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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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浙政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新型城市化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市用地紧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发展面临越来越大的空间制约和挑战。

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有利于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促进人防民防一体化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随着城市综合经济实力的不增强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经济技术条件更趋成熟,并面临极好的发展机遇。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依法加强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坚持地下规划与地上规划相结合、适度超前与量力而行相统一,加快形成规范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努力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号】杭政办函[2009]309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
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有序利用,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陆瑞芬(市政府)
成员:
周琪(市建委)
黄瑚(市规划局)
翁文杰(市城管办)
毛国锋(市信息办)
金玉琪(市电力局)
章维明(市城建投资集团)
楼建明(杭州电信公司)
卢卓君(杭州移动公司)
徐剑炯(杭州联通公司)
周宏(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徐禹华(市排水有限公司)
何相之(市水业集团)
王东(市燃气集团)
吴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周琪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3)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 (6)第四章详细规划阶段 (12)第五章附则 (13)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现状基础资料主要内容附录四:相关专题研究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设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县城和中心镇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范围、期限及规模应与相应城乡规划一致,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同步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国土、交通、市政、防灾、环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其规划应着重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地下公共空间设施。

第四条根据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总体规划批准后,各地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都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第五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量进行初步预测,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管制区范围,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提出各类地下设施的布局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区域,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城市功能设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综合规划、依法合理、科学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和保护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保护环境、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发展布局,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地下工程的地质条件、地下设施和地下水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未来需求,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第八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开发方向、区域协调等内容,并与上部地面空间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效益和作用。

第十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重要地下设施,确保其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地表空间的变化和城市功能调整的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修订和更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与地下管线、车辆通行等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形成一体化规划。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2【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7年7月2日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遗产要素、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通知)市委办发〔2009〕7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

第三条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城市综合体应当编制概念性规划。

概念性规划由相关区政府或做地主体组织编制。

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中,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第五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应面向国内外招标,引进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设计。

第六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地域的测绘成果、规划成果、地下管网、国防信息等项目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条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审查、区规划分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指标管理第八条城市综合体建筑容量和规划指标等管理,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应体现区域协调、功能复合、混合使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可不单独划分,但应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比例。

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信息索引编号:002512237/2017-06904文件编号:公开单位:国土资源局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间:2017-12-19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杭土资发[2017]25号各分局、县(市)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8月21日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9〕8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净高度大于2.2米(含)的可以一并设立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则。

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取得:(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防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二)商业、办公、旅游、娱乐、仓储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路或者地下管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除依法可以划拔方式供地的以外,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化、系统化开发利用~集约节约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优先和禁止]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医院、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1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工作~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道路、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使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杭政办函〔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为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助推城市绿色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杭州市探索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3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三期工程涉及的地铁车辆段、地铁站点(以下统称地铁场站)开展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

二、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综合开发。

加强规划统筹,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运用节地技术,实施立体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二)坚持安全利用。

发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主体作用,规划、建设部门全程参与,同步考虑施工、交通、环保等要求,优先保障轨道交通场站建设、运营、维护等功能。

(三)坚持公开择优。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差别化供地、规范化服务、精细化管理助推集约化用地。

三、新建地铁场站需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的,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供地:(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杭政函[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8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人防、发改、城管、国土资源、住保房管、环保、公安交警、消防、绿化、国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区域,环境保护,防空、防灾,文物保护及其他相关内容。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规定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规定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22日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为加强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地铁场站等。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已建成的存量经营性地下空间补办有偿使用手续,按本规定执行。

三、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

四、地下空间规划参数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若规划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划批准文件为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

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和安全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地下商业区、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及设施、地下通道等。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游客和商业活动的需求。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上部空间的规划和建设相配套,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设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促进竞争,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应进行规划,包括地下空间产业结构规划、空间布局规划、交通规划等。

第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承载能力、排水条件、地质构造等因素,确保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绿地、景观、排污管道等设施,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注重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历史建筑、遗址等重要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第三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符合土地规划、建筑规划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验收制度,确保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进行管理,严禁超面积、超高度、超密度的建设,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下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1. 规划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和公共利益为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功能优化升级。

2. 开发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3. 所有权归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和地下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保护权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许可审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按照国家、地方的规定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设计要求: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营。

6. 施工管理:地下空间开发施工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7. 使用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合理利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8. 维护管理:地下空间的维护管理应及时有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

9.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地下空间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10. 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

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根据《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第四条本市管廊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有偿使用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决定本市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财政事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统筹推进和监督管理,并承担市人民政府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杭建法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法发[2006]26号)杭州市各县(市)区建设局,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通过杭州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六年一月十日附: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地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热力、电力(含路灯)、电信(中国电信、有线电视、广播、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工业管道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空间(除军事工程外)、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管理。

市建委负责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受杭州市建委委托,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统一管理。

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由杭州市建委进行备案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

萧山、余杭区及杭州市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6日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地下空间,促进地下空间高质量系统性开发建设、互连互通和高效利用,提升城市容纳与防护能力,根据《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9号)和地下空间建设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鼓励建设地下连通通道(空间),促进互连互通。

(一)地下连通通道(空间)是指位于地表以下,用于连接地下、地上设施,以供行人或车辆通行功能为主的地下空间。

(二)对规划未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拟申请建设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应组织编制包含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内容的开发(建设)方案,由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人防、城管、消防、交警、园文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公共属性、商业配建和使用管理要求。

(三)对规划未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拟申请建设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项目,拟建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用地范围确需超出项目批准用地范围,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共河道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经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论证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包含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内容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取得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后续管理职责。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7年7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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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综述与制订建议 [J], 张乐;陈卫东;潘庆华
2.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J], ;
3.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财政局
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服务业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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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化、系统化开发利用,集约节约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优先和禁止]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医院、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工作,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道路、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使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现状普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利用现状调查,促进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 [信息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

第九条[政策扶持]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地下空间普查、规划制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条[规划编制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联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人防、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横向互连互通、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补充完善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补充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包括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等。

第十三条[建设规划和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编制地下空间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建设目标,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推进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与相邻建筑连通方式等要求。

第十七条[规划退让要求]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设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

确因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公共利益、安全防护等原因需要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允许超出用地界线的范围。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八条[依法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但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第十九条[划拔供地]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连通通道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建设单位可以随建设项目一并取得连通通道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连通通道的土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协议供地] 除依法可以划拔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三) 受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条件的;(四)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供地计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

具备供地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第二十二条[土地出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及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用地审批]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范围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允许超出用地界线的范围出具用地审批文件。

第二十四条[鼓励连通]政府通过划拨供地、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优惠等形式,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鼓励建设单位提供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和连通通道等。

在满足交通功能、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的基础上,经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地下连通通道适度开发其他使用功能。

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当按规划要求修建连通通道,连通通道面积可以计入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统筹开发] 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和大型城市综合体、重要地铁站点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应当由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市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

第二十六条[整体开发] 因规划需要或者建设单位对相邻地块地下空间有整体开发要求的,可以由整体开发的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地下空间项目立项,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第二十七条[结合地铁建设] 地铁工程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工程建设相衔接。

地铁站点出入口布置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城市过街设施、地下道路、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连通,并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对尚未实施而不能同步建设的必须预留通道和接口。

地铁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将与地铁工程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地铁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与地铁工程结合建设,需先行建设的地铁上盖物业的地下工程,可由地铁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建成后,在地铁上盖物业出让时,该地下工程以带规划条件的方式一并出让给地铁上盖物业的受让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连通通道设计]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

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的,新项目的横向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单位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有关部门在审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或者有关建设单位的协议,落实地下空间互连互通位置和连通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连通通道建设] 规划确定连通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通道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完成后续连通义务。

第三十条[建设程序]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人防建设的要求。

结合地面建筑的地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

第三十一条[施工调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现状,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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