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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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

论“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

论“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在刑事诉讼案件的涉毒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经常遇到涉嫌毒品犯罪和由毒瘾发作引起的各种刑事案件。

经常会遇到大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

如何看待这种在戒毒期间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的法律效力,已经引起国内刑事法律界同仁的严重关注和分歧,具体观点也比较对立。

一、我为什会注意到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戒断期间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问题。

我是专门做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工作的律师,仅做毒品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就已经做过六十多起案件的辩护工作。

本来我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所做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问题,也是持不质疑的态度。

但是,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不断听到数十位有关吸毒的被告人向我陈述的几乎是众口一词的理由后,也渐渐使我对此问题也产生了怀疑。

但是这种怀疑当时并未立即转化为寻求该问题形成的原因、答案及解决对策的行动。

促成我最后着手进行此项调研工作的是在2010年的一次辩护经历。

此次辩护的被告人是一名工人,工龄已有二十年了。

此案他是因运输毒品数十克而被拘留逮捕的,家属委托我时明确告诉我,他们认为此案应是持有毒品罪,要求我在辩护中争取为他调整罪名。

但是,到了到了检察院起诉阶段后,我在查阅该犯的案卷时发现,该犯已经在其一份犯罪供述中,曾承认他所运输的毒品除自己吸食大部分外,其余小部分有人要的话就卖给他们。

这是典型的以贩养吸的行为,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要按照全部数量定贩卖毒品罪,由于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也可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所以,最后我也没有完成家属调整罪名的要求,该犯仍被判决认定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我又一次来到看守所征询其是否上诉的意见,并详细告知了其所定罪名的原因和事实、法律依据后。

他回答他在被抓获后一直是供认自己运输的毒品是自己买来自己吸食的。

有关以贩养吸的这次供述,是在自己戒断毒瘾最难受的时候所做的,当时自己是整天头晕沉沉、恶心、腰背和全身关节疼痛、还不停的出冷汗、情绪极端烦躁、晚上还睡不着觉,骨头缝里不停地像针扎一样疼痛。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与诱因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犯罪分析和司法判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确理解和分析犯罪动机与诱因,有助于揭示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更好地制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策略。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展开讨论。

一、犯罪动机的定义与重要性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产生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目的。

犯罪动机可以分为个人犯罪动机和社会犯罪动机两个层面。

个人犯罪动机主要与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和心理状态有关,如个人的欲望、利益、报复心理等。

而社会犯罪动机则涉及到社会背景、制度环境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因素。

正确理解犯罪动机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追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有助于警方调查破案和法庭判决的准确性。

同时,对于预防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深入分析犯罪的动机,才能更好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干预。

二、犯罪诱因的定义与分类犯罪诱因是指在一定环境下,诱导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各种因素。

犯罪诱因可以分为社会诱因和个体诱因两个层面。

社会诱因主要是指社会背景、社会关系、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因素,而个体诱因则是指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心理状态等因素。

社会诱因一般分为物质诱因和非物质诱因。

物质诱因包括物质财富的渴望,对金钱、权力、地位等物质利益的追求。

非物质诱因则包括对尊重、名誉、成就感等非物质价值的追求。

个体诱因则主要包括心理问题、人格缺陷、疾病等因素。

三、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与诱因的关系犯罪动机和诱因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犯罪动机是引发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而犯罪诱因则是诱导犯罪动机产生的外在条件。

犯罪动机是犯罪的目的和目标,而犯罪诱因则是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和环境。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和诱因的具体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有些案件的犯罪动机明确,如为了追求财富而犯罪。

而有些案件的犯罪动机比较模糊,可能涉及到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四、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与诱因的分析方法正确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对因吸毒产生幻觉导致暴力案件的思考

对因吸毒产生幻觉导致暴力案件的思考

“吸毒后”暴力犯罪频繁出现已成治安隐忧对因吸毒产生幻觉导致暴力案件的思考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0-06-17 作者:系统管理员访问次数:108近年来,因吸毒人员特别是吸食冰毒人员,吸食过量毒品而产生幻觉,导致发生行凶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案件逐渐增多。

此类案件因果关系不明显、突发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给公安机关处置带来困难。

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和强制收戒,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主要案例1、2010年3月3日上午9时许,一名男子在永乐路江苏银行门口,持刀劫持1名女子。

后被公安民警成功解救,持刀男子被制服。

事后查明,该男子叫胡正忠(男,36岁,住叙丰家园B区289号702室),1997年开始吸毒、贩毒,数次被强制戒毒、行政拘留及判刑。

3月2日傍晚,胡吸食冰毒后出现幻觉,怀疑有人追杀他,并要杀他全家,3日早上,胡某幻觉越来越严重,称“家中人已被杀光”,拉着其嫂子外出“寻求保护”,行至永乐路一家银行门口时,看见持枪保安后产生幻觉,突然拔刀劫持其嫂。

2、2010年1月29日晚6时许,无锡市崇安区野花园82号203室有1名男子(韦波韦,男,24岁,江苏宿迁市泗洪县车门乡朱庄村六组555号)持刀劫持1名怀抱婴儿的老年妇女。

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共同部署开展营救工作。

在谈判3小时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为确保人质安全,现场指挥部决定抓住战机,实施解救行动。

经查证,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吸食过“冰毒”,前期行为反常,其所作的事情极有可能是吸食冰毒所致。

3、2010年1月17日下午2时许,鸿山镇鸿运苑367号302室居民吴越明(男,1977年9月20日)在家持菜刀砍杀前妻任丽,任丽头部、手部等处多处被砍伤,事后吴越明被抓获,尿检冰毒和海洛因均呈阳性,经过审查,吴越明砍杀前妻没有任何原因,系吸食冰毒致幻所致,吴越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现被逮捕。

4、2009年8月9日,违法嫌疑人宋科伟(男,28岁,江阴人)、陈钰(女,27岁,江阴人)在无锡市新区锦江苑6号202室网友家中与他人进行“换妻游戏”,由于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在长江路沿街用砖头砸门被查获。

罪犯心理分析为什么有些人趋向犯罪

罪犯心理分析为什么有些人趋向犯罪

罪犯心理分析为什么有些人趋向犯罪罪犯心理分析:为什么有些人趋向犯罪犯罪行为是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虽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但是有些人却会选择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

这些人往往具有特定的心理因素,促使他们趋向犯罪。

本文将分析罪犯的心理特征,以探讨为什么有些人会趋向犯罪。

一、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和他人的影响是罪犯形成犯罪倾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个体在社会中与其他人互动和接触,会受到各种正面和负面的影响。

如果一个人身处犯罪率较高的社区,或者与犯罪分子接触密切,那么他们更容易受到他人的引导和影响,进而趋向犯罪。

此外,失业、贫困、教育水平低等社会问题也是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这些因素使得一些人陷入绝望,选择犯罪作为应对方式。

二、个人因素1. 心理健康问题心理健康状况与犯罪倾向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一些罪犯往往患有心理障碍,例如反社会人格障碍、精神疾病等。

这些心理问题使他们缺乏正常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导致他们更容易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2. 中毒和成瘾毒品成瘾和酗酒也是罪犯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毒品和酒精的滥用会严重影响一个人的思维和判断能力,使其做出冲动和犯罪行为。

长期滥用会导致人格扭曲,进一步加重其犯罪倾向。

3. 自尊心和认同感的缺失缺乏自尊心和认同感是犯罪倾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人因为外界的不友好对待、教育上的失败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他们对自己产生负面的情感,缺乏自信和安全感。

这种心理状态会使他们在社会中感到排斥和孤立,进而寻求犯罪行为来获取满足感和认同感。

4. 经济利益一些人犯罪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

毕竟,金钱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些人可能因为贪婪、奢望物质生活或缺乏经济来源等原因,选择犯罪作为获取财富的手段。

尽管这种行为有违法和违背道德,但对于一些人来说,经济利益可能比法律和道德更引人诱惑。

三、解决方法针对罪犯心理,预防和纠正犯罪行为非常关键。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法:1. 加强社会教育通过加强教育,特别是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标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行为人因饮酒、吸毒致责任能力丧失的,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行为人因饮酒、吸毒致责任能力丧失的,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行为人因饮酒、吸毒致责任能力丧失的,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一)裁判规则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饮酒、吸毒等行为,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行为的,根据刑法规定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规则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使用酒精饮料或者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其中,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且饮酒后会实施暴力行为,仍然故意饮酒,随即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伤亡结果的,即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此外,因吸毒产生幻觉而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也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的可罚性应遵循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简称“同时存在”原则),即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不能追究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行为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即结果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那么是否与“同时存在”原则相矛盾,进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呢?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同时存在原则中的行为不宜狭义地理解为着手实行后的实行行为,而宜理解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即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作为一个犯罪对待,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即可。

不仅如此,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时,也要从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来入手。

一方面,从责任能力上来看,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区分情况具体对待。

精神病可以分为以下四类:①内因性精神病;②器质性精神病;③症状性精神病(内科疾病引起的精神异常);④中毒性精神病。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鉴定 检 查 : 识清 , 意 力 集 中 , 意 注 回答 问题 反 应 迅 速 , : 称
1 2日到案后 , 尿检提示 : 苯丙胺 类药 物 阳性 , 甲基苯 丙胺 类
药 物 阳性 。
鉴定检查 : 意识清 , 仪态整 , 接触合作 , 对答 切题 , 情绪稳 定, 思维流畅 , 问及案发 过程 , : 案发前 几 天 , 称 “ 8月 8号我 还报警的 , 有一个姓王的人 , 因为我讲 了句 ‘ 他是倒勾 ( 即警 方线人 ) , ’他就 叫了一帮子人天 天跟牢我 , 在我 家门 口晃来 晃去 , 和公 安机 关 联合 起来 弄 我。在 我 门 口讲 ‘ 死 这个 弄 人 ’还会趴在我家墙上 , 听我 、 , 监 我哥姐 的电话 , 还半夜三更 打电话给我阿姐 , 讲我跟一个外地女 的结婚证都开好 了。1 1
18 9 1年起 多次 因盗窃 、 吸毒 、 贩卖 毒品 被判 刑、 劳动教
养 和 强 制 戒 毒 。以往 有 吸食 海 洛 因 史 。20 0 5年 出 狱 后 开 始 “ 冰 ” 吸 食 苯 丙胺 类 兴 奋 剂 ) 遛 ( 。被 鉴 定 人 于 20 0 6年 1 0月
l O日起无明显原因逐渐 出现精神 异常 , 表现为猜疑 被害 , 讲 有人要害他 , 中有东西在监视他。1 家 0月 1 9日o: 2 5在家中 放火 , 烧着雨棚 , 引发火情 , 由民警陪同强制送 入上海市某 区 精神卫生中心住 院治疗 5天 , 诊断 : 待分类的精神 病性障碍。 20 0 7年 1 6日凌晨 3时许 , 月 被鉴定人在 与被害人 张某 ( 系 被鉴定人的女友 ) 合开的发廊 内发 生 口角时 , 开水朝张 的 用 头上浇 , 致张某面 、 、 颈 躯干及左 上肢灼 伤 , 日由公 安局强 当 制送入上海市某 区精神 卫生 中 , t住院 治疗 , 断 : 分类 的 k 诊 待 非精神病性精神 障碍 。

犯罪的心理分析犯罪行为的动机与心理机制

犯罪的心理分析犯罪行为的动机与心理机制

犯罪的心理分析犯罪行为的动机与心理机制犯罪的心理分析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背后隐藏着种种复杂的心理动机和心理机制。

本文将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心理机制展开分析。

一、犯罪行为的动机1. 经济动机经济因素是引发犯罪行为的重要动机之一。

广义上,经济动机包括财富追求和经济压力两个方面。

财富追求是指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金钱、财富等物质利益而进行犯罪活动,比如抢劫和诈骗等。

而经济压力则是指一些个体由于贫困、失业等经济困境而迫不得已实施犯罪行为。

2. 心理动机心理动机是指内心的欲望和驱动力成为犯罪行为的引导因素。

其中,报复心理是犯罪的常见心理动机。

当个体遭受打击、羞辱、不公平对待时,可能将负面情绪化为报复行为,比如报复性杀人。

另外,寻求刺激或冒险的欲望也是一部分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动机之一。

3. 心理疾病一些心理疾病可以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例如,反社会人格障碍患者表现出对他人权利的漠视、缺乏责任感和良知,从而更容易以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另外,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也可能引发犯罪行为。

二、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1. 决策过程犯罪行为的决策过程是指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所经历的心理过程。

决策是一个涉及多个心理因素的复杂过程,如风险评估、行动计划等。

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逃避侦查和成功实施犯罪,往往是因为他们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充分评估利弊,制定周密的计划。

2. 自控能力自控能力是指个体抑制冲动和社会规范的能力。

犯罪分子常常缺乏自控能力,他们往往受到瞬间的冲动和欲望驱使,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例如,盗窃和强奸等犯罪行为常常是冲动性的结果,即时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考虑后果。

3. 非理性思维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中存在非理性思维的元素。

非理性思维是指错误的推理和判断方式。

犯罪分子常常采用非理性的思维方式来为自己辩护或解释犯罪行为的合理性。

他们会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通常通过自欺欺人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自尊心。

总结: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心理机制是非常复杂而多样化的,既有经济因素的作用,也存在心理动机和心理疾病等因素的影响。

毒品犯罪心理

毒品犯罪心理
6、恐惧心理
恐惧心理是毒品犯罪者对本身行为产生恐惧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常常伴随着从毒品犯罪意识开始到犯罪行为实施后的整个过程。对毒品犯罪者而言,从犯罪意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完成直到犯罪证据的被查实,恐惧心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尤其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查缉时,这种心态特别明显。这种心理的外在表现常见为手足无措,贼眉鼠眼,目光游离不定,举止生硬僵直,手足不时颤抖,屏息静气,脸色发白,浑身直冒冷汗等。在日常生活中,比如逛街、买东西时,总怀疑别人在监视、跟踪,担心犯罪行径被人发现,总是小心谨慎地处世。而且对人、对事敏感多疑,有时外部出现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刺激也会令他紧张不已,特别是在海关、边防检查口岸进行例行检查时,他们的表情会异常地严肃、紧张;当检查人员的注意力转移时,其脸上的神情才会放松,出了关口,才会如释重负地大出一口气。毒品犯罪特别是吸毒者也能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有时主观上也想尽快终止这些不良行为,远离毒品,从而产生了难以摆脱的恐惧感。
5、逆反心理
逆反心理是指毒品犯罪者因情绪影响而作出的与社会道德规范相反的心理表现。这种心理在青少年身上最为普遍。有的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够,法制观念淡薄,认知能力低下,明辨是非能力差。同时,学校、家长也未能很好地针对青少年成长、发育的规律去因势利导、因材施教,教导其成长,从而造成了他们人格、心理的缺陷,与社会伦理道德、法律规范不相符合,由情绪上的敌对性导致心理上的逆反性。主要表现有:法律不允许的事,学校、家长不允许的事他偏要去做,专门对着干。有的人,包括一些成年人,明知沾染毒品是危害国家、社会以及本人的,却依然参与制毒、吸毒的犯罪活动,陷入罪恶的深渊。
2、依赖心理
依赖心理是指毒品吸食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依赖性,也叫成瘾性。这种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表现在吸毒者的身体和心理上。无论鸦片、海洛因,还是大麻、可卡因等的毒品,都是程度不同地使人形成瘾癖的物质,是国家有关部门专门管制的物品。成瘾性是毒品区别于一般毒物的重要依据,其中尤以海洛因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最大,可卡因、吗啡次之,鸦片相对少些,其他兴奋剂、致幻剂类毒品的成瘾性也不小。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往往很难戒除。即使戒毒后,复吸率也很高。

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

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

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主体,精神病人犯罪现象在当今社会中显得日益突出。

精神病人犯罪成为社会的一大难题,如何有效的遏制精神病人犯罪显现象的发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难题,笔者结合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更好的解决精神病人犯罪现象。

一、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情况分析(一)主体分析。

一是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成不比较低且农村精神病人犯罪远远高于城市精神病人犯罪。

据统计,在已办理的18件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14名精神病人生活在农村,且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二是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居多,且男性占多数。

在涉嫌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上世纪七十年代出生的居多,这些人都处在生理的青壮年时期,犯罪的机率比较大。

(二)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类型。

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中,在涉案类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集中在杀人、抢劫、伤害等案件中。

据相关数据统计,这三类案件约占精神病人犯罪总数的79%。

(三)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特征。

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发案时间不确定性。

精神病人是一类特殊的主体,精神病人作案与其发病时间密切联系,精神病人在未犯病时与普通群众毫无差异,但是发病具有突然性,作案时间缺乏规律性,水剂型比较大。

二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性。

精神病人一旦发病作案,后果往往非常严重。

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行为非常突出,其危害结果往往很大,危害性更为严重。

三是作案手段更具暴力性。

精神病人虽然思维异常,但具有正常的体力,破坏力甚至大于常人,人身危险性大,特别是伤害、杀人、打砸行为突出。

2019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一)

2019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一)

案例,对于法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已经成为全国《刑事审判参考》中找到答案。

2018版的司法部官方指定教材(主观案例题)中的每一个案例,基本上都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

徐光华老师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各类案例共计几万个中,挑选出有理论和实务价值的案例,与大家分享,一定要认真看哦,没准哪道就会出现在法考试卷里啦!一、转化型抢劫=法考解读=如何理解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盗窃、诈骗、抢夺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46号王艳峰抢劫案指出,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罪”,事后使用暴力的,亦可转化成抢劫。

相关内容亦可参见《徐光华讲刑法2019》第247页。

如果是盗窃、诈骗、抢夺以外的犯罪,如敲诈勒索罪,出于特定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得比照刑法第269条认定为抢劫罪。

当然,“盗窃、诈骗、抢夺罪”不仅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中规定的相关犯罪,还包括其他类似犯罪,如盗伐林木罪,因为盗伐林木罪本身也必然触犯了盗窃罪。

但对于盗窃枪支罪,由于“枪支”主要不是体现在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上,而更多地存在于对公共安全所具有的潜在威胁或者对公共秩序管理所必要的手段价值上,不能将其看做普通财物,也即盗窃枪支行为主要是不具有财产属性的盗窃罪的特征,不成立第269条抢劫罪的前提。

参见: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27页。

如果某种行为不能评价为侵犯财产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时,则不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例如,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由于公文、证件、印章的财产价值微薄,不可能评价为刑法上的盗窃罪、抢夺罪,因而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再如,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不可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诈骗罪,因而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自陷行为致精神障碍后犯罪之刑事责任界定

自陷行为致精神障碍后犯罪之刑事责任界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九条之规定,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 告人刘彪持刀入户行凶,致一人死 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应 当依法从重处罚。 刘彪虽投案自 首,但滥杀无辜,人身危险性大,罪 行极其严重, 不足以对其从轻处 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 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 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 定,裁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2011)沪高刑终字第123号维 持 第一审对被告人刘彪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刑事裁定。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系累犯, 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彪主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系自首,提 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彪对起诉书指控的 罪名和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彪患有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其在 作案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的行为, 系精神疾病发作期,不 应负刑事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彪持刀故意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
■案号 一审:(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 60 号 二审:(2011)沪高刑终字第 123 号 复核审:(2012)刑四复 81195210 号
【案情】
被告人刘彪暂住在上海市杨 浦区内江二村16号302室, 与住在 202 室 的 被 害 人 王 福 根 系 邻 居 。 2010年2月6日6时许, 被告人刘彪 携带一把单刃折叠刀从其暂住处 出来, 走到202室门口摁被害人王 福根家门铃。 王福根开门后,刘彪 随即将王福根推入房内,并上前用 左手夹住王福根的颈部,右手持刀 朝王福根右颈部刺戳一刀、左胸部 刺戳二刀。 后刘彪驾车逃离。 被害 人家属随即报警。 2010年2月11日,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探讨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探讨

受挫折或打击 , 睡眠障碍 , 改变等症状 )精神病性 症 人格 、 状( 如幻觉 , 人物定 向障碍 , 妄想和病理性观念如偏执或被 害色彩 , 神运动 障碍如 明显兴奋 、 精 抑制或木僵 , 严重 的情 感 障碍 , 明显意识 障碍 )情感障碍及残 留性 或迟发性精 无 、 神障碍 ( 如遗忘综 合征 , 痴呆 , 持久性认 知改变 , 其他 情感 障碍 , 行为 障碍或人格 改变 , 神经 症症 状等 )l即毒 品所 【, 1 致精神障碍。近年来 ,我国吸毒人群 的 比率 日趋上 升 , 吸 毒所致 的精神障碍 者涉案率也有 不断增加 的趋 势 。与醉
品 的 心 理 态 度 与 辨 认 和 控 制 能 力 受 损 状 态 来 考 虑 . 对 自 愿 吸 毒 者 评 定 为限 定 责 任 能 力 . 非 自愿下 吸 毒 者 。 评 定 为 无责 对 则
任 能 力 。 者 倾 向 同 意 第 : 种 观 点 。 种 评 定 意 见 也 与 多数 西 作 这
毒 品是一类强 大 的精神 活性物 质 ,由于医生处方 不
吸毒的心理 态度 ,目前这种作法 尽管受 到多方 面的质 疑 , 但仍 具有一 定的支持者。持这种 观点的人认 为 , 品所致 毒 精神障碍者 在作案时虽然不 能辨认 或控制 自己的行 为 , 但 从完整行 为过程而 言 , 由于他们 事先 已明知使用 毒品的违 法性质而放任 自己 , 已证明其具有 辨别行为性 质 、 后果 和 是非的能力 , 除非有 确切证据证 明其在案发前具有 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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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致精神陴 j事 1 品 碍者; 责j f I } j
蔡 伟 雄
( 司法 部 司 法 鉴 定科 学技 术 研 究所 , 上
【 摘
要 1 对 毒 品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者 刑 事责 任 能 力 评 定 的 争 论

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原因的形成,既有环境因素又有心理因素。

调查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心理特点,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治,提出相应的教育改造对策,有效地控制减少犯罪率,以稳定监狱秩序,提高改造质量。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对狱内的稳定与秩序具有最为强烈的破坏性,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焦虑性、侍强性、敢为性较一般罪犯高。

找准狱内重新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成因及对策。

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异常心理,并提出针对性的矫治对策,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基本情况经调查研究,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具有以下特点:1、年龄趋向年轻化,犯罪主体的年龄以青壮年为主。

在对50名脱逃罪犯的调查中,平均年龄位26岁。

30岁以下的罪犯占脱逃总数的88%,其中最小的年龄为17岁。

2、婚姻状况以未婚者居多。

3、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和无正当职业者多。

4、狱内重新犯罪的男性罪犯比例远远高于女性。

5、狱内重新犯罪的特有犯罪类型: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组织越狱、暴动越狱等。

6、脱逃是目前我国狱内重新犯罪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突出的犯罪。

二、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特征分析(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在情绪稳定性、焦虑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和犯罪思维模式方面均表现异常。

在情绪稳定性上表现为:情绪异变、性情暴躁,易生烦恼,而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欠沉着冷静,易受环境支配,喜悲情绪骤变明显;在焦虑性上通常焦虑不安,对前途缺乏信心,沮丧悲观,思想包袱大,经常心身疲乏,容易出现不够理智的行为,遇有不良诱因极易产生重新犯罪的行为;在冲动性上明显地表现出冲动、鲁莽,易激动,以我为中心,易感情用事,缺乏抑制力,过分追求个人快乐;在攻击性上表现为:恃强霸道,崇尚和迷信暴力,胆大妄为,解决分歧容易斥于暴力,生活态度独立求变,渴望刺激和冒险;在报复性上表现为:有较强的报复欲,争强好胜,不择手段,易走极端,富有反抗精神,不易屈服;在犯罪思维模式上表现为: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暴敛钱财为目的,贪图享受,抱有侥幸心理。

自陷行为犯罪认定

自陷行为犯罪认定

自陷行为致精神障碍后犯罪之定罪处罚◇黄伯青黄伯青【案情回放】2010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吸毒后产生幻觉,怀疑被害人王某的外甥女婿与刘某女友有染,遂携带一把单刃折叠刀从其暂住处出来,按王某家门铃,王某开门后,刘某随即将王某推入房内,并上前用左手夹住王某的颈部,右手持刀朝王某右颈部刺戳一刀、左胸部刺戳二刀。

后刘某驾车逃离。

2010年3月11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虽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刘某滥杀无辜,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刘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刘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辩护人李某认为,刘某原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后因吸毒导致病情加重致精神障碍,其在作案期间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系精神疾病发作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求对刘某改判死缓。

一审检察院认为,吸毒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被告人刘某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的情况下,再次吸毒而引发本案,其对自己吸毒后的杀人行为持希望的态度,应当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由于其吸毒行为属于可控制之原因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且吸毒不同于其他自陷行为,吸毒的目的是追求毒品的兴奋或致幻效果,故在吸毒后产生相应生理反应导致无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

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此状况处于一个放任或希望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13462 定义................................................................................3 总则 (2)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前 言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从吸毒致幻犯罪看原因自由行为

从吸毒致幻犯罪看原因自由行为

第31卷第4期2018年7月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31 No.4Jul.2018从吸毒致幻犯罪看原因自由行为张茜(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规定了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实务中日益高发的吸毒致幻犯罪却没有明确的立法,司法实务中一般是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自愿吸毒陷入无法归责状态负有责任的人,不得因此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优待”。

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以“对原因行为的故意”替代“对实行行为的故意”、在量刑时对自陷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两种情形区别对待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统一和规范对吸毒致幻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系故意自陷精神障碍后犯罪的,均不 得减轻处罚;严格限制自陷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的成立,尽量以“过失犯”代替,而对于过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后犯罪的,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键词:吸毒致幻犯罪;原因自由行为;统一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61 (2018)04-0034-05谁对某个阻却归属的状态负有责任,谁就不得 再以这一状态为理由阻却归属。

这是一个普遍承认 的基本原理ra(250%。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德国经 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后又回归肯定的曲折过程,但其 可罚性依据究竟是什么,也在例外模式和构成要件 模式 不休,但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现今各国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占据主流地位。

为解决惩罚原因自由行为违反“行为与责任 在原”,为罚提供依据,刑法就必须为这 种“例外的处罚”提供法依据。

《中华人法》*以下称“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 ,应当负 责任”一直被视为我国刑法中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罚依据,但与世界上大多数国 不 定原因行为的 不 ,《法》定了 这 原因行为的 责任 ,对自己精神障碍后犯罪的 责任 ,法 有 定。

心理学与犯罪心理解析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因素

心理学与犯罪心理解析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因素

心理学与犯罪心理解析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因素犯罪是指违反社会法律,危害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

在犯罪行为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心理动机和原因,心理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析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心理动机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心理动机心理动机是指驱使人们产生某种行为的内在需求或动力。

对于犯罪行为来说,心理动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常见的心理动机包括报复、欲望、权力欲、控制欲、财富欲望等。

首先,报复心理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动机。

一些犯罪分子由于受到过某些不公正的对待、伤害或者羞辱,产生了强烈的复仇欲望,将犯罪作为一种报复的手段。

这种心理动机常见于一些暴力犯罪和性犯罪。

其次,欲望是另一种常见的心理动机。

人们对于金钱、性欲等物质和欲望产生强烈的追求,并且为了实现这些欲望,不惜采取犯罪行为。

例如,一些贪污犯罪、盗窃犯罪都可以归因于这种心理动机。

再次,权力和控制欲望也是一些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

有些人出于对于权力和控制的渴望,通过犯罪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例如,一些恶性杀人案件往往与施暴者对于操控和掌控他人的欲望有关。

最后,财富欲望作为一种重要的心理动机,也是很多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对于一些人来说,通过犯罪行为可以获取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选择了犯罪作为达到财富积累的途径。

二、心理因素除了心理动机,还有一些心理因素也会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

这些心理因素包括心理健康问题、人格特质、社会环境等。

首先,心理健康问题是一些犯罪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

一些患有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的人容易产生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往往需要通过心理咨询和治疗来解决。

其次,人格特质也对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一些具有攻击性、冲动性、缺乏良心和同情心等人格特质的人更容易表现出犯罪倾向。

这些人倾向于以自己的欲望和需求为中心,而忽视了他人的权益和社会规则。

再次,社会环境也对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贫困、社会不公、家庭矛盾等社会环境因素容易诱发犯罪行为的产生。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草案)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草案)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草案)
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组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本《标准(草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总页数】4页(P19-22)
【作者】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组
【作者单位】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组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现状调查 [J], 张盛宇;赵海;蔡伟雄;汤涛;管唯
2.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拓新之作——评张爱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J], 牛忠志
3.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存在问题及对策 [J], 张钦廷;李豪喆;陈琛;刘超
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草案)》浅议 [J], 韩臣柏
5.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研究 [J], 蔡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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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摘要]近年来,因吸食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导致精神障碍,进而诱发的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刑法对“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传统刑法责任主义的突破,这种突破能否对因吸食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同样适用,笔者认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难可能性、行为主体具有可改造性及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答案是肯定的。

[关键词]毒品;精神障碍;刑事责任;罪刑法定
近年来,因吸食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导致精神障碍,进而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该类在“案发时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精神病学界以及司法实践领域均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关于“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举轻以明重”或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自愿吸毒者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传统刑法理论,只能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时的主观状态确认责任能力,因而如确实存在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状态时,参考精神病人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同样认为应当不负刑事责任,理由为既然刑法中仅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吸毒致幻后犯罪就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对毒品的心理态度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状态,对自愿吸毒者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非自愿吸毒者则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观点有一个基本的假设,行为人系自愿吸食毒品,即在自由意思支配下,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导致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丧失,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由于医生处方不当或者被迫吸毒的情况,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一、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犯罪是人的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

英国首席大法官布雷克敦提出“因为精神错乱的行为如同一头野兽,故应免于治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排除其刑事责任,亦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同样是在辨认和控制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

毒品是一种强大的精神活性物质,具有较强的致幻效果,使用后往往会产生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其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甚至消失,在危害结果造成的当下,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可以说与精神病人无异。

然而,笔者认为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应当类比酗酒者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难可能性
这种非难可能性,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主观恶性,而是针对违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

吸毒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吸毒的目的即在于追求毒品的兴奋或致幻效果,行为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在吸食毒品之后会产生相应生理反应导致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因此可能造成各种危害结果。

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行为人在危害行为实施之前的吸食毒品的行为,与产生精神障碍之后实施的危害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从犯罪预防的角度上来讲,行为人本有机会选择其他合法行为,从而不会造成损害结果,而没有作出正确的选择。

因此,惩罚这种错误的选择可能抑止在将来的同样状况下再犯相同的错误。

理论上被广泛认可的原因自由行为(又称自陷行为)支持“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

而马克昌教授认为,这一理论仍然无法解释在普通责任原则的框框里为什么要让因可归责原因导致精神障碍后实施危害行为的人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是一般原则,而以实行行为的原因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实行行为视为原因行为的自然延续,则是一般原则的例外”。

该理论创造性地解决了如何能不顾实行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仅根据原因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追究实行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一难题,因为“实行行为是原因行为的自然延续”。

而原因行为中的过错与其后的危害行为相结合,从而构成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行为主体具有可改造性
吸毒所致精神障碍区别于精神病人的精神障碍一个重要的特征在于该精神障碍是暂时的而不是持续的,绝大多数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全恢复精神上的正常。

因此,对该类罪犯处以刑罚,能够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对于犯罪人处以刑罚,一方面会使犯罪人感到相当的痛苦,达到惩罚的目的,从而为今后避免遭受类似的痛苦产生抑制重新犯罪的意念。

另一方面,“惩罚的目的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社会应当并且能够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复归社会,这也是社会对犯罪人的义务。

(三)刑事政策的需要
近几年来,发生了大量因“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丧失辨认能力下实施犯罪的案件,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此类毒品诱发的犯罪,姑息等于鼓励,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广州市法院于近期集中宣判了一批因吸毒致幻导致的故意杀人、绑架、放火、爆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伤害一案”中裁判: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先后载于《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2集)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向性意义。

判令该类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有助于实现刑法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符合社会的需要。

二、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疑虑不外乎两点:一是该类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二是是否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对于第一点,笔者囿于缺乏相关的精神病学及司法鉴定学知识不予展开,但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第二点,笔者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从刑法规定的角度,我国《刑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文的列举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因吸食毒品后短暂失去辨别、控制能力而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有学者认为,该第3条前半段规定了积极的罪行法定原则,张明楷教授则认为,这是“针对我国刑法分则的特点,防止司法人员随意出罪”,“旨在突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也就是说,凡是被刑法分则规定为犯罪行为的,除非属于刑法总则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否则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从刑法解释的角度,由《刑法》十八条第三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推知“吸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而是“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即“不言自明、理所当然”,是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酗酒是一种受道德谴责的行为,吸食毒品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酗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话,吸毒致幻后犯罪更有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醉酒与吸毒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因潜在危险度的相似性被相提并论。

这说明司法实践已经意识到两种行为在产生精神障碍的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定罪量刑时应遵循相同的原则。

三、结语
根据《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经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09.8万名。

这一庞大的群体常常受毒品这种强大的精神活性物质的影响,严重危害社会而不自知。

对于这一群体的刑p③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6页。

④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8页。

⑤参见《吸毒致幻杀人放火都敢干》,载2013年6月19日《广州日报》A20版。

⑥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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