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新简易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第1篇示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投保人的姓名/名称)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名称)鉴于甲方已就所述风险向乙方提出申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并遵照约定共同履行合同内容:第一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期]起生效,至[保险期限]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为乙方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造成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进行医疗治疗、住院治疗、手术治疗等,均可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得乙方给付。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1. 乙方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等支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乙方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方式,一般为一次性给付,具体赔付方式和时间将遵循乙方的理赔规定。
第四条免赔额1. 本合同设立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先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2. 免赔额的设定金额为[金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引进行报案、申报理赔等程序,以便乙方及时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缴纳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按照约定的缴纳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停止保险责任,合同解除。
第七条保险合同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1)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停止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活动;(2)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终止后,乙方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签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请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并共同履行。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五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一足五趾丧失六23 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丧失15%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6 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11)七27 一手拇指或食指丧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丧失10%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
(2)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
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完全正常,拇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
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丧失指自趾关节切断而足趾全部丧失。
9.听力丧失的认定(1)听力的测定,依国家规定的标准听力测定器测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87.03.01•【文号】•【施行日期】1987.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987年3月修订)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期限投保,但选择的保险期限要以保险单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单生效后保险期限不能变更。
第四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并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一、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的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身体残废,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从确定永久、完全残废之日起180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给付保险金的差额,超过180天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保险人负死亡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领取保险金后,如果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不扣险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保险人对于下列情事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个人人身保险协议书
个人人身保险协议书个人人身保险协议书协议书编号:xxxxx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经纪人:(以下简称“丙方”)鉴于甲乙丙三方依据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所遭受的因人身意外导致死亡或伤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支付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2.1 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元”)xxx元。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总额为元xxx 元。
2.3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丙方作为经纪人,将保险费托管至甲方。
第三条保险期间3.1 本协议的保险期间为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yyyy年mm月dd日)止。
3.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享受由甲方提供的相关保险保障。
第四条保险责任免除4.1 在乙方未支付全部保险费前,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4.2 在乙方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中,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4.3 在乙方提供的不实或错误信息导致的索赔行为中,甲方有权免除相关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5.1 乙方在遭受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就理赔事宜作出答复。
5.3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甲方与丙方的查验。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乙方和甲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6.2 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变更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除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的内容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的附件合同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024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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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条款
1.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2. 保险金种类:一次性赔付。
3. 保险期间:自保险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终止日24时止。
4.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5.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缴费方式、时间等详见保险合同。
6. 保险金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最大支付限额。
7. 理赔条件:被保险人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方可获得赔偿。
8. 理赔方式: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理赔资料后,保险公司将依法及时处理理赔事宜。
9. 其他约定:除本合同约定外,其他有关保险事宜均应遵循《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解释
1. 本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
2. 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
3. 保险合同中若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三、其他事项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应各自保留一份原件。
2. 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任何变更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3.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以上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模板,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
二、保险对象及投保条件本保险适用于年龄在XX周岁至XX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自然人投保。
投保人可以为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XX%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前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同意并缴纳保险费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可继续延长。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支付保险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2. 被保险人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循安全规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有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4.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本公司权益的事项,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1. 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受益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申请赔偿。
申请时应提供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2. 本公司在收到完整的赔偿申请后,将在XX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本公司将在核定后的XX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时终止。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将自动终止:(1)投保人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以下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
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个人。
2.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赔偿的金额,即保险金。
5.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
6. 保险费: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而支付给
保险公司的费用。
7. 免赔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 意外事故:指突发、非故意的、由于外力作用引起的人身伤害。
9.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限制。
10.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或失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实际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还应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来确定。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会有不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关于简易人身保险的金融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不幸事件发生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和赔偿。
本合同条款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明确各自权益,共同遵守。
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1.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组织。
2. 保险公司:指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
三、保险标的本保险的标的为投保人的生命安全,具体涵盖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等风险。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及保险公司的约定,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
2.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2. 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六、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等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详见本合同条款。
七、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1.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即成立。
2. 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生效。
八、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保险时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2.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3. 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九、保险公司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应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服务。
3. 保险公司应依法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十、保险事故处理1.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十一、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投保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约定终止事由,保险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对象1.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保险。
2.被保险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人必须经过了体检,并且填写完整、真实的健康告知表。
第二部分保险费与保额1.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缴纳,金额为保额的5%。
2.本合同的保险保额为1万元。
3.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国家有关残疾程度的规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第四部分免除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酗酒、吸毒、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
2.被保险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或不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以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任务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第五部分保险事故和赔偿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或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理赔申请书应当加盖被保险人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公章并经被保险人签字,随有关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递交。
3.保险公司应自收到保险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赔偿的,应当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
第六部分退保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满一年且未发生身故、残疾、疾病,可申请保险合同退保,退保金额为已缴纳保险费金额的80%。
第七部分合同变更当本合同中涉及有关条款,需要变更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4篇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一、保险合同本合同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根据双方的约定,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身体疾病时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合同生效日为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保险申请且投保人缴纳相应保险费之日。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予指定受益人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给予相应的保险金赔偿。
3.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特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予一定金额的保险金赔偿。
四、保险费支付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缴费周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 如投保人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及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暂停保险责任直至投保人补足相应的保险费款。
五、保险金申请1.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申请时需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医疗证明等相关资料。
2.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资料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在确权后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六、保险终止1. 本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包括:保险期限届满、投保人主动终止合同、投保人死亡等。
2.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疾病史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为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具体保险责任及相关事宜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希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持谨慎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篇2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约定1.1 本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同被保险人达成的一种金融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人身保险协议书
人身保险协议书甲方:保险公司A乙方:被保险人B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一名具备保险资格的个人。
为明确双方在人身保险方面的权益和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名称及条款1.1 本保险协议的名称为“人身保险协议书”。
1.2 乙方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以下保险条款的权益:a) 寿险:在乙方意外死亡或生存至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甲方将按规定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b) 重大疾病险:在乙方被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甲方将按规定支付给乙方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c) 意外伤害险:在乙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时,甲方将按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期限为:从本保险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满70周岁或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以较早者为准。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乙方在本保险协议中选择的保险金额为xxxxx元。
3.2 乙方在购买本保险协议时的保险费率为xxxxx%。
3.3 乙方应按照保险费率计算,并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程序4.1 乙方或其受益人必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和身份证明。
4.2 甲方在收到乙方或其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将按照相关约定进行理赔处理。
4.3 乙方或其受益人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理赔前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第五条保险合同终止5.1 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乙方自愿放弃保险合同;b)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达到宽限期后仍未支付的;c) 乙方满70周岁。
5.2 保险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保险争议解决6.1 本保险协议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对于因本保险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寻求协助。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保险条款进行调整和变更。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当事人1.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公司全称]2. 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投保人全名]3. 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名]二、合同内容1. 保险种类:[具体保险种类,如终身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等]2.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3. 保险期间:自[生效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4. 保险费:[保险费金额],按[缴费方式,如年缴、季缴等]缴纳三、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其他保险责任根据具体保险产品而定。
四、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2.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3.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五、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内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2. 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具体材料列表,如死亡证明、医疗证明等]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生效后,乙方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但需经甲方同意。
2. 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盖章]乙方(投保人):[投保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单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单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____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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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