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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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一、相邻关系概述
二、案件特点
1、争议类型集中在与建筑物内部相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按照
我国现有的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一般可分为:
(1)相邻截水、排水、流水、用水关系;
(2)相邻通风、采光关系;3、相邻通行关系;
(3)相邻损害赔偿关系。
3、老城区、学区房为纠纷发生主要地点
4、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但矛盾尖锐,结案难了事
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的金额标的额并不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直接要求赔偿损失的并不多,数额也不大。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在具有一定联系性的空间内,抬头不见低头见,且诉讼涉及当事人的不动产利益,与群众的
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些当事人处于长期矛盾中,情绪对立严重,
利益冲突尖锐,矛盾难以调和。因此,在2008及2009年两年市南
法院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出现多起结案后因问题尚未解决或新
问题出现而再次起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占两年案件总数的17.65%,
甚至出现在一起案件结束后,被告另案起诉原告的案件,因此结案
难了事成为相邻关系纠纷的一大特点。
三、审判难点
1、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审判实践的具体性要求间的冲突
我国的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上。比较于本文涉及的相邻关系,将于2010
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就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中
肯定应当适用,但该法更多的倾向于特殊类型的侵权及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法律界定。《民法通则》也仅仅规定了处理相
邻关系的一般性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而《民通解释》与《物权法》上的内容虽对《民法通则》有所扩充,但法律条文均未超过十条,大大少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民通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内容相对重复,欠缺对具体标
准的把握,尤其对发生在城市的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定更显简单。例如,在通风、采光相邻关系中,建筑物与建筑物应有多大的间隔及
间隔比例标准,噪音的可容忍范围、相邻侵权责任是否为过错责任、有无免责事由等,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上均为空白。这导致法官在审
理相邻关系案件时需要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是对自身审判权
的使用造成困难,二是因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易造成当事人的不服
判等不利因素。因此,如何更好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民事法律对相邻
关系责任构成及承担方式的规定,是相邻关系纠纷审判中的一大难点。
2、调解困难
相邻关系纠纷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的限制与扩张纠纷,对一方权利的限制即意味着一方权利的扩张;而一方权利的扩张也意味着对一方
权利的限制。由于这类案件冲突的双方日常居住空间较为接近,日
常接触较为频繁,为避免对方借机寻衅、施加报复,相邻方在受到
侵害时,通常愿意加以忍受、不愿主张其权利。因此,一旦到法院
起诉,则意味着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调解工作难以进行。同时,正
由于日常接触较为频繁,原、被告间难免有些其他积怨,导致问题
更加复杂化。
以市南法院2008年、2009年的相邻关系纠纷为例,该类案件以
调解结案的均为6起,仅占两年结案总数的13.64%和20.69%。例如
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因夏天暴雨,导致二楼、三楼均发生漏
雨现象,而二楼其中一户居民则将三楼三户居民共同起诉为被告,
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后经过调解,原告提出由楼上三家各赔偿
300元的调解方案,在两家同意的情况下,其中一户坚决不同意调解。究其原因,并不是调解数额的问题,关键在于该两户居民平时
关系不佳,在言语上多有冲突,因此该被告担心出钱赔偿后会导致
日后再产生摩擦时在气势上输于原告,因此一直拒绝赔偿。
3、执行困难
例如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原、被告系七楼邻居,被告私自在楼梯部位搭建了一处三、四平米的小屋,遮挡住了防火器械及通
风窗口,原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来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拆除私自
搭建部分并恢复原状。因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原告又申请执行,被
告在执行人员的监督下拆除了部分私自搭建建筑,但在几个月后不
但在原私搭建筑基础上重新盖起新的小屋,而且扩大规模加盖房屋,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空间与生活安全,故原告再次起诉。但第二次
诉讼时,被告将房屋出租,本人下落不明,多方联系无果,不出庭
应诉,为审判、调解及执行都增加了困难。
4、专业知识的缺乏与鉴定评估的不利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案件常常需要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费用等事项,其中的很多事项牵涉到专业知识,如房
屋结构、管道铺设、噪声指标等,而对审判员本身而言,由于专业
的限制,不可能对这些专业内容有深入的掌握,因此需要委托专业
机构进行鉴定。但损害原因、损害程度及维修费用的评估通常又属
于不同的评估机构,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间一般需要几个月甚至
更长时间,拖延了诉讼时间。鉴定费用更是动辄数千元,经常超出
当事人的争议标的,委托鉴定也并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相
邻关系的案件,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均需要
到现场进行勘验,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勘验、阻挠等。即使鉴
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论,有时候也仅能证明损害程度,不能证明损
害结果与相邻方行为的因果联系,对审判帮助有限。而以上不利因素,均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审判造成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