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我行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贷款发放的种类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银行本着信息共享、独立审判、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 1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文件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等各类贷款。
第三章释义第十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专用术语按以下释义:(一)经办行,是指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各级经办机构;(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四)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潜在参加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 2 -件。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1,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一、概述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联合向单个借款人发
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保障各方
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合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1. 借款人需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2. 需提交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
3. 银团贷款需得到各参与金融机构的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合作方式
银团贷款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牵头行和参与行。
牵头行负责整合、管理资金,参与行共同参与贷款发放、风险分担。
四、贷款发放流程
1. 借款人向银团发起贷款申请。
2. 银团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3. 达成一致后,签署贷款协议。
4. 发放贷款,并按约定分期付息。
五、贷后管理
1. 借款人需按期偿还本息,如有延期需提前通知。
2. 银团需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
3. 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银团需及时协商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风险控制
1. 银团需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2. 银团需进行风险分散,合理分摊风险。
七、合作机制
1. 银团成员间需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2. 银团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合作事项。
以上即为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金融机构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转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1,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5 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 事, 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二,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 三, 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 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 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 四, 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
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银团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企业大额资金需求、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保障各方权益,提高贷款管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银团贷款的定义与特点(一)定义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特点1、金额大:能够满足企业大规模的资金需求。
2、风险分散:多家银行共同承担风险,降低了单个银行的风险敞口。
3、专业性强:涉及多个银行的专业团队,能够提供更全面、专业的服务。
三、银团贷款的参与方(一)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分销份额、协调各方等工作。
(二)代理行代表银团处理日常事务,如资金收付、贷后管理等。
(三)参加行按照约定份额提供资金,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借款人提出贷款需求,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履行还款义务。
四、银团贷款的组建流程(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借款人向牵头行提出银团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牵头行受理与评估牵头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具备组建银团的条件。
(三)组建银团牵头行邀请其他银行参加银团,共同协商贷款条件、份额等事项。
(四)签订合同各方达成一致后,签订银团贷款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五、银团贷款的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二)市场风险关注市场利率、汇率等变化,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措施。
(三)操作风险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失误和欺诈行为。
(四)法律风险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避免法律纠纷。
六、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一)资金监控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二)定期检查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风险预警及时发现风险信号,采取应对措施。
(四)还款管理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处理可能的逾期情况。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全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县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胜县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人民群众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2、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3、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5、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3、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形成系统合力,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银团贷款是指x银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或服务的融资方式。
本办法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分行间(含大客户部,下同)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
各一级分行辖内二级分行间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由所属一级分行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行办理内部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守《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信贷业务规定,按照x银行信贷权限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内部银团贷款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群的境内大型优质项目的跨区域新增用信融资。
第五条筹组内部银团贷款应坚持自愿联合、商业运作、利益分享及风险共担的原则。
在利益分享、责任和风险承担方面,应坚持“谁出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内部银团贷款的经营机构均为内部银团贷款成员。
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应通过自主协商或上一级行协调,按照达成一致的内部银团贷款协议和实际承诺份额,享有内部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和参加行,并选定成员行之一担任账户代理行。
牵头行是指发起组织内部银团、负责分销内部银团贷款份额的分行,是内部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牵头行原则上由客户总部/项目所在地一级分行担任或按照有利于营销与维护客户的原则由相关一级分行协商确定。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内部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同时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级分行。
参加行原则上需为客户总部、分公司或项目子公司所在地一级分行,或其他作出特殊营销贡献的客户(项目)所在地之外的分行。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 (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维护银行资产质量和推进金融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行内组织办理银团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组成贷款联合体,共同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和组织提供资金的贷款模式。
第四条:各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应经过银行高级管理层会同法律、合规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报银行监管
机构备案。
第二章贷款审批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审批程序由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各银行应按照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各银行在审批银团贷款时,应加强风险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把控风险。
第七条:各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贷款自用额度,明确银团成员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协议。
第三章贷款发放
第八条:银团发放贷款前应先签订贷款合同,要求各银行明确本行贷款额度、使用目的、担保方式及期限等事项,确认各银行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银行应根据银团协议约定的比例划拨贷款,各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应确保授信文件齐全、审查严格,杜绝违规贷款。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发放后的贷后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贷款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确保银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资产质量。
第四章贷款追偿
第十一条:在贷款到期日前,银团成员应按比例偿还贷款本息,并缴纳罚息等其他费用。
贷款到期日后。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人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之一且 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 议中订立。 第三十八条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银团贷款不 适用本办法。境内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参加 的国内银团贷款,依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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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 他任何费用。 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 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
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 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 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 付到各成员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
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
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 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代理行 负责召开银团会议对其作出处罚。银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
与实施工作。 代理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 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 况,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 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
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 第二十九条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 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
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社)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银(社)团贷款业务操作,加强省内各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之间、与银行同业之间的横向合作,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行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经办行社开办银(社)团贷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银(社)团贷款发起条件第四条银(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为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银(社)团贷款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并购贷款、重组贷款以及其他融资业务需求。
第六条银(社)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准入要求。
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经办行社可以组织银(社)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
(一)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地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可由借款人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行社牵头组织银(社)团;(二)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多个法人行社之间分布,各经办行社可共同组织银(社)团;(三)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出经办行社资本净额10%的;(四)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经办行社资本净额15%的;(五)借款人采取招投标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六)其他通过组织银(社)团贷款,能够发挥省农村信用社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降低整体风险的。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管理,提高银团贷款风险防控能力,保证银团贷款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金融机构按比例分别承担风险,共同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笔贷款。
本办法所称银团结构包括主行、承销行、参与行等,具体定义如下:(一)主行:担任银团贷款协议的牵头起草者,行使银团贷款协议的管理职责;(二)承销行:负责银团贷款的营销与管理,负责向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发放及管理贷款;(三)参与行: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按分担比例参与到贷款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条银团贷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兼顾市场需求和风险控制,运用市场化原则和商业规则,遵循公平、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慎重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足额还款。
第四条银团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机密原则,保护各方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任何与银团贷款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银团贷款各方应当在银团贷款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银团贷款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制度开展合作,根据需要设立联络机制,经常开展沟通交流和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并实施风险措施。
第七条银团贷款各方应当相互信任和支持,在处理问题时应当以合作为基础,尽量避免引起争端。
第八条大额银团贷款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银团贷款贷前管理第九条银团贷款申请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二)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三)税务登记证明;(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季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五)其他经济活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银团贷款申请方应当向主行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信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二)付款能力、还款能力及资产负债情况;(三)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财务报告及行业分析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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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就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与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得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就是全行银团贷款得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得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得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得权利,履行相应得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得职能与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与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就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得银行,就是银团贷款得组织者与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得主要职责就是:(一)发起与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得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得其她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得20%;分销给其她银团贷款成员得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与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就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得金额与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与协调活动得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她银行担任。
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得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得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她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得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得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得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得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得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与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与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得指定账户;(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与贷款使用情况得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就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得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她处置;(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得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得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得其她事项等。
第十二条银团参加行就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得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得银行。
银团参加行得主要职责就是: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得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得变化情况,对发现得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参加行。
第十三条担保代理行就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得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得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得银行。
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担保代理行。
第三节银团贷款发起与筹组业务流程第十四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
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后,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得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得载明贷款条件清单得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大额贷款,我行可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与大额流动资金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得融资总额超我行资本净额10%得;(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5%得;(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得。
总行鼓励对符合我行行业授信政策、具有区域性特点得重点项目以我行牵头方式筹组银团贷款,各分行可大力推进牵头银团贷款得营销,深化与客户得合作,提高牵头银团贷款在我行信贷规模中得占比。
第十六条借款人确定由我行任牵头行后,借款人应向我行出具正式得银团贷款委托书。
银团贷款委托书应载明银团贷款得初步条件。
第十七条我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与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手册得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得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与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就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得,可以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与提出修改建议得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得基本条件、借款人得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得财务状况、项目得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得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得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得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我行作为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得全部真实信息。
第二十条我行作为牵头行在向其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需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得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得声明。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得独立性、公正性与真实性,我行作为牵头行时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我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就是牵头行向其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得要约邀请,就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得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她银行参加银团贷款得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三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得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得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得基础上做出就是否参加银团贷款得决定。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得,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我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得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得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得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得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得承贷份额。
第二十五条各分行组织牵头银团贷款得,应向总行公司部提出立项申请,经总行公司部批复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授信材料报我行有权机构审批,获批后可参加相关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立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分行向总行公司部申请立项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借款人向我行出具得银团贷款委托书;2、借款人向我行出具得保密承诺函;3、贷款信息备忘录;4、分行牵头银团得申请报告。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持与同业在银团贷款方面得友好合作关系,我行可根据信贷资源与贷款收益情况,适当参与其她银行牵头安排得银团贷款。
第二十七条各分行参加银团贷款得,应每季度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备。
分行向总行公司部报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牵头行发出得参团邀请函;2、贷款信息备忘录;3、贷款条件清单;4、分行同意参与银团得备案申请书。
我行参加其她银行安排得银团贷款时,需根据本行得信贷规模与项目储备情况,在银团报备之后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审批要求组织授信材料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四节银团贷款合同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合同就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得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得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得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与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她附属文件。
第二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得分配,银团贷款额度得转让;银团会议得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得退出与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得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得其她事项。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合同应由我行法律合规部出具同意使用得法律意见后方可使用。
银团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参与行,使用牵头行(或代理行)提供得文本,由分行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审核;我行作为牵头行得,文本由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下发得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就是银团贷款规范性文本,我行作为银团贷款成员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该文本为依据签订协议及制定个案贷款文本。
第五节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一条我行要严格按照贷款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并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得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我行作为代理行时,应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得有关规定,在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得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得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得约定,保证贷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我行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银团会议,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得约定由一定比例得银团成员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得主要职能就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得重大事项。
银团会议一般按照各成员承贷金额得比例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