1.预习 2.自学 3.考试
不会完全依教材内容授课,但会预告下 节课要讲的主要内容,以便于大家预习。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 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北京 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参考教材
✓ 李玉泉:《保险法》(第二 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 版。
✓ 李玉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兼 职教授。一九九四年加入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曾任中国人保财 险副总裁、合规负责人、法律部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
保险 = 转移 + 集合 + 预防
转移
投保方
预防 保险费
保险金
集合
保险方
公式: 保险费之和 = 保险基金 = 保险金之和 * 等号的基础是概率论(大数法则)
* 保险机制图解(以房屋火灾保险为例):
此户火险
共一万户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万元
保险基金 100万元
设有一万户房屋,每幢价值100万元,每年失火烧毁房屋的概率是万分之一。 即这一万户房屋每年将有100万元的火灾损失发生。 保险对该火灾损失的制度安排是: 每户按损失概率每年交纳100元(100万的万分之一)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 金共100万元,刚好对损失的一户进行补偿。
* 保险与危险的关系:
保险法实务
·2012级
课程简介
课程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目的是结合案例讲解保险法基础知识, 使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规则,拓宽知 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 案例讨论 随堂练习
考核方式
课堂提问 期末考试
参考教材
✓ 贾林青:《保险法》(第五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 但是,正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金银、首饰、珠宝玉器、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 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畜家禽、花鸟虫鱼、烟酒、食品、 计算机软件等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或无法鉴定 价值以及无市场价值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予承保。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 保险的法律特征
✓ (1)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2)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