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纠纷防范600问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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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范600问-回复医疗纠纷防范600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规范行为保障患者权益1. 什么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医疗活动引起的争议,包括医疗标准、医疗技术、诊断、治疗、护理、药品使用、手术操作等方面的事项。
2. 医疗纠纷对患者造成的危害有哪些?医疗纠纷可能导致患者身心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除此之外,患者可能还面临着经济损失、精神负担以及社会关系破裂等问题。
3. 为什么需要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4. 如何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1)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医务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沟通和协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解答疑问,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与患者和家属保持良好的关系。
(4)加强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因信息不畅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5)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医务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医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在医疗服务中尽职尽责。
5. 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1)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确保患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2)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医务人员应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诉求,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4)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策略,降低医疗风险和纠纷的发生概率。
第七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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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措施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形式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 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听证制度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管理形式 管理权限 项目管理 特殊消耗品收费管理 规范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指导价: 1、执行机构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最高政府指导价。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3、分类指导价格 — 三类(不含挂号等4项目) 其中:厦门可高于省级政府指导价; 泉州、福州不得高于省级政府指导价; 漳州、莆田、三明、龙岩、南平、宁德 不得高于省级政府指导价水平的90%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续)
市场调节价: 1、执行机构 — 营利性医疗机构。 2、 价格: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 主制定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分级管理。 1、省级价格、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床位费、 护理费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 指导价。 2、设区市价格、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所辖 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市县乡)的其他医 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国家规范项目 1、项目分类:采用5级分类法。 2001年9月,国家出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试行)》,共有项目3966项,分为4大类。其中: (1)综合医疗服务类86项; (2)医技诊疗类988项; (3)临床诊疗类2795项;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97项。 每类下设第2— 4级分类,第5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
特殊消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收费管理
计价方法— 按照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加一定的 加 收率计收。 加收率暂定为: 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价率为8%; 购进价在1001元—5000元的加价率为5% ; 购进价在5001元以上的加价率为3%。 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 可以另收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材料消耗等,各 医疗机构不得在项目之外另行收费。
医疗保险全部 第7章 医疗保险监督课件
![医疗保险全部 第7章 医疗保险监督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ad44fea8de80d4d8d15a4fb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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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
• 一、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监督的必要性 • 二、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 •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
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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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要点 • 重要概念
• 医疗保险监督
• 思考题
• 1.社会医疗保险监管的内容、原则和手段有哪些? • 2,试述在社会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
医疗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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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内容
•第七章 医疗保险监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医疗保险监督概述 对医疗服务供方行为的监督 对医疗服务需方行为的监督 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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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一)掌握医疗保险监督的概念和分类。 (二)熟悉医疗保险的作用和基本原则、定 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的内容和常 用方法及社会医疗保险供方和需方监督。 (三)了解医疗保险需方监督的意义以及定 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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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机制和途径
• 1.监督机制
• 制度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强化服务协议管理; 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医保预警预报监控 制度
• 2.监督内容
• 不合理用药;违规用药;药房换药;不必要检查; 违规记账;乱收费;不坚持出院标准;利于职务 之便多开药;虚报医疗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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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保险监督概述
• 一、医疗保险监督的内涵
• 1.医疗保险监督的内涵
•
医疗保险监督(supervis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指享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通过法
医药领域集中整治谈话记录一问一答
![医药领域集中整治谈话记录一问一答](https://img.taocdn.com/s3/m/fa1d1f95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02.png)
医药领域集中整治谈话记录一问一答时间:2021年5月15日地点:XX医院办公室主持人:张院长参与人员:XX医院各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会议。
最近,医药领域的整治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我们医院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检查。
今天,我们要就医院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解决问题,推动医院的整治工作向前推进。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医院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方面需要我们集中整治?负责人1:目前医院门诊就诊排队时间过长,患者等待时间长,容易导致情绪紧张,并对医生护士产生不满。
负责人2:医院内部管理混乱,存在人事安排不合理、工作职责不清晰等问题。
负责人3: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频发,给医院声誉和工作人员心理压力带来不小影响。
负责人4:医院药品管理不严格,存在用药浪费、过期药品混杂等问题。
主持人:这些问题确实是我们医院当前需要重点整治的地方。
那么,根据之前的讨论,我想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治:第一,加强医疗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发生。
第二,优化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各科室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防止药品浪费和过期药品混用,确保用药安全。
第四,加强患者教育和沟通,提高医患沟通能力,解决患者就诊等待时间过长的问题。
以上是我初步想到的整治方向,大家有什么补充和意见吗?负责人5:我认为在整治医院内部管理方面,我们可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奖惩机制,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秩序。
负责人6:在药品管理方面,我们可以引进先进的药物管理技术,实现药品信息化管理,提高用药效率和减少浪费。
主持人:非常好的建议,我会将这两点加入整治方案中。
另外,我们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和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和整治目标,请大家针对各自的工作内容提出具体的整治措施。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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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提高医院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
2.全部医院员工和相关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1.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负责。
2.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1.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政策和计划,监督和引导医院各部门的工作。
2.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医院各部门的医疗服务质量工作,订立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第五条质量评估和监测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测。
2.质量评估和监测应包含医疗行为规范、医疗技术操作、医疗设备管理、医疗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3.质量评估和监测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2.不良事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基本情况、诊断治疗过程、责任人员等。
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
3.医院应及时调查和处理不良事件,采取措施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并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情况,保护患者权益。
第七条技术操作和操作规程1.医院应订立和实施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技术操作的要求和标准。
2.技术操作规程应包含手术操作、药物使用、放射诊疗、检验操作等方面的内容。
3.医院应对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医疗设备管理1.医院应建立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对医疗设备的购置、验收、维护和报废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课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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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目录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13)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31)机构执业许可证》?……………………………………………………(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41)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46)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49)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54)律?……………………………………………………………………(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56)以“吊销”还是“撤销”?………………………………………………(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29、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合法医疗机构如何适用法律? (59)30、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62)31、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64)32、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67)33、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68)34、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70)73)35、哪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行医?……………………………………(36、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73)植的应该如何处罚?…………………………………………………(74)37、超范围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38、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如何适用法律? (75)39、如何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78)40、仅变更执业医师注册是否能够视为聘用? (81)41、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8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42、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何查处?…………………………………………………(82)43、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如何处理? (83)44、医疗机构能够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吗? (84)45、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行为的认定? (86)46、如何区分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出租房屋;出借、出租《医87)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7、实施“非医学需要”节育手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吗? (89)94)48、医师能否从事护士工作(输液等)?………………………………(49、医技人员能否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95)50、洁牙或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等属于诊疗活动吗? (96)51、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96)52、如何理解“处方笺”后记部分“调配”(“调剂”)、“核对”、“发药”各栏用词含义?上述工作分别应当由哪种人员从事? (97)53、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或《医疗机构98)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5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非医师行医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吗? (101)55、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时相对应的违103)反条款是什么?…………………………………(56、如何理解法规解释(批复)效力? (104)107)57、期间的分类及计算?……………………………………………(58、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分类? (110)59、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114)60、如何区分“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115)61、如何区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116)62、如何区分“免除违法性”的行为与“免除处罚”的行为? (117)117)63、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120)64、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122)65、非法搜查罪犯罪构成?……………………………………………(66、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确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哪些情形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123)(127)67、“行政控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68、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后续处理? (128)69、案件查处是否必须立案后才能进行调查取证? (129)70、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 (131)71、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32)72、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134)73、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 (135)74、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行政处罚听证136)告知”的关系?…………………………………………………………(75、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怎么办?…………………………………………(136)76、《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应当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拒绝签收,而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怎么办?(138)77、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鉴名或写上签收日期后又将其划去,是否影响这一送达的法律效力呢? (139)78、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重要性? (140)79、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过失)对行政违法142)行为构成有无影响?…………………………………………………(80、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与作出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143)81、如何理解“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的性质与区别?(147)155)82、如何理解“行政责任追究时效”?………………………………(83、连续违法行为与继续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56)84、生效行政处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7)85、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不加处执行罚吗? (158)8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吗?…………………………………………………………(159)87、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介入调查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还需要立案?是否还需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是否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60)88、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如何移送司法机关? (161)89、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时间规定? (163)90、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64)91、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定罪情形——“情节严重”? (166)92、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量刑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67)93、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对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等活动予以查处吗? (168)94、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加强这项工作?(170)95、政府对医药卫生监管的重点领域是什么? (172)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在现行务实层面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存在着两种意见。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七课第2节《服务社会》教案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七课第2节《服务社会》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6d9ac21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8c.png)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七课第2节《服务社会》教案《服务社会》教案一、学习目标1、理解服务社会的意义,能够主动参与服务社会的活动。
2、树立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意识,在实践中培养亲社会行为。
二、评价任务1.知道服务社会体现人生价值,促进全面发展;2.懂得服务社会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需要热爱劳动、爱岗敬业三、教学设计(一)导入新课2004年,临汾第三人民医院院长郭小平看到艾滋病区的几个孩子到了上学年龄却没法上学,便和同事一起办起了“爱心小课堂”,在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2006年9月1日,临汾红丝带学校正式挂牌成立,2011年学校被列入正式国民教育序列。
临汾红丝带学校是国内唯一一所艾滋病患儿学校,郭小平目前担任临汾市红丝带学校校长,艾滋病感染儿童在这里接受治疗的同时也能安心接受与正常孩子一样的教育。
多年来,郭小平创建红丝带学校一事,在社会上也受到不少争议郭小平一直在艰难中努力坚持。
他最大的愿望就是,随着社会进步,艾滋病患儿终究会到正常的学校去上学。
2014年,彭丽媛向红丝带学校写信,并在采访中说:“我希望这些受艾滋病影响的孩子们,都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
议一议:1、郭小平身上具有怎样的高贵品质?2、这种优秀品质对个人、对他人、对社会有何意义?3、你从中有何启迪?第七课积极奉献社会第二框服务社会(二)自主预习1.我们为什么要主动服务社会?(1)服务社会体现。
(2)服务社会能够促进我们。
2.一个人的价值在于什么?怎样实现?为什么?(1)应该看他什么,而不应当看他什么。
(2)只有积极为社会做贡献,才能得到人们的和,实现自身的价值。
(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享用着社会所提供的和条件,人人都有回报社会,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
3.服务社会促进我们全面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我们的不断拓展,不断丰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及能力不断提升,境界不断提高。
4.我们应怎么服务和奉献社会?(1)积极参与社会。
医院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制度
![医院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af68180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b9.png)
医院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服务质量的稳定提升,规范投诉处理流程,保障患者的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相关岗位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医院将乐观倾听患者的看法和建议,不绝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水平。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医院将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及时、公正地解决。
第二章服务质量监督第六条医院将实行全员参加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营造供应优质医疗服务的环境。
第七条医院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全院通报。
第八条医院将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对患者的满意度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九条医生、护士、药师等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不绝提升医疗技能水平。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随便更改患者的治疗方案和药物使用。
第十一条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服务中的问题有权向医院管理部门提出看法、建议以及投诉。
第三章投诉处理流程第十二条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诉:1.口头投诉:面对面向医院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2.书面投诉: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医院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须包含以下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投诉的具体事项和问题。
3.相关证据料子(如病历、医嘱、检查报告等)。
第十四条医院管理部门接收到投诉后,应立刻进行登记,并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医院管理部门应确保投诉的保密性,对于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妥当保护。
第十六条医院管理部门应与投诉相关部门、医务人员及患者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初步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告知下一步的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医院管理部门将组织召开投诉处理睬议,确认投诉事项的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对投诉事项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服务收费法规规章制度内容
![医疗服务收费法规规章制度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c3fa9e27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84.png)
医疗服务收费法规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疗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透明原则,依法执行,不得有歧视、欺诈、虚假等不正当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医疗服务收费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诊疗费用等,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患者进行说明,患者有权知情选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在医疗服务场所公示,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不得擅自调整价格或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保障患者权益。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确保医疗费用记账准确、清晰,对患者提供退费、发票等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剔除不合理收费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利益。
第二章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财务部门,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医疗服务收费工作,负责收费记录、结算、查账等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收费档案,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收费项目、费用标准、收费时间等,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为患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患者签约收费制度,明确服务范围、收费项目、费用标准等内容,保证患者知情、选择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防范措施,避免不当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不正当收费行为进行惩戒,对严重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医疗费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费用清单,包括各项费用名称、标准、计算方法等,确保患者清晰明了每项费用来源。
医疗服务监督与考核制度
![医疗服务监督与考核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1e6b74a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39.png)
医疗服务监督与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了规范医院内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建立医院的良好形象,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和人员,包含医生、护士、药剂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与考核原则1.监督与考核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公开、透亮的原则。
2.监督与考核工作应重视综合评价,包含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多个方面。
3.监督与考核工作应以问题为导向,依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及时矫正和改进不足之处。
第二章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第四条医疗操作规范1.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医疗操作。
2.医务人员应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与安全,定期检查和维护医疗设备设施。
3.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和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避开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质量评估1.医务人员应依照规定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的记录和评估,并及时订立治疗方案。
2.医务人员应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解答其疑问,并供应必需的医疗建议和引导。
3.医务人员应认真执行医院的相关规定和卫生标准,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全。
第六条护理质量监督1.护理人员应切实做好患者的日常护理工作,保证患者的个人卫生和生活质量。
2.护理人员应及时察看患者的病情变动,与医生和其他相关人员及时沟通,供应有效的医疗支持。
第七条药剂质量监督1.药剂师应依照医生的处方和相关规定,正确配制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药剂师应对药品进行核对和管理,防止药品的混淆和错误使用。
第三章工作效率考核第八条门急诊工作效率考核1.门急诊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患者的接诊、检查、诊断和治疗工作。
2.门急诊工作人员应依照医院的规定和流程,合理布置患者的就诊次序,避开拖延患者的就诊时间。
第九条手术工作效率考核1.手术室工作人员应依照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手术准备、器械消毒和手术操作。
医疗卫生监督制度
![医疗卫生监督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4dc7d81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4f.png)
医疗卫生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权益,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包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医院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要任务医院医疗卫生监督的重要任务包含: 1. 监督和检查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卫生环境、医疗器械设备、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要求; 2. 监督和检查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 3. 监督和评估医疗质量和服务效果; 4. 监督和检查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 推广和宣传卫生知识,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二章医疗卫生监督机构第四条设立和职责医院设立医疗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院范围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包含: 1. 订立和完善医疗卫生监督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2. 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3. 协调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4. 供应卫生培训和引导; 5. 推动医疗质量和服务效果的提升。
第五条构成人员医疗卫生监督机构由医疗卫生监督员构成,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医疗卫生管理背景的专业知识; 2. 具备肯定的管理和组织协调本领; 3. 具备良好的沟通本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协作机构医疗卫生监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第七条医疗卫生监督计划医疗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订立医疗卫生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时间布置,并报医院管理层备案。
第八条医疗卫生监督检查依据医疗卫生监督计划,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对医院内部的各项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卫生环境:对医院内部的病区、手术室、门诊等场合进行检查,确保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2. 医疗器械设备:对医院内的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有效; 3. 医疗技术操作: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操作进行检查,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4. 医疗质量和服务效果:对医疗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看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15fb0c905087632311212ea.png)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竞赛题
![医疗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竞赛题](https://img.taocdn.com/s3/m/378996c0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f1.png)
10. 了解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德医 风的重要指标是什么?
答:患者满意度。
11.《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 则》项目分类
基本项目、核心条款和可选项目。
12、职工代表有何职权?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 的评议监督权。
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 则》指标体系构成
45. 尊重与维护患者权益有:
包括人格尊重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保 密权和隐私权。还应尊重患者的风俗、民情、习惯等 。
46. 回族、基督教、佛教患者的特殊饮食 习惯是什么?
回族——不吃猪肉;基督教——饭前祷告;佛教—— 素食。
47. 处理医疗纠纷出现争议时有哪几种解 决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 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
2.医院评审的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 的原则。
3.医院评审的方针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
4.医院评审的中心内容:
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 中心。
5、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职工代表 出席人数是多少?
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 表出席。
鱼骨图、检查表、甘特图、排列图、趋势图、标杆分 析法、流程图、散点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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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
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教育制度模版(四篇)
![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教育制度模版(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46d1bf5a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0.png)
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教育制度模版导言:医疗是一项关乎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医疗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安全稳定。
为了确保医疗质量的稳定和提升,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教育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教育制度的模版,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医疗质量监督制度1.监督机构(1)设立医疗质量监督机构,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
(2)监督机构应有一定的独立性,完全独立于医疗机构,直接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2.监督内容(1)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包括医疗行为、药品使用、设备使用、卫生环境等。
(2)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政策、目标、组织架构、人员培训等。
(3)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与事件处理。
3.监督方法(1)定期巡查:按照一定的计划,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医疗质量状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2)不定期抽查:随机选择医疗机构,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投诉举报:对于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4.监督结果(1)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要给予医疗机构一定的处理期限,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差错,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医疗质量检查制度1.检查机构(1)设立医疗质量检查机构,明确检查职责和权限。
(2)检查机构应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由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2.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指标是否达标。
(3)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和事件处理情况。
3.检查方法(1)综合检查: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医疗政策、目标、组织架构、人员培训等方面。
(2)重点检查:对医疗机构的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包括手术、药品使用、感染控制等。
(3)专项检查:针对某个特定领域的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检查。
4.检查结果(1)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给予医疗机构一定的处理期限,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三医监管培训
![三医监管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f9bf7c3e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1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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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监管事项包括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落实“九不准”规定,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开展第三方行风政风测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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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三医”监管制度实施指南
第四部分 “三医”监管制度实施指南
(五)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现场核查专家组,建立公平公正的现场核查机制。通过查阅通报材料、约谈记录等方式定期对医疗机构核实整改情况进行调查,对信息监管发现但医疗机构认为合理的问题,通过查阅病历和处方、核实处方权限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不合理医疗行为提交裁定判决组进行仲裁。(六)建立裁定判决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裁定判决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组提交的不规范医疗行为根据临床用药指南、临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临床相关疾病专家共识和诊疗规范等进行专题研判,形成明确的裁定判决意见,要严格审查判断和运用诊疗依据,防止错判误判情况发生。(七)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医师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处罚的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第五部分 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及医师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记分管理第九条 医师记分管理一个周期内,记分后剩余分值按以下标准递次进行处理。(一)医师周期分值为80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院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医务人员停止处方权3个月,要求其脱产学习相关诊疗规范,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授予处方权限,学习期间扣除所有绩效工资;(二)医师周期分值为80-60分的,按照产生不合理费用总金额的5%扣除相关医务人员绩效工资,并对相关科室主任进行提醒谈话,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3个月,按医院规定扣发相应奖励绩效工资,本记分周期内不得晋升职称;
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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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内容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临床诊疗、护理、康复、预防保健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患者为中心,遵循科学、规范、严谨、诚信的原则,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医疗服务组织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医疗服务效率管理体系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疗服务流程,制定医疗服务标准,确保医疗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管理,建立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服务质量监控、患者安全监控、医疗差错与事故处理等内容。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服务质量控制指标,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事故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废弃物管理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处理,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与事故报告制度,对医疗差错与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和处理。
第四章医疗服务效率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效率管理体系,包括医疗服务流程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减少患者等待时间,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五章医疗服务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人员管理,建立医疗服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医疗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59c8d5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4b.png)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遵循合法、合规、诚信、便民的原则,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和业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价格、医疗广告等方面。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和评估。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有效、合规。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规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收集、暂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向患者公开。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依法取得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爱患者,尊重患者权益。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安全规定,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第四章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诊所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度
![诊所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3df45aa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dc.png)
诊所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诊所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诊所。
第三条诊所医疗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为核心,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诊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诊所医疗服务基本要求第五条诊所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
第六条诊所应当配备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医疗用房、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第七条诊所应当配备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等医疗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定期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
第八条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书写,保存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诊所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和销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诊所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诊所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责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第三章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诊所医生应当认真询问病史、查体,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科学制定诊疗方案,并向患者说明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十三条诊所医生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合理开具处方,不得过度治疗、过度用药。
第十四条诊所护士应当严格执行护理规范,确保患者安全、舒适,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生。
第十五条诊所应当加强院感防控,严格执行消毒、灭菌、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六条诊所应当建立健全急救制度,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药品,提高急救能力。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规定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c3247eb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63.png)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规定医疗服务质量事关患者⽣命安全和⾝体健康,提⾼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是医疗机构各项⼯作的⽴⾜点和出发点。
那么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店铺⼩编为您解答。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规定医疗服务质量事关患者⽣命安全和⾝体健康,提⾼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是医疗机构各项⼯作的⽴⾜点和出发点。
为保障医疗安全,有效的防范医疗事故的发⽣,医疗机构在提⾼诊疗技术⽔平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医务⼈员的医疗服务⼯作的⽇常监督管理,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员的医疗服务⼯作,检查医务⼈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的规模和等级,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员,具体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作,保证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确保医疗⼯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医务⼈员的医疗服务⼯作,检查医务⼈员的执业情况。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具体的医疗⼯作环节上,注重⼯作流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要监督和教育医务⼈员认真履⾏⼯作职责,严格执⾏各项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对医务⼈员的违法⾏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员应当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发⽣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投诉的条件,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使患者有陈诉⾃⼰观点的机会。
如果患者投诉⽆门,可能会采取过激⾏为,只会使⽭盾激化,不利于医患纠纷的妥善处理,同时也破坏了医疗机构正常⼯作秩序,影响其他患者就医安全。
在接待患者投诉时,要做到耐⼼细致,认真做好解释说明⼯作,避免引发新的医患冲突。
门诊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b70716b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41.png)
门诊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医院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部门的医疗服务活动。
全部门诊部门、医生和护士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医务人员管理第三条人员配备全部门诊部门的医生和护士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执业证书。
医院应及时核查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和职业资格,确保其合法、合规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四条岗位责任全部医务人员应明确本身的岗位职责,并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医生和护士应严格遵守医疗倫理,敬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五条培训和考核医院应定期组织门诊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本领。
医院应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医疗服务质量和专业本领。
第三章医疗设施与器械管理第六条设施和环境门诊医疗服务场合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保持清洁、乾净、通风良好。
医院应定期对门诊设施和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患者的舒适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器械和设备医院应建立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有效地运行。
医务人员应依照规定使用和保养医疗器械和设备,防止交叉感染和不必需的医疗事故。
第八条药品管理医院应建立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规范门诊药品的采购、存储、配送和使用。
医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防止用药错误和滥用药品。
第四章患者服务管理第九条患者登记和挂号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患者登记和挂号制度,保障患者的信息安全和隐私。
医务人员应准确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确保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医疗咨询和解答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准确及时的医疗咨询和解答,解释医疗方案和治疗过程。
医院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看法。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和结算医院应供应明细的医疗费用清单,告知患者有关费用项目和标准。
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解释医疗费用的构成和计算依据,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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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目录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29、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合法医疗机构如何适用法律? (59)30、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62)31、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64)32、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67)33、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68)34、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70)35、哪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行医? (73)36、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应该如何处罚? (73)37、超范围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74)38、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如何适用法律? (75)39、如何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78)40、仅变更执业医师注册是否能够视为聘用? (81)41、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 (81)42、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何查处? (82)43、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如何处理? (83)44、医疗机构能够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吗? (84)45、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行为的认定? (86)46、如何区分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出租房屋;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7)47、实施“非医学需要”节育手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吗? (89)48、医师能否从事护士工作(输液等)? (94)49、医技人员能否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95)50、洁牙或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等属于诊疗活动吗? (96)51、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96)52、如何理解“处方笺”后记部分“调配”(“调剂”)、“核对”、“发药”各栏用词含义?上述工作分别应当由哪种人员从事? (97)53、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98)5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非医师行医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吗? (101)55、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时相对应的违反条款是什么? (103)56、如何理解法规解释(批复)效力? (104)57、期间的分类及计算? (107)58、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分类? (110)59、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114)60、如何区分“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115)61、如何区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116)62、如何区分“免除违法性”的行为与“免除处罚”的行为? (117)63、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 (117)64、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 (120)65、非法搜查罪犯罪构成? (122)66、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确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哪些情形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123)67、“行政控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127)68、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后续处理? (128)69、案件查处是否必须立案后才能进行调查取证? (129)70、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 (131)71、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32)72、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134)73、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 (135)74、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关系? (136)75、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怎么办? (136)76、《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应当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拒绝签收,而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怎么办?(138)77、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鉴名或写上签收日期后又将其划去,是否影响这一送达的法律效力呢? (139)78、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重要性? (140)79、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过失)对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有无影响? (142)80、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与作出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143)81、如何理解“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的性质与区别?(147)82、如何理解“行政责任追究时效”? (155)83、连续违法行为与继续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56)84、生效行政处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7)85、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不加处执行罚吗? (158)8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吗? (159)87、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介入调查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还需要立案?是否还需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是否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60)88、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如何移送司法机关? (161)89、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时间规定? (163)90、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64)91、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定罪情形——“情节严重”? (166)92、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量刑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67)93、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对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等活动予以查处吗? (168)94、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加强这项工作?(170)95、政府对医药卫生监管的重点领域是什么? (172)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在现行务实层面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存在着两种意见。
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确定主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依法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所以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是否合法执业的认定依据,是医疗机构执业法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法定成立标志性文件:取得该法定文书后即可合法开展“法律一般性禁止”活动,是法律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从法理上讲,医疗机构主体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认定。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十分模糊,在理论与务实层面上均存在着很大分歧,常令卫生执法人员非常困惑。
虽然笔者一直认为医疗机构责任主体的依据应当亦只能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毕竟这需要得到其他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的认可,否则存在着较大执法风险,必须慎之又慎!首先应尽量与当地法制部门和法院沟通,争取理解并认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是否合法执业的认定依据,是医疗机构执业法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之观点,这样在医疗服务监督执法中有关医疗机构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就变得简单而易于操作了。
二、以《法人资格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为证据确定主体。
(一)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如各级政府设立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同时收集《法人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一般情况下,二者所注名称是一致的,但若遇二者名称不一致时,建议以《法人资格证书》所注名称为准,同时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名称。
若为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同时注明《工商营业执照》所注名称。
(二)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法人或其它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如厂、校、村卫生室等),建议以设置法人的《法人资格证书》或其它组织设立文件为依据,以《法人资格证书》或其它组织设立文件所注名称为责任主体。
同时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名称。
(三)对于个体诊所的责任主体认定争议最大。
一方面相关部门多次重申个体行医不是工商经营活动、个体诊所不是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年1月19日,〔1996〕法行字第14号)、《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3月30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另一方面《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又规定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