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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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

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控辩的职能完全不同,但又统一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其不同的职能都共同建立在“举证”上。因此,分析控方证据体系的基础上,辩护人根据自身辩护工作的特点,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开展质证、辩论是具有符合自身职业属性、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基础。

控方的证据体系,是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将证据根据证明作用的大小和证明对象的特征进行合理有效配置,构建一个主次分明、井然有序的有机整体。随着审判中心原则的确立,控方证据,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未定案之前,尚处于“提起公诉”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体系的构建,必须掌握一定的策略和技巧。

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是凭证据重构事实真相,从而达到“定案事实”的证明,简言之,如摔碎的花瓶,要靠每一个碎片再行拼凑。这个碎片就是证据。而拼凑的过程,就是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最后经过法官的认证,如此,才能将“提起公诉”的证据,转化为“定案证据”。

“一个证据能够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作用,原因在于它含有的信息来源于客观外在的事实,这些信息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证据具有客观性,才具有证明的实际能力,如果没有客观性,则证据本身的存在尚存

疑问,当然无法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作用。”

“没有客观存在为依据的任何一种陈述,都是理所当然的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讲,客观性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条基本标准”。

众所周知,公诉案件有自己的证据体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要从公诉人的证据体系中脱胎而出,这是控辩双方工作的物质基础。那么,有效辩护的方法是什么?

那就是从宏观上对公诉人的证据体系有整体的把握,从宠大的体系中,用自己理论化的证据法知识化繁为简,概括为几个要点。然后,从中识别出辩点。

公诉人会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将证据划分为基准证据、优质证据、冗余证据等类型,有自己独特的证据分类或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并不拘泥于证据的理论分类,一切都是为了实务所需要。同理,作为从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当然也可以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精心组织自己的证据语言、质证语言和辩护意见。

比如,集资诈骗案件,涉及人多面广卷宗几十本,令人望而却步。但研究一下卷宗目录,用“证人证言”“书证”等分类就可以化繁为简,找到证据中的共性,便可了然于胸。然后,再进行实务中的分类,进一步融入辩护意见中,就可以成为操作层面的技能。

辩护人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为了案件的质量、为了不枉不纵,必须要寻找案件的薄弱点,在其证据体系中,找到引起法官重视、不可随意下判的细节,从而使法律的正确实施得以实现。其实,这不仅是通常意义上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辩护制度的价值真正体现。

看同一证据材料,要有一分为二的观点。即,控方的观点和辩方的观点。辩证法的观点就是用联系的、变化的、运动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去看问题,所

以,这就是宏观与微观的对立和统一。

有必要提一下毛泽东的《矛盾论》。“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著和互相影响著。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如果说,公诉人与辩护人面对同一证据,那么,从辩护人的角度,质证与辩论的出发点,当然要找到“矛盾”:证据体系自身的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矛盾等等,只有找到了“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才能找到独树一帜的辩论观点。

严格地说,本文研究证据的意义是立足于无罪辩护的基础上的。因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律师的职业操守,对于证据确实充分能认定为有罪的案件,需要做的是罪轻辩护。而疑罪从无已经成为最高司法机关明确认可的司法原则,所以,为了防止疑罪案件成为冤假错案,有必要在证据体系内,深挖案件的疑点,与法官一道,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如反向性证据,犹如多米诺骨牌,一旦触及一点,其余皆轰然倒塌。因此,站在控方证据体系的基础上,找到那张牌,就是破解疑罪的关键。要充分且符合事物内在的规律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看同一证据材料,要有一分为二的观点。即,控方的观点和辩方的观点。辩证法的观点就是用联系的、变化的、运动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去看问题,所以,这就是宏观与微观的对立和统一。

有必要提一下毛泽东的《矛盾论》。“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

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著和互相影响著。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如果说,公诉人与辩护人面对同一证据,那么,从辩护人的角度,质证与辩论的出发点,当然要找到“矛盾”:证据体系自身的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矛盾等等,只有找到了“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才能找到独树一帜的辩论观点。

严格地说,本文研究证据的意义是立足于无罪辩护的基础上的。因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律师的职业操守,对于证据确实充分能认定为有罪的案件,需要做的是罪轻辩护。而疑罪从无已经成为最高司法机关明确认可的司法原则,所以,为了防止疑罪案件成为冤假错案,有必要在证据体系内,深挖案件的疑点,与法官一道,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总之是要在控方的证明体系中找到能让法官认可的疑点,而这个疑点足以让法官确信:不能轻易定罪,否则,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这就是说服。

而说服要有物质基础,还要有逻辑表达。所以,有必要运用证据法知识和需要的证据语言,运用逻辑工具把观点表达出来。

律师的证据语言是区别于公诉人的控诉发言,角度不同,功能不同,职责也不同。所以,要对证据进行符合律师职业的分类,才能具有辩护所需要的“证据语言”。

(精力有限,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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