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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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出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一、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三、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6.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专业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2002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入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使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由卫生部发布。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颁布单位:质检总局⽂号:国质检通〔2017〕437号颁布⽇期:2017-10-16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流程环节第三章流程管理第四章流程监管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提⾼检验检疫通关效率和⼯作质量,根据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等监管对象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作环节:受理报检、审单布控、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定、签证放⾏和归档。

本规定所称流程时限,是指完成每⼀个检验检疫⼯作环节所限定的⼯作时间。

第三条在对货物风险、企业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合格评定的有关程序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监管,适⽤相应的检验检疫流程。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条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遵循“⼀次受理报检、⼀次检验检疫、⼀次抽(采)样、⼀次检疫处理、⼀次签证放⾏”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流程管理⼯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和组织实施。

直属局所属分⽀机构负责各⾃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的具体执⾏。

第六条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纸化,通过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作业⽆纸化,加快各环节间流转,缩短流程时限。

第⼆章流程环节第七条受理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提交的报检单证材料进⾏审核受理的过程。

第⼋条审单布控,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及要求,对报检单信息及随附单证信息进⾏全⾯审核,并对各流程环节布控作业指令的过程。

第九条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堆放现场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抽(采)样并送实验室。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旳主管机关
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旳主管机 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旳主管机关 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称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出入境货品,运送工 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 检/申报,采购/抽样,检验检疫, 卫生除坏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 旳全过程.
一 报验 二 抽样及制样 三 检验检疫 四 卫生除坏处理 五 收费 六 签证放与放行
一 报验
1.报验 报验: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
规或规章旳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 报请检验检疫工作旳手续.及 检验检疫机构接 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2 报验单位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六 签证与放行
签证,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 工作旳最终一种环节。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 要求需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旳 出境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旳,签发 “出境货品通关单”,作为海关放行 货品旳根据,同步,国外有要求签发 有关检验检疫证书旳,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对外贸关系人旳申请,经检验检 疫合格旳,签发相应旳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旳,签发“出境货 品不合格告知单”。
五 收费
收费方法和原则是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制定旳
收费对象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旳货主及其代 理人。
收费内容: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 费, 考核费,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 批费,查验费,出入境动植物试验室 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验处理 费等。
收费方式,一般有预收费和月底结算 量种。
四 卫生除坏处理
运载过程中发生流行病学上有主要意义事件旳;经卫生检 验鉴定原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旳.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一、入境货物报检(一)报检分类1、入境一般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和报检地相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例如:大连企业海运进口货物,在大连进境。

货物到港后,企业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然后持《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大连海关报关。

2、入境流向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

3、异地施检报检关键点:货物完成入境流向报检后,运往目的地,向目的地检验检疫申报检验检疫,申请时要提交《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中的第三联流向联。

例如:沈阳企业海运进口货物,从大连进境货物到达大连港口后,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大连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及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然后向大连的海关报关。

报关结束后,货物运往沈阳,货到沈阳后,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沈阳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总结:入境流向报检与异地施检报检是一个报检工作中的两个环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

对货物实质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在目的地完成。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1、时限:在入境前或入境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间2、地点: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按规定地点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2•【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2年8月2日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出入境人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国家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结算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单》验放。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单》。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单》。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三、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证、有关函电;⽣产经营部门出具的⼚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按照国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实⾏卫⽣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6.出⼝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鉴定结果单》(正本)。

7.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出入境携带物检疫办法规定7类物品需检疫

出入境携带物检疫办法规定7类物品需检疫

出入境携带物检疫办法规定7类物品需检疫
佚名
【期刊名称】《生命科学仪器》
【年(卷),期】2012(010)005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七类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总页数】1页(P15-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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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2005年10月17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六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卫生检疫审批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是出口商品报关验放、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 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有效凭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4页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判定、认证和监督管理行 政执法机构。
国际检验机构类型 ➢ 官方检验机构 ➢ 民间检验机构—SGS、OMIC、UL 我国检验机构 ➢ 官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检验部门 ➢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企业
品质检验证书 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卫生/健康证书 熏蒸证书 产地证实书 价值证实书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10页
五、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时间和 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三种基础选择:
– 出口国检验
产地检验 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检验
– 进口国检验
目标港卸货 买方及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输入其它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应在 入境前7天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23页
(二)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普通要求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应在要求时限内持相关单 证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单证符合要求受理报检, 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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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程序和普通要求
“三检合一”把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 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合并在一起,实施“一 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 一次卫生除坏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 放行”工作模式,并与海关亲密配合,实施 “先报检、后报关”工作程序。
检疫机构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要点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要点

⼊境货物报检的⼀般规定:⼊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作程序是先放⾏后进⾏检验检疫,即:法定检验检疫⼊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先向卸货⼝岸或到达站的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货物后,⼊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需在检验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对货物的检验检疫。

⼊境货物报检⽅式:1.进境⼀般报检:进境⼀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境货物单》,并对货物进⾏报检,对进境⼀般报检业务⽽⾔,签发《⼊境货物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是由⼝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2.进境流向报检: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岸清关转异地进⾏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或代理⼈持有关单证在卸货⼝岸检验机构报检,获取《⼊境货物单》并后由进境⼝岸检验检疫机构进⾏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的地后再由⽬的地检验机构进⾏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地与⽬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的地后,该批货物的货主或代理⼈在规定时间内向⽬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检验检疫的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岸签发的“⼊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单证中规定检疫地点的按规定地点报检;⼤宗散装货物、容易腐烂变质的、废旧的货物、在卸货时发现破损或残缺的货物必须在⼝岸检疫机构检验;开箱后难以恢复或需要调试检验的设备在收货⼈所在地检验;其他货物应在⼊境前或⼊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机构办理报检⼿续;⼊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岸或到达地检验机构报检;输⼊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在⼊境前30天报检;输⼊其他的动物,应在⼊境前15天报检;输⼊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境前7天报检。

⼊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报检⼊境旧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与进⼝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许可证明。

入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入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入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一、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1.进境一般报检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局签发的《人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三、报检的地点和时限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1. 引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指对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中,依法进行的报检程序。

在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确保国内外商品安全和国际交流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2.1 人员出入境人员主要包括入境旅客、出境旅客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出入境人员需要接受卫生检疫和携带相关申报材料等程序。

其中,旅客需要填写入出境旅客承诺书,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相关声明。

2.2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重要对象。

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活体动物、动物产品、饲料、动物药物等。

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健康证明、检疫证明、防疫处理和必要的转移文件等。

2.3 植物及植物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也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活体植物、种子、果实、花卉、林木、木材等。

在进出口流通过程中,需要进行植物检验检疫,并提供相关的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处理。

2.4 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食品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关注焦点。

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成分、食品包装材料等。

进出口食品需要进行卫生检验,并提供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卫生证书等。

2.5 进出口药品进出口药品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必须关注的范畴。

药品进出境时,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监管和审批等程序。

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药品检验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2.6 进出口化学品进出口化学品的检验检疫是对化学品质量、安全性及环境影响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

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化学品安全数据、化学品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2.7 进出口医疗器械进出口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进出口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器械的检验检疫,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明、产品质量许可证明等。

3. 报检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报:出入境人员或企业需要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相关信息,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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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出口商品报关验放、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 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的有效凭证。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 行政执法机构。 国际检验机构的类型 官方检验机构 民间检验机构—SGS、OMIC、UL 我国检验机构 官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检验部门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
五、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的时 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三种基本选择:
– 出口国检验
产地检验 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检验
– 进口国检验
目的港卸货 买方及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第二节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的程序和一般规定
“三检合一”把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 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合并在一起,实行 “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 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 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并与海关密切配合, 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
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 法定检验检疫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 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 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要求的, 不准输入输出。

办理鉴定业务
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委托,由第三方公证检验 鉴定机构对申请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权威的鉴 定证书,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 计费、报关、索赔、仲裁等活动的有效凭证。

(二)抽样/采样 对须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 物,检验检疫人员需要现场抽取(采取) 样品。所抽取(采取)的样品有的并不能 直接进行检验,因此,需要对样品进行一 定的加工,这称为制样。
(三)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通过感观、
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
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 主要目的和任务

(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 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 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二)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 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 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 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 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三)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 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 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四)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出入境货物、 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等实施卫生 除害处理。
(五)签证与放行 签发商检证书
签发商检证单: 1.预验结果单 2.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3.出口商品放行单 4.不合格通知单 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 果单 6.海运出口危险货物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 单 7.委托检验结果单 法定检验出入境商品的放行

加强对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的强制性检验是为了促进中 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以利扩大出口;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是为了保障国
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合 法权益 。

对进出口商品的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 贸易技术壁垒,满足进口国的各种规定要求和建立国
家技术保护屏障的重要手段。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和作用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

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检验检疫法律 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 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 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 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 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二)作用
第5章 国际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进出境检验检疫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
了解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掌握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程序和一般规定 熟悉进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疫内容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和作用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四、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五、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一、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 (一)报检/申报
进出口报检: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 验,也称报验. 受理报检人员应审核报检人提交的报检单内容填 写是否完整、规范,应附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 符合规定,索赔或出运是否超过有效期等,审核 无误的,方可受理报检。对报检人提交的材料不 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怎样呢?
商品检验检疫项目和证书

质量检验 数量和重量检验 包装检验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出入境卫生检疫 进出口商品鉴定 安全性能检验

品质检验证书 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卫生/健康证书 熏蒸证书 产地证明书 价值证明书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四、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 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按照对外贸易合 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 样品检验。 (三)上述标准未规定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 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出入境检验 检疫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
或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是不是必须 要进行检验 呢?

申请免验条件: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国际质量论证,经检验 机构质量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合格率为百分之百,没有质量问题的 出口商品. 4.连续3年检验机构合格率,验收合格率为百分 之百,良好的评价的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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