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第4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五、人民主权论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主权有以下特征: 1.主权不可转让 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 4.主权绝对、至高无上、不可侵犯 其人民主权思想具有狂热和浪漫成分,赋予主权 以完全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极易使公共 约定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主权者的践踏。 其暴力革命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
1、社会契约论 原因: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平等状态,有秩序的状态。 缺陷在于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造成惩罚标准不一,自然权利 受损 订立方式:人们放弃人人享有的解释、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交给国家行 使 对权利转让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不能转让 其契约论从三个方面奠定自由主义的基础: (1)政府的产生基于公民的同意。 (2)主张有限政府。 (3)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 )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 利以及财产权
第三节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想家 著作:《神学政治论》 著作:《神学政治论》
二、法律思想
1.自然法思想 《圣经》是后人篡改、附加的结果。上帝就是自然 圣经》 自然状态(争斗冲突),订立契约、国家法律产生,人民有权毁约 并重订新约 2.法治理论 . 自然法和成文法 遵守法律是理性的要求、国家安全的保证、掌权者的义务 3.自由理论 自由是政治法律的目的、政府最终目标 自由客观存在,任何人无权剥夺 思想、言论和判断自由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国家权力由人民决定,国家应对思想、言论、判断自由绝对保护 法律对人的限制主要是对行为的限制
四、主权
1.主权的范围 凡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均属于主权权力.包括立法、 司法、宣战、讲和、选任官吏等 2.主权的特性 (1)至高无上 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 (2)不可转让 (3)不可分割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古典自然法学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 人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社会权利 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 学家哪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 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
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 别于动物的本质。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三)人民主权说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关于国家权力归属 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这 一理论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 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 也理应归于人民。
这意味着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 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 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 职或滥用职权,人民可以撤换他们。国家的当 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和奴役 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
自然法学家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 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著作: 1640年写了《法的原理》(该书1650年再 版时,分为《人的本性》和《论政治体》两 文发表),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1651 年又出版了《利维坦》这部不朽之作,接着 在1655年和1658年又相继写了《论物体》和 《论人》,从而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英国法律思想家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 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 之一。15岁进牛津大学 学习,曾经做过培根的 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 影响。 代表作:《利维 坦》、《论公民》、 《论人性》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牧师家庭,母 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1640年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是站在新贵族的立 场来支持当时正在进行的这场革命的,其态 度总的来说是赞成革命,但倾向保守,而这 在前后又有变化。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纳为十 七条规则,它们是:⑴求和平而守之;⑵签订契约 各放弃无限之自然权利;⑶信守契约;⑷得恩知报; ⑸合群;⑹宽宥别人;⑺惩罚应着眼于其改正;⑻ 尊重别人;⑼平等待人;⑽知足;⑾秉公处理纠纷; ⑿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之;⒀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 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⒁给调停者以安全;⒂不 自为裁判;⒃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⒄报效祖国。 最后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四)法律与自由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他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他认为,自由离不开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 以理智为基础的,是有智慧的人所制定的行 为准则,他能合理控制人的情感。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一、古代法学派别1、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b.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c.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
二(二)理论特点
1、国家公法为主要关注点,运用自然法理论,改 造万民法概念,初创国际法。
2、改造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使之世俗化。
(1)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本源 与人的本性,即使上帝也无法更改。
2、性质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面对神学
自然法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界用文艺复兴 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嫁 接自然法学,用世俗代替神圣,用人权代 替教权与教条,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 理性代替神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 最终促成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一(一)概念
3、发展概况
5、法律公益说
关于实在法的本质的理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 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 律是公意的宣告,法的制定要经过全体社会成 员的同意。一般言之,公意不是个人意志,也 不是个人意志的综合,而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 分,一般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
一(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
1、实践方面: (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理论武器。 (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法制建设提供了
共同构成的总体,而是分为纯粹的 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自 然法(即人在社会状态的自然法)。
3、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方法引入法 学研究,即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 进行推理,建立起一整套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 许多的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
存在双重契约和单次契约的差异:双重契约: 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契约阶段; 单次契约:社会与国家的形成视为一次形成。
3、人民主权 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说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自然权利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由和平等,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 剥夺的。政府和社会不应该限制这些权利,而是应该保护和促进它们。自然权利 论强调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平等对待。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 的崛起,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 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理论基础
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基础,强调 人类理性在构建社会和政治制度中的 作用。
主要代表人物
01
02
03
格老秀斯
荷兰法学家,被认为是近 代西方国际法的奠基人, 强调自然法理论在构建国 际关系中的作用。
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强调公民权利与 国家义务的平衡。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01
国际法理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念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
的形成和发展,为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02
国家主权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国家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自主管理国内事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导致人们之间存在冲突和战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部分自由和权利,组成一个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社会 契约论强调了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的限制,认为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自然权利论
权利观念的引入
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中的权利观念产生了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个人权 利的保护和尊重。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1、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 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2、古典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与神学自然法学相对)、近代的自然法学(与古代相对)、革命的自然法学,它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政治革命而产生。
3、产生的标志: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4、发展的三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17世纪初到中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已经产生,尚不完善(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彻底(君主制)第二阶段传播发展阶段(17中至18中):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发展完善第三阶段应用阶段(18末到19中):美国独立战争及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天赋人权3、对自然法做出详细论述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理论组成:1、“三个自然”的假设: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状态法律权利实在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众意三、贡献和局限贡献:1、实践上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2、理论上起了三个作用局限:抽象人性论为其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有学者称为“非历史的”方法)我认为,其优点与缺点不可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4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3.自然法的内容 其一,不得触犯他人的财产 其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 的收益归还原主。 其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引起 的损失 其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 守契约 其五,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处罚
(三)国际法
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
律”,它是各国普遍接受用以保持人类 社会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 会的集体安全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国家主 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 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 主权。
三、美国独立战争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在资产阶级内部存
在两个政治派别:一派是保守派,也就 是以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的联邦主义派, 他们代表大资产阶级和大种植园主的利 益。另一派是民主派,以杰斐逊、潘恩 为代表,他们代表小资产阶级和一般工 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
美国独立战争前后的政治法律思想除体
现在上述两派各自的代表人物的著作和 演说中外,还体现在官方的文件、宣言, 宪法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在这些宣言和 各州的宪法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政治法律 思想主要有:天赋人权思想、社会契约 思想、三权分立与权力制约平衡思想和 法治思想等。
一的立法者。(2)国家的主权者无论是 个人还是会议,它发布命令、制定法律, 但却不服从法律,甚至还可以废除法律。 (3)(4)(5)(6)(7)(8)P119 3.法的作用 首先是约束统治者。 其次,法律保障自由。
《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侧重从战争的
角度研究了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 较为完整的原则,对国家主权调整的关 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公海自由理论
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经典理论。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 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 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 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 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 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 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 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 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这一批著作的发表不但使原有的基 本理论更加丰富,而且创立和完善了 许多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理论、分 权制衡理论、社会契法学派概述
3、发展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 初。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在 这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 用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 际斗争,而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第四讲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 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
提示:政治契约、自然权利、自然法、法定权利、 固有权利(权力) 学习本章应思考的问题: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与古希腊、罗马、 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的区别。 2、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三者的关系 3、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问题(在社会状态 下)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3、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2)社会契约论 第一,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因 第二,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途径 第三,社会契约思想的形成 第四,评述
3、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2)社会契约论 第一,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 因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关于国家和实在法起源 的理论假说。 这个理论认为,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主 要区别就是国家和实在法的产生。人类之所以要 从自然状态转为社会状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 是自然状态不好或有缺陷,人们在这种状态下人 身和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其二是人类本身有一种 自我完善的能力,加上私有制的出现等,使人类 的自然状态难以继续。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1)“三个自然”的理论 第一,对自然状态的两种描述
“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三个假说。他们认 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 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 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它是与 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 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 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 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 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4讲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三)君主主权论
国家主权虽然是人们协议授予的,君权是人授的,但是主权者不 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主权者不可被推翻。不 论主权者是昏君、暴君,都应承认自己的选择,不能采取任何违背契 约的行为。因此主权者不受契约的约束,他们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 1.不得反对君主的意志和行为; 2.臣民对主权者的意志应该绝对服从; 3.由于主权者是由社会大多数承认的,少数人必须服从,否则遭 到惩罚也是应该的; 4.主权者的行为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不会侵害臣民的利益; 5.主权者为全国利益计,有权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 哪些有利于和平; 6.立法权; 7.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 8.宣战和媾和的权利; 9.官员的甄选权; 10.主权者有权对臣民颁赐爵禄和施行体罚、罚金的权利; 11.臣民无权处死或处罚主权者。
(2)自然法的“清单” 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对等地放弃自然权利 要履行契约 要知道感恩 和顺 宽宥 实行以怨报怨的报复中,不要注意旧恶,要注意引导向善,否则 就叫残忍 不可用行动、语言、相貌或姿态来表示仇视或藐视,违反的就叫 侮辱 承认别人在本性上同自己平等,否则就叫自傲 对待别人应当谦慎 应秉公办事 调和矛盾,应以调解手段达到和平之目的 发生争执,由公断人判定
(三)古典自然法理论的特征
1.理性主义 古典自然法论者把自然法归于理性,或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理性,在他们那里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 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善 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的建构,意味着自然 法是绝对有效地、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 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4.分权主义 洛克和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力,都容易把权力运用到极 限,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无限制 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腐败,必然摧毁人民 的自由和权力。 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必须将权力依其 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以权力 制约权力。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4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三个自然” 2.“自然权利” 2.“自然权利” the right of nature 提示: 天赋人权” 提示:“天赋人权”,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 忽视义务 3.“自然法” 3.“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 为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理性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斯宾诺莎 孤立的各自奋斗 相互侵害的状态
第四节
斯宾诺莎的自然法哲学
二、自然法思想 国家、 (二)国家、法律的产生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 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 对权利进行约束 国家、 害——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法律
一、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1)市民法与国家 市民法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国家乃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国家享有主权” 国家享有主权”
“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 所谓主权, 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 个权力的限制,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一)文艺复兴与古典自然法学
教条——人权 教条——人权 教会——国家 教会——国家 神意——人的理性 神意——人的理性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 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由于竞争——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促进了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马恩全集》(21) 马恩全集》 21)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标签: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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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六个
方面的自由,这也是源自于“公海自由” 的精神,因为它规定这些自由对沿海国 和内陆国一律适用。
一、航行自由; 二、飞越自由;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须受关于大陆
架条款规定的限制); 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 的自由(须受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 五、捕鱼自由(须受关于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 管理条款规定限制); 六、科学研究自由,但需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 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两部分规定。
《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侧重从战争的
角度研究了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 较为完整的原则,对国家主权调整的关 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公海自由理论
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经典理论。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 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 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 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 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 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 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 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 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
1.自然状态 霍布斯从人的本性、目的和动机出发来 描述自然状态,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 利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 足,但人在体力、智力、生理、教育和 经验上是有差别的,所以每个人的欲望 不可能一样
人们达到目的和希望也是平等的,人们
的目的是“自我保存”。在自然状态下 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关系,经常 处于战争状态 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竞争存在;猜疑; 荣誉。
(二)著作 《战争与和平法》、 《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 律导论》
著作
《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
由》,在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论 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使他成为近代国 际法学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 祖”。其中,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不能让人忘 记: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 概念;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此 外,他还是一个著名的神学家,《基督教信仰 的真理》阐述了他的虔诚的宗教信仰思想。格 劳秀斯还有大量有关政治学与神学的剧作流传 于世。
中篇 近代
背景资料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邓 巴 战 役 中 的 克 伦 威 尔 军 队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查 理 一 世 被 处 死
法国大革命
攻 占 巴 士 底 狱
法国大革命
1792 8 10
年 月 日 巴 黎 群 众 进 攻 王 宫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一节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 的产生和发展
一、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
第四节 英国霍布斯和洛克的法
律思想
一、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霍布斯(1588—
1679)英国政治家、哲学家。 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 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所有机 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 和。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 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 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 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 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 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 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 维护“秩序”。
(三)君主主权和政体
1.君主主权 主权者权力是契约授予的,主权者不是 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 题,主权者不可被推翻。
主权者的权力无限(P118) 反对分权,主张集权,其主权论是君主
专制主权论 2.政体 主张按照掌握统治权人数的多少来划分 政体。
竭力推崇君主制,认为君主制有三点好
三、美国独立战争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在资产阶级内部存
在两个政治派别:一派是保守派,也就 是以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的联邦主义派, 他们代表大资产阶级和大种植园主的利 益。另一派是民主派,以杰斐逊、潘恩 为代表,他们代表小资产阶级和一般工 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
美国独立战争前后的政治法律思想除体
现在上述两派各自的代表人物的著作和 演说中外,还体现在官方的文件、宣言, 宪法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在这些宣言和 各州的宪法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政治法律 思想主要有:天赋人权思想、社会契约 思想、三权分立与权力制约平衡思想和 法治思想等。
四、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
1789年以前,法国仍然是一个封建专制
国家,封建制生产关系占据着统治地位。 当时法国社会存在着三个等级,(僧侣 和宫廷贵族;贵族和司法官吏;农民、 手工业者。)存在着尖锐的阶级矛盾和 阶级对立。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激化,
特别是1788年发生的农业饥荒,促使 1789年爆发了公开的革命。 这次大革命涌现出三个主要政治派别, 即立宪派、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经历 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法律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所指示的,只不过是所谓正义而已,同时
这个正义是消极的意义多于积极的意义,是强 调法律规范的禁止性多于许可性,在格老秀斯 看来,许可性的法律行为,只是“法律的沉 默”。 其次,法律是与权力相互对应的概念 法律从总的方面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意志法) 两大类。其中,意定法包括神命法和人为法; 而人为法又包括国际法、国内法和地域法;国 内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的内容 其一,不得触犯他人的财产 其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 的收益归还原主。 其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引起 的损失 其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 守契约 其五,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处罚
(三)国际法
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
律”,它是各国普遍接受用以保持人类 社会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 会的集体安全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国家主 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 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 主权。
3.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相对性 斯宾诺莎论证了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
天赋人权,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具 有绝对性,同时,他也论证了思想自由 和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他明确提出思想 自由和言论自由是有局限的,这就是, 一个人尽管可以在自己理性指导下发表 任何思想言论,甚至可以发表反对当局 的言论,但是,他却不能采取行动对抗 合法政府。
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要求。推翻封建统 治,建立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制则是基于 人性要求的必然结果。
(二)法律的定义、分类与法治原则
“法律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
下的一个方案。” 他首先把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 前者反映“物理之必然”,后者以命令 形式反映人的目的。
在此基础上,斯宾诺莎又将法律划分为
(二)自然法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
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1.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 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 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 上罪恶的行为。
2.自然法的特性 第一,自然法凌驾于人定法之上,是最 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 第二,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
2.自然权利(《利维坦》) 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 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 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 由” 主要内容应是人的平等权利、自由权利 和生命保存权利。
(二)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国家是基于契约产生的。 “权利的互相
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契约所以 有约束力,不是由于契约本身,而是由 于人们畏惧毁约后会产生的不利后果。 国家是在人们转让权利、订立契约的基 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对外相互帮助抗御 外敌,对内谋求和平。 取得主权,建立国家的方式有两种(P118)
神法和人法——他的目的是为了论证人 法的重要性 斯宾诺莎重视人法,坚决地主张服从法 律。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产物,也是节制 人的欲望所必需的,服从法律是使人们 过理性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
(三)天赋人权与思想பைடு நூலகம்由、言论自 由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
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人们在订立 契约的时候,向共同体转让的仅仅是自 由行动的权利,而不是也不可能是转让 自由思想和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1.政府力图控制思想言论自由会产生的坏
处 (1)造成国家法律形同虚设。 (2)造成人们强烈反抗和政权不稳。 (3)造成阿谀和背信弃义。 (4)造成扼杀科学与艺术的严重后果。
2.政府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好处 (1)可以使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 (2)可以使政府免受攻击。 (3)可以避免党争,促使人民团结。
(一)自然法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一书中,首
先从批判地研究《圣经》入手来研究自 然法和法律起源问题。 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产生以前,人类曾经 长期生存在自然状态下,受自然法的支 配。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享有天然的 自然权利,就必然进行争斗。
人类之所以要建立国家和法律,完全是
尼德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在欧洲来说是最早的 尼德兰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以反对西班牙统治者
争取民族独立的战争形式进行的(1566年爆 发);尼德兰的革命是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 是不彻底的革命,是以资产阶级同贵族的妥协 而告终的。1648年西班牙承认了荷兰的独立。 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不仅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 的发展,而且也促进了科学文化的繁荣。
二、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荷兰思想家,西方近代著 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古 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
斯宾诺莎( 1632-1677):
著作 著作颇丰,代表作 是《神学政治论》、 《伦理学》等 法律思想的哲学基 础——“泛神论”
“斯宾诺莎是伟大哲学家当中人格最高
尚、性情最温和可亲的。按才智讲,有 些人超越了他,但在道德方面,他是至 高无上的。” ——罗素:《西方哲学 史》 “要达到斯宾诺莎的哲学成就是不 容易的,要达到斯宾诺莎的人格是不可 能的,如果基督再生于十七世纪,他就 是斯宾诺莎。” ——黑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