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边沁最重要的理论研究成就,就是建立了功利主义哲学体系。
在出版于1776年的《政府片论》中,边沁初步探讨功利主义原理并将其应用于政府理论(颇为巧合的是,就在这一年,经济学家斯密出版了他最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而历史学家吉本出版了他最重要的历史著作《罗马帝国衰亡史》);1789年,边沁出版了《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进一步探究了效用原理及幸福和痛苦的计算问题,构建起完善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
1823年,边沁和哲学家、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一起创见了“威斯敏斯特评论”,着力宣扬功利主义哲学。
这份刊物后来主要由詹姆斯.穆勒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主编和执笔,在一定意义上,是这份刊物塑造了作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约翰.穆勒。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念影响了詹姆斯.穆勒,而詹姆斯.穆勒又影响了作为著名经济学家的大卫.李嘉图,所以边沁可以自吹自擂,“我是詹姆斯穆勒精神上的父亲,而詹姆斯.穆勒是大卫.李嘉图精神上的父亲,所以,李嘉图是我精神上的孙子。
”边沁还有一项经济学研究成就,那就是1787年的《为高利贷辩解》。
这是一封写给亚当.斯密的长信,核心内容是对斯密提出的利率控制的思想进行批判。
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利率加以限制,目的是防止逆向选择带来的风险以及保护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
边沁则从鼓励和保护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对限制高利贷利率的主张进行了批判。
他认为利率控制将会扼杀创业投资,进而抑制任何形式投资事业。
斯密的观念有些保守,尤其是其保护弱者利益的观念,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试图控制利率以保护弱者的实际后果反而是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边沁的观点显得有些激进,但可能比较务实;这种观念甚至有二十世纪的熊彼特企业家及创新思想的某些意味。
二,功利主义原理关于人的行为动机的界定,边沁之前最有影响的应该是约翰.洛克(1632—1704)的苦乐主义或者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认为,人的行为动机就是追求幸福和避免痛苦,就是追求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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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百科名片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摘要边沁,出自牛津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大家,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他的学说主要由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苦乐原则三大理论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对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贡献。
同时本文也对边沁的三大理论中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希望后人能带以辩证的眼光来正确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时代背景;贡献;局限前言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功利主义真正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871年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其学生密尔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功利主义作为边沁最主要的思想,其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1、在政治方面“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制度使得英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君主的地位被保留,而新兴地主阶级却并没有在政治上取得真正的统治地位。
2、在法律方面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英国在法律上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司法审判程序仍然繁多而杂乱以及诉讼程序也保持落后与僵化的模式。
3、在经济方面始于18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总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并有了“世界工厂”之称,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
也正是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才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确立,但是同时也激化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
此时,原有的自然法学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功利法学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的呼吁下应运而生。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边沁的功利主义讲述人:吴金府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
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
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
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
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
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
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
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
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Bentham)是英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和法学家。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根植于他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中。
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化幸福感是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道德价值、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需要以增进幸福感为出发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总幸福为出发点,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都需要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上构筑。
具体来说,边沁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为了促进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而存在的。
他主张对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评估它们对社会幸福感的提高或降低的贡献,从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这些规范。
他同时主张,法律机构应该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
法律机构的功能应该是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总幸福感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边沁还主张,法律体系应该是简单、透明和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
他认为,复杂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从而削弱社会总幸福感。
他还主张,法律规范应该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而不是根据地位、财富、权力等差异来给予不同对待。
这样可以避免一部分人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优势,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感。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他提出的法律应该以实现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为出发点的思想,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确实应该以达成社会最大幸福为目标,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也有一些局限性。
首先,边沁似乎低估了法律的自律性和对道德原则的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存在的,它也是道德的表现和规范。
有时候,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的共同作用可以产生更好的结果,这个结果不一定总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
其次,边沁关注社会幸福感最大化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两点通常也是法律预防权力滥用的手段。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受了贝卡里亚的思想的直接影响,边沁曾这样说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
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
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
”【1】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
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我们先来看看可以用功利主义分析的日常案例。
捷克共和国有一个增加香烟消费税的提案,在这之前他们做了一个分析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果让捷克共和国的人民吸烟,能让政府获利,虽然吸烟会给人们造成疾病,随之会增加医疗支出,但另一方面,销售香烟则会给政府带来各项税收,并且因为吸烟造成的早逝同样可以给政府节约医疗支出,减负养老金,减负老人们的住房开支,当把总成本和各项收支分别汇总之后,得出的结果是捷克共和国的财政收入将获得一亿四千七百万的净收益。
通过这样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被用数学上的金钱数字来精确计算了。
再看福特平托的案例,福特平托车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风靡一时的小型车,它的油箱装在车的尾部,如果发生追尾时油箱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的伤亡,因此受害者就将福特告上了法庭,在法庭调查中发现,其实福特公司早就发现了车子存在的这个缺陷,并且还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值得装上一面特殊的隔板来保护邮箱以防止油箱的爆炸,他们算出每个这样的隔板的成本是11美元,给1250辆车装上这样的隔板,共需花费一亿三千七百美元,接着也算出这些花费来提高安全性所带来的收益,预计是可以减少180例的死亡,因车祸死亡的每条人命是20万美元,可减少180例伤残,每例67000美元,加上车辆维修的费用,算上各项收益最后是4950万美元,因此他们没有安装这样的装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1748年生于伦敦,1832年去世。
1789年他出版了其重要的哲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提出了功利主义要遵循的最大幸福原则,成为功利主义哲学创始人。
西方“功利主义”和我们传统理解功利主义的差异说到“功利主义”,你想到了么?功利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如果我们说一个个人功利心太重,我们指这个人生活一切以利益为重,人做人做事太过激进,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常常包含贬义的意思。
所以,我们常常也告诫自己,做人不要太过功利。
在西方哲学中,功利主义和我们传统常识中理解的功利主义不太一样,西方的功利这个词应该是功效的意思。
是对快乐和幸福功效的追求,对痛苦功效的逃避。
在功利主义中,判断一种行为的对与错取决于这个行为对人带来的效用是什么。
凡是给当事人带来快乐的,这个行为就是可取的,那么这个行为是符合道德的。
凡是给当事人带来痛苦的,这个行为就是不可取的,是不道德的。
什么是“功利主义”“自然把人置于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他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在每个人心中都是有一个苦乐原则的,如果做一件主义事情你感觉到快乐,你会很乐意去做,但是如果做一件事情,你感觉到痛苦,你会很乐意去做么?不会,你会去逃避它,来逃避痛苦。
正是在此基础上,边沁提出了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根据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的幸福倾向来认可或者拒绝一种行为,不仅仅包括任何私人行为,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
功利主义通过两个要素来判断一个行为对错的标准,快乐和痛苦去判断。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本质上也是一种快乐主义。
什么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他强调个人要求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
但当个人组成了一个集体的时候,或者组成了一个社会的时候,这个共同体其实也是利益的当事人。
那如果出现个人的幸福和这个共同体的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这个共同体或者社会的利益如何保证呢,这就涉及到了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指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创立的一种道德哲学理论,也称为功利主义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道德的行动应该以行动所产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该理论强调行为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以下几个要点:1.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
它认为在任何行动中,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行动的主要目标。
这也就是说,任何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利益,并促进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 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应该根据该行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行为对于促进最大幸福是否有贡献,是评估道德行为的基础。
3. 反对独断和迷信边沁的功利主义反对独断和迷信。
这种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提倡通过科学思维和证据来判断行为或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他们认为,价值观和信仰应该建立在严谨的议论和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相信或传统上的偏见。
4. 民主和自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民主和自由,认为这是实现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条件。
自由和民主可以在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治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现代西方道德和行为素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理论是为了在社会公平和公正方面提供基础原则。
该理论表明,我们的行动是应该考虑最大利益以及社会的福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最为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他被称为“西方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
边沁提出了许多与法律和社会伦理有关的理论和观点,其中最为著名的可能就是他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
那么,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什么?它有哪些特点和优缺点呢?下面我们将进行详细的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强调的是法律应该以最大化个人幸福为目标来设计和实施。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公正分配资源的工具,其实施应该旨在最大化幸福,最小化痛苦。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可以被视为一种以最大幸福原则为导向的法学理论。
除了上述主要特点之外,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还有许多其他的特点。
例如,他认为,民主制度是实现功利主义的最佳途径。
他还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由、权利和财产的理论,这些理论强调的是自由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以及政府保护这些权利的必要性。
此外,他还将“公正”和“正义”概念融入到了他的理论中,这使得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更深层次的社会伦理和人文精神。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争议。
首先是关于幸福的定义问题。
边沁认为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生活,但幸福的概念是相当主观的,不同的人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和期望,这可能导致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实践出现困难。
其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被指责缺乏对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护。
有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过度强调了总体幸福的最大化,而忽略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和保护。
此外,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受到了来自其他学派理论的挑战和指责。
总而言之,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很有影响力的法学思想,它对现代社会的法律、政治和伦理问题有着深刻的影响。
尽管存在一些缺点和争议,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仍是一个挑战人们思考的话题,它为法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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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受了贝卡里亚的思想的直接影响,边沁曾这样说
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
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
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
”【1】
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
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我们先来看看可以用功利主义分析的日常案例。
捷克共和国有一个增加香烟消费税的提案,在这之前他们做了一个分析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果让捷克共和国的人民吸烟,能让政府获利,虽然吸烟会给人们造成疾病,随之会增加医疗支出,但另一方面,销售香烟则会给政府带来各项税收,并且因为吸烟造成的早逝同样可以给政府节约医疗支出,减负养老金,减负老人们的住房开支,当把总成本和各项收支分别汇总之后,得出的结果是捷克共和国的财政收入将获得一亿四千七百万的净收益。
通过这样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被用数学上的金钱数字来精确计算了。
再看福特平托的案例,福特平托车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风靡一时的小型车,它的油箱装在车的尾部,如果发生追尾时油箱就会发生爆炸,造
成严重的伤亡,因此受害者就将福特告上了法庭,在法庭调查中发现,其实福特公司早就发现了车子存在的这个缺陷,并且还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值得装上一面特殊的隔板来保护邮箱以防止油箱的爆炸,他们算出每个这样的隔板的成本是11美元,给1250辆车装上这样的隔板,共需花费一亿三千七百美元,接着也算出这些花费来提高安全性所带来的收益,预计是可以减少180例的死亡,因车祸死亡的每条人命是20万美元,可减少180例伤残,每例67000美元,加上车辆维修的费用,算上各项收益最后是4950万美元,因此他们没有安装这样的装置。
这个例子中,福特汽车公司用金钱来计算了人的生命价值。
同上面捷克共和国的例子一样,都用金钱来计算了生命的价值,很多人都会反对这样一种算法,反对用金钱来衡量生命,从而反对政府的效益成本分析,反对福特汽车公司成本效益分析对生命的估价,最后也是反对了边沁的功利主义。
但是,从另一方面,如果这些汽车公司都不用成本效益分析的话,则他们没有经过衡量收益和亏损来经营公司,则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倒闭,从而导致很多人都没有车开,很多人得挤车上班,迟到或者另外一些辅助原因再导致他们失业,再养不起孩子,等等之类的,这样的结果即是牺牲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这就是反对功利主义的结果,不用功利去计算一切利益,最后可能导致牺牲了更多人的利益。
所以说,边沁的功利主义计算看起来是有些残酷的,但是他的目标并不苛刻,他仅仅意在减少那些社会功利的问题,来促进整体的福利。
看到边沁的功利主义的存在意义的时候,同样有反对的声音。
许多人认为,功利主义的明显缺陷在于,他没有尊重个体权利。
由于仅仅考虑了满意度的总和,它可以恣意践踏个体公民。
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个体也重要,不过仅仅是在以下意义上具有重要性——每个人的偏好都应当与他们的偏好计算在一起。
然而,这意味着,如果功利主义的逻辑被连贯的应用,它会认可多种对待他人的方式,而这些待人的方式会违背那些被我们看做是体面与尊敬的根本规范。
【2】也就是说,功利
主义主义缺少对少数个体的关心和尊重,如著名的海上食人惨案。
案例中涉及到的人是4个失事轮船的船员。
他们在海上迷失了19天之后,船长决定杀死机舱男孩,他是4个人中最弱小的,这样他们就可以靠他的血液和躯体维持生命。
在这个案子里,我认为那小男孩有着与他人同等的生存的权利,但仅仅因为他相对于其他三个人来说属于少数的个体,其他属于多数人的三个人就可以把他吃掉,来维持多数人的生命。
同样的案例在古罗马时期,他们将基督教徒扔给竞技场中的狮子以娱乐围观的观众,用功利主义来计算,当狮子撕裂并吞食基督教徒时,教徒遭受了极大的痛苦;然而,围观的观众却在他的这种极大的痛苦的欢呼中得到了极大的欢愉。
但我们同样不能因为多数人的欢愉而牺牲少数人的生命。
功利主义者赞同的这种算法,正如中国有句古老的话语说“牺牲小我,完成大我。
”但是,如果有一天这些功利主义者就是那个小男孩,就是那些被扔到竞技场上的基督教徒的话,他们还会赞同这样的做法吗,就好比说,如果给你足够多的金钱,你是否愿意去承受一些难过的经历,比如说,给你多少钱,你愿意去拔掉你的一颗门牙?或者,给你多少钱,你愿意砍掉你的一根脚趾?或者吃掉一条15厘米的蚯蚓,20世纪三十年代的一位心里虚假桑代克做了这样的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任何需求或者满足都可以有个金钱的衡量,这样他即是支持了边沁的观点,认为一切东西甚至包括人的生命都是可以用金钱利益来衡量的。
虽说边沁的功利主义从许多的例子都可以看到它存在的意义,但是在理论分析上,我认为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
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
汤因比认为,功利原则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
“人在想像到关于星辰的知识可以对农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实际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经对星辰怀有好奇心了。
假如他没有这种无私的好奇心,没有这
种显然是人的、超越于动物之上的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那么功利也就不会接踵而来。
”事实上,人不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冰冷的计算器,而是丰富多彩、充满激情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却没有能够长期占据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同样,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或者功利主义在很多的生活事例中还是会看到它的存在,比如在一场车祸中如果当事人赔偿得更多,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则获刑会较轻,在这里受害者的生命健康也可以用金钱做出一定的衡量。
这样做也有利于今天的法制社会的健全和更加人性化。
同时太过绝对化的赞同边沁的功利主义也是与我们追求的社会主义理念不同的,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是人人平等,生命无价等等的理念是不相融的。
所以我们要正视功利主义的存在意义,扬长避短,发挥它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