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释经济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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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释经济犯罪的规定
为了使各类法律法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需要认清经济发展的状况,作出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以修正案或重新颁布立法的方式将最新修改的法律条款公之于众。
经济发展是大多数人所关注的,所以小编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释整理了关于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
▲一、理解修正后的涉及经济领域犯罪部分条款。
▲1、对涉及商业交易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以上修改将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的修改扩大了商业贿赂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2、惩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增加的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在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增加的这一条直接将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高管人员及实
际控股人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侵害投资人的行为列为刑法打击的对象。
▲3、针对证券,期货市场中操纵市场犯罪行为条款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与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相比,《刑法修正案(六)》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与此同时将该罪的客观方面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并增加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犯罪行为,更加具体。
▲4、针对骗取银行贷款增加的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在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修正案(六)》在保留原刑法“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5、针对违规放贷,违规出具资信等犯罪行为的修改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处修改删掉了“造成较大损失”,改成“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6、针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修改的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直接在“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后增加“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将本条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
和性质的。
▲二、如何适用修正后的涉及经济领域犯罪部分条款。
▲1、如何适用对涉及商业交易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
近年来不少性质上属于非公司,非企业的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利用开处方,使用医疗器材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售卖药品,医疗器材单位人员的贿赂,如收取药品回扣,处方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等,往往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按修改前的刑法规定因为此类工作人员不具备“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司法机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无论就此类人员的主观故意来看,还是就其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其严重程度都不亚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就危害后果看,此类行为所导致的破坏,不仅造成同行之间的不公平和不正当竞争,而且对作为一般消费药品,医疗器材的病患者而言,很有可能引发重大的经济上的损害,甚而严重影响到患者病体的痊愈,康复乃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
另外像教材回扣等发生在教育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的
回扣,就其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也是非常严重的。
随着中国反商业贿赂风暴的进行,为反商业贿赂提供法律支持,也就成为了刑法修正的一个主要目标。
为此,修正案对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
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
法惩处的震慑,具有重大的社会治安意义,经济意义和实践意义。
▲2、如何适用惩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增加的条款。
随着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对此,应在刑法中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唇亡齿寒。
股权价值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状况。
因此,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不仅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财产,而且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罪的主体非常明确,既包括上市公司台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在上市公司幕后“垂帘听政”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该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前述犯罪主体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自杀式”交易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行为。
▲3、如何适用针对证券,期货市场中操纵市场犯罪行为条款的修改。
原条款规定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修正案规定的最高刑期达到了10年并且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即可获罪。
据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恶庄和操盘手不管筹集了多少亿元资金,不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手段如何狡猾,不管谋取了多少不正当利益,不管对证券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侵害程度如何之重,法定量刑幅度也仅仅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广大投资者抱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太轻了。
而该类犯罪波及面广,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刑法修正案(六)》则改天换地,更加严厉,更加详细。
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
更有助于遏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发生。
▲4、如何适用针对骗取银行贷款增加的条款。
原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要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而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很困难。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
应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很严重,甚至有些人多次以各种方式骗取银行的贷款几百万、几千万、上亿,甚至十多亿,这些人最初也不一定是为了“转贷牟利”,因为他们最初也许是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一定量的资金,但是如果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各种报表资料,贷款可能就不会批准,所以只好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但是以后的发展并不如人愿,经营失败,造成银行贷款收不回。
金融被称为第二国防,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银行的钱是人民群众的钱,这些钱都是老百姓的。
所以刑法作这样的修改无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还是其他,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行为都将收到惩治。
▲5、如何适用针对违规放贷,违规出具资信等犯罪行为的修改条款。
原刑法分别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
发放贷款、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或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较为困难。
所以《刑法修正案(六)》对这类违法行为规定,只要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诈骗往往都是内外勾结,否则很难成功。
金融诈骗案件在破获以后,不但要对诈骗分子进行处理,对银行的工作人员更要从重处理。
因为违规放贷的银行人员是明知故犯,没有他们的违反规定,金融诈骗成功不了。
对国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此草率不负责任,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理应受到严惩。
▲6、如何适用针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修改的条款。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四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本次修正案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不少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巨大,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动辄几百万,上千万,而金融领域犯罪更是以亿计,数额巨大,收益性大。
为其洗钱将助长贪污腐化,导致社会不公,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刑法修正案(六)》将为这三类犯罪洗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按洗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腐败、及时制止资金外流也非常重要。
维护了社会公平,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保障了金融安全。
▲三、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经济领域犯罪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完善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证案(六)》已于2006年6月
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了,此次修正案是修正条款最多的一次,凸现了刑法在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树立坚强的法律屏障中的重要作用,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犯罪条款的修改补充完善,维护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经济利益。
司法解释,顾名思义,它所存在的目的是消除由于公民个人由于对法律条款的不正当理解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致使社会混乱。
我们都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刑法》时,当事人往往会承担较重的惩罚。
在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的理解与使用的侧重点是放在经济领域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