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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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
暂行规定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博士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必须进行学科综合考试。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博士生的学科综合考试,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开始前或初始阶段,考查博士生在本学科上是否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
二、考试内容
综合考试内容包含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部分,覆盖本二级学科的三至四门基础理论与专业课程,并应有一定比例的跨二级学科的内容,也应包括导师虽未指定但作为博士生应该具备的知识。
三、考试时间
博士生必须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期末之前,进行学科综合考试。相同二级学科、同一届的博士生应采用同一试卷、同时进行考试。
四、考试委员会的组成
综合考试由院系指定的考试委员会负责进行,考试委员会
由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三至五位教授组成。考试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前公布考试的范围、考核方法及时间,并负责命题、口试及评定成绩。
五、考试方式
综合考试的形式应为笔试和口试,考试时间为二至三小时,笔试与口试各占50
六、考试成绩的评定
考试完毕,考试委员会应就本次考试内容所涉及的领域、考生对这些领域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写出评语,并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由秘书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成绩表”,考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名。
七、考试记录及材料保管
考试秘书应对学科综合考试的过程进行记录,要求详细记录,字迹清楚。考试结束后,应将全部材料送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经学院主管领导审阅后,妥为保存,待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一并报研究生院。
八、考试及格方可进入(或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不及格者可随下一轮重考一次。再次不及格者应劝其退学。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批后上报校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