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整合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及儒家化后的伦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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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法律的道德性——人际关系和谐为目标的 道德规则:权利· 道德· 实用 第一,调解制度。 第二,离婚法律实践。 第三,赡养继承法律实践。 第四,侵权法律实践。 第五,刑讯逼供法律实践。
6.阶级之辨:阶级于法的影响
6.1 何谓阶级? 6.2 阶级的必要性——若为不平等辩护 6.3 中国无阶级 6.4阶级之于法律的影响
族内婚: 同姓不婚,否则唐宋时处徒刑二年,明清各杖六十,离异。 但事实上,法律一般采取不干涉主义。 姻亲: 明清律始立专条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违者杖八十,离异。 但事实上,中表婚俗非常普遍。清代遂明定条例:其姑舅 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娶亲属妻妾: 娶同宗无服亲及袒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娶缌麻亲之妻, 各徒一年;小功以上妻,以奸论;收伯叔母各斩立决,收 兄弟妻者绞决;娶父祖妾者斩决。但事实上,兄收弟妻、 弟收兄嫂较为普遍。
妻无财产权:夫死,由子继承遗产,子未成年之前她只有行使 管理权的资格。 妻的人格从属于夫:明清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 禁在监,其余则责斥本夫收管。 告:唐宋律妻告夫与告期亲尊长同罪处徒刑二年,明清妻妾告 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殴:明清律妻殴夫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 绞。殴夫致死者,斩;故杀,凌迟。谋杀已行者不问有伤无 伤斩。 妻殴夫,只要有殴打的行为,便可作为离婚的条件,折伤 以上便为义绝。反之,夫殴妻则须折伤以上才可离婚,且须 双方同意。
从社会结构的角度
5.当今中国法律能否吸收家族主 义背后的精神?
5.1 家族主义背后的精神 第一,法律的正当性。 第二,法律的社会性。 第三,法律的道德性。 5.2 法律的正当性问题 问题:法律与国家权力勾结在一起,就具备 了自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5.3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以社会为本位 基本观点:法律以社会为本位,较少干涉社会 事项,法律与习俗各管半边天,法律处于更 高的位阶,但习俗(社区规范)更为重要。 第一,强调民间规范的重要性。 第二,强调法律的消极性:法律适度的收缩。 第三,强调解决纠纷的多元性:纠纷解决依赖 的力量与权威的多元、依赖规则的多元、解 决程序的多元。 第四,强调法律的最高位阶性。
3.5.2 婚姻的缔结 主婚权——男性直系尊亲属;余亲 嫁娶违律的婚姻,由直系尊亲属主婚的罪只 坐主婚人,嫁娶者无罪。 成妻之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亲迎(承父命) 仪式主要在宗庙或家祠中举行。 成妇之礼:觐见舅姑与庙见
3.5.3夫妻之间妻的地位 为何要敬妻?——妻所代表的亲 主内:烧火;婦
3.4 家族主义下的官制法 犯讳:(唐宋)冒荣居之,一经发觉,免所居 官,并处徒刑。 任官之时,若亲老疾待侍,须辞官归家侍养, 否则须按违令问罪。 丁忧:闻父母丧例应丁忧,除服才得起复,冒 哀求仕,唐宋律免官并徒一年,明清律罢职 杖八十。 官吏公罪因丁忧得免问。
3.5 家族主义下的婚姻法 3.5.1婚姻的禁忌
3.3.2 亲属之Leabharlann Baidu的相奸行为
常人相奸,唐宋律处徒刑(无夫奸一年,有夫奸二 年,强奸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元明清和奸杖刑(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 十),强奸死刑(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 亲属相奸: 缌麻以上亲或缌麻以上亲之妻:明清律杖一百徒三 年,强者斩候; 奸小功以上亲则入十恶之内乱罪:唐宋律男女各流 二千里,强奸者绞;明清律男女各绞,强奸者斩。 和奸期亲及子孙之妇:斩。 与父祖妾通奸:处死刑。
第七讲 整合时期法律的儒 家化及儒家化后的伦理法
1.何谓法律儒家化? 2.为什么法律可以儒家化? A.儒并未否定法:儒法合流的前提 B.新儒家融合吸收法家思想 C.儒法根本目标的一致性 D.中国的社会基础决定了法律的走向——差 异而非平等 E.法家之法属于战争时代,已被证明失败。 法律需要以独尊的儒家给予新的生命。
3.3 家族主义下的刑法 3.3.1 亲属之间的杀伤行为 直系亲属:
唐宋律故杀子孙,殴杀者徒二年,以刃杀者徒二年半;明清律 杖六十,徒一年;谋杀子孙已行者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 减一等。 误伤父母一律处斩。 致父母死,元明清加至凌迟;即使罪犯已死,仍要剉尸示众。 例:一人因疯砍死父亲,被母砍死。 误杀父母凌迟。例:白某向嫂借灯油不遂,出街嚷骂,嫂赶出 门首与之理论。白某拾起土块向嫂掷击,适母出劝,误伤殒 命。刑部按子杀父母凌迟处死律问拟,后改为斩立决。
法律禁止私和: 唐宋律: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私自 和解者流二千里;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 者徒二年半,大功徒二年,小功一年半,缌 麻一年。 明清律:子孙私和祖父母、父母之仇杖一百 徒三年,期亲之仇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 递减一等。卑幼被杀,尊长私和者各依服制 减卑幼罪一等。祖父母、父母私和子孙及子 孙之妇之仇杖八十。
3.5.5 婚姻的解除
七出: 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世;淫——乱族;妒— —乱家;恶疾——不可共粲盛;口多言——离亲;窃 盗——反义 义绝: 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妻对夫的谋害 罪。 但: 唐宋律妻无七出及义绝而出之者徒一年半,明清杖八十 协离
4.为什么家族主义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3.3.3 亲属之间的相盗行为 唐宋律盗缌麻、小功财物减凡人一等,大功 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明清律缌麻减二等, 小功减三等,大功减四等,期亲减五等。 盗窃罪本须刺字,亲属相盗得免刺。 总结:服制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3.3.4代刑、缓刑、免刑
代刑:山阳民有父得罪当杖,其子代请。明太祖:“今此人 身代父母,出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激劝天下,其释 之。” 缓刑:(唐宋明清)犯死罪而非不赦重罪,直系尊亲属老或 笃疾应侍,家无成丁者,皆可上请。 (唐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流罪可权留养亲,但 不在赦例,若以后家有进丁或亲终已期年,仍须流配。 (明清)徒流刑合乎留养条件的,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 留养亲。留养之后,不再流配。 注意:平日不孝之人无声请留养资格;侵犯旁系尊长无资格; 被害人若系独子,或其弟尚未成丁,不准留养,除非被杀 之人平日弃亲不顾。
3.3.5亲属复仇 西汉末年已有禁止复仇的法令。魏律对于复仇 的处罚重至诛族,北周亦处死刑。 宋律规定子孙复仇者由有司具案奏取敕裁。 元:子为父复仇,无罪,且杀父之家须付烧埋 银五十两。 明清律: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痛忿激 切,登时将凶手杀死可以免罪,但事后稍迟 再杀,须杖六十。 消极防止复仇:移乡避仇。
3.儒家化后的家族伦理法
3.1 何谓家族? 家族为父系之家族 本宗与外亲之别:外亲仅推及一世,范围狭窄, 服制极轻。 3.2 家族中的父权 第一,惩戒权
例:梁朝大司马王僧辩之母治家极严,僧辩已四十余,为三 千人将,母少不如意,犹箠挞之。 扶苏:“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 问题:父母可否杀子?
北魏律:祖父母父母忿怒殴杀子孙者四岁刑。 唐宋律:不问理由,杀死子孙皆处徒罪,子孙 违犯教令而杀之,较故杀罪减一等。 元明清:除故杀无违犯之子孙外,子孙有殴骂 不孝的行为,杀死可免罪,即使非理杀死也 无罪。 例:王起活埋长子案 “刑部以子骂父,系罪犯应死之人,……依律 勿论。”
若父母被人殴击,救父母情急,误伤父母致死, 也须依律问拟凌迟,然后请旨核减。(斩立决 或斩监侯) 父母为子孙而气忿自尽:栗某因妻做饭延迟,加 以殴詈。母出而喝阻,不听。母告官,后知按 律应问子遣戍,虑无人侍养,心生追悔,愁急 莫释,投井自尽。栗某依律拟绞候。 父母殴骂子孙自行跌毙:陈某之父命其取茶给饮, 因茶不热,倾泼在地,斥骂并取棍向殴,陈某 畏惧跑出房外,陈父赶殴,因地被茶泼湿,滑 跌在地,伤脑后殒命。“陈某不俯首就责,畏 惧逃跑,……实属违犯教令,拟绞候。”
3.5.4 妇女在夫家的地位
连坐责任的问题:只需为夫家负责 出嫁后与母家的亲属关系要疏远:降服 婆媳关系问题:恭谨侍奉。唐宋律骂者徒三年;殴者 绞;伤者斩;过失杀者徒三年,过失伤者徒二年半; 谋杀者斩。明清律子孙之妇与子孙一律待遇。 媳妇拒奸将翁殴伤:以前拟斩决,嘉庆时定新例,得 奏请免罪释放。若将翁殴毙,道光时定例,得奏请 改为斩候。(若翁因图奸不遂将媳杀害,不依服制 办理) 因违犯教令使翁姑忿激自尽的问题:若有触忤情节, 拟斩决;若无,绞候。 例:媳妇责打孙儿致舅姑自尽案
其他亲属间:不睦罪
唐宋明清律:殴缌麻兄姊,不问有伤无伤,皆杖一百, 小功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重伤各递加凡斗伤一等, 至死者斩。卑幼无自卫权。 例:金某向弟强借不遂,互殴,弟伤重,金某畏惧自尽。 金弟依逼迫律量减一等拟流。 两个问题: 第一,父与叔殴打,若为救父而将叔打死,如何处理? 第二,若较尊尊长命令去殴杀另一较卑尊长,应否服从? 例:王夏氏的女儿系嫁后两次随同奸夫逃走,被夏氏 遇见斥骂,女儿顶撞。夏氏命儿太仓殴打,否则投河 自尽。太仓殴打后女儿撒泼,夏氏逼令再打,致死。 王太仓依例拟流。 清律:殴大功以下,减一等拟流;若为期亲尊长,拟斩 决,但夹签申请,由皇帝裁决。
小结:国家收回的只是生杀的权力,但对于父母生杀 的意志并未否认。
第三,财产权 子孙不得私擅用财(笞杖),私自典卖家财, 无效。 元朝:田宅的典卖须有尊长书押才有契约上 的效力。 父母在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唐宋时徒三年; 明清杖一百。丧服未满别籍异财,唐宋徒一 年,明清杖八十。
第四,父权的延伸——族长权及其义务 族长:族祭、祖墓、族产管理、家际之间的秩序维持、 处断族内纠纷。 权力:身体惩罚权、开除族籍。处死权(法律不认可, 但族人认可。) 唐宋律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晋时举 家逃亡,家长处斩;清时居丧之家,男女混杂,饮 酒食肉者,罪坐家长,杖八十。 小结: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 家族实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 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每一家族能 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 序自可维持。
第二,送惩权 子孙违犯教令,唐宋处徒刑二年,明清杖一百。只要 父母提出控诉,法司无不照准。 不孝:告言诅骂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 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自身嫁娶,作乐释服 从吉,闻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 父母以不孝罪呈控,请求将子处死,政府不会拒绝。 清代的法律与父母以呈送发遣权:子孙违犯教令或供 养有缺,依律不过杖一百,但父母却可以将子女呈 送发遣边地,终身不得自由。 呈控子孙不孝:“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 讯。”(乾隆四十二年例)
过失杀:夫殴妻致死,以凡论,唐宋律斗殴杀者绞,以 刃及故杀者斩;明清律绞。过失杀妻不问,妻过失杀 夫按妻殴杀夫本律拟斩决,候旨定夺。 例:李某出外闲逛,其妻先睡。二更时李某归来,黑 暗中手摸其妻,妻惊醒,疑为他人,用脚踢李某,不 意踢死。问拟斩决,声明并非有心干犯,改斩监侯。 河东狮吼的结果:清律,妻妾悍泼逼迫其夫自尽者拟绞 立决,若畔起口角,事涉细微,并无逼迫情状,其夫 轻生者,比照子孙违犯教令致令父母自尽例绞候。 妇女犯奸:明清律,夫于奸所获奸,登时将奸夫奸妇一 并杀死,勿论。若夫逼令妻卖奸,妻不允,而发生争 殴,名分攸关,仍然逃脱不了殴死丈夫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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