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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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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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制必要性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制必要性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制必要性的浅析【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任何他人或国家都不应过多地加以干涉。

国家制定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其目的在于保护格式合同当事人中弱者的契约自由,限制强者过多自由,以维持公平。

【关键词】:格式条款最大化契约自由均衡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适应现代商事交易发展趋势的需要。

它简化了订约程序,节约了谈判时间,规范了合同内容,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业发展。

但同时,格式合同中也存在大量不公平条款,使合同纠纷不断。

针对以上情况,本文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切入点,提出了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就其经济意义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首次提出了格式合同这个概念。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集中使用了格式条款这个概念,并在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显然也肯定了格式合同的说法。

关于这一概念,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合同,如法国、日本称之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合同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其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示范合同”,二为“附意合同”;我国台湾则称之为“定型化契约”。

格式条款并不能自动地纳入合同,这里还需要有一个程序,而这一程序正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先的原则。
的法则 , 它能 够 和所有 人 的 自由并存 , 它 是 每个 人 由
于他 的人性 而具有 的独 一无 二 的 , 原生的, 与生俱 来 的权 利 。 ” 因此 , 自由理应 受 到 法 律保 护 。而从 经 济学 的观点 看 , 合 同 自由使 资 源 可 以在 一 个 有效 竞
方 意思 表示 是否 为 格 式 条 款 ; 二 是 该格 式 条 款 是 否
反映 的是 商品 和服 务 的稀 缺 、 生 产 能 力 以 及 有效 生 订 人合 同 ; 三是具 有疑 义条 款之解 释 ; 四是格 式 条款 产 的产 出。这就 表 明 , 合 同 自由能 够 激 励 人 们 发 现 内容之 效力 的认定 ; 五是条 款未 订入 合 同或 无效 时 , 新 的生产方 法 以 及提 高 生 产 效 率 , 从 而 增 加 社 会 物
“ 在这 场 合 , 像 在 其 他 许 多 场 济 主体 对 于交易过 程 中可能 出现 的大多 数情 形 都有 会利 益最 大化 。 因为 , 他 受一 只看不 见 的手 的指 引 , 去尽 力 达到 一 了认识 并逐 渐 总结 出规 律 , 使 得 提 前 拟 定详 细 周 密 合一 样 ,
关键词 : 《 合 同法》 ; 格 式条款 ; 规制; 效率 ; 提请注 意; 解释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志 码 : A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各 国法 院 在 处 理 涉诉 的格 式 条 争机制 中被 配置 到使用 价值 最高 的地方 中去 。也就 款 时 的具 体做 法 , 一般 分为 五个 步骤 : 一 是判 断 该单 是说 , 合 同 自由直 接 指 向市 场 , 在这 个 市 场 中 , 价格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

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滥用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

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

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

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

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格式条款 概念 规制 主要内容

格式条款 概念 规制 主要内容

格式条款概念规制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格式条款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也称为标准条款或通用条件。

它通常是由较强势的一方事先确定并提供给另一方,以便快速、便捷地达成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和规范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格式条款的概念、规制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格式条款通常包括一些标准的内容,如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交易的主要内容、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

由于这些条款是由较强势的一方起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倾向于保护起草方的权益。

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在实际商务活动中,格式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规制问题。

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单方面拟定的,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的问题,容易造成合同的不公平性。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欧洲联盟的《消费者权益指令》规定,格式条款要公正合理,不得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美国也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法规来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

国内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也在不断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的内容通常是固定的,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格式条款内容:1. 合同当事人:格式条款中会明确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交易条款:规定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3. 履行义务: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按照约定进行执行。

4. 保密条款:规定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资料的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5. 争议解决:定义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6.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格式条款还可能包括其他内容,如违约责任、解释权等。

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简化合同的签订过程、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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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保障, 而且 也 可以有 效 地 防止 和 限制 公 司与 企 业 滥
杂, 相对人不知其 意义 , 因此如何订人合同 , 与传统 个别蹉 商缔 约应 有 不 同 】 。条 款使 用 人 要 将 格式
条款作 为要 约一 部 分订 人 格 式 合 同中 , 必 须事 先 就
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格 式条 款 的订入 规则
关 键词 : 同法 : 式 条款 ; 制 合 格 规
中图分 类号 : F 1 D 48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06 20 )40 3 - 10 -94(06 0 -0 50 4
所谓格式条款 , 根据我 国《 同法》 3 合 第 9条规 定 , 指 当事 人为 了重 复使 用而 预先 拟定 , 是 并在 订 立
是 建立在 真正 的协 议 的基 础上 , 恰恰 相反 , 它意 味 着
据《 同法》 3 合 第 9条第 1 之规 定: 款 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 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 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按照 对方 的要求 , 对该 条款 予 以说 明。根 据这 一规 定 , 在 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 中, 格式 条款提 供人除了要按照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 , 合理地
确 定 当事 人之 间 的权 利 和义 务 之 外 , 还应 当 负有 以
下 两个方 面 的义务 。 ( ) 一 提请 注 意及 说 明义务
对 一个 由他 人制 定 的法律 关 系的屈从 , 同 自由、 合 平 等遭 到破坏 。 因此 , 国都纷 纷 通 过 修 改 或制 定 单 各 行 的法律 对 格式 条款 加 以规 范 。我 国 《 同 法》 合 第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doc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doc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 -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大格式条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浅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公用事业的私营化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

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格式合同其实是把“双刃剑”,对格式合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规制,是各国立法、行政及司法界极力希望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也有学者把格式合同界定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即为不特定多数定约而预先制定的,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协商的合同。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主体的一方固定性;2.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3.格式合同内容的单方预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4.格式合同形式的书面性;5.格式合同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一)格式合同的优点1.格式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时间,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主体一方和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从而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2.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交易形态也不断涌现,而有关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格式条款是一种常见的条款的形式,是和普通条款有很多差异的,相对于普通条款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

那么,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包括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1)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1. 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方)预先制定好的、在重复使用中对任何一方(接受方)具有不变内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有以下法律要求:2.1 公平原则提供方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合理,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2 显著提示提供方在合同中设置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且这些修改或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 格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提供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对已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单方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未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用格式合同欺诈、胁迫对方;•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4. 法律救济当一方在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对方权益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对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结语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助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6. 注意事项在签订和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明确对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地址等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对我国民事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其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提前订立、事先约定的一类条款,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标准性。

在民事合同中,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各类标准合同、通用合同和平台协议等文件中。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益。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限制或责任豁免等。

其次,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为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合理、充分和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明示和合理的原则,不得含糊其辞或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不公平。

此外,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

这一规定要求格式条款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要求违反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最后,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主张取消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未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对格式条款做出订立和规定。

这一规定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要求,要求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并保证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公序良俗和经过平等协商等方面。

合同范本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合同范本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合同范本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张某系在校大二学生,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总房款60万元的商品房。

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中付款方式和期限条款约定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付款和其他方式等4种付款方式。

张某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即“按揭付款,首付18万元,余款42元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贷款全部达到出卖人账户后视为付清购房款。

如果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或银行不予办理,买受人应当在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付清剩余购房款。

否则,应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之前,张某向售楼处咨询该条款,一旦银行不批准贷款申请,担心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剩余房款,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变更后果为解除合同。

售楼员回复这是标准格式文本,不能更改。

张某未排除担忧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并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是,银行以张某系在校学生无还款能力为由未批准其按揭贷款申请。

张某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筹措剩余房款,担心被银行追究违约责任,于是起诉请求确认该付款方式和期限的格式条款无效。

【判决】生效判决认为,商品房买卖的特点之一是标的额巨大,对于选择以首付款与银行按揭贷款相结合作为付款方式的购房人张某而言,如果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则很难在短期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

而付款方式和期限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本案开发商就支付房款拟定的格式条款,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也明显加重了张某的合同义务,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

因此,判决确认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格式条款约定无效。

【评析】判决认定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格式条款无效,值得讨论。

首先,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可以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但是,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前提条件是该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衡。

2. 合理提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且需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3. 无效条款: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该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4. 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 格式条款的排除适用: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该格式条款可以被排除适用。

总之,《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各类格式条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卖方提供、买方接受的参加市场活动的条件和约束。

这些条件和约束通常以标准化的方式被表达出来,以便在大规模交易过程中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二、我国的规制标准1.信息披露要求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卖方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有效期、生产日期、原材料、品牌、制造商、生产地点、保质期、价格、规格、质量、功能、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明显位置以易于阅读的方式呈现。

2.合同的规范卖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采用标准化合同模板,并明确约定主要内容,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同时,卖方也应当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如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3.不当格式条款的禁止卖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添加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消费者利益保护要求的条款。

如不赔偿、免责、免责声明、超范围约定、不规范的解除条款等。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我国格式条款规制要求的企业或个人,监管部门将会采取一些处罚措施。

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总结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符合人性化、简明易懂要求的条款不多,违规和误导等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和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提高格式条款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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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内容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
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一、格式条款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一旦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便重复使用,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

在我国,它广泛适用于邮电、电信、保险、银行、铁路、航空、城市用电、城市用水、城市用气等相对垄断性的行业。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条款。

格式条款一般由在经济上处于明显优势,同时具有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形成的。

这是格式条款最普通的形成方式。

但也有些格式条款由具有垄断性的当事人,让顾客选出代表相互磋商或向顾客
征求意见后制定出条款内容,或者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机关基于其专门知识事先制定。

这些情况的出现或是为了维护当事人交易之公平,或是为了实现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的职能。

不管怎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并没有直接参与条款内容的制定,也不改变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特征。

第二,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性的特征。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未与相对人协商就拟定好的条款,内容都已定型化、格式化,是不可改变的。

对相对人来讲,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相互协商,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能符合于格式条款使用人的意思。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相对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而不能要求修改、变更格式条款的内容。

第三,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

格式条款是由在社会上某一领域内处于优势或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制定,且在其从事的该领域内有着许多消费者,条款内容一旦向社会公开,便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且条款内容相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相对人与其签订合同只是一种机械的重复活动。

合同的差异仅仅是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标的数量的多少。

条款拟定人在改变经济策略前一般是不变动条款内容,
这样能显示出拟定条款方当事人在市场某一领域的优势和垄断地位。

第四,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示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在一般情况下,拟定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原则上把条款内容印制成书面形式,具体详尽,以便对方当事人知晓,如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格式条款没有把某些内容载明于书面合同中,如车票上并未载明人身伤亡的保险条款。

不管如何,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由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差别较大,相对人又没有协商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拟定方不管采用什么形式制定格式条款内容,都是以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相对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签订格式条款合同。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
格式条款是随着经济领域垄断的产生,社会上出现了大量重复交易的情况下形成的,并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适用,成为一些企业追求高额利润,提高效率,增进交易安全,事先分配风险,弥补法律不足的有效形式。

但是,它是由一方当事人借助某一行业的垄断地位事先拟定条款内容,未与相对人协商,往往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还有许多不足。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了很
大限制。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的自由。

而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这些自由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为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单方事先拟定,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没有办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同时制定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在社会上某一行业处垄断或独占地位,相对人签订这方面的合同,在选择对象的权利上受到限制。

为此,即使相对人接受了对方的格式条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是表面上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不一致。

第二,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往往加大自己的权利,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拟定条款中,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条款,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

甚至制定一些免责条款,来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

这就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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