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实用版)
目录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3.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4.总结
正文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投影面积之和,是建筑工程中一个重要的计量指标。
计算建筑面积时,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外墙、内墙以及分隔墙的投影面积。
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部位的计算规则。
二、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
用地面积之比。
它反映了建筑物在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间使用效率。
计算容积率时,需要将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相加,再除以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值得注意的是,附属建筑物也应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密度是指小区内建筑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它反映了建筑物在一定用地范围内的覆盖程度。
计算建筑密度时,需要将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相加,再除以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越低,小区绿地面积和活动场地越大,居住生活质量越高。
四、总结
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计量指标,它们反映了建筑物的空间使用效率、覆盖程度以及居住生活质量。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中常用的指标,用来规定和控制建筑物在土地上的规模和占地比例。
以下是一般的计算规则和定义:
1. 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所占据的地面实际面积,包括各楼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建筑面积通常以平方米(m²)为单位进行计量。
2. 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FAR):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表示建筑物在垂直方向上的体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越高,表示建筑物的密度越大。
容积率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容积率 = 建筑总面积 / 地块面积。
3.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建筑密度是指用地上允许建设建筑物的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表示用地的利用程度。
建筑密度主要关注建筑物占地的比例和布局,而不考虑建筑物的高度。
建筑密度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建筑密度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规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建筑项目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到相关规章制度或土地使用规定的限制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规划。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及规划审批,根据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榕规办[2014]27号文相关规定条款进行补充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容规则补充规定(一)建筑阳台1.阳台面积计容规则: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全面积计容(计算规则详附图);在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当阳台宽度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内(含1.8米),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外的部分,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超过套内使用面积的15%。
入户花园、入户走廊等计入阳台面积。
2.沿主要干道(规划道路宽40米以上)、沿江及其他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阳台,不论在主体结构内外均应全封闭,全封闭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或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其他有关阳台设计审批的相关要求仍按榕规办[2014]27号条款不变。
(二)凸窗凸窗凸出建筑外墙的宽度应不大于0.6米,凸出建筑外墙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面宽的2/3。
窗台距离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且结构净高小于2.1米的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原拍卖地规划条件明确的,按规划条件设计实施;原拍卖地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可作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不设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附件二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 第 号)进行修订:第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 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 米者按 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 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 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 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 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结构层高不超过 米)。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附件二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三个指标,用于描述建筑物的规模、占地面积和利用率。
以下是它们的计算规则:
1. 建筑面积(Floor Area):建筑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各楼层的
平面面积之和。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包括室内使用面积和公共走廊、电梯间等公共部分的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按照国家建筑规范或相关标准进行。
2. 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简称FAR):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建筑物所占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用来衡量建筑物对用地的开发利用程度的指标,反映了建筑的密度及利用率。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3.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建筑密度是指单位用地面积
上承载的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可以分为净密度和毛密度。
净密度是指实际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不计算公共绿地等其他用地要求;毛密度是指实际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建筑密度的计算一般按照国家建筑规范或相关标准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可能有不同的计算规则和标准,具体计算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来进行。
此外,建筑工程中还有许多其他指标和规范需要考虑,如建筑高度、建筑布局、动线设计等,这些都是根据不同项目需求来确定的。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摘要: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二、容积率的计算规则三、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正文: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总面积,包括建筑外墙所包围的所有空间。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规则:1.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包括所有建筑外墙所包围的空间,不论其用途如何。
2.建筑物的屋顶、露台、阳台、外廊、室内楼梯等构筑物,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过道、走廊等部分,应按其顶棚和墙面的面积计算。
4.建筑物内的厕所、厨房、浴室等附属设施,应按其独立空间的面积计算。
5.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等部分,应按其净面积计算。
二、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在计算容积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规则:1.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总用地面积。
2.容积率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容积率越高,表示土地利用强度越大。
3.容积率的计算应按照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不应包括公共设施、绿地等部分。
4.容积率应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分类计算,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三、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建筑密度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在计算建筑密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规则:1.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 基底总面积/ 总用地面积。
2.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建筑密度越高,表示建筑用地使用强度越大。
3.建筑密度的计算应包括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不论其用途如何。
4.建筑密度应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分类计算,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洪规技字[2006 ]第1号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 T50353-2005 已于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方法,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则: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阳台、飘窗除外)。
1、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建筑物下列项目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1、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经营性地下室;2、层高不大于4.5 米,无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底部架空层;3、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三、建筑物阳台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1、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大于1.2米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进深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
其中,进深不大于1.8 米的可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进深大于1 .8 米、小于等于3米的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进深大于3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物北侧原则上不设置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3、考虑南昌气候特点,高层建筑北向阳台原则上要求统一封闭。
四、突出外墙的飘窗,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1、突出外墙的距离原则上不大于1.2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
2、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 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 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3、除第2条之外,高度在2.2 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高度不足2.2 米者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4、超出第一条规定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附件二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五)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 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大于 该开间的2/3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 率;
(六)飘窗结构剪力墙及结构柱不得突出外墙。
飘窗下部的楼板不应凸出外墙、不得用实体墙围 合;
飘窗下部作放置空调室外机时外侧可用格栅遮挡, 不得用实体墙封闭;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规则(修 正)
调整原因及依据
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 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
(三)住宅建筑女儿墙的高度应小于2.2米(当立 面设计确有需要时,局部可适当加高,其加高部 分的面宽应小于该总面宽的30%)。
(四)多、低层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 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 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 米(含1.8米),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得 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建筑面积的30%;采 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停车部分 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超过1.8米的,采光 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地坪标高。
(一)南向或东西向进深不大于1.8米的主 阳台、北向或东西向进深不大于1.2米的次 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 积;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
(二)高度为两层的阳台,计算方法同上 款;但建筑物北侧原则上不设置高度为两 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三)北向外廊原则上要求统一封闭,按其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 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
(一)考虑南昌气候特征,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 应设置顶盖。顶盖应尽可能低矮,为轻巧的玻璃 或结合绿化设置的,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最新[规范总结]-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3〕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造面积比例换算合
成。
F=〔F1×P1%〕+〔F2×P2%〕
式中:F——核定容积率
F1、F2——不同性质的建造容积率
P1、P2——不同性质的建造所占比例。
如同一建设用地内由不同类型的多幢建造混合而成,应将不同类型的
建造占地面积分别划定后,再以上式核定其各自的容积率。
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造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造面积
不超过标准层建造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造面积不计;半地
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局部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局部的高度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造
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造面积,
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4、绿地面积的计算:
〔1〕公共绿地包括各级中心绿地、河、湖畔绿地和其它带状、块状绿地,
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
〔2〕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
地面积在规定建造间距范围之外。可作为中心绿地,否那末作为宅旁〔宅
间〕绿地。
〔3〕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
[标准总结]-建造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1、建造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面积的计算规那末和有关标准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造物按建造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
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9修订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9修订稿)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7修订)》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如实报送审批材料。
第三条以下情形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设在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及底层之外其他楼层的架空层,其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六)公共建筑宜在南向设置门厅,北向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门斗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情形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可适当提高。
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2011年3月22日版本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新建筑结构形式和设计风格不断涌现,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对房屋面积计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使用已多年,为我市的规划管理面积计算的规范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原有的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够细化;二是专业术语较多,难以理解;三是有些新出现的建筑形式,比如阳光屋、入户花园、飘窗等如何计算,未予以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计算方法进而引发纠纷。
为统一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做到有章可循,参考无锡、深圳、福州等城市制定的有关操作办法和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进行了修正。
具体如下: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坡顶建筑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4、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
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停车使用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可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但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5、主体建筑物周边地下室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的可利用面积的30%;临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周长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的可利用部分的周长的30%;实际开窗的窗地比不得大于1/7。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10.1(精)
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进行了修正。
具体如下: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
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
)2、坡屋顶起坡高度不大于0.6米,坡度不大于45°的坡顶建筑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因特殊造型需要坡屋顶需要升高的,升起部分面积不大于屋顶面积的1/6;3、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
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可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但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层高不得大于2.6米。
4、地下室设臵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
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地坪标高。
二、建筑物下列项目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1、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集中地下室;2、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3、层高不大于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的除外;临江、临湖的住宅架空层层高可适当提高;4、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不大于4.5米);5、超高层建筑的无围护结构的避难层【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除外】;6、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大于2.1米的高度大于6米的有柱雨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 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 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 计入容积率。
(五)单层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分隔成 小间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8米;当 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 高)。
(六)单层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 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 算,K=h÷3.6(h为建筑层高)。临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 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第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 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 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 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 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三)办公、宾馆建筑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3.2米,但 最高不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 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门厅、大堂、中厅、 内廊、采光厅、会议室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高档 酒店、宾馆除外)
(四)单层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分隔成小间的沿街商业 (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5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5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 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
第八条 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
(一)考虑南昌气候特征,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 应设置顶盖。顶盖应尽可能低矮,为轻巧的玻璃 或结合绿化设置的,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阳台(不论凹 凸)、平台、过道等,不计算占地面积。
(三)二层出挑建筑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占地面积,高于室外地坪十米以上部位出挑不计 算占地面积。
(二)高度为两层的阳台,计算方法同上 款;但建筑物北侧原则上不设置高度为两 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三)北向外廊原则上要求统一封闭,按其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四)入户花园为阳台的一种形式,其计算方法 同本条第一款。进深大于3米的入户花园按全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五)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等),其 底板与阳台底板高差小于0.6米、有围护结构、位 于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外挑宽大于0.6米 的,视为阳台,其计算方法同本条第一款。
(六)超高层建筑的无围护结构的避难间(非避难空间除 外)。
(七)出挑宽度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出挑宽 度大于2.1米、高度大于6米的公共建筑有柱雨篷。
第五条 建筑物阳台、外廊、突出主体结构
的外挑等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 容积率
(一)南向或东西向进深不大于1.8米的主 阳台、北向或东西向进深不大于1.2米的次 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 积;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
(七)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层高可 按功能要求适当加高。
第七条 部分计入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
(一)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住宅的有柱雨篷,按 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三)临城市道路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 计建筑占地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规则(修 正)
调整原因及依据
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 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
第四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 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 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 过2.6米。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 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 (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
临江、临湖的住宅架空层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 高。
(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不超 过4.5米)。
(四)无柱雨篷不计算占地面积。
第九条 其它
(一)阳台面积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 其各类阳台面积总和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 的7%。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户型, 其各类阳台面积总和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 的6%(超高层住宅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建筑层高计算标准
(一)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2.9米,但最 高不大于3.2米;当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h÷3(h 为建筑层高)。
(二)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标准层层 高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 筑面积,k=h÷3(h为建筑层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