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地方税收促进民营经济优惠政策28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方税收促进民营经济优惠政策28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优惠

(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二)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三)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家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实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

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10、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就该所得目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一条)

(四)小型微利企业

1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证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规定)的要求。(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六)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的,按100%加计扣除;安置国家鼓励安置

的其他就业人员,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

(七)鼓励创业投资

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6、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