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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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城市的房价也成倍增长。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决定实施房产税。

作为我国大城市之一,重庆也推出了相应的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纳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1.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个人房产税税率为0.5%,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房产税。

2.单位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单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单位房产税税率为1%,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单位房产税。

四、房产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依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所以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的房产税评估工作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庆也推出了一些房产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购房者减免个人房产税,对低收入家庭减免部分房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平衡房地产市场,减轻社会矛盾。

七、税务管理和监督
总之,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产泡沫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是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重庆房产税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以下简称《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产税是指依法对具体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纳入地方税种,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工厂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房产税的征收基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和纳税依据第六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依法拥有房地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纳税信息;(二)按照规定的办法缴纳房产税;(三)提供与房产税征收有关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依据为纳税义务人拥有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向纳税义务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年度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税务登记和缴纳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的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到达税务登记机关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年缴纳房产税,也可以选择按季度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稽查和处罚第十七条稽查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房产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

第十八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与房产税纳税有关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渝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2021年重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

2021年重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地产税征收标准重庆房 ___税征收标准xx中国房 ___业协会副会长 ___表示,到目前为止,房产税也就是说说而已,至少今年税务总局的立法中还没有这个计划,“房 ___税和房价没有关系”。

房产税、房 ___税,一字之差,不少人对此多有混淆。

不管二者有多大差别,征收都是对社会的进步。

而似乎房 ___税比房产税更有意义。

房产税征收都有很多好处,而房 ___税可能会打破房屋产权70年的年限,更有进步。

房产税争议如此之大,我们应该了解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问题,xx年重庆房产税是如何征收的?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人按市场 ___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 ___和高档住房建筑 ___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 ______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 ___。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 ___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 ___ ___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 ___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 ___时间以签订 ___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 ___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 ___时间以 ___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重庆房产税调研思考

重庆房产税调研思考
法 和 ( 庆市 个人住 房 房产 税征 收管 理实 施 细则 ,重庆 ( 重 2 个 人新 购 的高档 住 房 。高 档住 房 是指 建筑 面积 交 易单 . 市主 城九 区 内( 中区 、江 北 区、沙坪 坝 区、九龙 坡 区、大渡 价 达 到上 两 年主 城 九 区新 建 商 品住 房成 交 建筑 面 积 均价 2 渝 倍 口区 、南 岸 区、北碚 区 、渝 北 区 、巴南区) 个人拥 有 的独 栋商 ( 2 )以上 的住房 。 含 倍 品住 宅 、个 人新 购 的高档 住房 、在 重庆 市 同时 无户 籍 、无企 3 在 重庆 市 同 时无户 籍 、无 企业 、无工 作 的个 人新 购 的 . 业 、无 工作 的个 人新 购 的第 二套 ( 含第 二 套 )以上 的普 通住 第 二套 ( 含第 二套 )以上 的普通 住房 。 房被 首批纳入 房产税 征税 对象 ,税 率为0 5 .%一12 .%。 ( )未 列入 征 税 范 围 的 个 人 高 档 住 房 、 多套 普 通 住 二 征收对象 房 ,将适 时纳入征税 范围 。 调 查方法及 主要过程 ( )试 点 采取 分 步实 施 的方 式 。首批 纳入 征 收对 象 的 一 考评 ,并 且考 评结 果与 合理 的激 励措 施相 关 。首先 需要 坚 持 社 区建设 交流 学 习和科 研 项 目 ,举 办社 区建 设 经验 交流 会 , 效率 、服 务和 以人 为本 的 原则 ,建 立一 套关于 绩 效考 评的 可 建立与高 校的相 关的项 目合 作 。 量化 、 可实 现的 指标体 系 。其 次是 需要 对组 织 的服务 状况 进 ( )为社 区 中介 组 织发 展创 立 良好 的市 场 环境 。社 区 七 行 不定 期的 抽检 ,帮 助社 区 中介组 织改 进服 务提 供过 程 中存 中介 组 织 是 自发成 立 的公 益 性 的 民间 组 织 ,与 其 他 组 织相 在 的 问题 ,保证 最后 成果 的质 量 。最后 定 期的依 据 事先建 立 比 ,资 金 、政治 法律 等资 源相 对 缺乏 。在 社 区公 共服务 外 包 好 的指 标对 服务 项 目的开 展情 况进 行全 面 的评估 。一 方 面委 引入 市 场竞 争机 制 的背景 下 ,社 区 中介组 织要 获得 机会 ,就 托 专业 的评 估机 构进 行评 估 ,另一 方面 是社 区公共 服务 消费 需要 政 府 为其创 立一 个公 正透 明 的市 场环 境 ,给 予一 定 的优

房产税 版本之争还是定位之争

房产税  版本之争还是定位之争

决 6 在 上海 规划和 国土 资源管 理局 官网上 , 海市 分 条 款 予 以修 改 。其 中, 《 定 》第 7条 提 高端 住 宅 征税 一 说 … 一 上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 1年 ,随着 重庆和上海两地 官方所 01 国有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出让 预 申请 公 告 沪预 到 , 以 两 申请告字(oo第O 号” 2  ̄) 2 范围内的多数地块的 第 八 条 中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做 出的 点滴 表 态 , 及坊 间的各 种 消 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个 不 同城 市 级 别 的 版 本 正 在 逐 渐 清 晰 , 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均 理 暂 行 条 例 》”修 改 为 “《 由于两个 城市分别 来自二线城市和一线城 出现了 出让人 收回并 补偿相 应 残余价 值 ” 或 税 收 征 收管 理 法 》”。 其代表性不言 自明: 在此关 口修改 此条例 , 内人士均认 市梯 队, 业 “ 出让 人无偿 收回”等 内容 。 立 刻在 业内掀 这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 房 和 城 乡建 这背后 ,则暗含着该种税 负的定位这一核 住
院常务会议 同意在 部分 城市进行对个 人住 设 部 有 关 负责 人 透 露 , 点 开 始 后 , 部 委 心 问题 。 试 三 房 征收房产税 改革试 点,具体征 收办法 由 将 总结试点 经验 , 适时研 究提 出逐步在 全
未清晰的问题 , 甚至引发争议 。 这其 中, 计
用于 何 处 ?这 一 系列 问题 屡 被 公众 关 注 ,而
例 修 改 紧 锣 密 鼓 进 行 , 未 楼 梯 外地炒房客 在重庆购第二 套房 , 久 将被 征收 征对 象 、 基 、 率 是 如何 确定 的 ?税 收将 税 税 响 “ 产税 ”正在 从 猜 测走 到 人们 面 前 。 房 上 海 、 庆 首 当其 冲 。最近 召开 的 国务 重

中国房产税改革试点探讨——以重庆和上海为例

中国房产税改革试点探讨——以重庆和上海为例
还非常小 。这就造成了比较严 重的税收流失 , 不利于我 国财税
制度的完善 , 对整个 国民经济的 发展 也有十分不利的影响 。据 统计 ,我 国的房地产税收 占地方和 中央 财政收 入的比例 只有
36 《 代 经济)02 当 21 年5 上) 月(
性房地产纳入免于征收房 地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的 范畴 。这些优
希望于房产税 。
六 、 论 及 建 议 结
4 计税依据。两市均规定 目前暂按房 产市 场交易价格作为 、 计 税依 据 , 待条件成熟后按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同时 , 上
海规 定暂征 税按 住房市场交易价格 7 %执行 ; 0 重庆规定独栋商 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 入应 税范 围, 计税交 易价 和税率将不
现在的土地 出让金就 存在 重复征税 的现 象 , 发商在取得土 地 开 使用权时 , 需要缴 纳土地 出让 金的 55 .%作 为营 业税 , % 一5 3 % 作为契税 ,房屋 建成 后销售时 又需缴纳土地 出让 金的 55 .%作 为营业税和相应的契 税。这种重复征税加重了土地使用权人 的 负担 , 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 。
调节税 以及其他产生合约 的印花税等。这些税赋的法律依据主
续涌人 。在这种情况下 , 城市房 地产的价格 已经超过 了许多居
民的承 受能 力, 许多人买不起房 。为稳定房价 , 国家及时 出台了

要是 18 年 9 1 国务院正式发布并于 18 年 1 月 1日 92 月 5日 96 0 起 实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房 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 简称《 ( 房产
1 为提 高房 地 产 税 的 主体 地 位 , 须进 行 房 地 产 税 制 改革 。 、 必
近 些年来 , 地产行业迅速 发展 , 房 已经成为我 国重要 的支柱性 产业之一 , 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已经达到 7 %。由于我 国 0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011年房地产政策回顾

2011年房地产政策回顾

一、国家政策回顾1、房地产调控政策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简称“新国八条”,二套房贷首付将提至60% 多市按户限购。

1月27日,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1月28日,上海公布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

1月28日,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2月1日,住建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2月9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5年期以上上调0.2个百分点。

2月16日,北京楼市调控细则“15条”正式出台。

3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1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4月20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中央财政今年增投180亿元用于公租房保障房建设。

国十条5月1日起,旨在抑制房价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将执行,各开发商将实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的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后,可自行降价,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

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5月10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6日之前公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比较与评价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比较与评价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比较与评价一、概述《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比较与评价》一文旨在深入剖析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两个重要试点——上海市与重庆市房产税实施情况,通过对比其政策设计、执行效果及社会反响,为全国范围内房产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推广提供参考与借鉴。

自2011年起,上海与重庆作为首批房产税改革的“试验田”,各自推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房产税征收方案,标志着我国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上的重大探索与创新。

上海的房产税试点侧重于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主要针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以及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税,税率依据房产价值分档设定,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累进性。

而重庆的方案则更注重通过对高端住宅和多套住宅征税来调节收入分配,不仅涉及增量房,还涵盖了部分存量高端住宅,特别是独栋别墅等,同时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将揭示两市房产税试点的异同点,评估其在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成效,并探讨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为我国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1. 房产税改革背景房产税改革是中国经济转型期的重要税收政策调整之一。

自21世纪初以来,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房价的持续上涨,传统的房地产税收体系逐渐暴露出其不足之处,特别是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

房产税改革的提出,旨在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投机性购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并最终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上海和重庆作为中国经济最为活跃和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分别于2011年启动了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

这两个城市的试点具有明显的战略意义:沪渝两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特点,能够为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税改革提供宝贵的实验数据和经验作为经济中心,两地的改革举措具有示范效应,对于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沪渝试点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未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走向和税收体系的重构。

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实效分析

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实效分析
国内学术 界 关 于 房 产 税 的 区 域政 策 效 应 研 究 的文 献并不 多 , 尤 其 缺 乏 利 用 计 量 模 型 进 行 的 实 证 研
青岛、 深圳 等 地 已 上报 房 产税 试 点 方 案 , 有 望 成 为 房 产税试 点城 市 。有 人认 为房 产 税是 降温 房 地产 、 缩 小不平 等差距 、 为 地 方 政府 提 供 可 持续 收 入 的终
整, 并对推 进住 房制度 体 系建设具 有 极 为重要 的作 用 。 因此 , 重 庆房 产 税 改 革试 点 的 制度 建 设 意 义远 大 于 实施 效果 。应积 极推进 公租 房 、 安 置 房建 设 , 合理 引导 刚性 需求 , 构建 “ 低 端 有保 障 、 中端 有 市 场 、 高端有 约


引言
近年来 大 量 学 者 围绕 房 产 税 对 社 会 经 济 系 统
的影 响进行 了较 多探 讨 , 其 研 究成 果 对 房 产税 改 革
2 0 1 1年 1月 , 上 海和 重庆 分 别 印发 了对 个 人住 房征 收房 产税试 点 的 暂行 办 法 , 拉 开 了房 产 税 改革 试 点 的序 幕 。2 0 1 3年 5月底 , 国务 院 明确提 出将 扩

中 国 改 革 热 点 与 难 点・
劬 插
第 V 2 4 卷 第 1 期2 0 1 4 年 1 月
o 1 . 2 4 No . 1 J a n .2 01 4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 8 1 3 1 . 2 0 1 4 . 0 1 . 0 0 6
出商 品税 的 特征 , 其 具 有 的组 织 财 政 收入 和 调 控 经 济 的功 能也 需 重 新 衡 量 。重 庆 属 于 中等 房 价 的 内 陆城 市 , 其 房 产 税 实 施 的是 “ 存量模式 ” , 研 究 重 庆 房产税 的改 革 效 果 有 利 于 房 产 税 在 全 国 的 推 广 。 因此 , 在房 产 税 扩 围 大 讨 论 的 背 景 下 , 本 文 以重 庆 的房产 税 试点 改革 为 案 例 , 从 房 产 税 调 节 居 民 收入 分配、 调控 房产 市场 和组 织 财 政 收 入 三个 层 面分 析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渝府发[2002]76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2002年9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7.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征收。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情况分别核定。

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代征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

重庆:住房系统全国联网 住房套数一查就知

重庆:住房系统全国联网 住房套数一查就知

重庆:住房系统全国联网住房套数一查就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2014(0)11
【摘要】据10月21日重庆晨报:19日,重庆市国土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但全市联网,而且早已全国联网了。

需要查询自己房屋信息的市民,可前往国土房管局办事大厅,提供名字和身份证信息,完成查询。

查询内容涉及房屋的数量、位置、面积及产权变化。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全国联网;信息系统;重庆市;住房;国土房管局;身份证信息;负责人;国土局【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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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J], ;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对违反限购住房套数规定买卖住房的风险予以提示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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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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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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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

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

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

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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