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长期接触或者接触高浓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长期处于有害生物、有害物理因素等不良工作条件下,导致工人患上的一类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以规范和指导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一、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各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防护、职业病诊断和评估、职业病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规定。
1.2 劳动法劳动法是各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劳动法中,通常会包含一些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如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护、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职业病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1.3 其他相关法律除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法律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如环境保护法、卫生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各国政府为了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文件。
该条例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防护、职业病诊断和评估、职业病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标准是为了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文件。
标准中通常包含了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评价指标和限值要求等内容。
2.3 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文件。
标准中通常包含了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规章3.1 职业病防治规定职业病防治规定是各类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1.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本部分主要介绍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
这些法律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本部分介绍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的文件。
这些文件规定了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本部分介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这些计划和方案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职业病防治的重点任务、防治措施、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内容。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本部分介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这些制度和规程是职业卫生管理的基础,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明确了重点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点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本部分介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这些表格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工具,用于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获取相关的回执。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时获取相关的回执,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职业病防治经费本部分介绍职业病防治经费。
职业病防治经费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用于购买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作条件和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对工作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文件的目录和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各国最基础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它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通常包括职业病的定义、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赔偿责任等条款。
1.2 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该条例通常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职业病的诊断和报告、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1.3 职业病防治规定职业病防治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职业病防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通常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防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通常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是为了监测和评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规定通常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和标准、监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监测结果的报告和使用等内容。
2.3 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规定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doc.doc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决定》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7月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人力和保障部
GB/T 16180-2014
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06-03
2003-12-01
卫生部
GBZ158-2003
33.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9-1-30/2019-7-1
卫健委
GBZ41-2019
34.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8/2/1
GBZ/T195-2007
29.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2013/5/9
2014/2/1
GB/T 29510-2013
3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2008-12-15
2009-10-01
国家质监总局
GB/T 15236-2008
3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09-03
2012/4/27
2012/7/1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4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11/7/20
2011/7/20
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63号
42.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11/5/12
2011/5/12
卫生部
4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3/10
2011/5/1
卫生部令第80号
4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2010/1/22
2010/8/1
卫生部GBZ/T225-2010
4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3/11
职业性疾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
职业性疾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标准
职业性疾病是指因工作环境等原因引起的疾病。
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性疾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
职业性疾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防治职业性疾病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规定了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赔偿标准等。
职业性疾病防治行政法规
《职业性疾病防治条例》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行政法规,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预防和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该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报告和统计等方面的内容。
职业性疾病防治规章
《职业性疾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是职业病防治规章中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危害因素鉴定与监测的技术参考依据。
该标准是对职业性疾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和编码,便于监测和管理以及统计分析。
职业性疾病防治标准
职业性疾病防治标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具体技术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职业性疾病防治标准,如《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铅中毒预防和控制标准》、《石棉纤维和石棉制品防护技术规范》等。
这些标准确保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技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职业性疾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保障了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作为从事法律或医疗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 better 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引起的疾病,其发展和防治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制度。
本文将围绕职业病防治制度展开,并介绍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概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确保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监控工作的进行,并明确了各个职责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职业病的定义与分类、职业病的防控措施、职业病的责任追究等。
2. 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中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律是中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报告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责和义务,并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
(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该目录是根据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的标准。
目录中列出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不同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为职业病的防控提供了依据。
(3) 《职业病诊断标准》该标准是根据国际上通用的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所制定的。
该标准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和诊断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职业病的诊断提供了依据。
3. 其他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除了中国,许多其他国家也制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国家的代表性法律法规:(1)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该法律规定了美国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要求,包括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该法律要求雇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的危害。
(2) 欧洲《职业病指令》欧洲委员会制定的《职业病指令》规定了欧洲联盟成员国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1 课件1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标准
3种
3种 60种 11种 11种
《职业病防治法》
(一)《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依据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 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依据: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 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48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第76号令)
职业卫生相关概念
1、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
害因素及其对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 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 有害因素所导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
活动享有最高权力的个人。如:董事长、 企业合伙出资人、个体工商户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病防治法》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的规定(第21-39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的规定(第15条)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
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
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doc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工作过程中接触和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引起的以慢性中毒、职业性疾病和职业性损伤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来加强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一项法律,旨在规范职业病的预防、鉴定、救治和赔偿等相关事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共计五十三条,主要包括职业病的定义、预防控制、鉴定和赔偿等内容。
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条例》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计九十二条,从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监督、预防、控制、鉴定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编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编码》是国家标准,用于对劳动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毒、有害因素进行分类和编码,以便于统计、分析和预防职业病。
该标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并为每种危害因素分配了唯一的编码。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是对劳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方法进行了规范。
该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测量、采样和分析、评价方法和评价报告等内容。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标志标准《职业病危害告知标志标准》是国家标准,用于指导劳动场所对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并通过标志的形式向劳动者传递相关信息。
该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告知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和布局等要求,以确保告知的有效性和可识别性。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标准》是国家标准,用于指导劳动场所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施的要求,包括通风、排毒、防尘、防噪声、防放射线等方面的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
文件目录
引言概述: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长期接触或者患有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长期处于某种有害生理因素作用下,导致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一、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行政法规
2.1 《职业病防治条例》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暴露限值》
2.3 《职业病防治规程》
三、规章
3.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暴露限值》解释
3.2 《职业病防治规程》解释
3.3 《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标准
4.1 GBZ/T 210.1-200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暴露限值》
4.2 GBZ/T 210.2-2004 《职业病防治规程》
4.3 GBZ/T 210.3-2004 《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文件
5.1 《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5.2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
5.3 《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
总结: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的目录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法规和标准,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各企业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工作条件不良而导致的疾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介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目录,以及其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层面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律明确了职业病的定义、预防原则、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1.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了对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3 刑法刑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文件,其中也包括了对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国家层面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组织体系、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主要作用是具体指导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2.2 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是用于指导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法规。
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各级政府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的具体目标、措施和时间表,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是用于监测和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政法规。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定期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降低职业病的发生风险。
三、职业病防治规章3.1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的规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的目录,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制定的最重要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1.2 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1.3 卫生法卫生法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规定。
例如,卫生法规定了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雇主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管理条例是国家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该条例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它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的组织管理、监测方法与标准、评价方法与标准等内容。
2.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它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程序、调查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职业病防治规章3.1 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
该规划包括了职业病防治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工作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汇编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