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论文.doc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实体性权利生态性权利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而在经济日益腾飞的今天,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也逐渐成为了威胁人类生活健康的一大因素。
在面临环境问题的情况之下,人们希望诉诸法律得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可却因为法院的不予受理被拒之门外。
这种矛盾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批评,同样也促使人们对公民环境权作进一步的思考。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工商业的急剧发展,人类对环境野蛮的、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致使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泛滥。
面对逐渐减少的能源,不断恶劣的生存环境,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的环境资源,一经破坏便不可恢复。
如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避免人类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使整个地球遭受覆灭的劫难,环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因此,对于环境权这一概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公民环境权的由来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形下,人们关注的仅仅是生存的问题;而现在,当人们在具备相当能力满足温饱的情况下,大家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生活的质量方面。
而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权的提出绝非偶然。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到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公开讨论关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在各成员过充分发表意见之后,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的会议研讨关于环境保护的会议,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生态伦理视野中环境权研究》范文
《生态伦理视野中环境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预和影响日益增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环境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概念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从生态伦理的视野出发,探讨环境权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并概述研究方法、框架及内容。
二、生态伦理与环境权概述生态伦理是一种关注人与自然关系、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观念。
它要求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权则是指人类在享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权是生态伦理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体现,是保障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三、环境权研究的理论基础(一)环境权的法理基础环境权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国际法和国内法等方面。
从宪法角度看,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来保障全球环境权益。
从国内法角度看,各国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时,应当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障。
(二)生态伦理的视角生态伦理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认为人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
从生态伦理的视角看,环境权不仅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利,更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因此,环境权的行使应当遵循生态伦理的原则,即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四、环境权研究现状及挑战(一)国内外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环境权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理论方面,学者们主要探讨了环境权的定义、性质、内容及实现途径等方面;在实践方面,各国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时已经开始关注环境权的保障和实现。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二)面临的挑战1.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的情况。
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环境权、环境义务的研究文献
环境权、环境义务的研究文献环境权和环境义务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环境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清洁、健康的环境,而环境义务是指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环境权和环境义务的研究成果。
环境权的研究成果表明,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每个人都有权利生活在一个没有污染、有良好生态的环境中。
研究显示,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不可忽视。
例如,空气污染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的增加,水污染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保障每个人的环境权利是一项重要任务。
环境义务的研究成果表明,每个人都应该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
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我们有责任保护它,使其能够持续发展。
研究发现,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破坏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森林砍伐和生态系统退化等。
为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比如推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减少能源消耗,推广环保技术等。
研究还表明,环境权和环境义务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问题,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它对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共同应对全球挑战。
环境权和环境义务的研究还涉及到法律和伦理等方面的问题。
研究发现,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以保障人民的环境权利。
同时,伦理学也提供了一种思考环境问题的框架,强调人类对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研究结果表明,法律和伦理的结合可以为环境权和环境义务的实现提供重要的支持。
环境权和环境义务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研究成果表明,保障每个人的环境权利和履行环境义务是一项重要任务。
这需要各个层面的努力,包括个人、社会和国际合作。
通过法律和伦理的支持,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使人类能够在一个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活。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幸福。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平等、尊严和权利,同时也存在共同责任和义务的一种
社会关系。
环境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它也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
权的本质属性包括:
第一,环境权是普遍性的。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而不是只有
少数人可以享有。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第二,环境权是不可剥夺的。
环境权是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之一,任何机构和个
人都不得剥夺或限制他人的环境权利。
同时,环境权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也必须得到保
障。
第三,环境权是综合性的。
环境权除了包括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享有权利外,还包括了
人们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文化习惯等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只有所有这些方面得到充分保障,人们才能真正享有环境权利。
第四,环境权是不断发展的。
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环境问题也不断出现
和演变。
因此,环境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概念,包含了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改善人类居住
环境、创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空间等方面。
总之,环境权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保障环境权
的本质属性,需要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三方面着手,建立环保法律体系,推进环境教
育普及,鼓励市场创新和技术革新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共权的目标,为人类
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共权(commons)是指一种资源(包括土地、水源、空气等)由公众共同拥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权的概念基于一种新的环境伦理观,认为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由全体公民共同享有和共同管理,而不是被少数人垄断或私有化。
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是指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健康和良好的环境的权利。
这种权利和人权密切相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共权。
环境资源是有限的,且不同的人类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自由使用和破坏环境资源,就会导致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最终损害了所有人的环境权。
共权保护了每个人的环境权。
公众共同拥有和共同管理资源的权利,可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共权的实施需要公众参与和合作,制定适当的规则和管理机制,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解决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冲突。
共权需要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共权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不同群体和个体的权益,避免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和利益的不公正。
共权的实施需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和平衡地利用资源的权利。
共权也需要科学的支持和决策的参与。
在资源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科学知识和专业意见,以便做出明智和可持续的决策。
公众的参与和意见也应该被纳入决策过程中,确保多元和民主的意见的充分表达和参与。
共权的实施对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至关重要。
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资源短缺等全球环境问题面前,共权可以为全球社会提供一种合作和共同解决问题的解决方案。
共权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和碳排放减少的共同努力,使全球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
共权是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它保护了每个人的环境权利,并促进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共权需要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支持和公众参与,并为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实现共权的目标,使每个人都能享有良好的环境权利。
论环境权的性质
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尽管这在学术发展史上是弹指一挥,可是我们却多次获得惊喜,但每当豁然开朗之后,呈现在眼前的却是我们完全无知的深渊。
环境权发展的路径越多,我们就越无所适从,整个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像一座迷宫,这使我们不得不谨慎地选择一处适当的入口。
面对二十年的累累硕果,也许是潜心整理“国故”的时候了。
环境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任何一位关注环境权理论的学者都会这样追问,也不得不这样追问自己。
这是探讨环境权的内容、主体和保障方式的先决条件。
那么,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显得至观重要了。
一、环境权性质学说检讨1.人权说环境权概念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2至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3并且得到一些国际法学者的支持。
4也许是环境问题来得如此突然,又呈现出令人生畏的严峻态势,对良好环境状况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权这一神圣口号。
的确,人权学说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也丰富了人权的内容。
5可是,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却又是那样的模糊,甚至有时令人费解。
6所以,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结为一个更笼统的概念显然并不能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只会使环境权的性质更加扑朔迷离。
反对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学说认为,尽管环境问题与所有人权存在着不可否认的依赖关系,但环境权只是人权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
7这一反对意见强调了环境因素在生物学意义上对人类生存的决定性作用,但对良好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可能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框架之外获得,环境权作为第三代权利8只有依托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确认与有效保障。
9探讨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还是不能绕开人权这一模糊又极富争议的概念。
撇开其他不谈,仅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
10从价值序列来讲,人权处于所有权利形态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权,人也就不再成为人。
而这种最重要的权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赖社会的判断和承认,个人的权利诉求要通过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简约。
与环境有关的哪些权利要求属于人权的范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发达国家认为食品污染是对人权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依赖自然环境谋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权。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摘要环境与人权都是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
环境法与人权法,环境权与人权问题,是当今环境法研究的重要主题。
在上个世纪就有了环境人权的提法,但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从环境人权的提出至今,围绕着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归类司法保护一、环境人权概述上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因而在1972年召开了专门的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环境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原则宣布:人类享有在一种确保有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而且承担着为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
在这次会议上,环境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一)环境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学者的高度重视。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已经停止,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了环境权的存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基本上我们可以将环境权概括为:人类享有的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人类主体和非人类主体。
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
(二)环境权的人权性。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性质,主要存在四种不同学说: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人类权说。
以上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特征。
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
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一系列法律文件所肯定。
1、国际法文件:在现有的人权体系中,已经增加了环境权规定,或者暗含了环境权的内容,比如《人类环境宣言》、《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5-07T01:48:35.81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2期作者:郑璐娟[导读] “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郑璐娟(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人权;基本权利;宪法一、环境权的产生及其法理基础当前,世界范围内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家认可了环境权的宪法权利性质。
从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和世界诸多国家对它的态度来看,环境权入宪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要解决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明确环境权的内涵是其前提。
(一)环境权的产生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毋庸置疑。
就环境的功能而言,其具有提供物质产品和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
其次,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性和生态性的价值。
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在于它的“有用性”。
基于这种利益受到破坏,无法按照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满足公民的需要,因此,便产生了以环境利益为客体的环境权。
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产生由两个事实要素共同作用——工业革命背景下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和传统法律框架中的理论无法完整保全该利益。
试述生态法中环境权理论论文
试述生态法中的环境权理论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资源环境问题逐渐凸显。
作为生态法学界的新兴理论,环境权的重要性也日益提升。
基于环境权的人权性质,正确认识环境权理论的渊源与理论基础,有助于促进我国人权建设的提升和生态法理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生态法;环境权;人权;救济生态法,是指为达到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目的,兼顾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所产生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生态法律体系中,环境权始终处于核心地位。
在现代法律思想向权利本位的转变趋势下,作为本世纪60年代才新兴而起的生态法律部门,其首先应完善的就是处于核心地位的环境权体系。
一、环境权的历史演进环境权中的”环境”一词主要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
根据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权字眼最早出现于1960年。
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位医生针对往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以该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环境的规定为由,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环境权控告。
1972年,联合国在瑞士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通过《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该宣言提出:”人人有在良好的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强调所有政府与人民都应该为维护和增进人类环境、为全人类和其子孙的福祉而共同努力,国家”负有责任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会对其他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区域的环境造成侵害。
”至此环境权在国际法层面上得以正式确立。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环境权理论已经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再如希腊、巴拿马、菲律宾、捷克斯洛伐克、泰国、瑞典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发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A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公共权力。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2环境权即使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3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成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
4、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
权利包含五种主要成分:权利主体、权利的正当性、权利的实施、相关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客体。而环境全是具备了这些成分的: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
D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权的实现方式应体现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以外,还要已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3、环境全是独立的人权
1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B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银耳环境全所体现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
C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
论环境权的概念与性质
论环境权的概念与性质作者:李红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要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基础问题,诸多学者都曾探讨过环境权的概念、性质问题,但我国学者对此仍未有统一意见。
本文考察多种观点,综合国内外立法实况,提出了相关见解,望对其他学者的研究及环境权入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环境环境权环境立法作者简介:李红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19-02以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提出的环境权被视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石,但关于环境权的概念、性质还存在着很多讨论。
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及其定义,而理论界也对此存在不同意见。
考虑到环境权是公民环境诉讼的权源,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武器,有必要阐明环境权的概念及性质,为环境立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研究背景(一)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最早提出于1970年东京公害研讨会上,目的在于解决针对全人类身心健康的公害问题,保障人体的身心健康。
对其最经典的表述则为《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的表述,将环境权描述为全体人类对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的权利和责任。
(二)国内外立法状况在国际上,环境权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如《东京宣言》、《非洲宪章》、《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及《我们共同的未来》等均承认“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
在美国、日本等环境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均以法律明文规定了环境权。
如美国《环境政策法》第三条规定了环境权,日本也在宪法及《东京都工厂公害防止条例》中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
此外,韩国、新加坡等国也以不同的方式明确了环境权。
这些国家的立法中环境权都具有明显的人权性,接近于公民环境权,国家、企业及其他组织则是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文规定环境权及其概念,仅在《宪法》第26条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在《环保法》也仅仅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子项权利,以及各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并没有直接确定环境权。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共权是指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在共权中,环境权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公众在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权益。
环境权作为共权的一部分,具有以下本质属性。
环境权是一种基本权利。
每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环境权则是实现这些权利的重要保障。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环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环境权是团体权利。
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全球性特点,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
环境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公众、社群和整个人类共同享有的权利。
公众通过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能够保护和维护整体的环境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权是一种平等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无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年龄、财富等因素。
环境权是一种普惠性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受教育和信息获取机会,以便能够理解和参与环境管理。
环境权是一种长期的权利。
环境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参与才能解决。
环境权的实现和保障需要良好的环境法律和政策,以及公众的持续参与和监督。
只有长期的努力和共同的行动,才能保障人类和后代继续享有良好的环境。
环境权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环境权的实现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保护和管理好环境,才能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权的实现需要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结合,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权作为共权的一部分,具有基本、团体、平等、长期和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属性。
保障和实现环境权,需要政府、公众、非政府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以提升人类的环境质量和生活福祉。
论环境权的性质
论环境权的性质作者:鲍彦苓来源:《新校园·理论(上旬刊)》2011年第07期摘要:环境权的性质是环境权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国内外,环境权的“人权说”一直以来占有主流地位。
“人权说”对于环境权的设立与论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它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
本文从“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人权”这个结论出发,以环境权的定义和内容、环境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与人权的划分等视角,对这个结论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权利环境权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个新型问题。
这个问题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此后,对它的研究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环境权的性质作为环境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并在学界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争论。
一、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争论及评价关于环境权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学说:(1)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者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2)人格权说,例如日本环境权理论的首倡者仁滕一、池尾隆良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的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
环境权是以日本《宪法》第25条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而加以把握。
(3)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论者常常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据。
(4)人类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四种学说来看,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从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把环境权看成是一种人权。
把环境权认定为一种人权在我国学界中处于主流地位。
财产权说则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托,使环境权走上了私权化的道路,将环境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而使环境权具体化。
人类权说也为很多学者所主张,人类环境权是指全人类共同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及其组织,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共享资源和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则是共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它强调人们对于健康的自然环境的需求和保护的权利。
环境权的本质属性主要包括可持续性、公正性和参与性。
环境权的可持续性是其本质属性之一。
可持续性是指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基于平衡和长期发展的原则。
环境权要求我们将环境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确保我们所依赖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运转。
这样可以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我们不仅能够满足当前的需求,还能够为后代留下具有良好环境素质的地球。
环境权的公正性也是其本质属性之一。
公正性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受环境资源和受到环境恶化的影响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环境权的公正性要求我们对环境资源的分配和利用要公正合理,不能因为不公平的机会和权力的差距而导致某些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环境权益。
公正性也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追究,要求责任方为其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补偿和修复责任。
环境权的参与性也是其本质属性之一。
参与性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对环境问题进行意见表达和参与决策的过程。
环境权的参与性要求我们改变过去由决策者独自决策的做法,将公众纳入到环境决策的过程中,让公众对于环境决策有更多的信息和话语权。
这样可以保障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减少环境决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性。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对清洁空气、干净水源、宁静空间等自然环境要素的享有,还涵盖了在环境受到破坏时获得救济和保护的权利。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重特点。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清洁的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基本生活需求都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比如,政府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环境监管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它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波及到其他地区,甚至对子孙后代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尽管环境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其法律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环境权的概念和范围还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这使得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环境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依据。
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存在不足。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赔偿标准不明确、诉讼成本高等问题。
这使得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完善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
加强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能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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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 -[摘要]“环境权理论”提出来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世界上有些国家也已经把环境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写入宪法或者在实体法中运用,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
在我国,对环境权的定位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
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权利属性如何?这都是值得我们继续讨论的。
本文作者从环境权的提出入手,通过分析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以及环境权的属性分析,最终论证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即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关键词]环境权权利属性人权本质属性一、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提出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密切相联系的。
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人与自然之间经历了从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到人类征服自然界、主宰自然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的侵害也在逐步加大。
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还未全面超出自然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
每个人的基本环境权益还未遭受到全面的破坏。
即使有个别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导致局部环境恶化,人们还可以通过迁移来寻找新的适宜生存和居住的环境,如古文明发源地两河流域和我国黄河流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工业革命以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发生了质的变化,人类不断的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二次大战以后,“环境危机”就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对此,世界各国开始着手解决环境问题。
从科学技术方面,各国不断改进生产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减少生产污染,发展无污染产业;从法律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开始讨论如何在法律层面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学多国家的学者纷纷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这是国际上首次使用环境权的概念。
在此之后,《东京宣言》、《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等相继提出了环境权的明确要求。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二、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理论提出后,各国学者纷纷对“环境权”加以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环境权的研究也有很浓厚的兴趣,提出了许多关于环境权的概念。
在介绍这些概念之前,笔者首先将通过对“环境权”的字面意义进行理解,明确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定位之后,再对现有的各种环境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和比较。
1.对“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定位在研究环境权的概念之前,我们对环境权的研究应该有个比较清楚的定位,我们知道,“环境权”从字面上来理解可以有两种解读,其一是将其理解为“环境的权利”(Environmental rights),其二是将其理解为“对环境的权利”(The right to environment)。
对于第一种“环境的权利”,这是从生态中心主义角度来理解的,将环境和人类置于同等的地位,其权利的主体是环境。
这种学说有一定道理,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是在当今社会条件下是不太可行的。
如果承认环境同人类享有相同的主体地位,这将对人类的法律基本理念和人类法律主体地位产生巨大的冲击,法律将要把人和动植物甚至微生物放在同等的法律地位上来保护,这在当前的条件下是难以被接受的,也是无法推行的;对于第二种“对环境的权利”,这是把环境作为法律客体来理解的,带有“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些思想。
虽然它一方面强调人类和环境是主客体关系,但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这也表明人类对环境的认可,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开始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在现实社会中具有比较实际的意义,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多数人接受。
笔者认为,随着人类的发展,我们会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最终可能会把环境人类作为同等的主体来对待,但我们知道,一种理念的产生和应用于现实社会是要有相关的条件为基础的,只能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的。
因此在现阶段,对“环境权”的定位还是以“对环境的权利”较为妥当和实际。
2.“环境权”的概念从雷诺??卡辛的“环境权”理论的提出至今,有关环境权的概念,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对环境权的确认是“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但这只是对环境权的理论概括,没有对环境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我国学术界对环境权的定义主要有下面几种: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朱春玉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从以上学者对环境权概念的界定,我们基本上可以把握“环境权”应当主要包括的两个方面:其一,环境权主体在清洁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其二,环境权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环境权的基本内容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主要是以上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学者们对环境权概念的分歧主要在于环境权主体的界定上。
有些学者们认为环境权的主体是仅限于公民。
有些学者们认为环境权主体应该还包括企业和国家。
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仅仅是公民,也可以把环境权统称为公民的环境权。
而不包括国家的环境权和企业环境权。
笔者这样认为原因有三,第一,国家不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为什么不能把国家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呢?笔者认为,其一,国家是一个政治学上的概念,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
” 恩格斯说,“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属于社会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列宁则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 近代契约论学派认为,国家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是人民为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而创设的。
因此,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仅仅是人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工具。
资本主义学说关于国家的定义还是社会主义学说关于国家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两者都认为国家是不同于自然人一样的实体。
按照西方的国家理论,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国家的权利来自公民的让于,每个公民让于权利的集合就是国家权利。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它只是一个统治阶级社会管理的机器工具。
不管是哪种学说,我们都可以看出,国家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和公共权利的管理者。
因此,国家是不能享有环境权的,它只能享有环境管理权,这也正如蔡守秋教授的自己关于国家环境权观点,国家环境权只有一类,即责任,是指国家在保护国民生活在自然环境方面的基本职责。
所以笔者认为,那些主张国家环境权的学者们其实只是主张的是国家管理环境的职责,不是环境权。
其二,从“环境权”内容的两个基本要求来看,“环境权主体在清洁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环境权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国家也都不能成为主体。
对于前一个权利国家不能成为主体我们比较好理解,因为国家是个集体概念,它的存在是不需要清洁的空气和干净的水源的,只是组成国家的公民需要;对于后一个权利国家不能成为主体我们也不难理解,对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开发的主体表面上似乎是国家,但我们仔细考察下去,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家只是“资源合理利用开发”的执行者,而公民才是“资源合理利用开发”权利的所有者。
所以,国家不能成为“环境权”主体。
第二,企业和其他组织也不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有人提出,企业和其他组织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享有环境权,自然人的集合亦可享有环境权。
如果否认企业环境权,那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和损害。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存在着偏差。
其一,根据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美国的国家权力来自于美国公民的让于,企业的权利来自于国家的授予。
由此可知,企业所谓的环境权其实就是源于公民的间接赋予。
在我国宪法中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当然环境权利也不例外。
因此,在公民环境权之后再规定企业的环境权没有必要;其二,从现实层面来看,几乎所有的环境污染都是由于企业的生产造成的,企业一定程度来说是“环境权”的直接侵害者,。
如果规定企业环境权,并且于公民环境权并列,那是否是在鼓励企业对环境的侵害呢?是否企业环境权受到侵害法律还要对它进行救济呢?这显然是和我们研究环境权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第三,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来看,公民是环境权的主体我们知道,环境权的提出和发展与工业革命以来全世界环境日益被污染和破坏相联系的。
特别是在几次大的生态灾难之后,对各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危险。
才被世界各国日益重视起来。
环境权提出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保护人。
保护公民在清洁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从“环境权”理论提出的初衷我们也可以看出它的主体就应该只是公民。
基于以上三点,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只包括公民。
我们所指的“环境权”就是公民的环境权。
笔者对环境权的定义为: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三、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分析(一)几种关于环境权本质属性学说的比较在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之后,笔者接下来就要探讨环境权的本质属性问题了。
环境权是一项什么样的权利?关于环境权的本质属性问题,也是学术界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
在目前的主要有四种观点:①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②人格权说,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属人格权;③财产权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④人类权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对于“人格权说”,笔者认为,它揭示出了环境权的中公民“在清洁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个特征。
环境权的核心是生存权,但不仅仅只限于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
它还包括环境权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其次,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权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备这一特征;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