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治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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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制度
12级政治学理论 周檬
第一节
英国的形成
凯尔特人
罗马帝国 (公元43起,300多年)
盎格鲁-撒克逊、朱特人
北欧海盗
“诺曼征服时期”(威廉) 百年战争”
(1337-1453)英法“
(1455-1485)“玫瑰战争”
都铎王朝
威尔士(凯尔特人堡垒, 1536、1542的联合法令)
1707苏格兰
➢ 公布法律:议会通过的法律经英王签署后在法定的 刊物上公布(通常是《政府公报》 ),该法律正 式生效。
议事
议员权利:
为执行职务而发表的言论和在议会的表决不受追究 非经议会许可,议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禁 接受年薪的权利
➢ 下院院会的开会时间:星期一、二、三、四的下午 ,星期五上午;全年开会175-200天
录用后长期任职,不与政党共进退。
1855年,英国政府颁布《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 枢密院命令》,成立三人文官委员会,负责文官的 考试录用事宜。
1870年,又颁布命令,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 切文官职位的任命都必须按照文官委员会的规定, 进行公开竞争考试。
英国文官制度的现状
据英国《文官统计资料》的解释,英国的文官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 以公民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未在政治(或司法)部门任职的工作 人员;根据特殊规定担任某些其他职务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为王国 政府服务、从王室的年薪中支薪的工作人员。
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首相
内阁与首相在 政治上共进退
议会下院
对议会集体负责
监督内阁,从而 控制行政
内阁(政府)
唐宁街10号 (No. 10 Downing Street) 建于1680年, 18世纪以来为英国历届首相官邸和 办公处。唐宁街为17世纪后半叶由 唐宁爵士开发建筑的私人住宅街道, 后来保留了四所住宅。1733年,英 国王将10号辟为首相官邸。11号现 为财政大臣官邸,12号是财政大臣 的办公室。
《权利法案》的颁布
❖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 的成果,它共有13个条款,规定了国王不能终止法律; 除非经国会同意,不得提高税收或保持军队;应定期 召开议会等。光荣革命进一步限制了王权,将国王真 正纳入到了国会之中。自此之后,英国本土就再没有
发生过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光荣革命实现了 君主制和宪政的调和,传统的政治形式与现代的宪政 精神的结合,为英国式的渐进改革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英国议会下院
➢ 议员:投票。646个选区选出646个议员 ➢ 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期满全部改选。
议员可连选连任,连任届次不加限制。
委员会
下院设3类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筹款委员会 ) 、总责委员会、专责委员会(P48) 议会党团:内阁、议会(顾问)委员会;执政党和 在野党均设一名议会党团督导员,其职责是在议 会领导下,根据本党领袖的意图,同议长商定议 程安排,并督促本党党员出席议会会议、尤其是 出席重要议案的表决会,并在会上按本党领袖的 要求;专题委员会;地区委员会。
❖ 不断斗争与不断让步也由此成为缓解英国政治危机 的绝妙手段,它总是能将各种冲突着的社会力量协调 起来,进而推动英国宪法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向前 发展。
《权利请愿书》
❖ 查理一世上台以后, 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 强制推行借债政策, 因而导致国内关系紧张。 1628年3 月, 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 会。在会议上, 查理一世为获取35 万英镑款 项的批准, 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 书》。
❖ 《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wk.baidu.com 条, 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 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 国 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 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 任何人不 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 规定海 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 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 等等。
1701年《王位继承法》
➢ 共4条。 ➢ 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
位的可能。 ➢ 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 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 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它的出台, 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 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 人问题, 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英国宪法的发展
➢ 1. 1832年:《选举法》(世称《改革法》) ➢ 2.1911年:《议会法》1949年新修 ➢ 3.1918年:《国民参政法》 ➢ 4.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 ➢ 5.1948年:《人民代表法》 ➢ 6.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法》 ➢ 7.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801爱尔兰 1949北爱尔兰
第二节
英国的宪政史
英国宪法的产生
❖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 3.1679年:《人身保护令》 ❖ 4.1689年:《权利法案》 ❖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大宪章》(Magna Charta)
议会党团
总督导员、督导员
职务职能
❖ 议长、副议长 ❖ 上院领袖 ❖ 管理局 ➢ 上院的主要职能:第一,参与行使立法权,主要体
现在修改和否决议案以及对下院的监督等方面。 (图表) ➢ 第二,单独行使最高司法权,上院除审理贵族案件 和下院提出的弹劾案之外,作为英国最高上诉法院, 还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民事、 刑事上诉案件。 《2005宪制改革法 》最高法院接管
又称《自由大宪章》,是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 迫英王约翰签署的法律文 件。共63条,表现了两个 方面的政治要求:第一, 限制国王的权力,确立了 国王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原 则;第二,承认城市市民 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其基 本精神是限制王权。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 起源的标志
❖ 它是与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的革命精神是有限的, 但它却是英国宪法和宪政理念的发源点。它是正当 程序原则的肇始者,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被 誉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职务:
➢ 下院议长由下院议员推选。上任后退出政党活动 ,表明是超党派的。
➢ 管理局,执行秘书
下院的职权:
❖ 立法权; ❖ 监督:倒阁权 、质询权 、专责委员会的监
督
立法程序
➢ 法案的提出:议员个人和政府有提案权,议员提的法案称议 员法案,政府提的法案称政府法案。议员提案通常要经委员 会的挑选,再经抽签方式抽中者才可列入议程。通常,财政 案必须在下院先提出,而有关贵族的议案必须在上院先提出 ,其他法案可先在任何一院提出。
英国议会上院
议员
➢ 上院议员由各类贵族组成,终身任职,人数不定。 至2007年,英国上议院共有746席: 其中615席是被任命的终身职,由内阁决定,由首相
列名单,再请国王颁授。 92席是世袭,2个当然占据,15个全院选举,75各政
党挑选 其它还有26个灵职。(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
➢
委员会
全员委员会,大委员会(不表决) 专责委员会:专题、联合、院内事务
在考试录用方面实行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在分类和职能管理方面,英国的文官大致分为两大类:行政类和专
业类 在考核方面,实行以功绩制为核心的考核制度 在任职上实行职务常任制,文官作为任期长久的专业人员,其工作
不仅不受执政党变动的影响,而且无过失不得被免职 为文官建立了严明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培训制度及工资和退休制度
内阁的组织机构: ➢ 内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 ➢ 内阁办公厅:内阁秘书处;中央统计局;档案馆;人事管理
局;政府技术处
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
首 相 ( Prime Minister)
英国首相的权力:
➢ 掌握重大的人事权 ➢ 对内阁拥有较大的控制权 ➢ 代表内阁回答下院的质询 ➢ 掌握政府的领导权 ➢ 掌握政府的财政权 ➢ 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权
《权利法案》
❖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 会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 终结。
❖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 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 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主 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资 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下 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在 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建 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 《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但查理 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 并无意真正执行它, 当 议会批准补助金后, 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 恼羞成怒, 遂下令解散议会, 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 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议 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 赋予其新的内涵, 并把它认 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英国现任首相布朗
执行部门与文官
英国中央政府部门大致包括以下三大类组织: ➢ 内阁部门(政务官、文官) ➢ 非内阁部门(文官)
文官制度
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9世纪以前,英国政府行政官员的任用基本沿袭“恩赐官爵制”。 19世纪以后,形成政党分肥制。
自19世纪30年代始,英国政府开始着手建立文官制度。新方案规定 各部的大臣、副大臣和政务次官等政府核心领导人,要通过选民直 接选举才能担任,他们要随政党更替、内阁变换而进退。而一般处 理行政事务的官员一经
➢ 讨论法案:议员对列入议程的法案进行审议、辩论。讨论法 案时要经过“三读”程序,以示慎重和民主。一个法案在一 院通过三读程序之后,送交另一院,以同样的程序讨论。若 两院结果不一致,便将法案送交两院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作 出决定。
➢ 通过法案:一般法律以普通多数票通过即可,宪法 和宪法性法律则要求以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议 会表决的形式是赞成者赴主席台之右,反对者赴主 席台之左,由议长委任检票员计算。
❖ 英王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 ❖ 英王是联系英联邦成员国的纽带 ❖ 英王是英国政治势力冲突的协调者 ❖ 英王政治经验丰富
英国王储查尔斯王子
英国女王及其丈 夫菲利普亲王
第六节
中央行政部门
内阁与首相
内阁(Cabinet)
内阁的组成、职责:
➢ 内阁的组成: 第一步,由英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
为首相,授权其组织内阁和政府; 第二步,首相组阁,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
呈请英王批准。
➢ 内阁的职责:决策;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协调和划分权 限
内阁会议:内阁定期召开内阁会议,通常是每星期的星期四 早上,象征性地讨论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决定。会议时间 的长短是取决与首相的风格以及政治气候,如今内阁会议只 开30分钟就结束。
➢ 口头表决、分门表决
第五节
国王
、
1、英王的地位
根据英国法律,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是政府首脑、议 会的组成部分、司法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 世俗领袖。
法律规定英王的职权:
➢ 立法方面(召集、终止、解散议会;批准、公布法律;授 予贵族头衔;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等)
➢ 行政方面(任命首相、政府大臣、高级法官、高级官吏、 高级军官、海
1998)
第三节
国家结构制度
英格兰
• ODPM(副首相府) • 九个大区 大伦敦:议会、议长、市长; 其他由大区
行政版管理(选区单位,协调消防、警力,作为医疗保 健与通信服务区) • 郡(都市郡、非都市郡、单一管理区) •区 • 民政区 • 议会、议员任期四年每一选区选1-3人的小选区制,得票 多者当选 • 委员会 • 议行合一
威尔士
• 国民议会 • 22个单一管理区 • 公共服务督察专员
第四节
议会(Parliament)
议会的构成和职权
英国议会采取两院制的组织形式: 下院(House of Commons):代表全国的
利益,议员名额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到全 国各个地方。 上院(House of Lords):代表特定人群 (地区)的利益 。
➢ 外属地的总督;制定文官管理法规)
➢ 司法方面(赦免犯人,减轻刑罚,停止刑事追诉等
➢ 军事方面(统帅武装力量)
➢ 外交方面(对外缔结条约,承认新的国家和政府,宣战与媾 和,派遣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国访问)
➢ 英王个人的特权(法律除有明文规定外不适用于英王本人、 不能强制执行,英王不能被起诉等)
英王在英国存在的理由及其实际作用
12级政治学理论 周檬
第一节
英国的形成
凯尔特人
罗马帝国 (公元43起,300多年)
盎格鲁-撒克逊、朱特人
北欧海盗
“诺曼征服时期”(威廉) 百年战争”
(1337-1453)英法“
(1455-1485)“玫瑰战争”
都铎王朝
威尔士(凯尔特人堡垒, 1536、1542的联合法令)
1707苏格兰
➢ 公布法律:议会通过的法律经英王签署后在法定的 刊物上公布(通常是《政府公报》 ),该法律正 式生效。
议事
议员权利:
为执行职务而发表的言论和在议会的表决不受追究 非经议会许可,议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禁 接受年薪的权利
➢ 下院院会的开会时间:星期一、二、三、四的下午 ,星期五上午;全年开会175-200天
录用后长期任职,不与政党共进退。
1855年,英国政府颁布《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 枢密院命令》,成立三人文官委员会,负责文官的 考试录用事宜。
1870年,又颁布命令,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 切文官职位的任命都必须按照文官委员会的规定, 进行公开竞争考试。
英国文官制度的现状
据英国《文官统计资料》的解释,英国的文官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 以公民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未在政治(或司法)部门任职的工作 人员;根据特殊规定担任某些其他职务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为王国 政府服务、从王室的年薪中支薪的工作人员。
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首相
内阁与首相在 政治上共进退
议会下院
对议会集体负责
监督内阁,从而 控制行政
内阁(政府)
唐宁街10号 (No. 10 Downing Street) 建于1680年, 18世纪以来为英国历届首相官邸和 办公处。唐宁街为17世纪后半叶由 唐宁爵士开发建筑的私人住宅街道, 后来保留了四所住宅。1733年,英 国王将10号辟为首相官邸。11号现 为财政大臣官邸,12号是财政大臣 的办公室。
《权利法案》的颁布
❖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 的成果,它共有13个条款,规定了国王不能终止法律; 除非经国会同意,不得提高税收或保持军队;应定期 召开议会等。光荣革命进一步限制了王权,将国王真 正纳入到了国会之中。自此之后,英国本土就再没有
发生过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光荣革命实现了 君主制和宪政的调和,传统的政治形式与现代的宪政 精神的结合,为英国式的渐进改革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英国议会下院
➢ 议员:投票。646个选区选出646个议员 ➢ 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期满全部改选。
议员可连选连任,连任届次不加限制。
委员会
下院设3类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筹款委员会 ) 、总责委员会、专责委员会(P48) 议会党团:内阁、议会(顾问)委员会;执政党和 在野党均设一名议会党团督导员,其职责是在议 会领导下,根据本党领袖的意图,同议长商定议 程安排,并督促本党党员出席议会会议、尤其是 出席重要议案的表决会,并在会上按本党领袖的 要求;专题委员会;地区委员会。
❖ 不断斗争与不断让步也由此成为缓解英国政治危机 的绝妙手段,它总是能将各种冲突着的社会力量协调 起来,进而推动英国宪法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向前 发展。
《权利请愿书》
❖ 查理一世上台以后, 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 强制推行借债政策, 因而导致国内关系紧张。 1628年3 月, 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 会。在会议上, 查理一世为获取35 万英镑款 项的批准, 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 书》。
❖ 《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wk.baidu.com 条, 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 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 国 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 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 任何人不 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 规定海 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 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 等等。
1701年《王位继承法》
➢ 共4条。 ➢ 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
位的可能。 ➢ 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 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 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它的出台, 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 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 人问题, 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英国宪法的发展
➢ 1. 1832年:《选举法》(世称《改革法》) ➢ 2.1911年:《议会法》1949年新修 ➢ 3.1918年:《国民参政法》 ➢ 4.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 ➢ 5.1948年:《人民代表法》 ➢ 6.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法》 ➢ 7.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801爱尔兰 1949北爱尔兰
第二节
英国的宪政史
英国宪法的产生
❖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 3.1679年:《人身保护令》 ❖ 4.1689年:《权利法案》 ❖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大宪章》(Magna Charta)
议会党团
总督导员、督导员
职务职能
❖ 议长、副议长 ❖ 上院领袖 ❖ 管理局 ➢ 上院的主要职能:第一,参与行使立法权,主要体
现在修改和否决议案以及对下院的监督等方面。 (图表) ➢ 第二,单独行使最高司法权,上院除审理贵族案件 和下院提出的弹劾案之外,作为英国最高上诉法院, 还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民事、 刑事上诉案件。 《2005宪制改革法 》最高法院接管
又称《自由大宪章》,是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 迫英王约翰签署的法律文 件。共63条,表现了两个 方面的政治要求:第一, 限制国王的权力,确立了 国王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原 则;第二,承认城市市民 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其基 本精神是限制王权。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 起源的标志
❖ 它是与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的革命精神是有限的, 但它却是英国宪法和宪政理念的发源点。它是正当 程序原则的肇始者,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被 誉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职务:
➢ 下院议长由下院议员推选。上任后退出政党活动 ,表明是超党派的。
➢ 管理局,执行秘书
下院的职权:
❖ 立法权; ❖ 监督:倒阁权 、质询权 、专责委员会的监
督
立法程序
➢ 法案的提出:议员个人和政府有提案权,议员提的法案称议 员法案,政府提的法案称政府法案。议员提案通常要经委员 会的挑选,再经抽签方式抽中者才可列入议程。通常,财政 案必须在下院先提出,而有关贵族的议案必须在上院先提出 ,其他法案可先在任何一院提出。
英国议会上院
议员
➢ 上院议员由各类贵族组成,终身任职,人数不定。 至2007年,英国上议院共有746席: 其中615席是被任命的终身职,由内阁决定,由首相
列名单,再请国王颁授。 92席是世袭,2个当然占据,15个全院选举,75各政
党挑选 其它还有26个灵职。(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
➢
委员会
全员委员会,大委员会(不表决) 专责委员会:专题、联合、院内事务
在考试录用方面实行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在分类和职能管理方面,英国的文官大致分为两大类:行政类和专
业类 在考核方面,实行以功绩制为核心的考核制度 在任职上实行职务常任制,文官作为任期长久的专业人员,其工作
不仅不受执政党变动的影响,而且无过失不得被免职 为文官建立了严明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培训制度及工资和退休制度
内阁的组织机构: ➢ 内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 ➢ 内阁办公厅:内阁秘书处;中央统计局;档案馆;人事管理
局;政府技术处
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
首 相 ( Prime Minister)
英国首相的权力:
➢ 掌握重大的人事权 ➢ 对内阁拥有较大的控制权 ➢ 代表内阁回答下院的质询 ➢ 掌握政府的领导权 ➢ 掌握政府的财政权 ➢ 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权
《权利法案》
❖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 会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 终结。
❖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 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 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主 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资 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下 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在 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建 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 《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但查理 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 并无意真正执行它, 当 议会批准补助金后, 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 恼羞成怒, 遂下令解散议会, 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 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议 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 赋予其新的内涵, 并把它认 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英国现任首相布朗
执行部门与文官
英国中央政府部门大致包括以下三大类组织: ➢ 内阁部门(政务官、文官) ➢ 非内阁部门(文官)
文官制度
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9世纪以前,英国政府行政官员的任用基本沿袭“恩赐官爵制”。 19世纪以后,形成政党分肥制。
自19世纪30年代始,英国政府开始着手建立文官制度。新方案规定 各部的大臣、副大臣和政务次官等政府核心领导人,要通过选民直 接选举才能担任,他们要随政党更替、内阁变换而进退。而一般处 理行政事务的官员一经
➢ 讨论法案:议员对列入议程的法案进行审议、辩论。讨论法 案时要经过“三读”程序,以示慎重和民主。一个法案在一 院通过三读程序之后,送交另一院,以同样的程序讨论。若 两院结果不一致,便将法案送交两院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作 出决定。
➢ 通过法案:一般法律以普通多数票通过即可,宪法 和宪法性法律则要求以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议 会表决的形式是赞成者赴主席台之右,反对者赴主 席台之左,由议长委任检票员计算。
❖ 英王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 ❖ 英王是联系英联邦成员国的纽带 ❖ 英王是英国政治势力冲突的协调者 ❖ 英王政治经验丰富
英国王储查尔斯王子
英国女王及其丈 夫菲利普亲王
第六节
中央行政部门
内阁与首相
内阁(Cabinet)
内阁的组成、职责:
➢ 内阁的组成: 第一步,由英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
为首相,授权其组织内阁和政府; 第二步,首相组阁,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
呈请英王批准。
➢ 内阁的职责:决策;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协调和划分权 限
内阁会议:内阁定期召开内阁会议,通常是每星期的星期四 早上,象征性地讨论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决定。会议时间 的长短是取决与首相的风格以及政治气候,如今内阁会议只 开30分钟就结束。
➢ 口头表决、分门表决
第五节
国王
、
1、英王的地位
根据英国法律,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是政府首脑、议 会的组成部分、司法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 世俗领袖。
法律规定英王的职权:
➢ 立法方面(召集、终止、解散议会;批准、公布法律;授 予贵族头衔;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等)
➢ 行政方面(任命首相、政府大臣、高级法官、高级官吏、 高级军官、海
1998)
第三节
国家结构制度
英格兰
• ODPM(副首相府) • 九个大区 大伦敦:议会、议长、市长; 其他由大区
行政版管理(选区单位,协调消防、警力,作为医疗保 健与通信服务区) • 郡(都市郡、非都市郡、单一管理区) •区 • 民政区 • 议会、议员任期四年每一选区选1-3人的小选区制,得票 多者当选 • 委员会 • 议行合一
威尔士
• 国民议会 • 22个单一管理区 • 公共服务督察专员
第四节
议会(Parliament)
议会的构成和职权
英国议会采取两院制的组织形式: 下院(House of Commons):代表全国的
利益,议员名额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到全 国各个地方。 上院(House of Lords):代表特定人群 (地区)的利益 。
➢ 外属地的总督;制定文官管理法规)
➢ 司法方面(赦免犯人,减轻刑罚,停止刑事追诉等
➢ 军事方面(统帅武装力量)
➢ 外交方面(对外缔结条约,承认新的国家和政府,宣战与媾 和,派遣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国访问)
➢ 英王个人的特权(法律除有明文规定外不适用于英王本人、 不能强制执行,英王不能被起诉等)
英王在英国存在的理由及其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