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参加上交所三方回购的回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主协议。
第二条本主协议适用于在上交所市场开展的三方回购。
三方回购、正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和逆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以及三方回购业务要素等适用《暂行办法》的定义。
第三条回购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暂行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与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回购双方关于三方回购的协议由本主协议、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成交记录(含回购成交协议、交易补充约定)构成,三者共同构成回购双方就每一笔三方回购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回购协议)。
其中,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自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就特定一笔三方回购业务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时,可以在申报中填报交易补充约定。
第七条回购成交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回购方向: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方向。
(二)回购金额: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数额。
(三)回购利率: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利率。
(四)回购期限: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期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定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SSE)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债券借出人将其持有的某一笔债券质押给承借人,承借人在支付一定质押保证金的前提下,将该笔债券购回并支付借款利息的一种交易方式。
什么是折算比例?折算比例是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指标,其定义为质押品市值与借款金额之间的比值,评估了质押品价值与借款金额之间的相对关系。
当折算比例下降时,表明债券市场波动加大,主要系市场对质押品价值下降的担心。
下面详细介绍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的相关内容。
首先,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是一项重要的市场指标,其数值会影响市场参与者对质押品价值及债券市场风险的判断。
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掌握折算比例的变化规律,有助于在债券市场上制定有效的交易策略。
其次,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即用质押品市值除以借款金额,公式如下:折算比例 = 质押品市值 / 借款金额。
在实际交易中,折算比例通常以百分比形式呈现,如50%、60%,甚至不到30%的低比例。
第三,SSE对不同券种的折算比例设有不同的标准。
例如,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中对同一券种进行回购时的折算比例存在一定的波动,具体数值可能与券种的质押品价值及市场风险有关。
第四,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的变化与债券市场风险密切相关。
在市场行情比较不稳定或债券价格波动较大时,SSE可能会调整折算比例水平,以保证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及市场平稳运行。
例如,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期,中国债券市场出现了大量流动性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性加大,SSE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也随之下降,以应对市场调整。
最后,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是评估市场风险的一个基础性指标,其数值的变化对市场参与者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时,需要关注折算比例的变化和预测,有效控制风险并进行交易决策。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中证协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6]7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配合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改革,我会组织业内起草了《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请参照执行。
附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六年二月六日附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甲方(投资者):_____ 乙方:_____证券公司_____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联系电话:资金账户: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沪市代码:___________深市代码: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上证会字[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5号)各相关会员、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四条交易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七)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五条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净资本、产品的资产总额等情况,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由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依据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交易所。
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其最高额度内,向交易所申报资金前端控制的自设额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上证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14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2013〕25号,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方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按照《业务办法》第三十七条办理。
二、客户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信息事宜,按照《业务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再向证券公司发送未到期报价回购对应质押物明细数据,其他数据接口规范不变(数据接口规范详见附件)。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质押登记方式调整的相关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
五、上述质押登记方式的调整自2013年11月30日起实施,《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包括报价回购、购回交收结果(按明细)说明:1.延迟交收的记录不进行重新清算,在下一工作日合并进入当天净额非担保处理;2.JGDM(结果代码):JGDM 说明买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0098 对方不交收0499 本方资金余额不足,对方情况未知卖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9800 对方不交收9904 对方情况未知,本方资金余额不足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注:若到期自然日为工作日,在该日交收;若到期自然日为非工作日,在下一个工作日交收。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上证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服务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定债券,是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三)上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三、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转让起始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的信用风险事项;(二)特定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转让起始日;(三)特定债券转让和登记结算具体安排,包括转让方式、计价方式、结算模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等;(四)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险等;(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布前述公告的,上交所可以督促其及时发布公告并办理转让相关事宜。
四、特定债券转让期间,发行人、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义务,投资者按规定或约定行使追偿等权利。
五、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转让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修订版)》目录第一章业务概述 (1)第二章账户 (2)第三章质押登记 (2)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2)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7)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8)第一节清算 (8)第二节交收 (10)第五章违约处置 (11)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16)第七章协助执法 (17)第八章查询 (17)第九章收费标准 (17)第十章附则 (18)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修订)》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2016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是基于控制融资回购的结算风险、降低回购杠杆的目的而制定的,对风险控制有更高的要求。
现本所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一)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禁止参与债券回购根据《指引》第七条,目前可以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且《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不得再继续参与融资回购交易;与9月9日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相比,合格投资者范围删除了QFII与RQFII,意味着这两者也不能参与上述融资回购交易。
过渡安排:个人投资者应当自《指引》发布之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且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二)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参与机构在办理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前,应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同时要求办理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保持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跟踪,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
二、风险控制指标υ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90%,与原规则相同。
υ杠杆率:未到期金额不得高于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80%。
其中:1、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全部债券类资产(包括利率债(如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及符合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者:为了进一步提高本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将自2008年10月13日起,对已上市的企业债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以下简称“分离债”)统一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对于符合回购资格条件的企业债和分离债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与此同时,本所现行的企业债回购交易也同步停止。
现将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资格审核并会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所已上市的“01三峡债”等59只企业债及“08莱钢债”等2只公司债符合回购条件,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名单和相对应的出入库申报代码详见附件。
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上市的分离债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具体名单和出入库代码另行通知。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所自2008年10月13日(含)起停止企业债回购1天期品种(证券代码:202001,证券简称:RC001)、3天期品种(证券代码:202003,证券简称:RC003)、7天期品种(证券代码:202007,证券简称:RC007)的交易,2008年10月10日为上述回购品种的最后交易日。
上述回购品种的未到期交易,到期后正常办理清算交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月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对应的质押券申报和转回代码对应的质押券申报和转回简称112010201三峡债1059000102企质212020102三峡债1059010201企质312020402苏交通1059020204企质412020502渝城投105903 0205企质512020702武钢(7)105904 0207企质612028802金茂债105905 0288企质712030103沪轨道105906 0301企质812030203苏园建105907 0302企质912030303三峡债105908 0303企质10120304105909 0304企质1112030503电网(2)105910 0305企质1212030603中电投105911 0306企质1312030703浦发债105912 0307企质1412030803沪杭甬105913 0308企质1512030903苏交通105914 0309企质16120310105915 0310企质1712031103网通(2)105916 0311企质1812048304中石化105917 0483企质1912048504国电(1)105918 0485企质2012048604国电(2)105919 0486企质2112048804京地铁105920 0488企质22120489105921 0489企质2312049004南网(2)105922 0490企质2412050105申能债105923 0501企质2512050205苏园建105924 0502企质2612050305渝水务105925 0503企质2712050505华电债105926 0505企质28120506105927 0506企质2912050805铁道债105928 0508企质3012050905国网(1)105929 0509企质3112051005国网(2)105930 0510企质3212051105沪建(1)105931 0511企质3312051205沪建(2)105932 0512企质34120516105933 0516企质3512051705京能(1)105934 0517企质3612051805京能(2)105935 0518企质3712051905华能债105936 0519企质3812052005杭城建105937 0520企质3912052105国航债105938 0521企质40120522105939 0522企质4112052305闽高速105940 0523企质4212052505中核(1)105941 0525企质4312052705武城投105942 0527企质4412052805世博债105943 0528企质4512052905宁煤债105944 0529企质46120601105945 0601企质4712060206冀建投105946 0602企质4812060306航天债105947 0603企质4912060406国网(1)105948 0604企质5012060506三峡债105949 0605企质5112060606张江债105950 0606企质5212060706沪水务105951 0607企质5312060806鲁高速105952 0608企质5412060906赣投债105953 0609企质5512061006合城投105954 0610企质5612070107世博(1)105955 0701企质5712070207世博(2)105956 0702企质5812990298中铁(3)105957 9902企质5912990399三峡债105958 9903企质6012200708莱钢债10400708莱钢质6112201208保利债10401208保利质——结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1年5月修订版)目录第一章结算 (7)1.1 结算基本原则 (7)1.2 清算 (8)1.3 交收 (9)第二章质押债券管理 (10)2.1 质押登记 (10)2.2 质押债券变更 (10)2.3 质押债券的权益 (11)2.4 质押债券处臵 (11)第三章附则 (11)版本及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协议回购的,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结算1.1 结算基本原则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业务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
2.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履行其交收责任并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3.在协议回购结算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根据交易双方向深交所申报并经深交所确认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及解除质押等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依业务规则对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的相应债券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4.协议回购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
协议回购的解除质押等交易指令采用T+0日终逐笔全额结算。
1.2 清算1. 对于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在交易达成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进行实时逐笔全额清算,清算数据将实时发送给交易方对应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终端实时查询清算结果。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一、概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金融市场交易方式,是在合约协定的期限内,出售债券并同意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按协议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模式。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负责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流程1.申请登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卖方首先需办理该业务的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2.交易协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协议的签订。
协议内容包括质押债券、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签订后,卖方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账户。
3.回购登记:回购交易到期时,买方需办理回购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4.结算支付:回购交易登记完成后,买方需支付回购款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协调回购款项的支付工作。
5.挂失解禁:如需要解禁质押债券,债券持有人需办理解禁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解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解禁理由等。
6.结算交割:在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款项和债券交割完成,完成整个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流程。
三、注意事项1.资格要求: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均需具备合法的市场交易资格,如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债券证券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等。
2.费用和费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和费率应按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具体交易金额和期限进行测算和缴纳。
3.维护风险意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应充分认识到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临时交易:如果需要进行临时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相关的登记和结算工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3.05.23【实施日期】2013.05.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修订稿)的通知(201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账户第三章登记第一节质押物管理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第三节权益分派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深证上〔2021〕240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1〕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加强相关风险防控,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配套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同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
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
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
二、市场参与人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协商沟通,尽快签署《主协议(2021版)》。
本所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将签署的《主协议(2021版)》及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报送本所备案,证券公司应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
三、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拟对处于存续状态的协议回购交易首次进行相应交易申报,或拟新增协议回购交易的,应至少在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对其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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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
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
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回购融资主体为非结算参与人的,应授权和委托其结
算参与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且其托管人不为结算参与人的,回购融资主体除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外,还应同时授权和委托其托管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融资回购交易的数据采集和填报机制,建立必要的技术系统,按要求报送自身或代客户报送回购融资主体相关数据,并对其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根据自身或客户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不同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开展相关数据的报送。
对于自营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经纪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规定报送机构类回购融资主体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对于
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及该产品的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规定分工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其托管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自营业务模式下,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数据:
(一)主体基本信息及证券账户信息;
(二)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现券持仓余额及持仓结构数据;
(三)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回购余额及未到期结构数据;
(四)资产负债情况;
(五)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数据。
第九条经纪业务模式下,对于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机构客户,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客户,证券公司应当报送客户的以下数据:
(一)主体基本信息及证券账户信息;
(二)在该证券公司的债券现券持仓余额及持仓结构数据;
(三)在该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余额及未到期结构数
据;
(四)在该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
(五)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数据。
第十条经纪业务模式下,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客户,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应当分别报送相关数据。
证券公司报送产品在经纪业务中涉及的相关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托管人报送产品的以下数据:
(一)主体基本信息及证券账户信息;
(二)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现券持仓余额及持仓结构数据;
(三)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回购余额及未到期结构数据;
(四)产品的资产负债情况;
(五)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数据。
第十一条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 对于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托管产品,托管人应当报送产品的以下数据:(一)主体基本信息及证券账户信息;
(二)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现券持仓余额及持仓结构数据;
(三)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回购余额及未到期结构数据;
(四)产品的资产负债情况;
(五)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数据。
第十二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融资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确定并发布不同业务模式下应当进行数据报送的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按照回购融资主体的回购未到期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数据报送的频率为每月一次,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每月初的七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月的数据。
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融资回购交易的整体风险情况,对全部或部分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数据报送的内容、频率、日期和数据统计周期进行调整。
对于自身或客户融资回购业务风险较高的结算参与人或托管人,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不定期要求其报送数据。
第十四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在本指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报送数据的具体指标、格式等要求。
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和融资回购交易风险监测的需要,不定期调整并发布报送数据的内容、具体指标、格式等要求。
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建立和维护数据报送系统,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通过数据报送系统进行数据报送。
第十六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结算参与人和
托管人所报送数据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未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要求报送数据,连续多次数据报送不及时或者所报送数据出现重大遗漏、错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规则对相关结算参与人、托管人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对于回购融资主体未按本指引规定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数据,或者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管理人未按本指引规定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数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有权对其采取前款规定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融资回购交易措施。
第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根据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报送的数据对回购融资主体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对高风险的回购融资主体采取提醒、关注等风险控制措施;通过指标预警、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式对融资回购交易的总体风险进行分析,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制定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报送数据的查询、使用、保密等管理制度,确保报送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