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害虫防治的原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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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害虫防治的原理和方法
害虫防治历史悠久,在长期防治实践的过程中以及各类防治技术的研究发展,一些传统的防治方法有了新的内容,一些近代的防治方法也逐步形成。按照各类防治方法性质和作用,通常可分为五类,即植物检疫、农业防治法、生物防治法、化学防治法、物理机械防治法。有的防治技术如植物抗虫性的利用、昆虫激素的利用以及不育技术等也均有其自身的特点,也很难将其划为那一类别,这里结合有关部分作一简要概述。
根据虫害发生的原因,把害虫的种群数量控制在经济危害水平以下,农业害虫的防治主要采取下列基本途径:
1.控制田间的生物群落,即争取减少害虫的种类与数量,增加有益生物(害虫的天敌)和种类与数量。
2.控制主要害虫种群的数量,使其被抑制在足以造成作物经济损失的数量水平之下。具体措施可从三方面考虑:(1)消灭或减少虫源。例如,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国外或外地的危险性虫、病、杂草传入本国或本地。越冬防治是为了压低害虫的来春发生基数。(2)恶化害虫发生为害的环境条件。例如,改进栽培技术使农田环境不利于害虫和生活,栽培抗虫良种,保护天敌使其在自然界能发挥更大的抑制害虫的作用等等。(3)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抑制害虫在大量发生为害以前,例如,及时施用适当的农药,或人工释放害虫的天敌或采用有效的物理、机械防治措施等。
3.控制农作物易受虫害的危险生育期与害虫盛发期的相配合关系,使作物能避免或减轻受害。
第一节植物检疫
一、概念
追溯“检疫”(Quarantine)的词意是“40天”,实意是“禁止”。14世纪意大利威尼斯城,为了防止肺鼠疫等烈性传染病的侵入,规定抵港的船只滞留港外停泊40天以渡过疾病的潜伏期后经检验无病患者才允许登陆。其后将它用于预防动物传染病上,最后又引用到植物上来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称之为植物检疫。
简言之,植物检疫(plan quarantine)就是国家以法律手段,制定出一整套的法令规定,由专门机构执行,对就受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控制其传入和带出以及在国内的传播,是用以理论上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有的也称为“法规防治”(legislative control)。
目前,国际的地区间的物资交流日益频繁,无论在数量上和种类上都增长迅速,免除性病、虫、杂草传播的机会也就必然增多,为此,许多国家近年来植物检疫的机构都有所加强。制定了严格的检疫条例,国内检疫也采取多种有交的话,不使危险性病、虫、草传播蔓延,并进一步要求达到彻底消灭其危害的目的。我国自1954年建立植物检疫制度以来,多次制订并修改了我国对内、外的植物检疫办法、条例、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应受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对于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很大的作用。
二、植物检疫的理论依据
植物检疫虽然是一项具体措施,但这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有其理论依据的。概括来说,它是建立在某些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的基础上的。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这些有害生物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随同农产品,尤其是种子、苗木、栽培材料传播的主要途径和其它人为传带的方式;对寄主植物或其它食料的选择性和嗜食程度;对环境条件的适生性(气候、食料、生境等自然因素等)以及自然天敌对其控制作用,在有所原产地和在传入新区后的变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橱师后,才能更准确有效地制定法规、实施检疫检验、决定处理办法和采取其它一系列的检疫防治措施。植物检疫涉及方面极广,检疫对象不同于一般的病虫害,人为因子成为主要传播途径,检疫工作涉及到很
多有关部部门,在社会,经济上又有特殊性。因此如果从系统体系来年,植物检疫更是一个开放程度很大的复杂在系统。近代植物检疫的发展更需要从宏观上应用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植物检疫的理论研究、检疫法规、检疫管理决策和检疫检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工作。
三、植物检疫的任务和内容
分析植物检疫历史的发展来明确植物检疫任务的指导思想是必要的。无论是最早在1660年法国卢昂地区提出的铲除小麦秆锈病菌的转主寄主小檗,并禁止其输入的法令,或是1873年德国明令禁止美国的植物及其产品进口以防止马铃薯甲虫的传入,都是本着“禁止”的指导思想,一直延续到现在仍然在一些具体的措施中反映出这种绝对性的“禁止”措施。根据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对一些重要的检疫对象采取禁止的做法当然是必要的,但这种情况有时与生产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实际上对有些危险性病、虫、杂草也可采取相对的限制办法,既完成检疫任务,又利于生产需要。简要来说,现代植物检疫是要以“把关和服务”来指导检疫任务的完成。
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是:(1)做好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进出口或国内寺区间调运的检疫检验工作,杜绝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与蔓延;(2)查清检疫对象的主要分布及危害情况和适生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同时对疫区采取有效封锁与消灭措施;(3)当危险性病、虫和种子、苗木基地,供应无病虫种苗。
根据植物检疫任务的不同,植物检疫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防止将危险性病、虫、杂草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如种子、苗木、块茎、块根、植物产品的包装材料等)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也就是防止国与国之间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这称为对外检疫。
(2)当危险性病、虫、杂草已由国外传入或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将其限制、封锁在一定范围内,防止传播蔓延到未发生的工区,并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彻底肃清。这称为对内检疫。
对外检疫和对内检疫是植物检疫工作的两个方面,与会者两者不能分隔,必须相互配合,互相支持,才能做好工作,完成植物检疫的各项任务。
四、植物检疫对象的确定和疫区、保护区的划分
植物检疫对象就是检疫措施所指定的防止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传播的蔓延的危险性病、虫、杂草。
植物检疫对象,是根据国家和地区对保护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和病、虫、杂草发生特点而确定的。不同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检疫对象可以有所不同,但都有其确定的共同原则根据。即:(1)主要依靠人为的力量而传播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作为植物检疫对象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它们本身的自杀传播能力很弱,而主要依靠种苗的调运,农产品及其包装物的传带来传播蔓延。(2)对农业生产威胁很大,能造成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可以通过植物检疫方法,加以消灭和阻止它们的传播蔓延,并予以彻底肃清。(3)仅在局部地区发生,分布尚不广泛的危险性、虫、杂草,或分布虽广但还有未
发生的地区需要加以保护。以上三方面的原则不能分割,就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由于植物检疫对象是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而传带的,因此还必须根据不同植物检疫对象可能随同而传带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确定应受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种类。当然有和植物检疫对象是依附在馐材料、交通运载工具、土壤中,因此,对这些也应受到检疫检验。
疫区就是某种检疫对象发生为害的地区。也叫某种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
保护区就是某种检疫对象还没有发生的地区,必须采取检疫措施,防止人为地将检疫对象传入这个地区,也叫做防止某种检疫对象传入的保护区。
在我国,例如对局部发生的检疫对象如苹果绵蚜、葡萄根瘤蚜等,将其发生地区划为疫区,严格禁止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农产品调运区外,把检疫对象封锁在疫区之内,并要求在疫区内加强防治逐步压缩发生面积,力争最终彻底肃清。而对在国内分布已较广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