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针对企业财产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覆盖火灾、爆炸、盗窃、水渍等多种财产损失风险,助力企业安心经营,稳健发展。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企业拥有的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调整。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盗窃、水渍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5.责任免除: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事项,如战争、敌对行为、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火灾、爆炸: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2.盗窃:因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3.水渍:因管道泄漏、暴雨、洪水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4.碰撞、倾覆: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5.短路、电弧:因电力系统故障导致的财产损失。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战争、敌对行为:因战争、敌对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2.地震、海啸:因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3.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保险期间和续保】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7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投保的财产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清单详见附件)向乙方投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投保的财产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详见附件。
三、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投保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
2. 乙方对甲方投保的财产的损失程度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结果承担保险责任。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投保财产的情况,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3. 甲方应积极预防保险事故的发生,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
3. 乙方有权对甲方投保的财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接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与甲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3. 若甲方索赔金额超出保险金额,乙方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损失的比例进行赔偿。
4. 若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在赔偿甲方损失后,有权代位行使甲方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财产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财产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此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2、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
中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这都反映了财产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要求。
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
但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双务有偿合同相比较又有其特殊性。
保险方的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给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才需履行;而且除了两全保险外,保险费就归保险方所有。
实际上,保险方的义务是对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险方事先拟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条款。
5、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倘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投保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劳务外包服务合同7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劳务外包服务合同7篇篇1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劳务外包服务提供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需要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以提高效率和质量,同时乙方具备提供此类服务所需的资质和经验,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劳务外包服务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务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客户服务中心支持、理赔辅助等劳务外包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详见附件。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月,到期后可协商续签。
四、服务质量与标准1. 乙方应确保提供服务的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
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甲方的业务需求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3. 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服务的合法性。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务外包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详见附件。
2. 如发生额外的服务需求,双方应另行商定费用。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 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依法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2. 本合同的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在对方根本违约时单方解除。
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九、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54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Enterprise property insurance contract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就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与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保单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保单条款是一项重要的保险合同,旨在为投保人因在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以下是该保单条款的详细说明:**投保范围**:此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保人需要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保险费。
**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约定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财务状况进行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具体期限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疏忽或意外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战争、暴动等导致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被保险人已经向受害人支付的超过赔偿金额的任何金额,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索赔时效**: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并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赔偿或拒赔决定。
**争议解决**:对于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其他条款**: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保险费支付能力证明,并有权对投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投保人应如实申报和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总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保单条款是一份重要的合同文件,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完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完整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保险人”)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相关许可的保险公司,愿意为乙方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1.1 本保险合同涵盖对乙方财产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相关条款。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乙方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3 保险金额:本合同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0%。
1.4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地震、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盗窃、抢劫、抢夺等意外事件;以及其他合同中明确列出的风险。
2.2 乙方负责确保所投保的财产处于合适的保护措施下,减小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如乙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则保险公司有权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的扣减。
第三条保险赔偿3.1 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坏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的索赔材料。
3.2 保险公司收到乙方完整的索赔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将赔偿款项支付给乙方。
3.3 如乙方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解决。
第四条保险费与合同终止4.1 乙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和缴费期限支付保险费。
4.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3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应规定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合同解释与争议5.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放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中国人民保险合同6篇
中国人民保险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投保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保险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保险服务的顺利进行。
二、保险标的乙方将【保险标的名称】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对象,向甲方投保本合同约定的相关险种。
三、保险险种及保险金额1. 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2.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3. 其他相关险种:【其他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支付周期为【支付周期】。
六、保险责任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2)乙方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2. 乙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免责条款,了解并接受相关约定。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一方严重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
险合同
范本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_______________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
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9.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
1.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2.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
3.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5.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
6.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7.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并不退保费。
8.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
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