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1
2019海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2019海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为此国家开始了浩浩荡荡的征地改建工。
在征地过程中难免会造成被征地者的损失,为了能将征地损失降到最低,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征地补偿政策。
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2017海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以供大家了解。
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二)征收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
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
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应当定期调整。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
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应当获得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1
附件2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5600 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10 56000 16 89600 26 145600附件3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623 那大镇10 36230 13 47099 23 833292 3498 东成镇、白马井镇、兰洋镇、新州镇、和庆镇、南丰镇、中和镇、王五镇、排浦镇、三都镇、木棠镇、光村镇、峨蔓镇10 34980 11 38478 21 734583 3091 海头镇、大成镇、雅星镇10 30910 11 34001 21 64911全市3522附件4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716 嘉积镇、博鳌镇、中原镇、潭门镇10 47160 13 61308 23 1084682 4461 万泉镇、大路镇、塔洋镇、长坡镇10 44610 11 49071 21 936813 4212 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阳江镇10 42120 11 46332 21 88452全市4092附件5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89 文城镇10 45890 13 59657 23 1055472 4146 蓬莱镇、重兴镇、会文镇、东郊镇、龙楼镇、铺前镇、锦山镇、翁田镇、昌洒镇、冯坡镇、东阁镇、文教镇、抱罗镇、公坡镇、东路镇、潭牛镇10 41460 11 45606 21 87066全市4209附件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12 万城镇10 45120 13 58656 23 1037762 4420 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10 44200 12 53040 22 972403 4284 北大镇、三更罗镇、南桥镇10 42840 11 47124 21 89964全市4014附件7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590 八所镇10 35900 13 46670 23 825702 3309 板桥镇、感城镇、新龙镇、三家镇、四更镇、大田镇10 33090 11 36399 21 694893 3203 东河镇、天安乡、江边乡10 32030 11 35233 21 67263全市3381附件8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737 通什镇10 27370 13 35581 23 629512 2441 南圣镇、毛阳镇、番阳镇、畅好乡、毛道乡10 24410 11 26851 21 512613 2325 水满乡10 23250 11 25575 21 48825全市2612附件9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734 定城镇10 37340 13 48542 23 858822 3698 龙门镇、黄竹镇、雷鸣镇、龙湖镇10 36980 12 44376 22 813563 3613 新竹镇、龙河镇、翰林镇、岭口镇、富文镇10 36130 11 39743 21 75873全县3815附件10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989 屯城镇10 29890 13 38857 23 687472 2958 枫木镇、南吕镇、乌坡镇、南坤镇、西昌镇、坡心镇、新兴镇10 29580 11 32538 21 62118全县2898附件11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627金江镇、老城镇10 36270 13 47151 23 83421 2 3600 桥头镇、福山镇、10 36000 11 39600 21 756003 3542 瑞溪镇、永发镇、中兴镇、加乐镇、10 35420 11 38962 21 74382全县3546附件12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486 临城镇10 34860 13 45318 23 801782 3433 新盈镇、调楼镇、东英镇、博厚镇10 34330 11 37763 21 720933 3125波莲镇、南宝镇、和舍镇、加来农场、10 31250 11 34375 21 65625全县3370附件13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片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片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502 石碌镇、叉河镇、海尾镇、昌化镇10 35020 13 45526 23 805462 3223 十月田镇、乌烈镇10 32230 11 35453 21 676833 2959 王下乡、七叉镇10 29590 11 32549 21 62139全县2868附件14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298 抱由镇、尖峰镇、佛罗镇、莺歌海镇、黄流镇、九所镇、利国镇10 32980 13 42874 23 758542 3287 千家镇、志仲镇、万冲镇、大安镇10 32870 11 36157 21 69027全县3223附件15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02 椰林镇、英州镇、新村镇、黎安镇、三才镇、光坡镇10 45020 13 58526 23 1035462 4413 隆广镇、文罗镇、提蒙乡10 44130 11 48543 21 926733 4045 本号镇、群英乡10 40450 11 44495 21 84945全县4184附件16白沙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645 牙叉镇10 26450 13 34385 23 608352 2349 七坊镇、邦溪镇、荣邦乡、打安镇、阜龙乡10 23490 11 25839 21 493293 2017 细水乡、元门乡、南开乡、青松乡、金波乡10 20170 11 22187 21 42357全县2118附件17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158 保城镇、什玲镇、三道镇10 31580 13 41054 23 726342 3113 毛感乡、响水镇、新政镇10 31130 11 34243 21 653733 3072 加茂镇、六弓乡、南林乡10 30720 11 33792 21 64512全县3105附件18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697 营根镇10 26970 13 35061 23 620312 2579 湾岭镇、黎母山镇、中平镇、和平镇10 25790 11 28369 21 541593 2259 长征镇、吊罗山乡、上安乡、红毛镇、什运乡10 22590 11 24849 21 47439全县2609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不同区片,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制订并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各市、县政府应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定期更新,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标准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市、县政府公布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片年产值执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八、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市、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遗留问题。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必须按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口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2、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3、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4、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5、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7、陵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8、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9、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0、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1、昌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2、乐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3、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4、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5、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6、保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7、琼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8、白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琼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必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应当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4版和2001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区别讲解(林建漳)
2014版和2001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区别讲解(林建漳)D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估价方法对应估价原则估价方法估价原则市场比较法合法原则、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供需原则、变动原则剩余法合法原则、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变动原则收益还原法合法原则、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供需原则、变动原则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合法原则、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供需原则、变动原则成本逼近法合法原则、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供需原则、变动原则出让地价评估增加价值主导、审慎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交通运输用地估价增加发现并模拟市场价格的原则、区分市场定价与政策优惠的原则、区位效用为主兼顾用途差异的原则⑶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⑷主要估价方法①市场比较法;②收益还原法;③剩余法;④成本逼近法;⑤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⑸基准地价制定⑹不同用途地价评估①用途分类。
宜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进行细化,对于具混合用途的待估土地,应分别界定各用途的构成比例;②方法选择原则。
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一级类二级类一级类二级类一级类二级类01耕地水田06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水浇地采矿用地公路用地旱地仓储用地街巷用地02园地果园07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道路茶园农村宅基地机场用地其它园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港口码头用地03林地有林地新闻出版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灌木林地科教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河流水面其它林地医卫慈善用地湖泊水面04草地天然牧草地文体娱乐用地水库水面人工牧草地公共设施用地坑塘水面其它草地公园与绿地沿海滩涂05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内陆滩涂住宿餐饮用地09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沟渠商务金融用地使领馆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其它商服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宗教用地12其他土地空闲地殡葬用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⑺不同权利状态下土地价格评估4、文字调整①“农村建设用地”改为“集体建设用地”;②“征用”改为“征收”;③“房地产”改为“不动产”;④“还原利率”改为“还原率”;⑤“估价基准日”改为“估价期日”;⑥“商业用地”改为“商服用地”;⑦“居住用地”改为“住宅用地”。
2014年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与政策
2014年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与政策,转出去能帮到无助的农民!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
理规定》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0.08
•【字号】
•【施行日期】1997.10.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南经济特区,法制工作,土地资源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
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2014年版和2001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区别讲解(林建漳)
2014年版与2001年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比较林建漳一、修订的基本思路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技术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
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要求。
同时,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之中,改革的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在此背景下,本次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做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适当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框架调整①参照标准的贯用格式,增加了“术语”一章,将原附件中的“名词解释”的主要内容放置此章,并调整、增减。
②将“估价原则”纳入总则,“价格影响因素”单独成章。
③“基本估价方法”改为“常用估价方法”,并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的应用从原“基准地价评估”一章移入此章。
④“宗地价评估”一章更名为“宗地价评估程序”,以程序为主线撰写。
⑤“主要用途土地价格评估”更名为“不同用途价格评估”。
⑥“其他权利土地价格评估”更名为“不同权利土地价格评估”。
⑦附录调整为四个,即附录A收益还原法原理及其公式、常用估价方法附件,附录B 基准地价评估用表、附录C现场勘查用表、附录D 估价报告及工作底稿规范格式。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现场勘察用表适用于待估宗地、比较案例或交易实例进行现场勘查时记录有关勘查内容和结果,包括基本情况调查表、区域及个别条件调查表(分宗地填写)、基础设施情况调查表(分宗地填写)】2、概念的调整①重新定义“地价”,强调地价是特定土地权利的价格,既包括公开市场价,也包括特定条件特定市场下形成的价格,同时指出,本规程中所指地价通常指公开市场价;同时,对物权法中提出的立体土地权利进行了考虑,明确地价可依据权属划分单独界定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空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
2014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2014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减免税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关于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105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国土部门1、征地管理费(琼计价管[2001]1104号);2、土地权属登记费(琼价费字[1993]150号、计价格[2001]1734号);3、耕地开垦费(琼府[2002]7号)。
(二)建设部门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2、工程质量监督费(琼计价管[2001]1104号);3、工程定额测定费(琼计价管[2001]1104号);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价格[2002]595号)。
二、减半收取下列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国土部门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琼价营字[1995]77号);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琼价营字[1995]77号);3、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费(琼价营字[1995]77号);(二)建设部门1、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价格[2002]1980号);2、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3、工程勘察费(计价格[2002]10号);4、工程设计费(计价格[2002]10号);5、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6、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4]44号);7、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4]1301号);8、建设工程监理费([1992]价费字479号);9、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收费(琼发改收费[2005]1114号);10、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琼价营字[1996]169号)。
2014年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和去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比是否有变化呢?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下面请跟随华律小编的步伐一起来阅读这篇“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综合制定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详见海南省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附件)。
三、各市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应根据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由各市县组织编制并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依法征收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并按所在区域的最高年产值标准和最高综合补偿倍数给予征地补偿。
五、征收农民宅基地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补偿:(一)农民宅基地占地面积在175平方米以内的,参照所在区域已公布的城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评估确定;(二)农民宅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对超出175平方米的部分按建房前的所在区域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
六、征收农村集体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七、依法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农、林场所在区域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应按规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颁布实施后的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制订的标准实施征地。
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颁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而在标准颁布实施后再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征地项目,按原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颁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而在标准颁布实施后半年后再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项目,一律按照新的补偿标准与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重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2014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014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如何赔偿?补偿标准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三府[2004]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拆迁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除另有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规定补偿倍数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借征用土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征用土地一般程序第六条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七条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l 5日。
海南澄迈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海南澄迈征地补偿方案公告1.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规定执行;土地权属确认无异议并签订协议后,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规定执行;经现场清点登记核实后,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海南省属于热带雨林气候,偏湿润,温度高,沿海一带形成美丽的海岸线,风景优美,享誉海外,但是海南地区除了三亚和海口其经济发展较为缓慢,所以,我国现在对海南澄迈征地补偿,目的是发展澄迈区域,带动澄迈的经济发展,也带动人民富起来。
▲一、海南澄迈征地补偿澄国土资告字〔2016〕35号关于澄迈县2016年第一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澄迈县2016年第一批次用地项目位于桥头镇、老城镇、福山镇、大丰镇、仁兴镇等境内,面积22.9942公顷,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项目建设。
该批次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农转用与征收手续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琼国土资函[2016]797号),依法征收澄迈县桥头镇西岸村民委员会美龙村民小组集体土地6.2362公顷,老城镇玉堂村民委员会尔邱、玉堂、文连村民小组0.6273公顷,玉堂村民委员会玉堂0.7619公顷,石联、大亭村民委员会3.6809公顷,才吉村民委员会美宁村民小组0.1318公顷,福山镇敦茶村民委会白堂村民小组1.3333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经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土地补偿登记材料进行复核,并到现场调查核实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我局会同有关单位拟定了《澄迈县2016年第一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澄迈县2016年第一批次用地项目位于桥头镇、老城镇、福山镇、大丰镇、仁兴镇等境内,面积22.9942公顷,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3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荒者的权益
开荒者在土地征收中的物权保护 2014-03-31李庆[1] 耿加锋一、法律政策对荒地开垦的规制(一)荒地的概述荒地,是指没有开垦或没有耕种的土地。
[2]广义的荒地指可供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农、宜林和宜牧荒地等。
狭义的荒地通常指宜农荒地。
即宜于耕种而尚未开垦种植的土地和虽经耕垦利用,但荒废而停止耕种不久的土地。
前者为生荒地,后者为熟荒地,两者均是农业用地中的一项重要后备土地资源。
据统计,中国尚有宜农荒地资源3500多万公顷,其中可垦为农田的约为1300多万公顷,主要集中分布于北纬35°以北地区,以东北最多,开发利用潜力较大,次为内蒙古和西北地区。
在南方广大红黄壤丘陵山地和滨海地区,分别拥有相当数量的宜农荒山荒地和滩涂资源,有利于开荒和围垦利用。
[3]海南岛内荒山荒地及滩涂资源十分丰富,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各类土地资源迅速升值。
与此同时,土地相关法律纠纷也大量出现,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不够完善,给解决此类纠纷带来不确定性。
(二)鼓励开荒和依法保护开荒者权益的法律政策沿革我国自建国初期至今,鼓励开垦荒地的政策从未变化。
1963年8月5日财政部转发国务院([63]财农字第634号)《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为鼓励开荒,免征开荒地地的农业税,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社员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坟山等,应当予以制止,令其归还原主,其所用工本费,可协商解决。
现行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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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3
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4
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6 -
附件5
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6
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 7 -
附件7
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8
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
亩、倍
- 8 -
附件9
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10
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11
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 9 -
单位:元/亩、倍
附件12
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13
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 10 -
附件14
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15
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 11 -
附件16
白沙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17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附件18
- 12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014年修订)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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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本标准执行。
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
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九、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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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
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
4.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补偿标准
附件1
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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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在本表范围内的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附件2
常见果树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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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亩合理株数为参考值,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变化范围。
2.不在本表范围内的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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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常见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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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亩合理株数为参考值,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变化范围。
2.不在本表范围内的林木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附件4
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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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在本表范围内的花卉、苗圃、景观苗木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自行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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