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法律”的区别与民法解释
民法与民事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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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成文法,主要来源于国家 制定的法律法规,而民事法律则 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如习惯 、判例等。Βιβλιοθήκη 总结民法与民事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 适用范围不同:民法适用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 系,而民事法律则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 规范。
总结民法与民事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的基础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法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
民法对民事法律的指导作用
民法指导民事法律的制定
在制定具体的民事法律时,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确保新制定的法律与民法的精神和原则相 一致。
民法指导民事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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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民法与民事法律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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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共同调整民事关系
01
民法和民事法律都以调整民事关 系为主要任务,保护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
02
二者都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等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的正常 进行。
在处理具体的民事案件时,法官应当以民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确保 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民法对民事法律的补充作用
民法为民事法律提供漏洞 补充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具体的民 事法律可能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对漏洞进行补 充,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民法与民事法律的区别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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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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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18、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20、绝对权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22、专属权、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23、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24、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25、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2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7、法务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28、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30、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31、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32、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33、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34、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35、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36、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3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9、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40、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41、户籍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42、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43、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44、拟定住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4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4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4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8、企业法人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49、机关法人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50、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51、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55、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56、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7、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58、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59、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6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6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6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63、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64、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65、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66、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7、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68、合伙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69、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0、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71、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72、入伙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3、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4、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75、合伙的结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76、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7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79、筹建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81、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82、动产、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83、有体物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84、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85、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86、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87、特定物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88、种类物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90、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1、证券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92、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93、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94、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95、准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97、主行为、从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100、意思表述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101、意思表述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103、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104、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105、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106、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07、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10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109、民事行为的成立使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10、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1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1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的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113、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1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1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民事行为.116、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117、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118、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19、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120、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121、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122、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123、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124、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125、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126、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127、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的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12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129、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30、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131、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1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期间的开始,是指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33、诉讼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3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35、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136、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二、简答、论述(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四民法的效力1、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民法的溯及力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3、补充作用.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七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八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九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十诚实守信原则的主要体现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十一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十二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十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十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1)以是否合法为标准: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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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b730a35b90d6c85ec3ac662.png)
13. 以下有关买卖合同个赠与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两者都是诺成合同.
14.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亲权.
15. 我国继承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父母、子女
16. 甲将自己的花盆放在办公室的额窗外,下半时忘了收回,被风吹落。砸伤杏行人乙,乙的损失应有:甲 承担
名词解释
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民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3.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了,所以之同意给400元,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1.乘人之危的行为
2.甲利用当事人乙被毒蛇咬伤急迫需要到县医院治疗的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签下一张3000元欠条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院应确认乙签下的3000元欠条无效,但应给予甲适当的补偿。
17.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问答题
1. 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1.。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6.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包括: 双发法律行为.双务合同
7.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林木.公民的文物.劳动抚恤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8. 根据责任者的共同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法的释义和解析
![法的释义和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e1eec617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11.png)
法的释义和解析
法,通常指一套管制人类行为的规则和原则。
根据不同的背景和语境,"法"可以有以下几种释义和解析:
1. 法律:法律是国家或社会制定的规范行为的准则,通过立法程序确定,并由政府机构强制执行。
法律可以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不同的领域。
它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正与公平。
2. 法则:法则是自然界或社会规律的普遍原理和规律。
例如,物理学中的物理法则、数学中的数学法则、社会学中的社会法则等。
这些法则描述了事物发展和相互作用的规律性,可以通过观察和实验证明。
3. 法治: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手段来治理社会,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理念或实践。
法治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化、保护人权和公民自由、司法独立等。
4. 法则:法则还可以解释为思考或行为的原则或指导准则。
例如,生活中的道德法则、职业道德法则等。
这些法则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和决策,在道德层面上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
总的来说,"法"这个词的释义和解析是多样的,根据具体上下
文和领域,可以有不同的含义和用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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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O(∩_∩)o…名词解释:1.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P14)2.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直接作用.包括引导、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有间接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4.法律的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5.法律的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6.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P146)7.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8.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内容的工具。
(P151)9.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10.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P56)1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1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13.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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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民法,行政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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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行政法,刑法这是三大法律体系。
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诉讼法1. 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包括下面具体的法规:我国法律界通说认为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法的一些重要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等,反之亦然。
实际上,民法和商法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规范市场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而且他们的理论基础、原则和覆盖的范围也彼此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一、总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重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重要)二、合同与担保:(一)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重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担保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1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三、物权及知识产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刚刚通过的呵呵)(重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四、人身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3、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1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婚姻家庭: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重要)2、婚姻登记条例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4、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重要)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重要)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5、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事诉讼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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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对象。
民事权利: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宝典]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宝典]](https://img.taocdn.com/s3/m/fe7a45cd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5e.png)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
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法律是人大颁布的效力最高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效力其次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效力再次在下面是地方法规(地方人大颁布)地方规章(地方政府颁布)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1.法的广义解释,包含后几种含义,而且还包括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等其他内容。
狭义就是下面所说的狭义法律。
2.法律的广义解释和法相同,狭义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最狭义(在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法律渊源区别
![法、法律渊源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fa81edcf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99.png)
第—章法律根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2022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根本方略新增假设干表述。
本章总体框架第—单元法律根本概念本单元知识框架一、法〔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肯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总揽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给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标准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1.法是由肯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总揽阶级意志的表达。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标准。
(提示)表达了法的国家意志性;法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
(提示)国家强制力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作为支持。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标准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完成,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
6.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标准,但并不是唯—的社会标准。
道德、宗J标准及风俗习惯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紧密联系、相互重叠,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的调整范围相互交叉、相互包容。
法律与道德也存在区别:法律道德归属范畴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且强调两者之间的平衡〕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当责任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完成(例题1·2022年单项选择题)“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所表达的法的特征是〔〕。
A.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B.法是总揽阶级意志的表达C.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答案)A(解析)选项 A:“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说明总揽阶级的意志必须服从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84347816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6e.png)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理学期末考点
![法理学期末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ef54a88eba1aa8114531d901.png)
1、法、法学、法系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及狭义的法律(法即是广义上的法律)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广义的法律:法的整体,包括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以外的其他法律)3、法的本质是指法的根本性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能形成统一的、全社会的意志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3、法律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三要素说:自然环境(如环境立法,婚龄会因地理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人口及密度物质生活方式4、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1、“社会关系”: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人和人的关系――社会关系)2、法是“特殊的行为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行为规范5、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般认为应该以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并辅以法律调整方法作为次要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6、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刑法法律部门(5)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6)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处理)核心(关键词:禁止,不得,必须)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遵守法律不遵守或违反(制裁是其中一种)注:1、三者缺一不可2、有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会对某种或某几种要素加以省略举例:1、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法律后果)8、法的模式理论以及代表人物(1)奥斯丁――命令模式论:法律是主权者对有执行义务的人所下的命令,不服从就制裁(命令服从制裁三位一体)(2)哈特――规则模式论:法律是规则,由第一性规则(制定义务的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权利的规则)构成(3)德沃金[美]:“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我国的主流观点:“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说9、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法律规则的内容,可分为:1、权利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例如: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可选择〕2、义务性规则〔不可选择〕a.命令性规则 b.禁止性规则3、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同时具备授权和义务性规定的)〔不可选择性〕(2)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序,可分为:1、强制性规则(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3)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被明确规定下来,可分为:1、确定性规则2、非确定性规则a.委任性规则 b.准用性规则10、法律原则的特点1、覆盖面广2、确定性低3、稳定性强11、法的一般存在形式(1)成文法(制定法)(2)不成文法(包括:判例法,习惯法)1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特点成文法:1、明确具体2、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3、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和自由4、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不成文法:1、易于适应社会现实2、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3、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13、法的划分及标准(1)以法的重要性程度为标准――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注: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1、基本内容不同2、法律效力不同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4、解释与监督不同(2)以法系为标准――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的主要类型)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的主要类型)注:一般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列入公法范畴;民法商法为私法(3)以法的生成和适用范围、主题为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效力高低)注:二者区别:1、二者的创制主体不同2、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3、二者的强制性质不同(4)以法的内容为标准――实体法与程序法注:二者区别:1、效力原则不同2、类推原则不同3、优先原则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定义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5)以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为标准――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区别标准:以人为标准,以事为标准,以地为标准(三者有一即为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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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刑法与民法的区别
![刑法与民法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a436bc9a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45.png)
刑法与民法的区别文明社会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而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与民法两大分支。
刑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刑法与民法的区别。
一、定义及目的的不同刑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用于规范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定。
刑法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的体系,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惩罚违反法律的行为,并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而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关系和维护个体权益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体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民法更侧重于维护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平等权益,法律主要通过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的不同刑法一般适用于犯罪行为,即在法律规定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刑法对于涉及人身伤害、财产侵犯、危害国家利益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具体的定性和定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而民法涵盖的范围更广,适用于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关系、婚姻关系、财产权益、知识产权等,旨在确保公民之间的交往和合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法律规制手段的不同刑法以刑罚为核心手段,主要通过惩罚措施对犯罪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
刑事法律的特点是侧重于罪责追究和公共权力的实施,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监禁、罚款、剥夺政治权利等,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正义。
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权益救济来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体系注重充分重视合同自由原则,强调契约精神和合同履行责任。
对于侵权纠纷和合同违约等民事事项,民法主张通过损害赔偿、返还义务等方式进行救济,以实现民事关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司法管辖机构的不同刑法的执行和刑罚的裁定由刑事司法机关负责,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
这些机关负责犯罪调查、公安管理、起诉、审判等职责,确保刑法的实施和公正。
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探析
![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e39f8291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83.png)
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探析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
一、法的定义和作用法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宣布并强制执行的规则和准则。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违反法律应当受到的处罚。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民法典的定义和起源民法典是以民法为主体内容的法典,广义上是指关于民事关系法律的总法典,狭义上是指我国201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它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民法典的发布和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巨大的影响。
三、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法和民法典是密不可分的。
法律作为一般性规范和准则的集合,包含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其中就包括关于民事关系的规定。
而民法典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和总结。
它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而言,在法的层次上,民法典属于法律的一个具体领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
它以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来明确民事关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又是法律的归纳和总结,对于法的适用和解释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实践中,法律和民法典相互关联、互为依据。
法律是上位的、总体的规范,而民法典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和民法典往往需要相互协调、相互参照来确定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
民法典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四、法与民法典的互动法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的。
法律作为统领全局的一般性规范,为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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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关系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的三大主要领域。
虽然它们有着共同点,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讨论这三个法领域之间的区别与关系。
一、民法民法是规范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的法律。
民法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继承法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力和限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民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个人和社会的正当权益。
它是规范人际关系的基础,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民事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民法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适当处理纠纷。
同时,它还对个人和法人的行为进行了巨大的限制,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二、刑法刑法是规范人类行为,防止犯罪的法律。
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和相应的制裁措施。
它对行为、观念和动机等因素进行评价,根据犯罪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刑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它的存在能够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识和道德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同时,刑法还承担着保护个人权利的职责,比如刑法规定了侵犯人身、财产等权益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律。
行政法包括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监督、制定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个人和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规章和管理规定等。
行政诉讼则是公民和组织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时申请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国家和社会机构的正常运行。
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保证了政府的科学决策和有效施政,同时也保护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的三个重要领域。
虽然它们具有相应的区别,但是它们也具有密切的关系。
在实践中,这三个领域之间的界限是相互渗透的。
例如,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判决等需要借助刑法和行政法的支撑,而刑法和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基于民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律原则。
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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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与衔接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民法典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以期更好地理解并应用法律。
一、法律的定义与分类法律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规则。
根据法律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不同的类别。
本文着重讨论民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关系。
二、民法典的概述与地位民法典是国家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对民事关系、权利义务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具有全面、系统、具体等特点,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关系。
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典,其地位非常重要。
三、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法是微观的、有限的规则,而民法典则是宏观的、普遍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合同等,而民法典则是其中的一部分。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即民法典作为一部总体规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普遍适用性,而其他法律则是在民法典基础之上进行的进一步细化和专门化的规定。
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衔接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在实践中,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涉及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冲突法规则的运用等方面。
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需求,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或其他专门法律的规定。
同时,在遇到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冲突法规则进行合理的解决,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五、法与民法典的应用法律的应用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要求法律适用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并通过合理的解释和推理来确定合适的法律适用。
在应用民法典时,需要遵循其总则、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确保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完整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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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标题:(完整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引言概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等词汇,但很多人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本文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
一、法律1.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公布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1.2 法律的特点: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规,具有最高的效力和权威性。
1.3 法律的种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
二、法规2.1 法规的定义:法规是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制定、公布并实施的规范。
2.2 法规的特点:法规是对法律的具体化、细化,是对法律的进一步解释和补充。
2.3 法规的效力:法规具有较高的效力,但不能超越法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规章3.1 规章的定义:规章是由各级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公布并实施的规范。
3.2 规章的特点:规章是对法规的具体细化和实施细则,是行政管理的具体指导。
3.3 规章的效力:规章具有较低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四、规定4.1 规定的定义:规定是由机构、组织或个人制定、公布并实施的规范。
4.2 规定的特点:规定是对内部管理的规范,通常适用于企业、团体等组织内部。
4.3 规定的效力:规定的效力仅限于内部,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但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五、条例5.1 条例的定义:条例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并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5.2 条例的特点:条例是对地方性事务的规范,适用于特定地区的行政管理。
5.3 条例的效力:条例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效力,但不能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必须在其范围内有效。
结语: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的详细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的构成和运作方式。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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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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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法律”的区别与民法解释
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法/法律/区别/民法解释
内容提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应有规则,存在于社会中。
法律是将法成文化。
法是解释法律的依据。
民法解释必须审查其合法性,民法对特殊情况是否适用,也应以法为依据。
在没有民法规定的情况下,法是解决问题的直接依据。
法与法律的区别,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对此的不同认识直接关系到民法解释的思想与方法,也涉及到民法的制定,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本文仅就此谈谈个人的认识。
法与法律有无区别,我国学者虽有论及,但仍未取得共识,许多人仍将两者混淆。
依日本学者星野英一的考证,在西方,区分“法”与“法律”为一般常识,用词各异。
在罗马法上为ius与lex;在法国为droit与loi;在德国为recht与gesetz;在意大利为diritto与legge。
lex、loi、gesetz为权威者制定的依靠国家权力保证实施的“法律”,ius、droit、recht的含义更为广泛;指社会规范的总体或社会秩序,又指正确的规则或一方对他方享有的权利。
①
马克思认为,“法”是自然的无意思的自然规律,只有这种自然
规律才能通过人的意志变为法律,并且认为:“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
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是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②马克思的论述说明“法”是解释“法律”,摒弃过时法律,创造新法律
的依据。
二
关于法律之外是否有法,早在中国先秦时代,就有争论。
法家不承认制定法、习惯法以外的法源,认为国家制定法是最重要的法源,被国外学者称为法实证主义。
③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思想颇具自然法色彩。
“法”古为“梿,说文解字解释为“梿,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梿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刑,即型,模型之意。
梿为判断是非善恶的神兽。
从梿,即神判,是自然法思想。
夏商至周形成的“礼制”,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分争辩讼,非礼不决”,④礼是一种自然
法或含有自然法的规范。
春秋晋国赵宣子“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由质要……以为常法。
”⑤质,即契约。
战国时魏国李悝制《法经》,有杂法一篇,多为民法规范。
商鞅承袭《法经》制《秦律》。
以后至清,法典均称“律”,当然也有令、格等法律。
与法家相反,道家则否认人定法,肯定自然法,主张无为而治。
正如老子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⑥又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
民多利器,国家滋昏。
人多伎巧,奇物滋起。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⑦“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坦
然而善谋。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⑧这是一种极端的无政府主义,
不可取。
儒家则集法、道两家的观点,既肯定自然法又肯定人定法,
但主张“德主刑辅”,轻视法的作用,似不合今日之社会。
然而,就法的解释思想而言,儒家主张“法而议”,主张顺应民意,“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
荀子认为,“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⑨“法而议,……百事无过。
……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10] 又说:“隆礼至法则国有常,……纂论公察则民不疑”, [11] 即主张道德入法,对法进行解释,使国家正常,民不生疑。
儒家的“法而议”思想,在中国古代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现了象“唐律疏
议”这样的法律解释文献。
而法家主张“法而不议”,认为“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
” [12] “圣智成群,
造言作辞,以非法令于下。
上不禁塞,又从而尊之,是教下不听上不从法也。
” [13] 法家主张“法而不议”,重刑主义,是信奉其思想的秦朝早亡的一个原因。
在西方,自然法是与实定法(成文法)相对而言的。
实定法因历史、地域、民族的不同而不同,其内容具有不完全性,有恶法和被错误适用的情况。
对此,应该追求超越实定法的具有普遍性和完全性的正确的法,这种法是由事物的本性(自然)决定的,为了改变实定法的不足,就要寻求这种普遍的正确的法,这样一种思想就是自然法思想[自然法
就是由事物的本性(自然)决定的法]。
[14] 在罗马法时期,就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是罗马市民相互关系适用的法,万民法是市民与外人或外人间关系适用的法,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