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1、法的本质与特征:(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2、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3、法律关系内容:(1)权利(2)义务:积极、消极4、法律关系客体:(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5、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7、法律事实:(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10、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法规: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11、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A、甲乙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甲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纠纷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P14、15)2.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A公司选定张某为仲裁员,B 公司选定王某为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某指定郝某为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根据规定,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A、按郝某的意见作出裁决B、提请主任丁某作出裁决C、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D、应当重新选定仲裁员后重新审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本题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郝某的意见作出裁决。
(P17)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B、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院管辖D、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P20)4.4月10日,张某因某税务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但古今中外对于法的概念理解并不一致。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注意】法并非是社会认可。
2、法律的概念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①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②并非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国家强制性。
①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
②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一利得性。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一一规范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内容包括:(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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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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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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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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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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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完整版)18年初级会计基础知识
.WORD 完满格式 .第一章总论1、会计是以钱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响和督查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2、会计按报告对象不一样,分为财(国家)务会计(重视于外面、过去)与管搭理计(重视于内部、将来3、会计的基本职能包含核算(基础)和督查(质保),会计还有展望经济远景、参于经济决策、议论经营业绩的职能。
4、会计的对象是价值运动或资本运动(投入—运用—退出<偿债、交税、分配利润>)5、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空间范围,法人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必定是法人)、持续经营(核算基础)、会计分期、钱币计量(必需手段)6、会计因素是对会计对象的详细化、基安分类,分为财富、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花费、利润。
7、会计等式是设置账户、进行复式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的理论依照。
财富 =权益(金额不变:财富一增一减、权益一增一减金额变华:财富权益同增、财富权益同减)财富 =负债 +所有者权益(第一等式也是基本等式,静态因素,反响财务状况,编制财富负债表依照)收入 - 花费 =利润(第二等式,动向因素,反响经营成就,编制利润债表(损益表)依照)获得收入表现为财富增添或负债减少发生花费表现为财富减少或负债增添。
第二章会计核算内容与要求1、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财富。
款项主要包含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誉卡存款、信誉证保证金存款、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2、收入是指平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支出是指企业所实质发生的各项开销和损失,花费是指平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供给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是按必定的产品或劳务对象所归集的花费,是对象化了的花费。
收入、支出、花费、成本是判断经营成就及盈亏状况的主要依照。
3、财务成就的计算和办理一般包含: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利润分配或损失填充4、会计记录的文字应该使用中文。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是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
总论是《经济法基础》的第一章,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内容。
以下是《经济法基础》总论的主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经济活动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二、经济法的特点1.目的性和功能性:经济法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它具有规范、引导和约束经济活动的功能。
2.经济性:经济法的主体对象是经济活动,它具有直接的经济性质。
它主要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行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3.专门性: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规范体系,并与其他学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分类1.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经济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宪法、行政法等;经济私法主要调整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2.垂直经济法和水平经济法:垂直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如劳动法、税法等;水平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间接管理和监督,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
3.经济法的宏观与微观: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如经济计划法、宏观经济法规等;微观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对个体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如合同法、投资法等。
四、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五、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日益重要。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将更加完善和细化,如加强反垄断执法、优化投资环境等。
2.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经济法发展的重要方向,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新大纲新教材精美课件)
C.法人
பைடு நூலகம்D.行为
【练一练】
(多选)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ABCD)。 A.北京大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3.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
权利能力 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法律赋予)
能不能 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练一练】
(2015年判断)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 普遍遵行的效力。
√
【练一练】
(2014年多选)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ABCD)。 (
A.国家强制性
B.利导性
C.规范性
D.国家意志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
(4)D今年16周岁,全日制高中在读。(限制)
(5)E今年17周岁,已在某餐厅打工,以自己的工
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
【练一练】
(2016年单选)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达 到一定年龄阶段、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公民,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阶 段为( A )。 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8周岁以上 C.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被法律规范所 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客体
主体 三要素 内容
【想一想】
上述当中的关系,哪个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
2.法律主体的种类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1章-重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子峰居士逢考必过第一章总论第1节法律基础【知识点】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提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并不等于“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意愿。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同归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具有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的属性。
②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题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2020年)A.行为规范性B.国家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普遍约束性【答案】ABCD【解析】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方面:(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题例: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答案】√【解析】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的渊源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主要形式制定机关名称规律宪法(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大及(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办法××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题例: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要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注意: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法:是明确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要点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要点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年龄≥1 8周岁的自然人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年龄< 18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年龄< 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年龄≥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要点四】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不受人控制,自己阻挡不了的事情)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直为转移例如:实到遗失物、遗嘱、行政命令、签合同等(自己本身可以抉择,可以控制)【要点五】仲裁一、仲裁适用范围1. 可以提请仲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 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不适用《仲裁法》:(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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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表一、增值税纳税人分类标准特殊情况计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500万以下(1)个人(非个体户)(2)非企业性单位(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注意】(1)为必须(2)(3)可选择简易征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税款抵扣制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考虑营改增)一般范围销售、租赁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注意】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劳务视同销售(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行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注意:统一法人内流转不视同销售。
如部门之间。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货物销售为主按照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体工商户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兼营销售经营活动中涉及营改增服务和货物,劳务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特殊规定“货物”期货视作有形动产交割环节纳税;餐饮业非现场销售按照货物缴纳增值税;资源开采属于应税劳务;电力公司过网费。
10%税率日用品、农业用品、文娱产品、燃气表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指受托方)(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注意】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组成计税价格视同销售(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注意】先找本单位同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找其他单位;还没有,组价进口(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特殊包装物押金(区别装物租金)区分一般包装物;啤酒、黄酒包装物不计入销售额;白酒和其他酒包装物入销售额折扣销售同一张发票注明才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征收以旧换新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组成的成套消费品全额计入。
XX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内容导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内容导读第⼀章绪论⼀、本章⼤纲(⼀)掌握法和经济法的涵义(⼆)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三)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四)熟悉经济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五)了解法的本质与特征(六)了解法的形式,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七)了解法的实施的概念、法律责任⼆、重点与难点第⼀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cv⼀、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词,有⼴、狭⼆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件;⽽⼴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各种⾏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的保证⽽获得普遍遵⾏的效⼒。
(3)法是确定⼈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为规范。
(4)法是明确⽽普遍适⽤的规范。
(⼆)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民族⾃治地⽅的⾃治条例和单⾏条例、特别⾏政区的法、⾏政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种。
(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1.法律规范。
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2.法律部门。
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诉讼程序法。
3.法律体系。
⼀个国家的现⾏法律规范分为若⼲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一章.doc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一章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一章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第一章和2017年初级会计教材版相比,今年新教材发生以下变动:1、将原《民法通则》的有关内容(行为能力、诉讼时效等),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了重新编写,新增“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对“法的特征”、“法律渊源”,“仲裁”、“民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小幅增减。
[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五)熟悉法律责任(六)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五)熟悉法律责任(六)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法”。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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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法律责任❤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6.仲裁程序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员的回避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⑥当事人的和解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7.仲裁裁决①作出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纠纷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审判制度①合议制度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②回避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④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有错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失踪人员进行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原则❤③专属管辖❤4.诉讼时效①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届满时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②期间普通→2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③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注:“归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④判决和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四.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必须是书面的)③行政复议机构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⑤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②海关、金融、归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④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or省级人民政府4.行政复议决定①有下列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具体行为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④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⑤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维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仲裁裁决书VS仲裁调解书VS行政复议决定书❤6.60天❤五.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范围①行政处罚不服②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不服③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④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⑤对征用、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⑦认为行政机关遣返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管辖①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②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3.行政诉讼程序①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审理公开审理合议庭(审判员组成or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名以上的单数)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